丽江市科技局科技计划项目验收工作规程

来源:丽江市科技局          2022-05-30 10:16:00

丽江市科技局关于印发科技计划项目验收工作规程(试行)的通知

丽科发〔2018〕22 号

各县(区)科技主管部门、局各科室、中心、情报所:

《丽江市科技局科技计划项目验收工作规程(试行)》已经2018年11月29日丽江市科技局第7次局务会、2018年12月5日第14次局党组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丽江市科学技术局

2018年12月25日

丽江市科技局科技计划项目验收工作规程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丽江市科技局(以下简称“市科技局”)科技计划项目的验收管理工作,提高科技资金使用效益,确保科技计划执行效果和绩效目标,根据《云南省科技厅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试行)》《云南省科技计划项目资金管理办法(试行)》《云南省科技厅科技计划项目验收工作规程》《丽江市企业技术研究与开发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丽江实际,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本规程适用于丽江市科技计划项目资金支持方式为事前资助的项目。

第三条 本规程适用于2018年1月1日以后结题的市级科技计划项目。

第四条 项目验收管理工作要充分发挥各级项目验收机构、专家等的咨询、参谋和服务作用,提高社会参与度,使项目验收管理工作及时、规范。

第五条 项目验收管理工作必须坚持突出重点、分类指导、讲求实效的原则,建立科学客观的评价机制,做到公平、公正、公开,保证验收工作的严肃性和科学性。

第六条 项目验收管理工作所需经费列入市科技局年度科技管理业务费预算,按实际支出列支。

第二章 验收责任主体与职责

第七条 项目验收管理工作中的责任主体分为四类:

(一)市科技局

(二)市科技局项目分管业务科室

(三)项目验收机构

(四)项目承担单位

第八条 市科技局的基本职责是:

(一)研究制定项目验收管理相关制度;

(二)负责项目验收工作的管理、监督和评价;

(三)对受委托的项目验收机构进行分类指导、监督和管理;

(四)督促、指导和参与项目验收机构按项目验收工作计划组织完成项目验收;

(五)根据项目验收结果,印制和发放项目验收证书;

(六)协调解决项目验收管理工作中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 市科技局项目分管业务科室的基本职责是:

(一)按市科技局年度项目验收工作计划,制定本科室年度项目验收工作计划,明确本科室项目验收工作负责人、责任人;

(二)按本科室年度项目验收工作计划,督促、指导项目承担单位编报项目验收申请材料;

(三)负责对项目验收申请材料进行初审,签署科室审核意见;

(四)参与项目验收;

(五)负责跟踪、监督本科室由市科技局委托县(区)科技行政管理部门组织验收的项目验收结果;

(六)负责归档本科室项目验收材料。

第十条 项目验收机构的基本职责是:

(一)受市科技局委托,做好项目验收工作的组织、管理和服务;

(二)参照本规程,研究制定本机构项目验收管理工作的相关制度;

(三)按市科技局年度项目验收工作计划,制定本机构年度项目验收工作计划,明确本机构项目验收工作负责人、责任人;

(四)结合项目分管业务科室的初审意见进行材料审查,及时按批次编报项目验收工作计划报市科技局主管领导审批;

(五)负责按市科技局项目验收工作计划批复,组织完成项目验收,及时按批次编报项目验收工作总结;

(六)及时公开公示相关验收工作信息,做好信用记录;

(七)督促项目实施单位按要求完善验收材料,负责整理汇总项目验收材料,送相关项目分管业务科室存档。

第十一条 项目承担单位的基本职责是:

(一)负责编制项目验收材料,按时提交项目验收申请;

(二)对项目验收材料的完备性、规范性、数据真实性负责;

(三)负责准备验收现场,配合项目验收;

(四)负责归档本单位项目验收材料。

第三章 验收方式及内容

第十二条 项目验收方式:

(一)实地考核验收:组织专家对实施现场进行核查,召开会议对任务完成情况进行量化评价,形成验收综合意见。

(二)会议验收:组织专家以集中会议形式对任务完成情况进行量化评价,形成验收综合意见。

第十三条 项目验收组织按市科技局项目立项支持额度实行分类管理:

(一)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的项目:市级财政资金安排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的项目,由市科技局组织专家进行会议验收。

(二)10万元以下(不含10万元)的项目:市级财政资金安排10万元以下(不含10万元),项目推荐部门为县(区)科技行政管理部门的项目,由市科技局委托县(区)科技行政管理部门组织验收,验收工作完成后,报送项目验收工作总结材料到市科技局。

(三)市级财政资金安排5万元以上(不含5万元)的项目,推荐部门为市直部门或驻丽部门的项目,由市科技局组织验收;市级财政资金安排5万元以下(含5万元)的项目,推荐部门为市直部门或驻丽部门的项目,结题后3个月内报送项目实施情况结题报告,并由推荐部门提出初审意见,对应业务科室提出审查审核意见。

第十四条 项目验收材料目录:

(一)丽江市科技计划项目验收申请书;

(二)项目合同书(项目计划任务书);

(三)项目执行情况总结报告;

(四)技术报告或研究报告 ;

(五)项目资金预算书(原件复印件);

(六)项目资金决算书;

(七)科技计划项目经费支出台账;

(八)项目资金支出明细账(凭证、发票);

(九)提交年度审计报告(重大项目应当提供会计师事务所的专项审计报告);

(十)设备购置、租赁、技术引进、外协等协议合同;

