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单位:
现将《丽江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丽江市科学技术局
2023年8月25日
丽江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丽江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建立和完善项目管理机制,提高项目管理和实施效果,根据《丽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丽江市科技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丽政办发〔2020〕44号)等相关规定和科技体制改革精神,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范围为市科技局以市级财政科技经费予以支持或以科技政策调控、引导,由符合条件的单位承担,在一定时限内实施的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活动。
第三条项目管理遵循权责清晰、程序规范、监管有力、需求牵引、突出重点、绩效导向的原则,持续优化科技资源配置,充分激发科研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构建科学、规范、高效、诚信的科技管理体系。
第四条市科技局建立丽江市科技计划项目库(以下简称“项目库”)制度。项目库是对需要市级财政科技资金支持的项目进行规范化、程序化管理的数据库,由储备项目库、预算项目库和立项项目库3部分组成。项目库实行动态管理,3年内没有纳入市级科技计划安排的项目自动离库。
第二章 责任主体与职责
第五条项目管理中的责任主体分为六类:
(一)项目主管部门
(二)项目推荐部门
(三)项目承担单位
(四)项目负责人
(五)项目管理服务机构
(六)项目咨询评审专家
第六条市科技局是项目主管部门。基本职责是:
(一)编制和发布项目申报指南,组织项目申报、评审、立项、验收工作,开展项目实施和项目资金使用的监督,开展全面预算绩效管理;
(二)对项目主管部门、项目推荐部门、项目承担单位、项目负责人、项目管理服务机构、项目管理专业机构、项目咨询评审专家进行分类指导,并进行工作评估和监督;
(三)确定承接科技计划管理服务工作的项目管理服务机构,并对其履职尽责情况进行监督;
(四)建立完善科研诚信管理制度,对项目推荐部门、项目承担单位、项目负责人、项目管理服务机构、项目咨询评审专家等实施科研诚信管理;
(五)协调解决项目实施中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项目推荐部门是指具有项目推荐和管理职能的部门(机构)。主要包括县(区)科技主管部门,市直部委办局、市属企事业单位、中央及省驻丽单位、国家级、省级开发区管委会等所属科技管理部门(机构)。其他申请作为项目推荐部门的单位,向市科技局提出申请,经市科技局审核确定。基本职责是:
(一)协助市科技局或市科技局委托的项目管理服务机构工作,负责本地区、本单位项目审核、推荐和管理工作;
(二)对项目承担单位和项目负责人进行指导、监督和服务;开展项目监督,督促项目承担单位自筹资金按时到位、按期完成项目任务、按要求报送项目执行情况报告、项目验收材料等,审核项目变更、撤销和终止等重大事项,及时清理逾期未验收项目,督促项目按时验收。
(三)受市科技局委托开展项目组织、过程管理、验收等工作,并按要求向市科技局报送有关情况;
(四)协调解决项目实施中的困难和问题。
第八条项目承担单位是指牵头和参与实施项目的独立法人单位,是具体组织实施项目的责任主体。基本职责是:
(一)恪守科学道德,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伦理准则,对相关科技活动加强审查和监管;
(二)实行项目法人单位责任制,负责组织实施项目,足额筹措并及时安排项目自筹资金,落实项目配套条件,建立稳定的研究团队,按合同书完成项目任务和目标,对完成项目内容、实现目标任务负责;
(三)严格执行项目各项管理规定,建立健全与项目组织实施相关的科研、财务、预算调剂、绩效分配、科研(财务)助理、科研诚信等内部管理制度;
(四)对项目资金进行单独核算,负责项目资金、科研成果、知识产权、项目形成的资产等管理工作,开放共享本单位财政资金支持形成的科研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设备;
(五)动态监管项目资金使用并实时预警提醒,确保项目资金合理规范使用;项目牵头单位对使用项目资金的其他参加单位资金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指导;采取积极措施加快项目资金预算执行进度,及时盘活项目结余资金;
(六)按要求及时编制并报送项目执行情况报告、验收报告、项目绩效自评报告和必要的统计调查表等;
(七)做好项目实施过程管理,及时报告项目实施中的重大事项,提出项目变更、撤销和终止申请;
