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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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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公告

丽江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主要职责

(一)履行我市全民所有土地、矿产、森林、草原、湿地、水等自然资源资产所有者职责和所有国土空间用途管制职责。拟订地方性自然资源和国土空间规划及测绘地理信息管理政策并贯彻实施。

(二)负责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贯彻执行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的指标体系和统计标准,落实统一规范的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制度。实施自然资源基础调查、专项调查和监测。负责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成果的监督管理和信息发布。负责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工作。

(三)负责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贯彻执行各类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统一确权登记、权籍调查、不动产测绘、争议调处、成果应用的制度、标准、规范,拟订地方性实施办法。建立健全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基础平台。负责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登记资料收集、整理、共享、汇交管理等。指导监督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确权登记工作。

(四)负责自然资源资产有偿使用工作。贯彻执行国家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统计制度,负责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核算。编制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负债表,拟订考核标准。贯彻执行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划拨、出让、租赁、作价出资和土地储备政策,合理配置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负责自然资源资产价值评估管理,依法收缴有关资产收益。

(五)负责自然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贯彻执行自然资源发展规划和战略、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标准,组织研究自然资源管理涉及宏观调控、区域协调和城乡统筹的政策措施。负责自然资源节约集约利用管理工作,拟订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地方性标准并组织实施,承担政府公示自然资源价格工作,组织开展自然资源分等定级价格评估。负责自然资源市场监管。

(六)负责建立空间规划体系并监督实施。推进落实主体功能区战略,组织编制并监督实施国土空间规划和有关专项规划。开展国土空间开发适宜性评价,建立国土空间规划监测、评估和预警体系。组织划定生态保护红线、永久基本农田、城镇开发边界等控制线,构建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生产、生活、生态空间布局,建立健全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制度。组织拟定并实施土地等自然资源年度利用计划。负责土地等国土空间用途转用工作。负责土地征收征用管理。

(七)组织编制城乡规划并监督实施,承担城乡规划管理责任。负责拟定城乡规划的地方性规章和政策,并组织实施;组织开展城市发展战略研究;参与制定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城市年度建设计划;参与大中型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和论证工作;负责组织编制、审查、报批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重要地块的修建性详细规划、重要专项规划、近期建设规划;负责指导县(区)城市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和镇、乡、村规划编制工作;负责组织城乡规划的实施;负责历史文化名城以及保护规划的审查报批和规划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负责城市雕塑;负责城市规划档案和规划信息管理工作,指导县(区)城乡规划档案工作;负责规划设计的行业管理工作;组织、指导、协调城乡规划实施工作,负责中心城区项目实施规划的稽查工作;指导县(区)实施规划行为的监督检查;对县(区)城乡规划的行政行为实施监督检查。做好农村人居环境整治规划管理工作。承担市委空间规划领导小组、市政府城乡规划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日常工作。

(八)负责统筹国土空间生态修复。牵头组织编制国土空间生态修复规划并实施有关生态保护修复的较大工程。负责国土空间综合整治、土地整理复垦、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等工作。牵头实施生态保护补偿制度,制定合理利用社会资金进行生态修复的政策措施,提出重大备选项目。

(九)负责组织实施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组织研究并实施耕地保护政策,负责耕地数量、质量、生态保护。检查、指导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制度落实,组织实施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和永久基本农田特殊保护。完善耕地占补平衡制度,组织、指导、监督耕地占补平衡工作。

(十)负责管理地质勘查行业和地质工作。编制地质勘查规划并监督检查执行情况。按照权限管理有关地质勘查项目。组织实施矿产资源勘查、较大地质矿产勘查专项工作。负责地质灾害预防和治理,监督管理地下水过量开采及引发地面沉降等地质问题。负责古生物化石的监督管理。

(十一)负责落实综合防灾减灾规划有关要求,组织编制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和防护标准并指导实施。组织指导协调和监督地质灾害调查评价及隐患的普查、详查、排查。指导开展群测群防、专业监测和预报预警等工作,指导开展地质灾害工程治理工作。承担地质灾害应急救援的技术支撑工作。

(十二)负责矿产资源的管理工作。负责矿产资源储量及压覆矿产资源管理。按照权限负责矿业权管理。会同有关部门承担保护性开采特定矿种、优势矿产的调控及有关管理工作。监督指导矿产资源合理利用和保护。

(十三)负责测绘地理信息管理工作。负责基础测绘和测绘行业管理。负责测绘资质资格和信用管理,监督管理地理信息安全和市场秩序。负责地理信息公共服务管理。负责测量标志保护。

(十四)推动自然资源领域科技发展,开展对外合作交流。贯彻落实自然资源领域科技创新发展和人才培养规划、计划,拟订地方性实施办法。组织实施重大科技工程及创新能力建设,推进自然资源信息化和信息资料的公共服务。

(十五)承办上级交办督办的自然资源重大违法案件。查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和国土空间规划及测绘重大违法案件。指导县(区)自然资源有关行政执法工作。

