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修订后的《丽江市地震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2025年11月25日印发的《丽江市地震应急预案(2025年修订)》(丽政办发〔2025〕34号)同时废止。
2026年5月25日
(本文有删减)
丽江市地震应急预案
一、总则
(一)总体要求
(二)编制依据
(三)适用范围
(四)工作原则
(五)灾害分级
二、组织指挥体系
(一)丽江市抗震救灾指挥机构
(二)各县(区)抗震救灾指挥机构
三、分级应对
(一)应对原则
(二)响应分级、启动和终止
四、应急处置
(一)信息报送
(二)先期处置
(三)响应行动
五、恢复重建
(一)灾害调查评估
(二)过渡性安置和恢复重建
六、其他地震事件应急处置
(一)邻州(市)地震波及事件的应急处置
(二)其他省(区、市)、州(市)地震事件的应急处置
(三)应急备震事件
(四)地震传言事件
七、应急准备
(一)预案建设与管理
(二)监测预报
(三)宣传教育、培训与演练
(四)救援队伍建设
(五)应急物资储备
(六)应急资金保障
(七)避难场所建设与管理
(八)指挥平台建设
(九)地震战备值班
(十)应急准备督导指导
八、附则
(一)奖励与惩罚
(二)名词解释
(三)预案解释
(四)预案实施时间
一、总则
(一)总体要求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防灾减灾救灾工作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坚持总体国家安全观,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坚持底线思维、极限思维,坚持以防为主、防抗救相结合,坚持常态减灾和非常态救灾相统一,从注重灾后救助向注重灾前预防转变,从应对单一灾种向综合减灾转变,从减少灾害损失向减轻灾害风险转变,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及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工作要求,全面筑牢防的基础,切实提升救的能力,扎实做好战的准备,依法、科学、高效、有序处置地震灾害,最大限度减少人员伤亡,减轻经济损失,全力维护经济社会大局稳定,为丽江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提供高水平安全保障。
(二)编制依据
《国家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家地震应急预案》、《云南省防震减灾条例》、《云南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云南省地震应急预案》等。
(三)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丽江市境内发生地震灾害,以及毗邻州(市)、县(市、区)发生地震灾害波及丽江市的应对处置工作。
(四)工作原则
抗震救灾工作坚持党委领导、政府负责,部门联动、军地联合,分级负责、属地为主,资源共享、快速反应的工作原则。
地震灾害发生后,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单位立即自动按照职责分工和预案开展先期处置,严格落实省委、省政府“1小时内各级指挥系统要全面运行、2小时内应急救援队伍要全面派出、3小时内救援工作要全面展开”的要求,把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放在第一位,及时解决灾区断路、断网、断电、断水等问题,全力抢通保通“生命线”,统一调配力量装备、统一组织应急处置、统一管控现场秩序,确保快速启动响应、快速调派力量、快速调拨款物、快速发布信息。
(五)灾害分级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地震灾害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一般四级。
1.特别重大地震灾害是指造成200人以上死亡(含失踪)或特别重大经济损失的地震灾害。
2.重大地震灾害是指造成30人以上、20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重大经济损失的地震灾害。