(八)配合做好项目监督、评估评价等工作;
(九)积极推动本单位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
第九条项目负责人是指项目组织实施的直接责任人,承担项目组织、协调、执行等具体工作。基本职责是:
(一)秉持科学道德准则,弘扬科学家的精神,加强契约精神,守住科研诚信的底线,认真筹备项目申请和实施,合理分配研究任务,监督和督促项目的执行进度和质量,按时完成项目目标任务并验收;
(二)参照省级科技计划项目资金管理办法使用和调剂项目资金,合理安排和分配绩效支出,据实报告项目经费决算,验收时据实编制并提交项目资金财务报告。对于项目金额在20万元以上的情况,还需提供具有资质的第三方审计报告;
(三)为了满足项目管理的要求,应当如实填报相关材料,并按要求提交项目执行情况、绩效评价、技术合同登记以及成果登记等相关材料,同时加强对重大成果的转化应用和宣传推广。在适当的时候,应主动提出项目变更、撤销或终止等申请,并积极配合执行项目调整、撤销或终止等事宜;
(四)自觉接受监督检查。
第十条项目管理服务机构是指受市科技局委托,开展项目管理、科技评估、监督和服务工作的机构。基本职责是:
(一)接受市科技局和有关部门的监督和检查,按照“公平、公正和公开”原则,建立健全项目管理、经费管理、监督评估、专家履职尽责、科研诚信等服务工作制度;
(二)开展项目受理、申报材料形式审查、申报项目查重、科研诚信查询、项目评审、现场考察、中期评估、项目验收、项目资料归档保存与共享,以及项目咨询评审专家管理工作;
(三)及时向市科技局报告项目过程管理中出现的项目合同调整、延期、终止等重大问题,提出处置的意见建议;
(四)开展相关领域科技发展动向跟踪调研和发展战略研究,提出科技发展意见建议,协同编制项目申报指南;
(五)市科技局委托的其它项目管理相关事项。
第十一条项目咨询评审专家是指受市科技局或项目管理服务机构委托,开展项目咨询、评估、评价、评审、论证等,原则上纳入丽江市科技人才专家库管理的专家,部分项目可实行同行专家评议。基本职责是:
(一)独立、客观、公正地提供个人咨询意见;
(二)主动回避涉及自身利益及特定关系的项目评审、评估和验收等相关事项;
(三)严格保守项目涉及的技术和商业秘密,信守承诺;
(四)遵守承诺书内容。
第三章 申报与立项
第十二条市科技局根据全市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和科技创新规划部署,结合年度工作重点和财政经费预算,在广泛吸纳各方意见的基础上,组织研究、编制并发布项目申报指南。对项目类别、重点领域、项目数量、申请条件、申请材料、受理方式、审批程序等内容予以明确。
指南发布到项目申报受理截止时间一般不少于50天。
第十三条市科技局根据创新规律和实际需要,还可采取前方式安排项目财政资金。对事前约定,由项目承担单位先行投入资金开展工作并取得成果的项目,市科技局按照相关办法给予后补助支持。
第十四条申报项目应当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符合项目申报指南或项目设定目标要求;
(二)具备按时完成项目的科研团队和必要的科研基础条件;
(三)项目实施期限一般不超过3年。
第十五条项目申报单位应当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项目申报单位在丽江市行政区域内设立、登记、注册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或其他机构;对于事关我市产业发展中的重大关键技术难题,允许项目产业化应用及生产地点在丽江市行政区域内的市外高校、科研院所、企业等单位申报;
(二)上年度有研究与开发经费支出;
(三)在所申报项目领域,具有一定的研发优势和工作基础;
(四)具有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规范的会计核算制度和完成项目所需的组织管理能力;
(五)无不良信用记录。
第十六条申请项目应当提供丽江市科技计划项目申请书。申请材料有具体规定的,还应当提交符合该类别项目具体要求的申请材料。
第十七条项目申报实行纸质申报。项目申报单位通过纸质材料逐级申报。涉密项目按照国家、省涉密项目管理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市科技局或项目管理服务机构对项目申报材料进行完整性、规范性审查,合格的予以受理。
第十九条市科技局根据项目类别,建立公正、科学的项目评审方式、工作规则和专家评审规范,建立全过程可申诉、可查询、可追溯的评审体系。对重大原创性、颠覆性、交叉学科创新、应急等项目探索非常规评审立项机制。
市科技局建立项目咨询评审专家入库信息定期更新机制,完善专家的诚信记录、责任追究制度,严格规范专家评审行为。
第二十条申报受理后的项目,按下列程序组织遴选。
(一)市科技局或受市科技局委托的项目管理服务机构负责组织项目初审查重工作,初审结果通过线下线上方式公示;
(二)市科技局或受市科技局委托的项目管理服务机构组织项目评审,市科技局项目管理部门参考评审结论进行综合研判,对符合条件的项目进入储备项目库。储备项目库实行动态管理,两年内没有纳入计划安排的项目,自动离库。