丽江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领导班子成员分工

刘继生:党组书记、局长。主持局党组全面工作,主持局行政全面工作。

和佳凤:党组成员、副局长。协助局党政主要负责人工作,联系市林业和草原局。分管国土空间规划科、城市规划科、市政工程规划管理科、村镇规划管理科、丽江市自然资源和规划信息中心。负责共青团、妇联等群团组织工作。联系玉龙县自然资源局党建和党风廉政建设工作。

金云生:党组成员、副局长。协助局党政主要负责人工作,分管地理信息和测绘管理科、自然资源调查监测科、建筑工程规划管理科、耕地保护监督科、丽江市国土整治中心、丽江市自然资源和规划档案馆。联系华坪县自然资源局党建和党风廉政建设工作。

和建新:党组成员、副局长。协助局党政主要负责人工作,分管监督监察科、城市建设用地规划管理科、地质勘查与储量管理科、国土空间生态修复科。联系古城区自然资源局党建和党风廉政建设工作。

马建国:党组成员、督查专员。协助局党政主要负责人工作,负责自然资源督查工作。分管机关党委(组织人事科)、矿产资源保护和矿业权管理科、执法监督局、丽江市地质调查与矿业中心。负责安全生产和扫黑除恶工作。联系永胜县自然资源局党建和党风廉政建设工作。

何弥生:保留副处级领导待遇。协助局党政主要负责人工作,分管财务科、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和权益科、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局、行政审批科、建设用地规划管理科、丽江市土地收购储备中心、丽江市不动产登记中心。负责工会工作。联系宁蒗县自然资源局党建和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联系永胜县大安乡光美村乡村振兴挂联包村工作。

陈启先:三级调研员。协助局党政主要负责人工作,分管办公室(信访办、综治办)。负责统一战线工作。

和清波:总规划师。协助局领导开展国土空间规划及相关工作,完成局党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丽江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各科室职能

一、办公室

(一)负责局党组和领导班子秘书工作,负责局党组、局行政年度工作计划、工作总结、重要文件、综合文稿、政务信息专报的起草工作,组织编写局工作年报年鉴工作。负责局机关日常运转,制订有关工作制度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局党组、局行政重要活动组织协调工作,负责综合性会议和全局性活动人员、车辆、场地协调安排,承办局党组会、局务会、局长办公会的组织安排和记录纪要整理工作。

(三)负责各类文电(机要)的收发、处理、运转、督办,管理局机关收文和机要文件。审核以局党组、局及局办公室名义印发的公文;承担局机关综合档案的接收、登记、管理及数字化工作;负责自然资源管理和城乡规划相关档案的监督和管理工作,指导本系统档案的移交、保管和利用工作。

(四)负责政务督查工作。对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重大决策部署、省厅和市领导重要指示批示和局各类会议决议决定、文件部署、领导批示等办理落实情况进行督查督办。组织办理有关全市人大代表建议,全市政协委员提案答复工作。

(五)负责信访工作。负责组织协调信访工作;受理群众来信,接待群众来访。办理上级部门及领导交办的信访事项并督促检查办理情况。指导县、区自然资源局信访工作。

(六)负责新闻宣传、政务公开和政务信息工作。组织开展自然资源新闻宣传和舆情监测工作。拟订政务公开工作的制度规范并组织实施,协调办理依申请公开事项。组织局机关政务公开信息公开和信息报送工作,监督管理局政务大厅。指导县(区)自然资源局政务公开工作。

(七)负责电子政务和信息化建设有关工作。组织协调电子政务、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建设。负责局“互联网十政务服务”工作,负责局门户网站工作、局属微信公众平台的建设管理。

(八)负责安全保密和机要工作。拟订保密工作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组织定密管理、网络保密管理、涉密人员管理。组织开展安全保密宣传教育、保密检查、技术防护等工作。开展泄密案件查处工作。

(九)负责统筹协调局机关公务接待、机关综合管理、固定资产管理、后勤服务保障和安全维稳(平安建设)工作。

(十)负责市委市政府对局的年度综合考核工作。负责文明城市、文明单位创建工作,统筹推进局机关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工作。

(九)对节假日值班作出安排。

(十一)承办局党组、局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二、综合科

(一)组织编制全市自然资源发展战略、中长期发展规划。

(二)组织协调全市自然资源领城重大综合性改革工作,拟订并协调推进全市自然资源全面深化改革规划和年度安排。协调指导相关改革试点示范工作。

(三)组织协调自然资源重大课题调研,承担上报市委、市人民政府综合性汇报材料起草工作。

(四)承担综合统计和局内专业统计归口管理工作。

(五)组织开展省对市、市对县(区)本系统目标责任考核工作和综合考评。

(六)协调自然资源领域军民融合深度发展工作。

(七)贯彻执行国家科学技术发展方针政策,组织编制市自然资源科技发展规划、计划并组织实施。

(八)组织开展全市自然资源领域重大科技工程、项目。

(九)负责全市自然资源领域标准化工作的落实,监督实施技术标准、规程规范。承担计量、质量技术监督工作。

(十)协调开展卫星遥感等高新技术应用体系建设。

(十一)负责组织科技创新平台等创新能力建设,承担科技人才培养相关工作。负责科技成果管理和科技奖励工作,指导科技成果推广转化。

(十二)负责科学技术普及工作,组织自然资源科学技术普及活动,指导科学技术普及基础设施建设。

(十三)组织开展对外有关自然资源科技交流和项目合作,指导涉外、援外项目实施。

(十四)承担外事管理工作。

(十五)承办局党组、局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三、政策法规科

(一)组织起草有关自然资源管理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草案。负责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征求意见的反馈工作。负责配合相关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草案的送审和发布工作。

