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州(市)民政局:
现将《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做好我国加入〈取消外国公文书认证要求的公约>后涉外婚姻登记管理工作的通知》(民办发〔2024〕7号)转发各地,并提出如下要求,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及时组织负责涉外婚姻登记的管理人员和婚姻登记员开展业务学习及培训,熟练掌握取消缔约国公文书认证后涉外婚姻登记的有关核验内容和核查流程,切实做好登记服务工作。
二、建立预约预审工作机制,鼓励当事人提前提交预审材料。有条件的州市可通过设立工作邮箱并对外公布等方式,方便婚姻登记当事人提前将持有证件证明材料发送至工作邮箱内,实现提前预审,并及时提醒当事人提前补正材料。
三、充分理解政策导向,办理过程中遇到特殊情况,要加强分析研判,尽力解决问题,确实需要协调外事部门解决的,应及时按规范程序报送有关情况,并向当事人做好解释工作。
四、在执行过程中,要注意保存好相关资料,做好工作记录,遇到重大情况,及时请示汇报。
附件: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做好我国加入《取消外国公文书认证要求的公约》后涉外婚姻登记管理工作的通知
2024年4月24日
(此件主动公开)
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做好我国加入《取消外国公文书认证要求的公约》后涉外婚姻登记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民政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
《取消外国公文书认证要求的公约》(以下简称《公约》)于2023年11月7日起在我国生效实施(缔约国名单见附件1)。根据《公约》规定,一缔约国出具的需在另一缔约国使用的公文书,如附有出具国主管机关签发的附加证明书,则文书出示地国应免除对公文书的认证。现对取消缔约国公文书认证后涉外婚姻登记有关工作作出如下调整:
一、对办理结婚登记的居住国是缔约国的华侨及缔约国外方当事人需提交的证明材料进行调整
调整后,办理结婚登记的华侨应当出具的证件和证明材料包括:本人的有效护照,居住国公证机构或者有权机关出具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证明,附加证明书及中文译文。或:本人的有效护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出具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证明及中文译文。
办理结婚登记的外国人出具的证件和证明材料包括:本人的有效护照或者其他有效的国际旅行证件,所在国公证机构或者有权机关出具的本人无配偶的证明,附加证明书及中文译文。或:本人的有效护照或者其他有效的国际旅行证件,所在国驻华使(领)馆出具的本人无配偶证明及中文译文。
二、对存疑的附加证明书处理办法
当事人取得外国主管机关签发的附加证明书后,可以自行进行核验并提供核验证明。为提高办理效率,鼓励当事人自行提供附加证明书的核验材料及中文译文。
婚姻登记机关应当对当事人出具的附加证明书和核验证明进行核查。核查手段包括但不限于:充分利用外国附加证明书核查专用数据库提供的信息,将当事人提交的附加证明书和该国附加证明书式样进行认真比对;通过核查网页、电话、电子邮件等向外国附加证明书主管机关申请核查。
当事人无法提供核验证明且婚姻登记机关核查后认为当事人提供的附加证明书仍存在可疑情形的;或经联系,在10个工作日内未获得外国主管机关答复的,可由相关省级民政部门集中函请外交部领事司协助核实(外交部领事司传真:010-85629851,邮箱:Iss8@mfa.gov.cn)。函件应当写明提请协助核实外国附加证明书的理由和婚姻登记机关相应核查情况说明,同时附有关证明文书及附加证明书全套完整材料。对理由和证明材料充分的函件,外交部领事司将协助通过外交渠道向外国主管机关核实存疑外国附加证明书,必要时与海牙国际私法会议常设局进行沟通协调,有关核实结果将函告有关省级民政部门。
三、签署《婚姻登记个人信用风险告知书》
为保障婚姻登记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缔约国婚姻登记当事人要对其所提交的证明材料的真实性负责,签署《婚姻登记个人信用风险告知书》(以下简称《告知书》,详见附件2),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其他婚姻登记当事人须签署的《告知书》同时更新。
四、结婚登记档案归档
