丽江泸沽湖管理局机构职能
丽江泸沽湖管理局是丽江市人民政府派出机构,为正处级,加挂丽江泸沽湖风景名胜区管理局牌子,委托宁蒗县全权管理,丽江泸沽湖管理局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丽江泸沽湖保护、开发等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市委、市政府对丽江泸沽湖保护管理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景区旅游管理、规划建设、环境保护、项目
建设的组织管理及监管服务、公共信息发布,协调并配合宁
蒗县委、政府做好景区的资源、旅游、环境、经济、治安等
综合管理工作
(二)负责国家级风景名胜区管理工作。
(三)承担泸沽湖流域法定范围内的有关监管执法职责。
(四)负责制定景区内的有关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
(五)依法承担景区的规划、管理和保护等相关工作
(六)负责景区的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的编制、解释、实施和监督检查。
(七)负责与相关部门共同实施辖区自然生态、旅游文化资源的调查登记、保护开发和利用管理。
(八)牵头实施景区环境保护规划的编制及落实,辖区生态环境的保护治理,负责对辖区内从事影响生态和景观的活动的审核,以及活动现场的监督检查。
(九)负责景区内公共基础设施建设,对投资经营单位和个人实行有偿服务。
(十)负责景区规划建设方案选址的初审工作,《风景名胜区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资料收集上报服务及项目建设活动监督检查。
(十一)负责景区旅游管理工作,建立健全景区旅游服务体系和旅游安全应急处理体系,监督管理旅游服务质量,审批旅游服务项目,核发《风景名胜区准营证》。
(十二)依据云南省人民政府批准实施的《丽江泸沽湖国家级风景名胜区保护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工作方案》,在泸沽湖风景名胜区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和综合行政执法工作。
(十三)协助宁蒗县委、县政府,永宁镇党委、政府开展景区居民生产生活、脱贫帮扶、社会治安等管理工作。
(十四)负责协调滇川两省各级部门推进共同保护治理,协调处理跨界纠纷及损害赔偿,配合落实滇川各级联席会议、联合巡查督察、联动保护治理等工作。
(十五)完成市委和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十六)有关职责分工。
1.丽江泸沽湖管理局在对外开展综合行政执法工作时,可以使用丽江泸沽湖国家级风景名胜区保护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的名义和印章。
2.协调、督促、配合丽江市、宁蒗县相关部门做好丽江泸沽湖、泸沽湖省级自然保护区保护管理工作。
3.协助景区公安派出所做好景区及社区日常治安管理工作。
4.其余管理体制机制未尽权限划分事项,按照《中共丽江市委办公室丽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调整优化泸沽湖程海管理体制机制的方案〉的通知》(丽办通〔2018〕30号)、《丽江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调整泸沽湖管理体制机制有关事项的通知》(丽机编〔2018〕8号)和《中共丽江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泸沽湖保护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丽编〔2019〕9号)规定执行。
张伟党工委书记,主持党工委全面工作。
杨丽伟党工委常务副书记、局长,受党工委书记委托,全面负责丽江泸沽湖管理局各项工作。
施自文党工委委员、纪工委书记,具体负责党建、宣传、意识形态、党风廉政、工作纪律、作风效能建设,分管局党工委办公室,联系上级党委(党组织)、宣传、市县纪委监委、巡察机构及派驻纪检监察组。
和军盛党工委委员、副局长、永宁镇党委书记,负责社区治安防控、民族宗教、脱贫攻坚巩固、乡村振兴、农业农村人居环境卫生提升等综合管理及群众信访工作,同时协助分管景区安全生产工作,抓好森林草原防灭火、防汛抗旱等安全生产领域工作。联系市县民族宗教、乡村振兴、农业农村、统战、信访等部门及摩梭文化研究会。
杨杰党工委委员、副局长、综合行政执法局局长,负责景区综合行政执法、法治宣传及建设、旅游市场执法监管、“十年禁渔”、旅游综合服务、法制审核、各类管理办法(规范性文件)草拟审核报备、行政复议、行政处罚听证及出庭应诉、民居建房执法监管、“放管服”工作、社会信用体系、营商环境、“双随机、一公开”、客运交通、安全生产、森林草原防灭火、反恐维稳、治安防控及群众信访等工作,分管综合行政执法局、政策法规科(行政审批科)、综合服务中心,联系市县委政法委、司法、公安(交警)、法院、检察院、信访、消防、林草、市场监管、交通(海事处)、运政、反恐维稳、应急救援等部门及法律顾问。
杨晓东党工委委员、副局长、泸沽湖派出所所长,全面负责泸沽湖派出所各项工作。负责抓好国家安全、景区及社区平安建设、旅游市场违法行为执法监管,涉政、涉恐维稳,治安综合管理,道路交通安全,涉林涉保护动植物违法打击及群众信访、服务景区游客求助和紧急救援等工作。
