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国库集中收付代理银行资格认定办法(试行)

来源:中国人民银行丽江市分行          2024-10-29 16:42:00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云南省国库集中收付代理银行资格认定工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国人民银行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国办发〔2008〕83号)、《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方案〉的通知》(财库〔2001〕24号)、《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明确地方国库集中收付代理银行资格认定有关事项的通知》(银发〔2009〕385号)等规定和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库集中收付代理银行资格认定,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和效率原则。

第二章 组织及机构

第三条 云南省国库集中收付代理银行资格认定工作由中国人民银行昆明中心支行及各州、市中心支行按照属地管理原则依据本办法实施。中国人民银行昆明中心支行及各州、市中心支行国库部门具体承办辖内(本级及县区级)国库集中收付代理银行资格认定工作。

第四条 商业银行(信用社)依本办法取得中国人民银行昆明中心支行及各州、市中心支行认定的代理资格后方可办理相应级次的国库集中收付业务。

第五条 中国人民银行昆明中心支行及各州、市中心支行需成立国库集中收付代理银行资格认定评审组。评审组应当由5位(含)以上单数成员组成,组长由行长或分管国库工作的副行长担任,副组长由国库部门负责人担任,成员由国库部门、法律事务部门等行内相关部门人员组成,主要负责最终的资格评定。评审组办公室设在国库部门,由国库部门负责人担任办公室主任,相关业务人员担任成员,主要受理代理申请、审核申请材料并提出初审意见。

第三章 认定程序

第六条 中国人民银行昆明中心支行及各州、市中心支行开展国库集中收付代理银行资格认定工作程序。

(一)发出资格认定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昆明中心支行及各州、市中心支行根据辖内国库集中收付业务发展需要,按照属地管理原则,以行发文形式向辖区内商业银行(信用社)的管辖银行发出资格认定通知,明确申请条件、申请材料、申请时间等事项。有代理意向的银行按照通知规定时间填写云南省国库集中收付业务代理资格申请表(申请表参见附件一),并报送相关材料(报送材料清单见附件二)。省级商业银行(信用社)取得国库集中收付业务代理银行资格后,则其辖内的商业银行(信用社)即可办理云南省省级、昆明市市级及昆明市所辖各县区级国库集中收付代理业务。各州、市商业银行(信用社)的管辖银行取得国库集中收付业务代理银行资格后,则该管辖银行辖内的商业银行(信用社)即可办理该辖区内各级国库集中收付代理业务。

(二)审查、评定

中国人民银行昆明中心支行及各州、市中心支行评审组办公室应当对商业银行(信用社)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严格审查,采用定量指标与定性指标进行综合评定。定量指标应当充分考虑申请银行的资金安全性、流动性、效益性以及机构网点覆盖等情况;定性指标应当考虑申请银行的信息系统建设情况、代理国库业务的经验、外部评价、服务承诺等。

评审组办公室初审通过后,将初审结果报评审组,由评审组依据以下条件对申请银行资格进行最终评定。

(1)持有依法核发的《金融机构法人许可证》或《金融机构营业许可证》,以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并年检合格。

(2)资金实力雄厚,资产状况良好,申请前三年内无重大金融、财经违法行为,具有较强的风险控制能力和较好的经营业绩。

(3)能够满足代理国库集中收付业务需要的经营网点规模。

(4)具备先进的资金汇划清算系统,保证本行系统同城转账实时、异地转账两小时内到账。

(5)具备先进的信息反馈系统,能够及时、全面、准确的反映所代理的财政支付业务信息。

(6)能够保证资金汇划系统和内部网络的安全性,并承担自身网络安全问题方面的有关责任。

(7)内部管理规范,内部控制制度健全,具有严格的操作规程和保密措施。

(8)从业人员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任职所需的专业知识和业务工作经验。

(三)公示

经评审组评定后,对拟认定其代理资格的申请银行进行公示。中国人民银行昆明中心支行及各州、市中心支行可结合本地实际,以时效性、广泛性和便于监督的原则采取适当方式进行公示,公示期为10天。公示内容为申请银行名称,同时应列明公众可反映情况的联系电话或邮寄地址。在公示期间,中国人民银行昆明中心支行及各州、市中心支行要对反映出来的问题认真调查核实。