3.较大地震灾害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造成较大经济损失的地震灾害。
4.一般地震灾害是指造成1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一定经济损失的地震灾害。
二、组织指挥体系
(一)丽江市抗震救灾指挥机构
1.市抗震救灾指挥部
市抗震救灾指挥部是丽江市防震减灾救灾工作常态化指挥机构,在省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指导和市委、市政府领导下,负责全市防震减灾、抗震救灾及恢复重建等工作;指导各县(区)抗震救灾指挥部做好辖区内防震减灾、抗震救灾及恢复重建等工作;完成省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和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
2.市抗震救灾指挥部组成
指挥长:市人民政府分管地震工作的副市长。
副指挥长:市人民政府有关副秘书长、市应急管理局局长、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局长、市地震局局长、市消防救援局局长、丽江消防救援机动支队支队长等。
成员单位:市委宣传部、市委社会工作部、市委网信办、市政府办公室、市发展改革委(市能源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教育体育局、市科技局、市民族宗教局、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司法局、市财政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农业农村局、市水务局、市商务局、市文化和旅游局、市卫生健康委(市疾控中心)、市应急管理局、市审计局、市外办、市国资委、市市场监管局、市广电局、市林草局、市统计局、市国动办、市粮食和储备局、市地震局、市政府新闻办、古城保护管理局、玉龙雪山管委会、泸沽湖管理局、老君山管理局、团市委、市红十字会、市供销社、市水文水资源局、丽江机场、丽江火车站、丽江海关、丽江公路局、省滇中引水建管局丽江分局、市消防救援局、丽江消防救援机动支队、市气象局、省地震局丽江地震监测中心站、中国人民银行丽江市分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丽江监管分局、丽江供电局、市信息通信建设管理办公室、中国移动丽江分公司、中国电信丽江分公司、中国联通丽江分公司、中国铁塔丽江分公司等。
3.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
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市应急管理局,承担市抗震救灾指挥部日常工作,负责组织、协调、指导、监督全市防震减灾救灾及灾后恢复重建等具体工作,推动市抗震救灾指挥部成员单位和县(区)抗震救灾指挥部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防震减灾救灾的决策部署和省委、省政府以及市委、市政府的工作要求,研究制定防震减灾救灾政策和措施,推动防震减灾救灾体制机制建设,协调解决防震减灾救灾重大事项,完成市委、市政府和市抗震救灾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任务。
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设主任1名,由市应急管理局局长兼任;设副主任4名,分别由市应急管理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地震局、市消防救援局各1名分管副局长担任。
4.市较大以上地震灾害抗震救灾应急指挥机构
较大以上地震灾害发生后,市抗震救灾指挥部立即完成“平急转换”,自动转为市级抗震救灾应急指挥机构,并在市委、市政府统一领导下,成立由市、县两级抗震救灾指挥机构联合组成的“丽江市××·××(日期)××(地名)×.×级地震抗震救灾前方联合指挥部”(以下简称市前方联合指挥部),设立“丽江市××·××(日期)××(地名)×.×级地震抗震救灾后方指挥部”(以下简称市后方指挥部)。
总指挥:通常由市长担任,领导指挥抗震救灾全面工作。
副总指挥:通常由常务副市长担任,协助总指挥领导指挥抗震救灾全面工作。
市后方指挥部指挥长:通常由常务副市长担任,在总指挥领导下,具体负责后方统筹协调工作。
