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银保监会丽江监管分局关于辖内银行业金融机构贯彻落实民营及小微企业续贷政策的意见

来源:丽江银保监分局          2022-11-28 17:55:01

中国银保监会丽江监管分局关于辖内银行业金融机构贯彻落实民营及小微企业续贷政策的意见

农发行丽江市分行、各大型银行丽江市分行(含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丽江市分行)、招商银行丽江分行、富滇银行丽江分行、省联社丽江办事处、各农村商业银行、各县农村信用联社、各村镇银行、恒丰银行丽江古城小微支行:

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金融服务民营企业的若干意见》和中国银保监会关于做好民营及小微企业融资服务工作的精神,切实解决民营及小微企业融资难融资贵的问题,提升金融服务实体经济质效,结合云南银保监局“构建风险管控‘三导机制’持续做好监管工作”的要求,为确保丽江银行业金融机构不折不扣执行好民营及小微企业续贷政策,特制定本意见,请各行(社)认真贯彻执行。

一、开展续贷业务的总体要求

(一)坚持服务实体经济原则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主动服务实体经济需求,持续深入治理民营及小微企业金融服务乱象,特别是民营及小微企业融资服务中的“通道、过桥、抽贷、压贷、断贷、还旧借新、增加担保、多重抵(质)押”等乱象,在满足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要求下积极开展民营及小微企业续贷业务,降低融资总成本,提高民营及小微企业贷款规模,提升服务实体经济质效。

(二)明确续贷业务的范围

民营及小微企业续贷业务是指按照中国银保监会积极创新民营及小微企业流动资金贷款服务模式的要求,对流动资金周转贷款质量形态正常,到期后仍有融资需求的民营及小微企业,逐一分析研判,通过积极开展续贷业务等手段帮助企业解决困难,续贷的期限、金额、抵质押条件与原贷款不变,银行业机构应提前按新发放贷款要求开展贷款调查和评审,在原贷款到期前签订新的借款合同,以新发放贷款结清原贷款的业务,续贷不受次数的限制。

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展续贷业务,对于确已无力还款,或债权债务关系复杂、资不抵债且不能通过兼并重组盘活资产以及具有“僵尸企业”特征的企业,严禁以续贷名义掩盖或缓释风险暴露。对于不从事生产经营的(资本)投资管理型企业集团和房地产开发企业,不适用续贷业务政策。

二、开展续贷业务的基本条件

(一)借款人申请续贷应符合以下条件要求

1.依法合规经营,生产经营状况正常,具备可持续经营能力和市场前景;

2.信用状况良好,按时付息,维持生产经营,未有恶意欠息欠贷行为和不良记录;

3.原贷款资金用途符合贷款合同约定,未发生挪用行为;

4.贷款投向、用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环保政策、信贷政策和产业结构调整方向;

5.申请续贷的期限、金额原则上与原贷款合同约定的期限、金额一致;认真落实无还本续贷政策,严禁多重抵(质)押、增加担保等附加条件。

(二)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展续贷应符合以下监管要求

1.具备良好的资产质量分类管理能力和完善的资产质量分类管理制度;

2.积极支持原信贷资产质量分类属于正常类的贷款办理续贷业务,但对质量存在明显下降趋势的正常类贷款,应审慎办理续贷业务;

3.严格禁止为原信贷资产分类为不良的贷款办理续贷。

三、完善续贷业务制度及管理体系

(一)建立健全续贷管理制度及流程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落实中国银保监会续贷政策及相关要求,根据民营及小微企业客户特点,结合本机构实际情况,建立健全续贷业务管理体系,制定和完善相关制度办法,细化续贷业务办理条件,明确续贷业务工作所涉及的各相关部门及其职责,持续优化续贷业务流程,形成前、中、后台既相互支持又相互制衡的工作机制。

(二)确保信息系统对续贷业务支持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根据续贷业务开展需求,对会计核算系统、财务管理系统、信贷管理系统、风险管理系统等进行升级完善,对开展续贷业务的企业进行标识,完善电子台账管理。