(四)发布认定结果

公示结束后,中国人民银行昆明中心支行及各州、市中心支行以行发文形式发布资格认定结果。对不符合国库集中收付业务代理银行资格条件的,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申请认定代理资格的,中国人民银行昆明中心支行及各州、市中心支行应当不予资格认定。资格认定结果同时抄送同级财政部门,财政部门从中选择国库集中收付代理银行。

(五)签订协议

财政部门按照其有关规定最终选定为国库集中收付代理银行的商业银行,中国人民银行昆明中心支行及各州、市中心支行应当与其签订支付清算协议(见附件三),明确各自权利义务、违约责任等有关事项。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昆明中心支行及各州、市中心支行进行资格认定的,或者未签订过支付清算协议的商业银行(信用社),中国人民银行云南省各级国库部门有权拒绝办理其提交的资金清算业务。

第四章 管理和监督

第七条 中国人民银行昆明中心支行及各州、市中心支行应当建立健全对地方国库集中收付代理银行办理业务情况的监督机制,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对代理银行代理预算单位预算外资金收入收缴和汇划清算业务实施管理和监督,定期或不定期开展对代理银行国库集中收付业务的检查。

第八条 国库集中收付业务代理银行应当按照《云南省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方案》、《云南省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资金支付管理办法》、《云南省财政国库制度改革试点资金银行支付清算办法》、《云南省预算外资金收入收缴管理改革试点办法》、与财政部门签订的委托代理协议、与中国人民银行签订的支付清算协议等有关文件或协议要求规范内部管理,健全内控制度,建立严格的操作规程,设置相应的业务部门并配备专业工作人员办理集中收付业务,及时、准确、高效、安全的办理零余额账户的财政性资金支付、清算业务,妥善保管办理集中收付业务等各种凭证、单据和相关资料,切实履行保密义务。

第九条 国库集中收付业务代理银行出现以下情形的,中国人民银行昆明中心支行及各州、市中心支行视情节轻重予以警告或通报批评:

1.内部管理不到位,内控机制不健全,存在资金安全风险隐患;

2.人员配置不合理,业务人员对相关制度和规定执行不到位,不能适应代理国库集中收付业务的工作要求;

3.在营业期间,无故拒绝办理国库集中支付业务;

4.未按照规定程序及时准确办理开设、变更和撤销零余额账户有关手续并向人民银行备案,造成工作延误;

5.未能准确控制支付额度,不按预算单位支付指令办理支付业务,造成资金错划、漏划或迟划;

6.违反《现金管理暂行条例》提取现金,未经许可或违反规定,从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向其他账户划拨资金;

7.未按规定向人民银行国库部门准确传递划款凭证、划款清单和电子信息,未及时将财政直接支付和财政授权支付资金与人民银行国库部门清算;

8.未按规定与人民银行国库部门对账;

9.其它违反国库集中收付业务相关规定的行为。

第十条 国库集中收付业务代理银行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中国人民银行昆明中心支行及各州、市中心支行按照《金融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等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一)未能按照规定及时、准确将财政直接支付和财政授权支付退回资金与人民银行国库部门进行清算退回;

(二)违反财政国库集中支付先支付后清算原则,套取财政资金。

第十一条 国库集中收付业务代理银行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中国人民银行昆明中心支行及各州、市中心支行应取消其代理资格认定,并建议财政部门取消其代理资格。

(一)以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欺骗等不正当手段取得代理资格认定;

(二)发生重大金融、财经违法行为或重大资金案件;

(三)一年内五次被中国人民银行昆明中心支行及各州、市中心支行通报批评;一年内三次被中国人民银行昆明中心支行及各州、市中心支行处罚;

(四)办理国库集中收付业务有违规违法行为,被财政部门取消代理资格。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中国人民银行昆明中心支行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

云南省国库集中收付业务代理资格申请表

申请国库集中收付业务代理资格的银行需要报送的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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