市前方联合指挥部指挥长:通常由市抗震救灾指挥部指挥长(分管地震工作的副市长)担任,在总指挥、副总指挥领导下,具体负责现场指挥工作。
必要时,由市委、市政府决定成立更高层级的市级抗震救灾应急指挥机构。
市后方指挥部:负责统筹全市应急资源,为前方提供不间断的支援和保障,下设统筹调度组、服务保障组、新闻宣传组等3个工作组,后方指挥部设在市应急管理局(市应急指挥中心),备用指挥部设在市国防动员办公室。若主城区在高烈度地震作用下,无法确定房屋是否安全时,则于市政广场集结。
市前方联合指挥部:负责灾区现场抗震救灾力量的统一领导、指挥和协调,下设综合协调组、抢险救援组、群众安置组、交通运输组、通信保障组、电力保障组、供水供气组、物资保障组、医疗防疫组、善后处置组、新闻宣传组、社会治安组、监测预警和灾损评估组、涉外和涉港澳台事务组、恢复重建组、后勤保障组等16个工作组。
工作组组成部门和单位除市抗震救灾指挥部成员单位外,可根据抗震救灾工作实际需要增补。抗震救灾工作全面转入恢复重建阶段后,应急指挥机构按程序解散。
特别重大、重大地震灾害发生后,完成“平急转换”的市抗震救灾指挥部以及前方联合指挥部、后方指挥部严格履行属地责任,开展先期处置工作。同时,按照扁平化管理要求,市抗震救灾应急指挥机构整体嵌入省级抗震救灾指挥体系,接受统一指挥,服从统一调度,协同省抗震救灾指挥部,组建由省、市、县三级抗震救灾指挥机构联合构成的“云南省××·××(日期)××(地名)×.×级地震抗震救灾前方联合指挥部”,统筹推进抗震救灾各项工作。
较大地震灾害发生后,市抗震救灾应急指挥机构领导指挥全市抗震救灾各项工作。
(二)各县(区)抗震救灾指挥机构
各县(区)人民政府根据属地实际,按照“上下基本对应”的原则,设立抗震救灾常态化指挥机构和抗震救灾应急指挥机构,负责统一领导、指挥和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防震减灾救灾及灾后恢复重建等工作;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以及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工作要求,配合协助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及其工作组开展工作。
三、分级应对
(一)应对原则
1.发生特别重大、重大地震灾害,由省人民政府负责应对,市人民政府履行属地责任开展先期处置工作。市前方联合指挥部后勤保障组统筹灾区县(区)做好省前方联合指挥部搭建、办公、生活等服务保障;其他工作组自动并入省级对应工作组开展工作;市后方指挥部各工作组按照任务分工对接省后方指挥部各工作组,并按照市委、市政府工作要求开展工作。
2.发生较大地震灾害,由市人民政府负责应对。
3.发生一般地震灾害,由灾区县(区)人民政府负责应对,市抗震救灾指挥部视情派出工作组,指导灾区政府开展抗震救灾,帮助协调救援力量支援抗震救灾。
4.当地震灾害超出县(区)人民政府应对能力时,灾区政府提出申请,由市人民政府提级应对。
5.地震灾害涉及跨州(市)级行政区域的,超出市政府应对能力的地震灾害,在做好先期处置的同时,报请省级层面协调支持或组织应对,并在省委、省政府和省抗震救灾指挥部的统一领导、指挥下,组织开展抗震救灾工作。
(二)响应分级、启动和终止
市级地震灾害应急响应分为一级、二级、三级。
1.响应启动
市级层面根据震情、灾情综合研判,确定是否启动应急响应。市委、市政府授权由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副指挥长、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主任(市应急管理局局长)决定并宣布启动响应级别,同时报告市委、市政府,通报有关成员单位和市前方联合指挥部、后方指挥部及灾区党委、政府,并按程序向社会公布。
(1)一级响应
初判市内发生特别重大地震、重大地震灾害或6.0级以上地震,启动一级响应。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在省抗震救灾指挥部的领导下开展地震应急救援工作。
(2)二级响应
初判市内发生较大地震灾害或5.0—5.9级地震,启动二级响应。市抗震救灾指挥部领导灾区抗震救灾各项工作。
(3)三级响应
初判市内发生一般地震灾害或4.5—4.9级地震,启动三级响应。在市抗震救灾指挥部的指导下,由县(区)抗震救灾指挥部领导指挥灾区抗震救灾各项工作。
发生4.5级以下地震,由各县(区)抗震救灾指挥部负责灾区地震应急处置工作。市抗震救灾指挥部视情派出工作组到灾区进行指导。
灾区县(区)人民政府应结合本地实际,确定本级地震应急响应分级标准。
