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1
案件名称:某林冷冻食品经营部使用不合格计量器具用于销售经营的案件
案件情况:2024年9月30日,丽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现场检查发现某林冷冻食品经营部1台用于贸易结算的电子计价秤,可变更称量值,当事人涉嫌使用不合格计量器具。经送检,该涉案电子计价秤检定为不合格。
法律依据:某林冷冻食品经营部使用不合格计量器具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十六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四十六条的规定。
处罚情况:丽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某林冷冻食品经营部作出没收不合格电子计价秤1台并罚款1000.00(壹仟)元的行政处罚
处罚单位:丽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处罚时间:2024年11月7日
案件2
案件名称:某全水产品经营使用不合格计量器具用于销售经营的案件
案件情况:2024年9月30日,丽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现场检查发现某全水产品经营部1台用于贸易结算的电子计价秤,可变更称量值,当事人涉嫌使用不合格计量器具。经送检,该涉案电子计价秤检定为不合格。
法律依据:某全水产品经营部使用不合格计量器具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十六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四十六条的规定。
处罚情况:丽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某全水产品经营作出没收不合格电子计价秤1台并罚款1000.00(壹仟)元的行政处罚
处罚单位:丽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处罚时间:2024年11月7日
案件3
案件名称:丽江拉某某某乐旅游度假有限公司不以真实名称和标记提供商品的案件
案件情况:2024年10月4日,丽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12345市长热线投诉,丽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到现场开展检查。经核查,丽江拉某某某乐旅游度假有限公司以鼻炎药(鼻康灵)的名称销售实际名称为胡巴豆的行为,属于不以真实名称和标记提供商品,侵害了消费者的知情权。
法律依据:丽江拉某某某乐旅游度假有限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
处罚情况:丽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丽江拉某某某乐旅游度假有限公司作出责令改正并处罚款1396.8元的行政处罚。
处罚单位:丽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处罚时间:2024年10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