(二)组织开展自然资源法规规章及行政规范性文件的清理,配合做好部门规章执行情况的检查工作。

(三)推进自然资源系统依法行政。负责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查备案,对局机关有关科室依法行政进行监督。

(四)承担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听证的相关工作;协调和配合行政公益类诉讼相关工作。

(五)负责推进全市自然资源系统普法工作。负责法治宣传教育。拟订自然资源系统法治宣传教育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县(区)自然资源局法治宣传教育工作。

(六)承担重大行政决策和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工作。

(七)负责推进依法治市、依法行政和“放管服”改革有关工作。承担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有关工作。

(八)协调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

(九)承担局法律顾问办公室职责。

(十)承办局党组、局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四、国土空间规划科

(一)贯彻执行国土空间规划相关政策,承担建立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工作并监督实施。拟订全市和跨州(市)行政区域国土空间规划有关标准、规范的实施办法和措施。

(二)负责主体功能区规划、国土规划、土地利用规划、城乡规划等空间规划“多规合一”工作,推进主体功能区战略和制度,推动区域协调发展。

(三)承担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改审核、报批工作。负责生态保护红线、永久基本农田、城镇开发边界等重要控制线的统筹划定工作并监督实施,建立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生产、生活、生态空间布局。拟订推动区域协调、城乡融合、可持续发展的国土空间政策。

(四)组织编制全市国土空间规划并监督实施。落实国家空间管控约束性指标和强制性要求,拟订全市国土空间管控指标和强制性要求。参与编制跨州(市)行政区域城市群、都市圈等重点区域国土空间规划。

(五)承担报省厅、市人民政府审批的市、县、乡、村级国土空间规划的审核、报批、审批和备案工作。组织城市(县城)空间规划纲要、人口与用地规模专题的审查、报批。

(六)指导编制和审核以国家公园为主体的自然保护地体系等专项规划并监督实施。

(七)指导和审核涉及国土空间开发利用的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生态保护等专项规划并监督实施。

(八)拟订全市国土空间规划实施监督的政策,组织开展资源环境承载能力和国土空间开发适宜性评价,建立国土空间规划实施监测、评估和预警体系,对重要控制线和重点区域进行动态监测。

(九)指导市级以下国土空间规划和有关专项规划的编制;指导全市国土空间规划信息化管理平台建设。

(十)承担中共丽江市委空间规划领导小组办公室职责。

(十一)承办局党组、局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五、自然资源调查监测科

(一)贯彻落实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的政策措施,编制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规划和计划。

(二)贯彻落实自然资源调查监测和统计分析评价的指标体系、技术标准的实施办法和措施,以及自然资源数据库的技术规范、标准。建立统一规范的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制度。

(三)定期组织实施全市土地、水、森林、草原、湿地等自然资源基础调查、变更调查和动态监测,承担自然资源状况评价、统计监测数据分析评价工作。

(四)组织开展水、森林、草原、湿地资源和地理国情等专项调查监测评价工作。

(五)承担应急监测及重点区域、特定对象的专题监测。

(六)负责全市遥感监测数据的采集、生产和共享应用。组织建设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数据库和信息管理平台,提供信息共享。

(七)承担全市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成果的汇交、管理、维护、发布、共享和利用监督。

(八)指导县、区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工作。

(九)承办局党组、局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六、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局

(一)贯彻执行各类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统一确权登记、权属调查、地籍测绘、争议调处、成果应用的制度,拟定地方性实施办法,监督实施相关标准、规范和制度。

(二)负责管理全市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矿产、湿地及国家公园为主体的自然保护地等所有自然资源和自然生态空间确权登记工作。

(三)负责管理全市土地登记、房屋登记、林地登记、草原登记等不动产登记工作。组织实施集体建设用地、宅基地和农房等不动产确权登记工作。规范全市不动产登记窗口运行。会同有关部门调处重大不动产权属争议。

(四)指导监督全市地籍测绘工作,组织实施全市自然资源和不动产权籍普查,统筹自然资源和不动产数据库建设,建立成果管理和动态更新机制。

(五)负责各类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基础平台建设,承担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登记资料的收集、整理、汇交、共享、更新和对外查询工作。

(六)监督管理全市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登记人员、专用印章、权属证书、登记证明。

(七)指导监督县、区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确权登记工作,指导县、区登记机构和队伍建设。

(八)承办局党组、局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七、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和权益科