2.响应调整
启动应急响应后,按照“谁启动谁调整”的原则,视灾情发展情况或者上级响应启动情况及时进行相应调整,避免响应不足或者响应过度。
3.终止响应
当抢险救灾工作基本结束、紧急转移安置工作基本完成、地震次生灾害基本消除,以及交通、电力、通信和供水等公共基础设施基本抢通、灾区社会秩序基本恢复后,按照“谁启动、谁终止”的原则,及时终止应急响应。
四、应急处置
按照1小时内各级指挥系统要全面运行、2小时内应急救援队伍要全面派出、3小时内救援工作要全面开展的要求,组织开展抗震救灾工作。
(一)信息报送
1.叫应叫醒
市内发生预警震级4.5级及以上地震时,市地震局分别于10分钟内、15分钟内向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相关领导及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报告地震初步测定信息和正式测定信息;发生预警震级5.5级及以上地震时,省级“5618”紧急叫应叫醒机制自动触发,向地震烈度6度及以上区域地震应急响应“关键人”发送地震“必达信”;市委总值班室、市政府总值班室、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15分钟内完成市级“关键人”的电话叫应叫醒,确保信息直达有关责任人。
2.震情速报
市内发生4.0级以上地震、省内及周边50公里范围内发生5.0级以上地震后,市地震局迅速核实地震发生时间、地点、震级、震源深度等速报参数测定数据,15分钟内上报市委、市政府和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及时续报有关情况,并向社会公开发布震情信息。
3.灾情报告
(1)地震灾害发生后,灾区乡镇(街道)、村(社区)等基层组织立即设法向上级报告初步灾情。灾区党委、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单位立即收集了解灾情,20分钟内将灾情初核情况向上级党委、政府和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报告,情况紧急时可越级上报,后再逐级报告。
(2)市抗震救灾指挥部成员单位及时收集、汇总本系统、本行业灾情信息及应急处置情况,分析评估救灾需求,20分钟内报前方联合指挥部、后方指挥部各工作组牵头单位,牵头单位汇总信息并报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
(3)市地震局对地震灾情进行快速预评估,提出地震应急处置辅助决策建议,及时报告市委、市政府和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
(4)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迅速组织力量开展灾情收集、汇总和研判,1小时内上报市委、市政府和省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并及时共享至各成员单位。
(二)先期处置
地震灾害发生后,灾区党委、政府和市抗震救灾指挥部有关成员单位,按照本地区、本部门地震应急预案或应急处置工作方案,立即组织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1.灾区层面
(1)灾区各级领导干部立即到岗到位,组织行政区域内力量,以抢救生命为首要任务,开展人员搜救。发动基层干部群众开展自救互救,初步排查和上报人员伤亡、房屋倒塌和基础设施受损情况。在通信、交通中断等极端情况下,设法派出人员向上级传递灾情信息。
(2)迅速调派本地消防救援、医疗救治、基层救援等力量开展人员搜救和医疗救治。
(3)紧急开放应急避难场所,设立临时安置点,转移和安置受灾群众。
(4)紧急调拨本级救灾款物,保障受灾群众基本生活。
(5)组织力量摸排并初步抢修交通、电力、通信、供水、供气、医疗机构和广播电视等关键基础设施。
(6)实施必要的交通管制,确保救援通道畅通。
(7)加强重点目标、重要场所守卫和灾区治安管理。
(8)及时提出需上级支援的应急措施建议。
(9)按照市委、市政府和市抗震救灾指挥部的安排部署,做好相关工作。
2.市级层面
(1)市地震局迅速组织震情会商研判,做好地震监测预报预警,提出抗震救灾工作建议。
(2)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迅速调度了解灾情,指导灾区做好先期处置工作,视情启动市级地震应急响应,调派救援队伍,集结支援力量进入战备状态。