(三)市科技局局务会审定(审议)立项项目入库建议。财政资金支持额度超过10万元的项目,须经市科技局党组会议审定。审定通过的项目,经公示无异议纳入预算项目库;
(四)经批准签订项目合同、拨付财政资金的项目纳入立项项目库管理。
第二十一条下放管理权限的项目,立项及管理由承接下放权限的单位自主决策,并报市科技局备案,市科技局对项目实施绩效进行跟踪管理。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市科技局根据年度工作重点和财政年度预算安排情况,从预算项目库中分批编制年度科技计划,完成会签、报批等程序,正式下达立项通知。
第四章 实施与管理
第二十三条项目立项后30天内,项目承担单位、项目推荐部门与市科技局或受市科技局委托的项目管理部门、项目管理服务机构,就项目目标、研发内容、考核指标、绩效目标、资金预算、进度计划、实施期限、科技报告、技术合同登记及实施各方的权利和义务等内容进行约定,签订项目合同书,并提交科研诚信承诺书。
项目承担单位无正当理由逾期未提交项目合同书视为主动放弃该项目。后补助项目一般不需签订项目合同书。
第二十四条市科技局根据科技计划项目管理需要,建立项目年度执行情况报告制度,项目承担单位应于每年11月底前向市科技局提交报告情况作为项目日常监管、评价、调整以及验收综合评价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五条项目执行期间,合同书内容原则上不得调整。
确需调整项目合同书内容的,由项目承担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经项目推荐部门审核,报市科技局审批。委托项目管理服务机构管理的项目,由项目管理服务机构审核后报市科技局审批。市科技局视情况对合同书内容调整事项进行评估论证。
在研究方向不变、不降低项目合同书约定的指标前提下,项目承担单位经充分论证,可以自主调整研究方案和技术路线。
第二十六条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调整项目合同书内容:
(一)技术、市场、政策等发生较大变化,项目原定目标需要适当修改的;
(二)项目负责人因工作变动、出国(境)、伤病及其他原因,导致需要变更的,新任负责人需具备相应的专业技术能力和资格;
(三)项目执行期限内因客观原因不能完成目标任务,需要延期的;
(四)其他不可抗拒原因需变更项目合同书内容的;
第二十七条项目期限变更。项目执行期变更应在项目到期前3个月提出,延长期限不得超过1年,限延期1次。
第二十八条项目撤销。因客观原因导致项目无法实施、未开展实质性研发活动,项目承担单位应及时向市科技局申请撤销项目。市科技局审核同意后,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及时退回全部财政资金。项目撤销后,原项目合同书不再执行。
第二十九条项目终止。可以由项目承担单位或项目推荐部门提出申请,也可以由市科技局根据职权决定终止。终止后,对该项目不再拨款。项目承担单位应根据要求及时归还经第三方审计或现场核查认定的未使用和使用不符合规定的财政资金。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科技局或项目推荐部门提出终止并作出处理:
(一)因项目承担单位、项目负责人在项目研究开发、资金使用等方面出现违纪违法行为,或违反科研诚信及被实施联合惩戒,项目实施面临重大风险的;
(二)项目承担单位单方面变更项目合同书内容,或不按项目合同书要求组织实施项目的;
(三)执行期满3个月后无故不申请验收,或到期前3个月未提出延期申请,或项目执行期延期期满后仍未完成的;
(四)依据抽查评估结果或其他按规定应予终止的。
第五章 项目验收
第三十条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在项目执行期满3个月内,应当进行验收。由项目推荐部门审查通过后,向市科技局或项目管理服务(专业)机构申请验收。实施期内已全面完成项目合同书所规定各项指标的,可申请提前验收。前款规定不签订项目合同书的后补助类项目不需组织验收。
第三十一条申请项目验收应提供以下基本材料:
(一)丽江市科技计划项目验收申请书;
(二)丽江市科技计划项目合同书、科研诚信承诺书;
(三)项目执行情况总结报告、技术总结报告、成果证明材料等;
(四)项目资金决算书、资金支出明细账、重大项目应当提供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报告(20万元以上项目)及相关财务附件。
第三十二条项目验收以项目合同书、实施过程中经批准调整的内容为依据,对项目实施的组织管理、目标任务完成和项目资金使用情况等进行一次性综合绩效评价。
第三十三条项目验收结论分为通过验收、不通过验收和结题3类。
(一)通过验收。项目各项考核指标和任务完成度达到90%以上,项目经费到位且使用合理合规,通过验收。
(二)不通过验收。凡具有下列情况之一,为不通过验收。
1.项目指标任务完成程度整体低于60%,或者约束性指标任意一项未完成的;
2.实施过程中出现重大问题,未能解决和做出说明,或研究开发过程及结果等存在纠纷尚未解决的;
3.项目财政经费使用不符合规定要求的,财务验收结论为“不通过”的;
