丽江市知识产权激励办法
为贯彻落实《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纲要(2021-2035)》、《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进一步严格规范专利申请行为的通知》(国知发保字〔2021〕1号)、《丽江市“十四五”知识产权发展规划》等精神,切实推动知识产权从追求数量向提高质量转变,深入推进知识产权战略,结合丽江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激励对象
激励对象为丽江市辖区内符合本办法资助补助范围的依法设立的单位、团体或有稳定住所及可靠通信联系方式的自然人。
二、激励范围及标准
(一)资助范围及标准
获得国家知识产权局授权1年内的发明专利、获得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授权1年内的发明专利、通过PCT途径或巴黎公约途径向国外申请并获得授权1年内的发明专利,每件新授权的发明专利资助总额为其获得专利权所缴纳的官方规定费用的50%。
(二)补助范围及标准
1.新确定的国家级知识产权示范企业、知识产权优势企业每户补助2万元;新确定的省级知识产权示范企业、知识产权优势企业、地理标志示范企业每户补助1万元;通过国家级或省级期满复审合格的知识产权优势企业每户补助1万元。
2.对首次通过国家知识产权管理体系认证的企业、机关团体、高等学校、科研机构,每户补助5万元。
3.对具有较高技术含量、较好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国内有效发明专利转化项目,按照上年发明专利转化新增产值,每户给予补助1万元。
4.成功创建国家级知识产权示范园区补助10万元,省级知识产权示范的园区补助5万元;创建知识产权强县(区)且通过国家级验收的县(区)补助10万元,通过省级验收补助5万元。
5.新认定的中国驰名商标每件补助20万元;新获批的地理标志保护产品每件补助10万元;新获批的地理标志证明商标、集体商标每件补助3万元;新获准国际注册的马德里商标每件补助1万元;依法使用地理标志专用标志的,每户一次性补助1万元。
6.对新获中国专利金奖、中国专利银奖和中国专利优秀奖的专利权人每件分别给予8万元、4万元和2万元的补助;对新获云南省专利一等奖、云南省专利二等奖、云南省专利三等奖的专利权人每件分别给予4万元、2万元和1万元的补助。
7.对开展专利导航并通过云南省专利导航项目审定验收的单位,每户补助5万元。
8.通过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新获得银行贷款的创新主体,按最高不超过贷款年利息的30%给予一次性贴息补助,每户最高补助不超过5万元。
9.新获得国家或省级认定的知识产权人才(含领军人才、高级人才、实务人才等),国家级知识产权人才每人次补助2万元,省级知识产权人才每人次补助1万元。
10.被云南省知识产权局、云南省教育厅新验收为云南省中小学知识产权教育试点学校的每户补助1万元。
在上述资助补助范围内,已获得市级有关部门同类资助补助的,不再予以资助补助。
三、激励资金来源
知识产权激励资金列入市、县(区)两级财政预算,市、县(区)两级各自承担50%。
四、申请申报时间
知识产权资助补助每年集中申请申报受理1次。申请申报受理时间分别为每年的9月1日至9月30日。申请人应于获批或授权日起1年内进行申请申报,逾期不再受理。
五、申请申报程序
(一)提出申请申报
符合本办法规定的资助补助对象,在规定时限内自愿进行申请申报。资助补助按属地原则向各县(区)市场监管局进行申请,县(区)市场监管局初审后报丽江市市场监管局。
(二)提交材料
1.申请申报表。申请知识产权资助的填报《丽江市知识产权资助申请表》,并加盖公章;申报知识产权补助的填报《丽江市知识产权补助申报表》,并加盖公章。
2.相关证明材料。
(1)属单位申请申报的需提交营业执照或法人登记证书、银行开户许可证复印件;个人申请的需提交本人身份证及银行卡复印件。
(2)相关发明专利授权证书、获批证书或批文复印件。
(3)地理标志专用标志合法使用人需提交授权使用证明材料、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备案证明材料、专用标志标示证明材料复印件。
(4)申报专利转化运用项目补助的,需提交专利项目实施报告、上一年度公司财务核算相关资料、购销合同、销售发票以及最近一次专利年费缴费凭证复印件。
(5)申报专利质押贷款项目补助的,需提交用于质押的专利权属证明以及国家知识产权局出具的专利权质押登记通知书,与银行签订的专利质押合同、借款合同复印件。
(三)受理审批
资助补助申请申报由各县(区)市场监管局依据本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受理、初审,符合规定的上报丽江市市场监管局审批。
(四)公示
经审批确定的知识产权资助补助对象,由丽江市市场监管局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五)资金拨付
在公示期满后5个工作日内,丽江市市场监管局、各县(区)市场监管局应将知识产权资助补助结果报丽江市财政局、各县(区)财政局,最后按相关规定及程序审批拨付。
(六)资金兑付
丽江市市场监管局、各县(区)市场监管局在收到同级财政的拨款后及时向资助补助对象进行兑付。获得资助补助对象应按规定办理相关资金兑付手续。
六、有关要求
(一)申请申报人对填报及提交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对以重复申请申报资助补助、提供虚假材料等不正当行为骗取或套取资助补助资金的,将限期追回资助补助资金,并将其纳入不良信用记录,3年内不再受理其资助补助申请申报,不予推荐申请申报和知识产权有关的项目。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二)受委托代理知识产权资助补助申请申报的单位(个人),在申请申报过程中弄虚作假或与申请申报人串通作弊的,停止其办理资助补助,并将其纳入不良信用记录。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三)工作人员在受理、审核知识产权资助补助工作中存在违反纪律、违规操作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七、其他事项
(一)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丽江市知识产权资助奖励实施办法》(丽市监联发〔2021〕9号)同时废止。
(二)本办法由丽江市市场监管局负责解释。
附件:1.丽江市知识产权资助申请表
2.丽江市知识产权补助申报表
丽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丽江市财政局
2022年3月21日
附件1
丽江市知识产权资助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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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明专利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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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明专利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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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申请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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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授权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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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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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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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办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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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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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资助金额 |
¥: 元 |
单位开户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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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户银行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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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户银行账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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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需申请材料 |
