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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民族宗教事务局

机构职能
领导简介及分工
内设及直属机构
联系方式


机构改革后,市民族宗教局与市委统战部合署办公,受市委统战部的直接领导,仍列入市政府工作部门序列。

主要职责是:

(一)保障少数民族的平等权利,积极维护和发展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

(二)依法保护公民宗教信仰自由和正常的宗教活动,维护宗教界的合法权益。

(三)保护宗教教职人员履行正常的教务活动,保护信教群众正常的宗教活动。

(四)组织开展民族宗教理论、政策和民族宗教工作重大问题的调查研究,提出有关民族宗教工作的政策建议,起草或拟定民族宗教工作的地方性法规草案和规范性文件。

(五)参与指导处理影响民族团结、宗教和谐的矛盾纠纷,协调配合有关部门防止和制止不法分子利用民族和宗教问题进行各类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社会稳定。

(六)积极促进民族地区文化、教育、卫生、体育事业的发展。

(七)负责组织、指导民族和宗教法律法规及政策的宣传教育工作。

(八)承办民族团结进步表彰活动,组织协调民族自治地方重大庆典活动,指导宗教领域重大节日庆祝活动。

(九)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少数民族干部、人才的培养教育和推荐使用工作。

(十)承办市人民政府交办的各项工作。

杨学文(局党组书记、局长):领导市民族宗教局全面工作,负责党建、党风廉政建设、意识形态工作,落实党组主体责任。

杨建勋(局党组成员、副局长,市藏传佛教寺庙管理局局长):负责党建、党风廉政建设、经济发展、示范区建设、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民族宗教法律法规及政策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宣传、密码、保密、档案、财务、干部人事、人才、老干、工会、招投标、佛教、道教、民间信仰、宗教团体建设、机关政务和事务协调、政府信息与政务公开、安全生产、信访、网络安全、安保等工作。负责藏传佛教寺庙管理局工作,分管办公室、宗教业务一科、监督检查科。联系市佛教协会。负责局长委托的其它事项。

李文宝(副局长、三级调研员):负责城市民族、行政审批、天主教、伊斯兰教、基督教、扶贫(行业扶贫)、乡村振兴、教育、文化、体育、卫生、科技、旅游、反恐、维稳、国家安全、食品安全、史志编纂、调查研究等工作。分管政策法规科、宗教业务二科、经济发展和文化教育科。联系市基督教“两会”。负责局长委托的其它事项。


丽江市民族宗教事务局机关设6个内设机构(正科级)。

(一)办公室负责局机关日常运转工作;负责综合协调、文电、会务、财务、干部人事、老干部、机要、档案、机关政务和事务协调、政务信息和政务公开、保密、信访、值班、后勤保障、软件正版化、接待、创文等工作;负责局机关国有资产年度预算编制、采购、调配、处置和实物管理工作;协调办理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

(二)政策法规科研究民族宗教理论和民族宗教政策,起草民族宗教工作方面的法规草案,拟订民族宗教工作政策措施,对综合性法律法规提出意见建议,组织评估相关法律法规执行情况;组织开展民族宗教方面法律法规、政策宣传教育工作;承担民族宗教政策重大问题研究和政策措施拟订工作,开展执行情况评估,提出有关政策建议;组织开展依法治理民族宗教事务能力水平建设工作;组织开展法治政府建设工作;联系民族自治地方,协调、指导民族区域自治法贯彻落实的具体工作;负责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负责部门法律顾问管理工作;承担行政审批工作;承担民族宗教工作领域深化改革工作;组织开展宗教工作服务平台信息管理工作;承办民族成份、涉及少数民族风俗习惯有关管理工作;负责互联网随机抽查、依法治市、信用信息共享系统平台工作;协调推进互联网宗教事务管理和宗教基础信息调查统计工作。承担促进各民族广泛交往交流交融的指导、协调工作,研究协调民族关系、宗教关系,促进民族团结、宗教和谐的工作建议;负责协调推动民族地区互嵌式社会结构和社区环境建设的具体工作;负责“三项计划”中各族群众互嵌式发展计划、旅游促进各民族交往交流交融计划;承担指导、协调城市民族工作,研究提出实施相关政策建议,指导民族团结进步示范社区建设;推进少数民族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推动健全流入地和流出地协作机制;联系少数民族代表人士,承担少数民族代表人士重要学习、参观、考察等事宜的具体工作;联系指导市级民族学会。