4.提供虚假验收材料的;
5.其他不符合通过验收情形的。
验收结论为不通过的项目,涉及分期拨付资金的,不再拨付剩余资金,项目承担单位应当按照要求及时退回尚未使用和使用不符合规定的财政资金。
(三)项目结题。对基本完成合同书规定内容,经费使用合理,且有证据证明项目承担单位已按合同书或者其他要求开展研发工作,勤勉尽责,但部分考核指标确因不可抗力导致无法完成的,给予结题。
第三十四条开展项目自主验收试点。对财政支持经费20万元及以下的项目实行试点验收。财政支持经费20万元及以下的项目由项目推荐部门组织验收,10万元及以下的项目实行总结验收,报项目推荐部门同意后,由单位出具项目经费决算报表作为验收依据,单位对项目经费决算报表和项目指标完成情况内容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负责。自主验收情况报市科技局备案。
第三十五条市科技局对验收结果进行公示,对通过验收且公示无异议的项目,签发项目验收证书。
第三十六条市科技局项目管理部门、受市科技局委托的项目管理部门、项目管理服务机构负责项目科技档案归档工作。
第六章 监督与处置
第三十七条市科技局项目管理部门、受市科技局委托的项目管理部门、项目管理服务机构负责项目的管理和监督工作,并进行全过程的指导服务。
第三十八条市科技局采取多种方式开展项目中期评估,对财政支持经费10万元以上的项目,最多开展1次过程评估。自由探索类基础研究项目及财政支持经费10万元及以下的项目,一般不开展过程评估,由项目承担单位自行监管。评估对象随机抽取,评估结果对社会公开。
第三十九条绩效跟踪和评价。市科技局按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规定要求,组织开展项目绩效跟踪和评价,结果作为后续项目申报单位申报、项目承担单位继续实施项目等财政资金支持的重要依据。
第四十条市科技局建立完善项目科研诚信管理制度,对科技计划项目相关责任主体在项目申报、立项、实施、验收、奖励和咨询评审评估等全过程进行诚信承诺、信用审查、信用记录和信用评价,对项目承担单位开展信用评级,并将其信息作为相关工作的决策依据。
第四十一条责任追究。对项目承担单位、项目负责人、项目咨询评审专家、受市科技局委托的项目管理部门、项目管理服务机构、市科技局项目管理部门、项目推荐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的行为进行责任追究。
(一)项目承担单位、项目负责人在项目管理实施过程中出现的各类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活动违规行为,一经查实,市科技局会同相关部门视情节轻重,采取暂缓或停止项目财政资金拨付、终止项目执行、追回已拨项目财政资金,限制单位(个人)一定期限内项目申报资格等措施。情节特别严重属于科研严重失信行为的,阶段性或永久取消项目申报资格。对涉及退回项目财政资金但拒不退回的项目承担单位,市科技局将通过司法途径收回项目财政资金。
(二)项目咨询评审专家在项目咨询、评审、评估、论证等过程中对外泄密、损害有关单位权益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并列入市科技计划科研失信行为记录名单。专家利用咨询、评审、评估、论证等以权谋私或者弄虚作假的,一经发现,取消专家资格。
(三)项目推荐部门、受市科技局委托的项目管理部门、项目管理服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以骗取项目财政资金为目的,故意伪造或者变造虚假证明材料,使申请人(单位)获得项目财政资金资助的,或者与政府相关主管部门工作人员相互串通、牟取非法利益的,经查证属实后,将有关单位、个人列入市科技计划科研失信行为记录名单。
(四)市科技局项目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不履行职责,或者与相关人员串通、弄虚作假,骗取项目财政资金,或者利用职务之便,吃拿卡要、收受他人财物的,依规依纪依法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项目承担单位、项目负责人、项目咨询评审专家、项目推荐部门、受市科技局委托的项目管理部门、项目管理服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涉及违法违纪行为的,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二条本办法由市科技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三条本办法自2023年9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8年9月1日。丽江市科技局关于印发《丽江市科技局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丽科规〔2019〕1号)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