(一)贯彻落实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管理和收益管理的政策、制度。拟订丽江市人民政府直接行使自然资源资产所有权目录和考核办法。

(二)贯彻执行自然资源划拨、出让、租赁、作价出资(入股)使用制度、自然资源市场化配置、集体所有自然资源使用的政策,拟定地方性实施办法,并监督实施。

(三)贯彻执行自然资源节约集约利用政策和考核评价标准,指导全市自然资源节约集约利用工作。执行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标准、准入目录、负面清单并监督实施。

(四)贯彻落实自然资源市场交易规则,指导全市自然资源市场交易平台建设,组织开展自然资源市场调控。拟订地方性开发利用自然资源支持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政策措施。

(五)贯彻执行自然资源市场监测监管制度并监督实施,开展自然资源市场动态监测和监管,建立市自然资源市场信用体系。

(六)承担自然资源资产价值评估工作,贯彻执行自然资源分等定级价格评估的制度,监督实施相关制度、标准、规范,建立政府公示自然资源价格体系。开展全市自然资源等级和价格监测,管理并监督全市自然资源评价评估人员。

(七)贯彻执行建设用地管理政策并监督实施,建立健全建设用地利用评价体系和考核机制,开展节地技术和模式推广应用。

(八)贯彻执行国有建设用地、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开发利用政策,监督实施审批用地相关标准,承担开发区土地集约利用评价、扩区、升级工作及污染地块再开发利用准入管理工作。

(九)贯彻落实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管理政策,健全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统计制度,执行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价值评估程序、方法、准则和资产核定办法,并监督实施相关标准。组织开展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清查、统计。

(十)承担自然资源资产核算工作,组织编制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负债表并指导试点工作。建立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报告制度,承担向市人大、市人民政府报告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的报告工作,指导地方建立政府向同级人大报告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情况的制度。

(十一)执行国有土地收购储备政策,落实国有土地收益基金制度,指导地方国有土地使用权收购和储备工作,协调和监督重大国有土地使用权收购、收回和储备。

(十二)贯彻执行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考核标准并组织实施,建立考核评价监管体系。监督授权人、委托人、占用人、使用人职责履行情况。

(十三)执行国有土地资产处置办法,拟定地方性细则,并组织实施,指导县、区开展全民所有土地资产处置,承担报市人民政府审批的改制企业的国有资产处置工作。

(十四)承办局党组、局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八、城市建设用地规划管理科

(一)负责城市规划区建设项目的规划选址、定点及用地规划条件提供。

(二)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临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三)参与大、中型项目建设的选址及可行性研究与论证和土地规划、开发利用工作。实施建筑工程基础验线;参与建筑工程规划核实;参与违法建筑案件的处理。

(四)负责对各县、区重大工程项目选址工作的业务指导。

(五)承办局党组、局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九、建筑工程规划管理科

(一)负责中心城区(主城区、新团片区)、西山片区建筑工程项目的规划管理工作。

(二)负责指导全市建筑工程的规划许可管理工作。

(三)组织中心城区、西山片区10亩以上国有建设用地建筑性项目的修建性详细规划或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审查。

(四)负责核发中心城区职责范围内建筑工程《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实施建筑工程规划验线;参与建筑工程规划核实;参与违法建筑案件的处理。

(五)负责对各县(区)重大建筑工程项目规划管理工作的业务指导。

(六)负责城市雕塑管理,加强对城市风貌的规划管理。

(七)承办局党组、局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十、市政工程规划管理科

(一)负责中心城市市政工程项目的规划管理工作。负责组织交通、市政、河道、综合管廊等专项规划的空间落位工作。

(二)负责组织并指导全市市政工程的规划许可管理工作。

(三)负责对市政建设项目规划设计方案进行审查和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四)实施中心城区市政工程规划放、验线,参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工程规划核实。

(五)参与会审或审核市政基础设施规划控制线和基础设施布点规划;参与跨区域市政基础设施规划选址、论证工作。

(六)负责对各县(区)市政基础设施规划管理工作的业务指导。

(七)负责组织、指导地下管线工程信息管理。

(八)承办局党组、局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十一、村镇规划管理科

(一)负责指导全市所属镇、乡村规划编制工作;负责制定相关规划编制技术标准和规范。

(二)负责组织审查村庄布点规划、县域乡村建设规划、历史文化名镇、名村保护、传统村落规划工作。

(三)指导各县、区做好所属镇、乡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和组织实施工作;指导、协调村庄规划的编制、修订、报批和实施工作。

(四)负责跨区域(风景名胜区)建设项目的规划选址和规划监督管理工作;参与村镇基础设施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负责村镇规划统计年报工作,负责农村人居环境整治规划相关工作。

(五)落实乡村振兴战略,指导乡村空间布局、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等乡村建设规划编制及监督管理工作。

(六)负责乡村建设规划管理工作。指导村庄整治和农村基础设施、公共设施规划工作,指导乡村建设规划许可管理工作。

(七)承办局党组、局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十二、城市规划科

(一)负责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分区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重要地块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城市设计、重要专项规划、近期建设规划等规划的编制、审查和报批工作。

