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1
案件名称:和某某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客运经营案
案件情况:2024年9月14日上午,丽江市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在玉龙雪山游客中心处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当事人和某某驾驶的云PP***5号金杯牌小型普通客车载客运行,车上载有4名乘客。经查,车上乘客均为外地来丽游客,通过客栈介绍,联系和某某,行程为和某某9月14日在丽江古城北门接到游客,并将游客送至玉龙雪山游客中心后结束行程,车费为人民币30元。当事人和某某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客运经营。
法律依据:和某某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客运经营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十条、《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十二条的规定。经过重大案件集体讨论研究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三条第(二)项和《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九十三条第((一))项的规定。
处罚情况:丽江市交通运输局对和某某作出罚款人民币壹万(¥10000.00)元的处罚。
处罚单位:丽江市交通运输局
处罚时间:2024年10月8日
案件2
案件名称:王某某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案
案件情况:2024年10月16日上午,丽江市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在古城区玉缘路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当事人王某某驾驶的云PZ***3号金杯牌小型普通客车载有3名乘客。经查,车上乘客均为外地来丽游客,通过王某某所在车队介绍,联系王某某,行程为王某某于10月16日在丽江市古城区玉缘路旁接到游客,将游客送至丽江三义国际机场后结束行程,车费由旅行社向王某某所在车队支付,车队按月向王某某支付工资人民币5000元。当事人王某某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客运经营。
法律依据:王某某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客运经营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十条第一款、《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十二条的规定。经过重大案件集体讨论研究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三条第(二)项和《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九十三条第((一))项的规定。
处罚情况:丽江市交通运输局对王某某作出罚款人民币壹万(¥10000.00)元的处罚。
处罚单位:丽江市交通运输局
处罚时间:2024年12月19日
案件3
案件名称:赵某某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案
案件情况:2024年10月2日上午,丽江市玉龙县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在玉龙雪山老收费站处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当事人赵某某驾驶的云LD****2号小型轿车载有2名乘客。经查,车上乘客均为外地来丽游客,通过朋友介绍,联系赵某某,行程为10月3日在泸沽湖景区游玩,10月4日返回丽江游玩,10月5日送至大理游玩,10月6日送至大理机场结束行程,车费为人民币2300元,由介绍人每天向赵某某支付人民币400元车费。当事人赵某某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客运经营。
法律依据:赵某某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客运经营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十条的规定。经过重大案件集体讨论研究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三条第(二)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第(三)项的规定,对赵某某作出罚款人民币壹万(¥10000.00)元的处罚。
处罚情况:丽江市玉龙县交通运输局对赵某某作出罚款人民币壹万(¥10000.00)元的处罚。
处罚单位:丽江市玉龙县交通运输局
处罚时间:2024年10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