张明副局长,负责财务审计、旅游管理、景区宣传、5A创建、文明创建、旅游市场秩序及服务质量监督、旅游投诉处理及舆情管控、综合文秘、政务信息、机要保密、档案管理、爱国卫生、政务公开、政务服务和景区规划编制、项目组织建设和景区民居风貌审核把关、组织指导等工作,分管局办公室、财务科、旅游管理科(应急管理科)、规划建设科、资源保护管理科,联系市县两办(委办、政府办)、财务、审计、文旅、自然资源、规划建设、住建、生态环境、林草、水务、密码和机要保密、档案管理、机关事务管理局、创文办、爱卫办等部门及泸沽湖旅游开发有限公司。
杨大顺四级调研员,负责机关后勤管理、老干部及工青妇工作,协助抓好景区规划编制、项目组织建设和景区民居风貌审核把关、组织指导工作。分管局工会、后勤接待,联系市县机关事务管理局、总工会、接待办、老干局、妇联、团委等部门。
一、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负责组织管理局在景区一线及市内的日常运转,做好综合协调、文秘、政务信息、目标管理、机要保密、档案、信访、监督检查、对外联络、会务、接待和后勤管理等工作
(二)财务科。负责局机关的财务管理,做好景区各项资金的划拨、使用和管理,按月编制财务收支报表。负责景区资产的监督管理。负责门票资金预算工作及门票收入缴存监督。负责与市、县财政、人社等部门的日常业务对接,下属事业单位的财务监督、内部审计和目标考核工作
(三)规划建设科。负责组织景区规划的编制、实施、管理,做好景区旅游发展中长期规划和年度发展计划的编制并组织实施及监督管理,配合做好景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修编;负责组织管理、监督检查景区内建设项目和公共基础设施建设规划设计方案和管理局投资建设项目的前期工作,依法审核景区内从事影响生态和景观的建设活动并现场进行监督检查。对《风景名胜区建设许可证》及《风景名胜区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进行前置审核;做好民居建设规划初审及建筑风貌管控。
(四)资源保护管理科(滇川合作科)。做好资源调査,资源保护专项规划编制和保护措施的制定及组织实施。协助市、县职能部门依法管理景区的森林资源、国土资源、水资源等,以及基础设施建设、旅游经营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及手续办理;组织实施风景名胜区内民族民间传统文化保护;监管景区村社农户及旅游经营户排污及公共环境卫生,参与调査处理环境污染、破坏事故。负责与四川片区相关机构的日常沟通衔接,协调川滇两省各级各部门推进全湖、全流域的共同保护治理,协调处理跨界纠纷及损害赔偿,落实川滇各级的联席会议、联合巡查督察、联动保护治理等工作
(五)旅游管理科(应急管理科)。负责配合做好景区旅游规划的修编工作,负责景区旅游行业管理,规范并监督景区内旅游市场秩序及服务质量,受理及组织处理游客投诉监测、应对景区旅游舆情;负责对外旅游宣传菅销,旅游信息数据统计报送,组织并申报旅游发展项目资金及景区旅游招商引资项目;开展景区应急管理培训、应急演练、应急救援、应急响应,收集、上报突发事件信息。落实景区安全生产和旅游工作的分解安排及督促检查。
(六)政策法规科(行政审批科)。负责组织景区法制建设、行政执法的审核把关。做好景区各类管理办法草拟、报审,局内规范性文件审核报备,行政复议、行政处罚听证出庭应诉及景区执法监督、法制审核等工作。负责统一办理行政审批事项,统一对行政审批相对人接件、出件。核发《风景名胜区准营证》。
党工委办公室。负责对口联系上级党委、组织、纪委监委、宣传、统战、人事、群团等机构部门工作。依法依规对管理局、开发公司、驻景区各部门、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实施纪律监察。负责景区门票收入资金和泸沽湖保护治理项目资金管理使用的监督检查。负责机关、下属事业单位、开发公司所属部门资金管理使用的监督检查。
综合行政执法局。根据《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丽江泸沽湖国家级风景名胜区保护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工作方案的批复》(云政复〔2014〕47号)精神,在泸沽湖国家级风景名胜区内开展泸沽湖国家级风景名胜区保护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工作,相对集中行使景区资源保护、景区环境保护、旅游行业和公共卫生、景区经营和户外广告等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全部或者部分行政执法权。(具体行政执法的权限范围详见《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丽江泸沽湖国家级风景名胜区保护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工作方案的批复》)。
综合行政执法局设2个大队:综合执法一大队、综合执法二大队。
二、下属事业单位
单位名称:丽江泸沽湖管理局稽查队
机构规格:正科级
主要职责:受丽江泸沽湖管理局委托行使泸沽湖景区内文化旅游行业经营管理、文化旅游行业部分行政处罚等职责。
人员编制:核定事业编制30名(管理人员编制),核定领导职数5名,其中队长1名(正科级)、副队长4名(副科级)
丽江泸沽湖管理局联系方式
联系电话:0888-5886009、0888-5166900
办公地址:丽江市宁蒗县永宁镇大洛水村委会竹地村
办公时间:周一至周日08:00-12:00、14:30-18:00(法定节假日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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