(二)负责组织本市城市规划的编制、审核以及相关修编、调整工作,定期对城市规划实施情况和效果进行评估,负责历史文化名城规划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

(三)负责组织重要地区、重要地段的城市设计的编制及审核工作;组织修编动态维护城市规划技术管理规定。

(四)负责指导各县(区)开展城市更新、城市修补规划工作。

(五)负责根据近期建设规划和年度建设用地计划,统筹指导全市用地功能布局和分期实施。

(六)参与重点公共建筑工程的选址、规划论证等工作;参与编制综合交通、供排水、绿化等专业规划。

(七)指导全市国土空间详细规划信息化管理平台建设。

(八)负责规划设计单位行业管理,联系有关部门的行业规划。

(九)承担丽江市城乡规划委员会办公室职责。

(十)承办局党组、局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十三、行政审批科

(一)负责行政审批业务流程方面的协调联系工作,负责城乡规划和自然资源管理方面行政审批等事项的受理、转办、发证。统一窗口综合业务工作标准,设置政务服务窗口,负责行政许可申请事项统一接件,受理后转办至业务科室,业务科室审批完成后交由政务服务窗口统一制证、发证。

(二)贯彻执行国土空间用途制制度规范和技术标准并拟定地方实施办法和措施,建立健全全市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制度和技术方法体系。指导县区开展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建设并监督实施。

(三)贯彻执行国土空间区域准入政策措施并监督实施。

(四)编制土地年度利用计划并组织实施。组织实施耕地、林地、草地、湿地等国土空间用途转用。

(五)承担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工作。指导县、区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工作。

(六)承担报国务院、省政府、省厅和市政府审批的各类土地用途转用的审核、报批工作。

(七)承担报国务院、省政府、省厅和市政府审批土地征收征用的审核工作。

(八)负责土地征收征用报批后的备案和征地信息公开工作,负责核定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

(九)贯彻执行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管理办法和措施,拟定地方性办法,承担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项目区实施规划审批工作。

(十)贯彻执行自然保护地、生态保护红线、生态敏感脆弱区等特殊区域国土空间用途管制政策。

(十一)负责联系用地预审和审批的有关部门。

(十二)承办局党组、局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十四、国土空间生态修复科

(一)承担全市国土空间生态修复政策起草,贯彻落实国土空间生态修复政策制度、标准规范的实施办法,建立和实施生态保护补偿制度。

(二)拟订国土空间生态修复规划并组织实施。

(三)组织实施全市有关生态修复重大工程,编制重点生态功能区修复方案并组织实施。

(四)承担国土空间综合整治工作、土地整理复垦、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和恢复治理、矿山地质环境调查评价等工作。组织开展矿业遗迹保护。

(五)拟订合理利用社会资金进行生态修复的政策措施。

(六)落实“河长制”“湖长制”相关工作。

(七)组织开展生态修复政策宣传和创新技术推广应用工作。

(八)指导县、区国土空间生态修复工作。

(九)承办局党组、局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十五、耕地保护监督科

(一)贯彻落实全市耕地保护、永久基本农田保护、耕地占补平衡、土地征收征用有关政策,拟定地方性措施并监督实施。

(二)落实永久基本农田特殊保护的政策措施,负责全市永久基本农田划定、占用和补划的监督管理。

(三)承担全市耕地保护责任的监督、检查、考核等有关工作。拟订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校办法,监督耕地保护责任目标履行情况,承担对县、区人民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的有关工作。

(四)负责全市耕地占补平衡管理工作,监督落实耕地占补平衡制度。组织实施全市补充耕地统筹工作。

(五)拟订全市土地征收征用及安置补偿等办法措施,制定土地征收征用补偿标准,负责征地补偿标准争议的协调裁决工作。指导和监督县、区土地征收征用及安置补偿工作。

(六)负责全市耕地保护政策与林地、草地、湿地等土地资源保护政策衔接。拟订设施农用地管理政策,负责设施农用地的监管,指导监督县、区设施农用地管理工作。

(七)负责建设项目施工和地质勘查需要临时使用国有或者集体所有土地的监管。

(八)负责全市耕地保护监督信息化工作,指导县、区耕地保护监督信息化工作。

(九)总结推广耕地保护、永久基本农田保护、耕地占补平衡、土地征收征用的典型经验,开展宣传、试点示范工作。

(十)承办局党组、局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十六、地质勘查和储量管理科

(一)贯彻落实国家地质勘查、地质灾害防治管理政策、制度和规划,拟订全市地质勘查、地质灾害防治管理制度。组织编制地质勘查规划、地质灾害防治规划、防护标准和相关专项规划并监督检查执行情况。

(二)指导全市地质工作,管理市级基础性公益性地质调查和战略性矿产勘查工作,负责项目计划管理和成果效益评估。

(三)承担找矿突破战略行动的组织协调、评估考核、督促检查,组织实施国家和市级重大地质勘查专项。

(四)负责地质灾害防治的组织、协调、指导、监督工作。组织指导协调和监督地质灾害调查评价及隐患的普查、详查、排查;指导开展群测群防、专业监测、预报预警和灾情报告等工作;指导开展地质灾害工程治理工作;承担地质灾害应急救援的技术支撑工作。监督管理地质灾害防治资质。