缔约国婚姻登记当事人的归档材料应当增加当事人提交的附加证明书、核验证明及当事人签署的《告知书》等材料。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宣传培训。各地要将更新后的婚姻登记相关规定和工作程序及时在相关网站、婚姻登记场所公开,让群众知悉婚姻登记的工作流程和工作要求,最大限度做到便民利民。要抓紧开展教育培训工作,使涉外婚姻登记工作人员及时掌握本通知的各项规定和要求,确保涉外婚姻登记工作依法依规开展。
(二)做好配套衔接。各地要加快推进本地区相关配套制度的“废改立”工作,确保与本通知的规定相一致。各涉外婚姻登记机关应当建立预约预审工作机制和个案核查工作机制,鼓励当事人至少提前10个工作日线上提交预审材料。做好婚姻登记信息系统、预约系统的升级,及时将附加证明书核验、《告知书》等环节纳入信息系统,确保与涉外婚姻登记程序有效衔接,确保预约预审管理、附加证明书核验、存疑材料核验等相关工作有序开展。
(三)强化风险防控。各地要做好分析研判,对本通知实施过程中可能出现的风险和问题制定应对措施,确保矛盾问题得到及时处置。要健全请示报告制度,各地民政部门发现涉及中国公民违法结婚、违法出证等问题应采取措施制止并及时报民政部。
(四)涉外婚姻管理不仅关系到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而且关系到我国国际形象。各级民政部门要严格把关,依法办事,切实做好涉外婚姻管理工作。
(五)当事人在《公约》生效之前办理的领事认证,在有效期内可以继续使用。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民政部关于印发〈婚姻登记工作规范〉的通知》(民发〔2015〕230号)中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附件:1.《取消外国公文书认证要求的公约》缔约国名单
2.婚姻登记个人信用风险告知书
2024年4月9日
附件1
《取消外国公文书认证要求的公约》缔约国名单
(共125个,按英文首字母排序)
阿尔巴尼亚、安道尔、安提瓜和巴布达、阿根廷、亚美尼亚、澳大利亚、奥地利、阿塞拜疆、巴哈马、巴林、巴巴多斯、白俄罗斯、比利时、伯利兹、玻利维亚、波黑、博茨瓦纳、巴西、文莱、保加利亚、布隆迪、佛得角、加拿大、智利、中国、哥伦比亚、库克群岛、哥斯达黎加、克罗地亚、塞浦路斯、捷克、丹麦、多米尼克、多米尼加、厄瓜多尔、萨尔瓦多、爱沙尼亚、斯威士兰、斐济、芬兰、法国、格鲁吉亚、德国、希腊、格林纳达、危地马拉、圭亚那、洪都拉斯、匈牙利、冰岛、印度、印尼、爱尔兰、以色列、意大利、牙买加、日本、哈萨克斯坦、吉尔吉斯斯坦、拉脱维亚、莱索托、利比里亚、列支敦士登、立陶宛、卢森堡、马拉维、马耳他、马绍尔群岛、毛里求斯、墨西哥、摩纳哥、蒙古、黑山、摩洛哥、纳米比亚、荷兰、新西兰、尼加拉瓜、纽埃、北马其顿、挪威、阿曼、巴基斯坦、帕劳、巴拿马、巴拉圭、秘鲁、菲律宾、波兰、葡萄牙、韩国、摩尔多瓦、罗马尼亚、俄罗斯、卢旺达、圣基茨和尼维斯、圣卢西亚、圣文森特和格林纳丁斯、萨摩亚、圣马力诺、圣多美和普林西比、沙特、塞内加尔、塞尔维亚、塞舌尔、新加坡、斯洛伐克、斯洛文尼亚、南非、西班牙、苏里南、瑞典、瑞士、塔吉克斯坦、汤加、特立尼达和多巴哥、突尼斯、土耳其、乌克兰、英国、美国、乌拉圭、乌兹别克斯坦、瓦努阿图、委内瑞拉
注:
一、本名单统计时间截至2023年11月15日。
二、《公约》目前暂未对卢旺达生效(将于2024年6月5日对卢旺达生效)。
三、印度对中国加入《公约》提出异议,《公约》在中国与印度之间不生效。
四、巴基斯坦目前仍为相关文书签发领事认证。
五、名单将根据各国入约情况不断更新,最新名单请登录中国领事服务网(http://cs.mfa.gov.cn)《公约》专题版块进行查询。
附件2
婚姻登记个人信用风险告知书
本婚姻登记处郑重告知如下:
在您申请办理婚姻登记时,不得采取以下行为:一是使用伪造、变造或者冒用他人身份证件、户口簿、无配偶证明及其他证件、证明材料;二是作无配偶、无直系亲属关系、无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等虚假声明;三是故意隐瞒对方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状况,严重损害对方合法权益;四是其他严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登记条例》情形。否则,您的失信行为信息将由相关部门推送至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由此因个人不诚信行为引起的信用惩戒、各类法律责任一律由您个人承担。
申请婚姻登记的当事人请认真阅读上述告知,无异议后请在下方横线处亲自书写“以上内容已阅知”,签名并按指纹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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