(十一)相关附件(项目产品获得相关职能部门颁发的批准证书、批件;有资质机构出具的检测、测试报告;技术合同登记号等附件)。

第十五条 项目验收的主要内容有:

(一)项目合同书规定的研究开发内容和技术经济指标的完成情况;

(二)项目知识产权(包括技术标准)的获得、保护和管理情况;

(三)项目资金使用的合理性、规范性;

(四)项目验收材料的完备性、规范性;

(五)项目组人员履职情况和人才培养情况;

(六)项目执行的总体质量和效益。

第十六条 项目验收应成立验收专家组,项目验收组织单位根据项目的类型、从验收项目所属行业或相关领域来选取专家(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相关专家)。验收专家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具有良好职业道德,作风正派,坚持原则,责任心强。专家组由相关专业学科技术、经济、财务、管理等方面专家5-7人组成,其中财务专家1-2名。

第十七条 项目验收专家组职责:

(一)认真审阅项目验收材料;

(二)听取项目承担单位汇报,向项目承担单位提问质疑,必要时对现场进行核查;

(三)对照项目合同书,对项目任务和目标完成情况、资金使用情况以及项目执行的总体质量和绩效等方面作出客观、公正的评价,形成专家组意见和结论;

(四)对项目验收材料负有保密责任。

第十八条 项目验收实行回避制度,与项目承担单位、参加单位及其他有利害关系的人员不能作为验收专家参与验收工作。

第十九条 项目验收评价采取定性与定量评价相结合的方式。项目验收结论分为“通过验收”和“不通过验收”。

通过验收的项目按综合评价标准(附件1)确定评价等级,经公示无异议后办理验收证书。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通过验收:

(一)未按项目合同书规定完成预定的目标、任务的;

(二)实施过程中出现重大问题,未能解决和做出说明,或研究开发过程及结果等存在纠纷尚未解决的;

(三)预算执行和调整不符合规定,或财政资金使用不符合规定要求的;

(四)提供虚假验收材料的;

(五)其他不符合通过验收情形的。

第四章 验收程序

第二十条 项目承担单位在项目执行期满3个月内准备项目验收申请材料,提交项目验收申请。如在合同规定的时间内未完成计划任务,3个月内不能进行验收的,项目实施单位应向市科技局提出延迟验收的申请报告。

第二十一条 市项目分管业务科室或项目验收机构对项目验收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审查验收申请材料完备性、规范性,项目合同书规定的研究开发内容和技术经济指标完成情况,签署部门或机构审核意见。对不同意项目验收申请的,提出存在的主要问题,项目承担单位在15个工作日内补充完善相关材料并再次提交项目验收申请。

第二十二条 项目验收申请初审通过的项目,项目承担单位按项目验收材料目录要求准备好纸质件一式6份,提交至项目验收机构。

第二十三条 项目验收机构受理项目承担单位提交的纸质验收材料,对验收材料的完备性、规范性进行形式审查,签署审查意见。

第二十四条 经形式审查合格的项目,及时按批次编报项目验收工作计划报市科技局主管领导审批,签署审查意见。市科技局对项目验收机构编报的项目验收工作计划和丽江市科技计划项目验收申请材料进行审核通过后,项目验收机构按照项目验收工作计划,组织完成项目验收。

第二十五条 项目验收完成后,项目验收结果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的,市科技局对通过验收的项目制作项目验收证书原件(各项目一式1份),发放到项目承担单位。项目承担单位应在项目通过验收后的15天内,及时办理验收证书的有关手续,并完善相关材料。

第二十六条 项目验收归档材料包括:丽江市科技计划项目验收申请书、项目验收证书复印件、装订成册的项目验收材料各一式2份。

第五章 监督与处置

第二十七条 市科技局负责监督检查项目验收情况,跟踪检查验收组织、专家履职等情况。

第二十八条 对不符合相关规定终止实施的项目,市科技局向承担单位下达终止通知,收回尚未使用和使用不符合规定的财政经费。

对承担单位拒不退回经费的,市科技局通过司法途径收回财政经费。

第二十九条 项目验收不通过的,项目验收机构向项目承担单位发出《项目验收整改通知书》,整改期限一般不超过3个月。整改完毕后,项目承担单位可重新提交项目验收申请,再次申请组织项目验收工作。第二次项目验收仍不通过的,或者整改通知发出之日起3个月未重新提出申请的,项目自动予以终止。

第三十条 项目验收过程中,市科技局项目验收机构等工作人员如有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或者干扰验收工作的,将分别视情节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 参与验收的项目实施单位,弄虚作假、提供虚假验收材料的,取消参与项目验收的资格,纳入诚信管理,记入丽江市科技计划项目失信记录名单,并按有关规定追究其责任。

第三十二条 验收专家有弄虚作假、徇私舞弊或玩忽职守等行为的,一经查实,取消参与项目验收工作的资格,纳入诚信管理,记入丽江市科技计划项目失信记录名单。

第三十三条 参加验收的项目验收机构及有关工作人员未经允许擅自披露、使用,或者向他人提供和转让被验收项目技术的,依据有关规定追究其责任;涉及国家技术秘密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和《科学技术保密规定》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受市科技局委托的其他科技管理机构参照本规程执行。

第三十五条 本规程由市科技局负责解释。

附件:

1.项目验收综合评价标准一览表

2.项目验收技术专家评议打分表

3.项目验收财务专家打分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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