(五)监督管理地下水过量开采及引发的地面沉降等地质问题。

(六)贯彻落实国家地质勘查行业发展战略。拟订市级地质勘查行业、地质灾害防治标准并指导实施。开展市地质勘查行业管理工作。

(七)汇总分析全市地质勘查成果、地质灾害防治情况和地质勘查行业情况。

(八)必要时提请丽江市应急管理局以丽江市应急指挥机构名义部署有关地质灾害治理工作。

(九)贯彻落实矿产资源储量管理制度,拟定地方性办法并监督实施。负责矿产资源储量的评审、备案,负责对矿产资源储量评审机构进行监督。

(十)负责矿产资源储量登记、统计和信息发布。组织全市矿产资源储量数据库建设。拟订矿产资源战略和政策,组织开展矿产资源形势分析和矿产品市场监测,建立矿产资源安全监测预警体系。

(十一)负责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审批管理和矿产地的战略储备工作,指导开展矿山储量动态管理,组织全市矿产资源国情调查。

(十二)负责矿产工业一般指标、矿产资源储量估算技术方法实施的监督管理。

(十三)承担矿业权出让收益评估监督管理。负责组织公开选择矿业权出让收益评估机构;负责对矿业权出让收益评估机构进行监管。承担市内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的报表汇总等。

(十四)组织地质资料汇交管理工作。实施地质资料数据资源管理制度和标准规范,指导地质资料管理工作。

(十五)承办局党组、局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十七、矿产资源保护和矿业权管理科

(一)组织编制并实施全市矿产资源规划,指导和审核矿产资源相关专项规划。拟订战略性矿产目录,组织划定国家和市级规划矿区和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贯彻执行矿业权管理政策,拟定地方性实施办法并组织实施。

(二)依法承办探矿权、采矿权出让及审批登记发证工作。

(三)监督指导全市矿业权出让、审批登记发证及矿业权市场建设,规范全市矿业权出让及审批登记工作。

(四)承担全市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优势矿产管理政策。制定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开采总量控制政策措施并监督实施。

(五)负责管理全市矿业权统一配号和矿业权数据库。承担矿业权管理有关信息公开公示工作。

(六)拟订矿业权市场管理政策,负责全市矿业权出让公示公开。组织开展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统计分析工作。

(七)调处矿业权权属纠纷,负责全市矿业权清理工作。

(八)监督指导矿产资源合理利用和保护,组织开展矿业权人查开采信息公示工作,指导开展异常名录管理。

(九)拟订全市矿产资源保护、节约集约和综合利用政策实施办法,组织开展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水平调查评价及先进适用技术推广应用。

(十)监督管理古生物化石,组织开展古生物化石地质遗迹调查评价,拟订古生物化石保护政策、规划和标准。

(十一)负责本系统安全生产组织协调工作。拟订本系统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组织落实本系统安全生产相关工作,组织开展安全生产年度目标责任制考核工作,落实矿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

(十二)承办局党组、局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十八、地理信息和测绘管理科

(一)拟订市级基础测绘规划、计划并监督实施。贯彻落实地理信息安全保密、成果管理、地图管理和测量标志保护的政策并监督实施。

(二)贯彻落实全市基础测绘、测绘行业管理政策和制度,监督管理全市民用测绘航空摄影与卫星遥感,负责全市以测绘为目的的航空摄影或航空遥感活动审批。

(三)建立和管理全市国家测绘基准和测绘系统。负责组织卫星导航定位基准服务系统的建设和运行维护,提供导航定位基准信息公共服务;负责全市卫星导航定位基准站建设备案管理工作;承担除大城市和国家重大工程项目外的其他需要建立相对独立平面坐标系统的审批工作。

(四)拟订市级基础测绘、全市地理信息资源建设、市级基础航空航天遥感测绘等重大测绘项目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组织数字云南时空信息数据库建设与更新。

(五)承担自然资源监管的测绘技术支持和行政区域界线测绘、工程测绘、城市测、城市测量和水下测量等相关工作。

(六)监督管理全市测绘活动、质量。组织测绘市场监督检查,负责测绘信用体系建设和管理。

(七)负责全市测绘资质资格管理工作。审批乙、丙、丁级测绘资质行政许可;负责注册测绘师资格的注册审查。

(八)负责地理信息安全监督管理,组织建立地理信息安全管理制度和技术防控体系。负责市级地理信息成果管理。负责地理信息成果目录和副本汇交工作;审核全市重要地理信息数据;负责对需要利用国家秘密基础测绘成果及对外提供使用属于国家秘密的测绘成果的审批;组织公众版地理信息成果的推广利用工作。