(三)提升续贷办理效率并合理定价

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银行业金融机构应为续贷业务建立绿色审批通道,缩短审批时间,做到应续尽续。支持通过系统全面收集分析企业数据提前预判企业续贷资质,并进行分层管理,以提高续贷效率。在利率政策未调整前提下,银行业金融机构续贷利率,按续贷前该贷款利率水平执行,鼓励适当下浮利率,严禁借续贷业务搭车收费,变相、隐形抬高企业融资成本。

四、加强续贷业务风险管理

(一)严格落实贷前调查

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展续贷业务应当多渠道掌握企业经营与财务状况、对外融资和担保情况、关联关系以及企业主个人资信等信息,做好续贷客户贷前调查,客观准确判断和识别续贷风险状况。

(二)完善风险缓释措施

银行业金融机构同意企业续贷申请的,应在原贷款到期前签订新的借款合同,续贷的风险缓释措施应相当于原有贷款。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与保险机构开展业务合作,提高企业增信水平和续贷率。支持银行业金融机构积极探索新模式新方法解决续贷抵押操作中的程序性问题,切实保证新旧担保的无缝衔接,防止担保悬空。

(三)合理确定风险分类

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展的续贷贷款存续期间,如未新发生导致贷款风险分类下调的实质性风险因素,续贷贷款风险分类应与原贷款保持一致。不能将续贷业务与重组贷款混同,续贷业务本身不作为下调风险分类的因素。续贷后的贷款分类,应当划为正常类。

(四)强化续贷贷后管理

银行业金融机构完成续贷相关流程之后,应进一步加大贷后管理力度,对续贷企业监测频度和实地调查回访频度相当于原有贷款,确保及时掌握企业经营和财务状况,做好风险评估和预警,必要时采取措施防范和控制风险。

(五)防范道德风险

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展续贷业务,应将具备还款能力但企图搭政策便车逃废银行债务的企业排除在外,防范企业道德风险。同时,强化员工日常行为监测和管理,严格禁止员工利用搭桥融资等“倒贷”行为为本人和他人牟取不正当利益。

五、改进续贷业务激励考核机制

(一)优化考核指标及权重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修订完善内部考核指标,确保员工从事续贷业务所付出的工作、所承担的责任与所得到的考核激励相匹配,充分调动其积极性、能动性。应适当提高民营及小微企业授信尤其是续贷业务的考核权重,在支持民营和小微企业业务中,应降低从业人员的利润考核权重,增加贷款户数的考核权重。在对支行领导班子、部门及相关工作人员的考核中,应结合实际充分考虑续贷业务开展情况。

(二)完善尽职免责机制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根据本通知加快制定续贷业务尽职免责的配套措施,修订原有不合理制度,设定风险容忍度。原则上,与原有贷款相比,风险敞口未扩大、担保能力未降低的续贷业务发生问题,应纳入有针对性的尽职免责范围。

六、建立续贷业务监管考核机制

(一)完善监管考核体系

丽江银保监分局将不断完善小微续贷业务监管考核体系,通过续贷金额、续贷客户数量、正常类贷款到期续贷率等指标,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续贷业务进行监测、分析和考核,并将考核结果作为重要因素纳入监管评级、高管考核和评价意见。

(二)开展续贷业务监管督导

丽江银保监分局将通过非现场监管、现场检查、督导等手段,加强对辖内银行业金融机构续贷政策落实情况进行持续监管。对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展续贷业务情况在全辖范围内定期进行通报。辖内银行业机构要严格执行本贯彻意见,对于落实政策执行不力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将视情况依法采取监管措施。

(三)建立续贷业务报送制度

银行业金融机构落实续贷政策的工作方案和配套制度应于2019年3月31日前一并报送丽江银保监分局。每季度后10个工作日内应向我分局报送《丽江银行业金融机构续贷业务监测表》,首次报表应于2019年4月20日前报送,内容为2019年一季度情况。

本贯彻意见发布后各银行业金融机构不再办理“全部还旧借新和部分还旧借新”业务

附件:丽江银行业金融机构续贷业务监测表

丽江银保监分局

(原丽江银监分局代章)

2019年3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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