(3)在通信、交通中断等极端情况下,市消防救援局、丽江消防救援机动支队携带通信、侦察装备,快速突进灾区,核查、收集、上报灾情信息,并组织开展早期抢险救援。
(4)市前方联合指挥部指挥长视情带领市应急管理局、市地震局、省地震局丽江地震监测中心站工作人员、专家和16个前方工作组赶赴灾区。市后方指挥部指挥长和3个后方工作组视情进驻市后方指挥部开展工作。
(5)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各成员单位按照本单位地震应急预案或应急处置工作方案,迅速启动应急响应,组织本系统、本行业开展抗震救灾工作。
(三)响应行动
1.一级应急响应行动
一级应急响应时,在省抗震救灾指挥部的领导下开展抗震救灾工作。
(1)震后30分钟内,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副指挥长、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主任(市应急管理局局长)决定并启动市级地震灾害一级应急响应。
(2)经按程序报审后,市委、市政府及有关职能部门及时向省委、省政府及本系统上级单位报告震情、灾情和抗震救灾工作开展情况,并按照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领导工作要求,统筹协调指挥各方力量做好抗震救灾全面工作,视情请求省级有关部门和单位及邻近州(市)人民政府给予支援。
(3)总指挥(市长)全面领导全市抗震救灾工作,待省指挥部领导抵达灾区后,接受统一领导。市后方指挥部指挥长(常务副市长)负责后方抗震救灾工作的组织、指挥和协调,在省、市前方联合指挥部指挥长到达灾区前,代行调度应急处置、调派救援力量、调拨救灾物资等职责,同时加强与省后方指挥部的汇报对接。市前方联合指挥部指挥长(分管地震工作的副市长)负责现场抗震救灾工作的组织、指挥和协调,待省前方联合指挥部领导抵达灾区后,接受统一领导。
(4)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加强与灾区党委、政府,市公安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消防救援局、丽江消防救援机动支队、驻丽部队等部门和单位协调联动,视情调派力量和侦察设备,开展灾情侦察核查,持续将灾情信息汇总上报市委、市政府和市抗震救灾指挥部。
(5)震后1小时内,市后方指挥部各工作组(以下简称后方××工作组)立即赶赴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集中办公,按职责任务开展抗震救灾工作。市抗震救灾指挥部统筹调派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专业救援力量、航空救援力量、医疗卫生救援队伍、社会应急力量等梯次、有序进入灾区开展抗震救灾工作,加强与驻丽部队的协调联动,提出抗震救灾兵力需求,视情报请省抗震救灾指挥部调派支援力量。各救援队伍进入灾区后,接受省前方联合指挥部或市前方联合指挥部的统一领导指挥。
(6)市地震局迅速组织震情会商研判,做好地震监测预报预警,及时通报震情,提出抗震救灾工作建议。
(7)震后2小时内,总指挥迅速赶赴灾区,组织指挥抗震救灾。市政府办公室牵头组织做好总指挥及其随行人员出行保障。市前方联合指挥部各工作组(以下简称前方××工作组)牵头单位负责组织本工作组成员先行抵达灾区。
(8)在省前方联合指挥部到达前,市前方联合指挥部统筹开展工作;省前方联合指挥部到达后,市前方联合指挥部各工作组自动并入省前方联合工作组开展工作。
(9)前方联合指挥部组织指挥灾情摸排、人员搜救、医疗救治、受灾群众安置、次生灾害防范处置、社会秩序维护、基础设施抢修、宣传引导、灾情发布和应急恢复等工作。
(10)前方后勤保障组负责前方联合指挥部的选址、搭建,做好交通运输、通信保障、电力供应、供排水、防洪防雷、安全保密、医疗救治、疫情防控、生活保障等工作。
(11)前方新闻宣传组统一组织发布震情、灾情和抗震救灾信息,指导做好抗震救灾宣传报道工作,积极引导舆论。
(12)前方医疗防疫组组织协调医疗卫生救援、红十字救援等队伍支援灾区做好伤病员和受灾群众医疗救治、卫生防疫、心理援助等工作,恢复灾区医疗卫生服务能力和秩序。
(13)前方监测预警和灾损评估组加强震情会商研判,加密地震监测预警,及时通报有关情况,提出应对处置意见建议。开展房屋建筑安全应急评估。做好灾害调查、烈度评定和灾害损失评估。
(14)前方交通运输组按照远端分流、中端管控、近端管制的原则,实施交通管控,确保抗震救灾生命线畅通。做好抗震救灾公路、铁路、水路、航空等交通运输及运力保障,组织抢修受损公路、铁路、水路、机场等交通运输基础设施,做好直升机起降点准备。