(九)负责全市测量标志保护工作。承担因建设需要拆除永久性测量标志的审批工作,承担永久性测量标志是否失效的审批工作。

(十)负责地图管理。监督管理地图编制、出版、展示、登载和互联网地图服务,管理并核准地名在地图上的表示,审核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的地方性地图,开展国家版图意识宣传教育。

(十一)组织、指导应急测绘保障工作,编制突发公共事件处置地理信息应急保障预案,并提供地理信息应急保障。承担测绘地理信息军民融合及区域协调发展工作。

(十二)指导监督地理信息公共服务,组织开展地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建设、管理与应用。指导公众版测绘成果的加工和编制,协调促进地理信息产业结构调整和优化升级。

(十三)承办局党组、局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十九、执法监督局

(一)贯彻落实自然资源和国土空间规划、测绘违法案件查处法律、法规和相关制度。

(二)负责指导、监督全市土地、城乡规划、国土空间规划、矿产、测绘行政执法工作,以及有关监督检查、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工作。负责查处全市违反土地、城乡规划、国土空间规划、矿产、测绘管理法律、法规的重大案件和其他重大违法案件。

(三)协调解决跨县(区)区域自然资源和规划领域违法案件查处工作。

(四)参与有关部门和司法机关查处涉及违反土地、城乡规划、矿产、测绘管理法律、法规的重大案件,负责上级交办的土地、城乡规划、矿产、测绘等方面的行政执法工作。

(五)指导县(区)自然资源执法队伍建设,组织自然资源执法业务培训。组织行政处罚案卷评查工作。

(六)负责全市自然资源、城乡规划动态巡查工作,负责全市自然资源违法案件统计及形势分析,指导自然资源违法线索处理工作。

(七)负责市级审批各项建设工程规划的批后管理和监察工作。负责市级审批各项建设工程验线和竣工规划核实,并核发《云南省建设工程规划核实意见》。负责规划核实数据的统计管理工作。指导监督县(区)各项建设工程规划的批后管理和监察工作。

(八)承办局党组、局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二十、财务科

(一)贯彻落实财务、资产管理规定、预算、绩效管理、财务监管、政府采购、内部审计、国有资产、基本建设、专项资金、基金管理等政策制度,拟定地方性办法并监督执行。

(二)承担自然资源专项收入征管、自然资源有偿使用和专项资金、基金的管理工作。负责部门非税收入收缴和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

(三)负责局机关和直属事业单位的部门预决算、政府采购、国库集中支付和内部审计等工作。组织开展预算执行及绩效评估、监控和评价。承担上级及有关部门对局各类审计的配合协调工作。

(四)指导、监督、监察本系统基本建设及重大专项投资资金使用。管理基本建设及重大专项投资。

(五)负责机关和直属事业单位财务及国有资产监管。

(七)承办局党组、局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二十一、监督监察科

(一)拟订局有关监督协调的制度和规定。负责局党组重大决议、决定贯彻落实情况的督促检查工作。负责本系统的行政效能监察和政务、业务工作督办。

(二)负责局党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主体责任具体工作落实,监督全市自然资源系统党的建设的主体责任落实。负责自然资源系统巡察和党风廉政建设的监督、考核工作。

(五)承办局党组民主生活会。负责自然资源系统意识形态工作。

(六)贯彻落实自然资源督查工作规则、规章制度和管理办法拟定地方性实施细则并组织实施。负责联系协调、配合落实国家自然资源总督察办公室、国家自然资源督察成都局和省自然资源总督查交办的相关工作。负责贯彻落实省委、省人民政府关于自然资源督查的决定和指示。

(七)负责协调重大及跨县(区)区域的自然资源督查工作。负责对管理职责范围内的行政审批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对全市城乡规划审批复核,土地、林地、草地、湿地等自然资源资产划拨、出让、租赁的利用开发审批,矿业权审批,不动产证书发放,测绘勘察开展监督监察工作。

(八)根据授权,组织开展对自然资源、国土空间规划等法律法规规章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工作。组织开展对自然保护地及生态保护、矿产资源监管及保护等情况的督查。组织开展对地方人民政府实施国土空间规划和落实生态保护红线、永久基本农田、城镇开发边界等重要控制线的督查。组织开展对地方人民政府土地开发利用与管理情况的督查。

(九)汇总分析全市自然资源督查工作重要信息。

(十)协调丽江市纪委监委驻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纪检组。

(十一)承办厅党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二十二、组织人事科

(一)组织落实党中央、省委和市委关于全面从严治党和加强党的建设的各项决策部署。

(二)负责局机关党组织建设和党员的教育、管理、监督和党员发展工作。按照党组织隶属关系,领导直属事业单位党的建设工作和群众组织工作。

(三)负责局机关党的思想政治。组织党员干部政治理论学习,宣传和执行党中央和上级组织的决议,发挥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

(四)负责局直属机关党的纪律检查工作

(五)承办局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

(七)拟订局有关干部选任、教育培训、日常管理、干部监督、人才建设等制度办法并组织实施。

(八)负责全市自然资源系统干部教育培训和人才队伍建设。负责编制人才规划、教育培训计划,并组织实施。

(九)宣传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和市委、市人民政府关于离退休干部工作的方针、政策,拟订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落实走访慰问制度,落实离退休干部政治待遇,落实离退休干部生活待遇,负责参与离退休人员的丧葬并做好善后处理事宜。