1.专利证书复印件;2.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个人身份证)复印件;3.开户许可证(个人银行卡)复印件;4.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收费收据复印件;5.其他证明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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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单位 |
情况属实,特予申请。 法定代表人(签名):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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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区)市场监 管 局 初审意见 |
(盖 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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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市场监管局知识产权 运用促进科 审核意见 |
根据《丽江市知识产权激励办法》,建议给予资助 元 (¥: 元)。 审核人签名: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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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市场监管局局 领 导 审批意见 |
(公 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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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市级补助金额 元;县(区)级补助金额 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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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1.所有材料须用A4纸打印或复印;2.申请材料附申请表后,按顺序装订一式二份。
附件2
丽江市知识产权补助申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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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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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讯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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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办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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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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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补助金额 |
¥: 元 |
单位开户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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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户银行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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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户银行账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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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 请 类 别 |
£新确定的国家级知识产权示范企业、知识产权优势企业; £新确定的省级知识产权示范企业、知识产权优势企业、地理标志示范企业; £通过国家级或省级期满复审合格的知识产权优势企业; £首次通过国家知识产权管理体系认证的企业、机关团体、高等学校、科研机构; £对具有较高技术含量、较好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国内有效发明专利转化项目; £成功创建国家级知识产权示范园区; £省级知识产权示范的园区; £创建知识产权强县(区)且通过国家级验收的县(区); £创建知识产权强县(区)且通过省级验收; £新认定的中国驰名商标; £新获批的地理标志保护产品; £新获批的地理标志证明商标、集体商标; £新获准国际注册的马德里商标; £依法使用地理标志专用标志; £新获中国专利金奖、中国专利银奖和中国专利优秀奖; £新获云南省专利一等奖、云南省专利二等奖、云南省专利三等奖; £开展专利导航并通过云南省专利导航项目审定验收的单位; £通过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新获得银行贷款的创新主体; £新获得国家或省级认定的知识产权人才(含领军人才、高级人才、实务人才等); £被云南省知识产权局、云南省教育厅新验收为云南省中小学知识产权教育试点学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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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 请 材 料 |
1.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社团法人登记证)复印件;2.开户许可证复印件;3.其他证明材料(批文、证书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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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支撑材料: 1. 2.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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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单位 |
情况属实,特予申报。 法定代表人(签名):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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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区)市场监 管 局 初审意见 |
(盖 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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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市场监管局知识产权运用促进科审核意见 |
根据《丽江市知识产权激励办法》,建议给予补助 元 (¥: 元)。 审核人签名: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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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市场监管局 领 导 审批意见 |
(公 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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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市级补助金额 元;县(区)级补助金额 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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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1.请在所选内容内打“√”;2.所有材料须用A4纸打印或复印;3.申请材料附申请表后,按顺序装订一式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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