(15)前方通信保障组做好应急通信保障,协调中国电信丽江分公司、中国联通丽江分公司、中国移动丽江分公司、中国铁塔丽江分公司等通信运营企业及时抢修受损公网通信设施设备,保障公网畅通。
(16)前方电力保障组及时抢修受损电力设施设备,做好应急供电保障。
(17)前方供水供气组及时抢修受损供水、供气等市政基础设施,做好应急供水、供气保障。
(18)前方物资保障组及时调运急需救灾物资,全力保障受灾群众基本生活和抗震救灾行动。
(19)前方抢险救援组立即在灾区核心入口设立“救援力量接收分配站”,对抵达的救援力量进行统一编号、能力评估与标识分发;根据灾情侦察结果,迅速将灾区划分为“红、黄、绿”3个优先级救援区域(红色为重度危险、急需救援区域,黄色为中度危险、需快速排查区域,绿色为轻微影响、可安置或后续处置区域),确保救援力量能够“到了有人接、接了有任务、任务分缓急”。同步开展重点危险源、重要目标物、重大关键基础设施隐患排查整治与监测预警,严防次生衍生灾害。
(20)前方社会治安组协调加强重要目标警戒和治安管理,预防和打击各种违法犯罪活动,指导做好灾区矛盾纠纷化解和法律服务工作,维护社会稳定。
(21)前方联合指挥部做好支援力量救援任务分配及服务保障工作。
(22)后方新闻宣传组及时组织召开新闻发布会,并建立定时发布机制,第一时间回应社会关切。
(23)后方服务保障组按照市委、市政府工作要求,及时下达地震应急救灾资金,协调调拨救灾物资,全力支持灾区抗震救灾。
(24)前方联合指挥部、后方指挥部加强协调联动,按职责分工做好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领导同志和国务院、省抗震救灾指挥部工作组来丽的服务保障工作。
(25)完成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及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2.二级应急响应行动
二级应急响应时,在市抗震救灾指挥部领导下全面开展抗震救灾工作。
(1)震后30分钟内,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副指挥长、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主任(市应急管理局局长)决定并启动市级地震灾害二级应急响应。
(2)总指挥(市长)全面领导抗震救灾工作。市后方指挥部指挥长(常务副市长)负责后方抗震救灾工作的组织、指挥和协调,在市前方联合指挥部指挥长到达灾区前,代行调度应急处置、调派救援力量、调拨救灾物资等职责。市前方联合指挥部指挥长(分管地震工作的副市长)负责现场抗震救灾工作的组织、指挥和协调。
(3)经按程序报审后,市委、市政府及有关职能部门及时向省委、省政府及本系统上级单位报告震情、灾情和抗震救灾工作开展情况,按照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领导工作要求,统筹协调指挥各方力量做好抗震救灾全面工作。
(4)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加强与灾区党委、政府,市公安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消防救援局、丽江消防救援机动支队、驻丽部队等部门和单位协调联动,视情调派力量和侦察设备,开展灾情侦察核查,持续将灾情信息汇总上报市委、市政府和市抗震救灾指挥部。
(5)震后1小时内,市抗震救灾指挥部统筹调派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专业救援力量、航空救援力量、医疗卫生救援队伍、社会应急力量等梯次、有序进入灾区开展抗震救灾工作,加强与驻丽部队的协调联动,提出抗震救灾兵力需求,视情报请省抗震救灾指挥部调派支援力量。各救援队伍进入灾区后,接受市前方联合指挥部的统一领导指挥。
(6)市地震局迅速组织震情会商研判,做好地震监测预报预警,及时通报震情,提出抗震救灾工作建议。
(7)震后2小时内,总指挥视情赶赴灾区,组织指挥抗震救灾,市政府办公室牵头组织做好总指挥及其随行人员出行保障。市后方指挥部各工作组成员迅速赶赴市后方指挥部到岗就位、集中办公,组织、指挥后方抗震救灾行动。市抗震救灾指挥部指挥长(分管地震工作的副市长)率市前方联合指挥部及其工作组赶赴灾区,组织指挥抗震救灾。有关成员单位分别派出工作人员赶赴灾区,参与抗震救灾工作。