(十)负责干部监督工作。负责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的核查、监督和干部监督工作。

(十一)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县、区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领导班子建设,承担县、区自然资源局科级干部的选配、考察、考核、任免、奖惩等工作。

(十二)按照有关规定承担干部任免备案工作。

(十三)负责局机关、直属事业单位干部选任、招录、考核、奖惩、工资、人事档案等工作。

(十四)负责局机关、直属事业单位的机构编制管理、人员调配、劳动工资等工作。

(十五)负责公派出国人员政审及因私出国人员的管理工作。

(十六)承担局扶贫办公室工作。

(十七)承办局党组、局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二十三、丽江市土地收购储备中心

依照国家法律、法规,认真做好土地收购储备工作;负责土地征用、收购中的事务性工作;为政府供应土地提供必要保障。合理利用土地,控制国有资产流失。对储备土地进行前期整理开发和实施招拍挂出让基础事务性工作。配合编制年度土地储备资金收支预算,按国家有关政策要求对土地储备资金收支进行预决算管理。负责收购、储备土地的勘测定界工作。

二十四、丽江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负责全市不动产登记数据的汇总、分析等技术性、事务性工作;负责上级指定的湖泊、水库、草原、国有林地、矿产资源等自然资源或跨县(区)行政区域的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工作;负责建立建全全市不动产登记信息平台建设、管理、更新、共享、查询、运行维护等工作;开展不动产登记理论、政策和技术标准在全市的培训和推广运用,并负责不动产权证书的订制和使用监管。

二十五、丽江市地质调查与矿业中心

负责全市基础性、公益性地质调查工作,开展地质环境和地质灾害调查监测与评价;负责开展主要矿产资源评价和勘查,做好矿产资源的开发及矿产资源招商引资工作;负责开展矿产资源规划研究,承担探矿权和采矿权交易的前期准备工作;参与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矿业权交易驻场监管工作;为矿业权管理、地质环境管理和生态修复工作提供技术和业务支撑。

二十六、丽江市国土整治中心

负责宜耕后备资源的调查和评价,在全市范围内有计划地合理开发后备资源,负责各级投资国土空间综合整治、生态修复、土地开发整理、土地复垦项目的申报立项、报备入库等工作;负责做好各级投资国土空间综合整治、生态修复、土地开发整理、土地复垦项目实施的前期工作;参与全市耕地占补平衡动态管理,承担耕地占补平衡项目的实施和监督管理工作并提供技术指导。

二十七、丽江市自然资源和规划档案馆

贯彻执行自然资源和规划档案工作的方针、政策、法规,负责对全市自然资源和规划档案工作进行业务指导;负责收集、整理、归档和管理全市具有长期、永久保存价值的自然资源和规划业务档案,为全市国土空间管制、自然资源管理和区域经济建设发展提供服务。负责全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内容展示、查询利用、宣传教育、交流研究等工作,负责展览馆日常运行管理工作等工作。

二十八、丽江市自然资源和规划信息中心

负责建设、维护和管理全市自然资源和规划信息系统,逐步建立数字化城乡规划管理系统,承担自然资源相关数据的采集、整理和分析、应用,为全市自然资源和规划管理工作提供信息服务和技术保障。负责研究、编制技术准则、成果规范及其他与详细规划相关的技术标准制定工作。参与全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审批全过程管理,负责专项规划和项目规划的技术审查、规划数据审查。

丽江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联系方式

联系电话:0888-5162146

办公地址:丽江市古城区中济路与荣华路交叉口

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8:00—12:00、14:30—18:00(法定节假日除外)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云南省城乡规划条例》的相关规定,对丽锦园(锦园)三期项目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变更进行批后公告。

1

项目名称

丽锦园(锦园)三期

2

申报单位

丽江盛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3

申报类别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变更

4

项目地点

新团片区8-07、8-08号地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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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变更内容

主要变更内容为:

(1)结合建筑功能对建筑单体进行优化调整,地上建筑面积减少0.93㎡(13#、14#楼面积不变,15#楼面积增加68.73㎡,16#楼面积减少66.45㎡、17#楼面积减少70.94㎡,18#楼面积增加69.59㎡,20#楼面积不变)。

(2)对地下室范围、布局、进行优化调整,地下建筑面积增加72.01㎡(16#、17#因地上建筑调整,对地下建筑局部做出调整,15#、18#楼增加地下室连通通道)。

变更后丽锦园(锦园)三期项目总建筑面积为 74737.92㎡(其中地上:66197.40㎡,地下8540.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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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示图件

丽锦园(锦园)三期修建性详细规划变更文本

公告时间:七天(2025116日—2025122日)

公告地点: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公示栏

公告网址:丽江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附件:三期规划调整内容_20250115(最终稿)

公告机关:丽江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5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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