局属各科室(情报所、农村中心),各县(区)科技管理部门,有关单位:
《丽江市科技创新平台及新型研发机构培育管理办法》已经市科技局局务会、党组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丽江市科学技术局
2023年4月23日
丽江市科技创新平台及新型研发机构培育管理办法
第一条根据《云南省技术创新中心建设运行管理办法(试行)》《云南省新型研发机构培育办法(试行)》等文件,为引进和培育各类市级科技创新平台及新型研发机构,建设省市梯度培育机制,提升区域自主创新能力,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科技创新平台及新型研发机构指以产业技术研发、科技创新为目的,从事技术研究、技术创新、成果转移转化的机构的统称。
第三条市科技局是科技创新平台及新型研发机构的业务指导部门,中央、省属驻丽单位组建的科技创新平台及新型研发机构由市科技局负责日常服务和指导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落实各级有关科技创新平台及新型研发机构建设、管理的政策和规章。负责科技创新平台及新型研发机构服务、业务指导等具体工作。
(二)批准市级科技创新平台及新型研发机构的建设、调整和撤销。指导各级科技创新平台及新型研发机构的建设运行,提供相关科技服务。
第四条各县(区)科技管理部门是属地科技创新平台及新型研发机构的业务指导部门,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属地科技创新平台及新型研发机构的建设培育,组织科技创新平台及新型研发机构申报、初审和推荐。协助市科技局对科技创新平台及新型研发机构开展评估评价等工作。
(二)指导科技创新平台及新型研发机构的建设运行,协调解决科技创新平台及新型研发机构建设运行和发展中的问题,统筹资源支持科技创新平台及新型研发机构的建设发展。
第五条依托单位是科技创新平台及新型研发机构建设与运行管理的实施主体和责任单位,在丽江市辖区范围内登记注册的企事业单位,主要职责是:
(一)建立健全科技创新平台及新型研发机构的管理体制、运行机制。负责为科技创新平台及新型研发机构建设运行和发展提供保障,提出申请认定,配合开展定期评估评价。接受归口管理部门的管理及市、县科技管理部门的业务指导。
(二)在科技创新平台及新型研发机构未成为独立法人机构期间,代表科技创新平台及新型研发机构对外履行法人义务,承担法人责任。
第六条共建单位是科技创新平台及新型研发机构建设运行和发展的协同单位,主要职责是根据科技创新平台及新型研发机构共建协议履行共建职责和义务,支持科技创新平台及新型研发机构的建设发展。
第七条科技创新平台及新型研发机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依托单位原则上由高校、科研院所或科技领军企业牵头,联合国内一流高校院所、产业内相关企业共建。
(二)拥有一批有自主知识产权、技术先进、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好、可实施或未来即可开展实施的科技成果,具有孵化衍生科技型企业能力。建立起与高校、科研院所和企业合作的长效机制,与企业开展成果转化合作。
(三)具有开展研发、试验、服务等所必需的条件和设施。
(四)具有结构较为合理、人员基本稳定、研发能力较强的人才团队。
(五)具有持续的经费投入和一定的公共研发服务能力。
第八条扶持政策。择优推荐申报国家、省级科技计划项目。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支持科技创新平台及新型研发机构申报市级科技计划项目、市级院士专家工作站。择优推荐符合条件的市级科技创新平台及新型研发机构申报云南省重点实验室、省技术创新中心、省野外科学观测研究站等创新平台及省级新型研发机构。
第九条申报与认定程序
(一)科技创新平台及新型研发机构依托单位填写申请书,经归口管理部门初审推荐至市科技局。中央、省属驻丽单位直报市科技局。
(二)市科技局依据科技创新平台及新型研发机构申报要求和条件,组织专家评审,符合条件的,经公示无异议后报局务会、局党组审议,审议通过后认定为市级科技创新平台及新型研发机构。
第十条市科技局给予科技创新平台及新型研发机构命名并授牌。
第十一条对科技创新平台及新型研发机构实行动态管理,市科技局每三年对科技创新平台及新型研发机构建设情况开展评价。评价不通过将予摘牌。
第十二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市科技局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