(三)经济发展和文化教育科研究提出民族地区经济、教育、科技、卫生、体育、广播影视、新闻出版等领域的政策建议;拟订民族事业专项规划,监督检查规划的实施情况;参与制订民族地区经济社会有关领域的发展规划;参与推进民族地区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乡村振兴有关工作;参与民族地区对口支援、招商引资有关工作;承担推动各民族共同走向社会主义现代化的指导、协调工作;承担拟定和实施“十百千万”工程、“幸福花开”工程等民族工作专项规划;承担统计分析和综合评价监测体系的有关工作;负责民族专项资金及专项贷款,做好项目的调查、筛选、申报、争取以及实施督促、检查管理工作;组织协调民族贸易、民族特需用品生产,参与组织民族地区与市内外发达地区的经济技术协作和对口支援工作;协助民族地区参与有关外资开发项目的评估、论证及引进外资工作;负责民族自治地方经济和社会发展的统计、分析工作。研究提出推进中华民族共有精神家园建设的政策建议;承担推动少数民族优秀传统文化的传承保护和创新融合具体工作,承办并指导民族文化、民族传统体育等大型活动;负责“枝繁干壮”工程相关工作;负责民族古籍的收集、整理、出版工作,参与民族文物保护工作;开展民族文化的交流与合作;组织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宣传教育工作;参与组织新闻发布工作;配合办理扶持、援助民族教育有关事宜;指导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及翻译的有关工作,参与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推广普及工作;指导民族地区科技推广工作;参与做好民族教育工作。开展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社会教育的重大问题研究,提出政策建议;指导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教育实践基地建设;统筹规划全市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干部教育、国民教育、社会教育,推动构建常态化机制;实施好“三项计划”中各族青少年交流计划。

(四)宗教业务一科负责佛教、道教、除“五大宗教”以外的民族民间信仰的业务及管理工作,对有关重大问题进行调研并提出指导性意见;指导、联系、管理、服务佛教、道教宗教团体;负责指导各县(区)佛教、道教、除“五大宗教”以外的民族民间信仰管理工作;负责联系佛教、道教、除“五大宗教”以外的民族民间信仰的上层人士;负责培养、教育佛教、道教教职人员,帮助搞好宗教和宗教团体自身建设;负责佛教、道教其他固定宗教活动场所筹备设立审批;负责审核佛教、道教、除“五大宗教”以外的民族民间信仰的文章、书刊及音像制品;承办佛教、道教、除“五大宗教”以外的民族民间信仰的行政执法、涉外交往、来信来访和落实政策等工作;承办佛教、道教教职人员培训;抓好“润土培根”工程,协调推进“五进”佛道教、民间信仰活动场所和佛道教、民间信仰“一网两单”工作;负责引导宗教界做好抵御渗透工作;分析和研判宗教关系并提出工作建议,开展宗教热点、难点问题研究,制定宗教领域重大突发事件的预警应急机制和处置预案,做好监测、评估、预警、处置等工作;防范化解宗教领域重大风险隐患、矛盾纠纷和突发性、群体性事件,维护社会稳定和宗教和谐。

(五)宗教业务二科负责伊斯兰教、基督教、天主教方面的业务及管理工作,对有关重大问题进行调研并提出政策性指导意见;指导、联系、管理、服务伊斯兰教、基督教、天主教宗教团体;指导各县(区)伊斯兰教、基督教、天主教方面的管理工作;负责培养、教育伊斯兰教、基督教、天主教教职人员,帮助搞好宗教和宗教团体自身建设;负责伊斯兰教、基督教、天主教其他固定宗教活动场所筹备设立审批;负责管理伊斯兰教朝觐事务;负责联系伊斯兰教、基督教、天主教方面的宗教上层人士;审核伊斯兰教、基督教、天主教方面的文章、书刊及音像制品;承办伊斯兰教、基督教、天主教方面的行政执法、涉外交往、来信来访和落实政策等工作;负责引导宗教界做好抵御渗透工作;指导、推动宗教界反对邪教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打击、取缔邪教工作。分析和研判宗教关系并提出工作建议,开展宗教热点、难点问题研究,制定宗教领域重大突发事件的预警应急机制和处置预案,做好监测、评估、预警、处置等工作;防范化解宗教领域重大风险隐患、矛盾纠纷和突发性、群体性事件,维护社会稳定和宗教和谐。

(六)监督检查科统筹协调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区建设相关工作,研究提出示范区建设重大问题的政策建议,负责拟定示范区建设规划和项目计划,开展示范区建设规划统计监测和跟踪分析,承担市委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区建设暨民族宗教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规范管理并指导全市开展民族团结进步创建工作,负责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试点创建工作,实施“石榴红”工程,承担“全国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区示范单位”“全国民族团结进步教育基地”“云南省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区示范单位”推荐申报工作,承办“丽江市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单位示范户”评审命名;总结、宣传、推广示范区建设和示范创建成效经验。承担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统筹谋划、协调推动和相关政策的贯彻指导工作;负责市民族工作委员制和民族工作协调机制组织运行具体事务;担承督促检查党中央、国家部委及省委、省政府关于民族宗教决策部署贯彻落实情况的组织工作,统筹民族、宗教工作领域专项规划及实施情况的督促检查工作;承担推动各方面共同做好加强中华民族共同体建设相关工作;承办民族团结进步表彰有关工作;配合开展对市级相关部门和县(区)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巡察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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