丽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2023年一季度政策解读工作检查情况的通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部门:
为贯彻落实《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行政机关政策解读工作办法的通知》(云政办发〔2023〕13号)有关工作要求,市政府办公室组织开展了2023年一季度政策解读工作情况检查,现将检查情况通报如下:
一、未同步开展政策解读情况
经梳理,截至4月27日以下印发并在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公开的政策文件未提交政策解读方案和解读材料:
(一)《丽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丽江市2023年推动经济稳进提质政策措施的通知》(丽政发〔2023〕10号),解读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
(二)《丽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丽江市“十四五”医疗卫生服务体系规划的通知》(丽政发〔2023〕8号),解读责任单位:市卫生健康委。
(三)《丽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贯彻落实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丽政办发〔2023〕14号),解读责任单位:市司法局。
(四)《丽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丽
江市促进外贸稳增长有关措施的通知》(〔2023〕—4),解读责任单位:市商务局。
二、工作要求
(一)落实“三同步”要求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认真贯彻落实《云南省行政机关政策解读工作办法》。根据办法明确的“谁起草、谁解读”的原则,应当按照政策性文件与解读方案、解读材料同步组织、同步审签、同步部署的“三同步”要求实施。政策文件起草单位报送审批文件未同步报送解读方案、解读材料,且未作出合理说明的,政府办公室收文科室应予退文。作出不予解读说明的需由承办秘书科室与政府信息公开部门会商研判,认为不符合要求的应予退文,补充政策解读方案和解读材料后重新报送。秘书科室办件时应当将政策解读方案、解读材料和政策性文件一并报政府领导审签。对提请政府常务会审议的政策性文件应当同步附解读方案和解读材料。政府规章的解读方案和解读材料按有关规定和程序报司法行政部门审查。政策文件正式印发后,文件起草部门应当根据定稿文件对解读材料修改完善后,及时报政府办公室信息公开部门,最迟在政策文件公开后3个工作日内在本级人民政府门户网站“政策解读”专栏发布政策解读材料,并做好解读材料与政策文件的相互关联。
(二)提升政策解读质量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部门要按照《云南省行政机关政策解读工作办法》(云政办发〔2023〕13号)、《丽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政策文件解读工作的通知》(丽政办发〔2022〕24号)要求,由牵头起草政策文件的部门负责制定解读方案和解读内容。解读方案需严格按照办法明确的《政策解读方案(模板)》要素要求制定,解读内容应当包括但不限于:1.政策性文件的出台背景、制定依据、目的意义、主要内容、核心举措;2.政策性文件中的关键词、专业术语,以及社会公众可能误解、存疑、质疑的内容;3.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社会组织权利义务、切身利益及重大公共利益,需要社会公众知悉、执行、配合的条款,说明具体做法、制定依据及合法性、合理性;4.涉及办事服务事项的,根据政策性文件内容说明受理单位和地址、联系方式、办事条件、资料、程序、时限以及其他注意事项;5.涉及行政执法事项的,说明执行范围、执行程序、执行标准等;6.属于对原有政策进行修订的,说明修订的理由和新旧政策的衔接及差异;7.属于贯彻执行上级政策的,说明与上级政策的异同、特点。要探索运用图表、动漫、视频、问答、访谈、新闻发布会等多元化方式,进一步加强对事关企业和群众切身利益的政策文件解读工作,不断提高政策解读成效。
(三)加强督促指导
各县(区)政府办公室信息公开部门要严格落实《云南省行政机关政策解读工作办法》关于每季度至少开展1次政策解读情况检查,季度检查结果在同级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公开发布,并运用于年度政务公开年度考评的工作要求,督促指导政策文件起草单位规范发布政策解读材料,并做好网站上政策解读材料与政策文件的关联。市级政策文件起草单位,要严格落实政策性文件与解读方案、解读材料同步组织、同步审签、同步部署的“三同步”要求。未提交政策解读材料的市直部门,请于5月10日(星期二)前将解读材料报市政府办公室,逾期不报或二季度起检查被通报的市直部门,将纳入2023年度政务公开考核扣分项。联系人及方式:王鹏,15987937736,传真:5102066,邮箱:ljxxgkb@163.com。
2023年4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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