(8)前方联合指挥部组织指挥灾情摸排、人员搜救、医疗救治、受灾群众安置、次生灾害防范处置、社会秩序维护、基础设施抢修、宣传引导、灾情发布和应急恢复等抗震救灾工作,及时收集上报灾情信息和抗震救灾工作进展情况。
(9)前方后勤保障组负责市前方联合指挥部的选址、搭建,做好交通运输、通信保障、电力供应、供排水、防洪防雷、安全保密、医疗救治、疫情防控、生活保障等工作。
(10)前方新闻宣传组统一组织发布震情、灾情和抗震救灾信息,指导做好抗震救灾宣传报道工作,积极引导舆论。
(11)前方医疗防疫组组织协调医疗卫生救援、红十字救援等队伍支援灾区做好伤病员和受灾群众医疗救治、卫生防疫、心理援助等工作,恢复灾区医疗卫生服务能力和秩序。
(12)前方监测预警和灾损评估组加强震情会商研判,加密地震监测预警,及时通报有关情况,提出应对处置意见建议。
(13)前方交通运输组做好抗震救灾公路、铁路、水路、航空等交通运输及运力保障,组织抢修受损公路、铁路、水路、机场等交通运输基础设施。
(14)前方通信保障组做好应急通信保障,协调中国电信丽江分公司、中国联通丽江分公司、中国移动丽江分公司、中国铁塔丽江分公司等通信运营企业及时抢修受损公网通信设施设备,保障公网畅通。
(15)前方电力保障组及时抢修受损电力设施设备,做好应急供电保障。
(16)前方供水供气组及时抢修受损供水、供气等市政基础设施,做好应急供水、供气保障。
(17)前方物资保障组及时调运急需救灾物资,全力保障受灾群众基本生活和抗震救灾行动。
(18)前方联合指挥部做好支援力量救援任务分配及服务保障工作。前方抢险救援组立即在灾区核心入口设立“救援力量接收分配站”,对抵达的救援力量进行统一编号、能力评估与标识分发;按照“红、黄、绿”分区原则(红色为重度危险、急需救援区域,黄色为中度危险、需快速排查区域,绿色为轻微影响、可安置或后续处置区域)分配救援任务。同步开展重点危险源、重要目标物、重大关键基础设施隐患排查整治与监测预警,严防次生衍生灾害。
(19)前方社会治安组协调加强重要目标警戒和治安管理,预防和打击各种违法犯罪活动,指导做好灾区矛盾纠纷化解和法律服务工作,维护社会稳定。
(20)后方新闻宣传组及时组织召开新闻发布会,并建立定时发布机制,第一时间回应社会关切。
(21)后方服务保障组按照市委、市政府工作要求,及时下达地震应急救灾资金,协调调拨救灾物资,全力支持灾区抗震救灾。
(22)前方联合指挥部、后方指挥部加强协调联动,按职责分工做好省委、省政府领导同志和省抗震救灾指挥部工作组来丽的服务保障工作。
(23)完成省委、省政府及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3.三级应急响应行动
三级应急响应时,在市抗震救灾指挥部的指导下,由各县(区)抗震救灾指挥部领导灾区抗震救灾工作。
(1)震后30分钟内,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副指挥长、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主任(市应急管理局局长)决定并启动市级地震灾害三级应急响应。
(2)市地震局迅速组织震情会商研判,做好地震监测预报预警,及时通报震情,提出抗震救灾工作建议。
(3)震后1小时内,灾区县(区)党委、政府全面负责并统筹做好灾情摸排、人员搜救、医疗救治、受灾群众安置、次生灾害防范处置、社会秩序维护、基础设施抢修、宣传引导、灾情发布和应急恢复等抗震救灾工作,及时收集上报灾情信息和抗震救灾工作进展情况。
(4)震后2小时内,市抗震救灾指挥部指挥长(分管地震工作的副市长)视情率市财政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应急管理局、市地震局等部门和单位主要负责同志组成的市级工作组,赶赴灾区指导抗震救灾工作。
(5)市抗震救灾指挥部根据灾区县(区)需求,调派抢险救援力量、调运救灾物资支援抗震救灾。
(6)市财政局会同市应急管理局按照市委、市政府工作要求,及时下达地震应急救灾资金,全力支持灾区抗震救灾工作。
(7)市应急管理局会同市粮食和储备局,根据灾区需求及时调运急需救灾物资,全力保障受灾群众基本生活和抗震救灾运行。
(8)市住房城乡建设局指导灾区党委、政府,做好房屋建筑安全应急评估和市政基础设施应急抢险抢修。
(9)市应急管理局会同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地震局等有关涉灾部门和单位指导协助灾区做好灾害损失评估。
(10)完成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4.应急处置措施
地震灾害事件发生后,根据震情、灾情等实际,视情采取以下应急处置措施:
(1)紧急叫应叫醒。按照《丽江市地震灾害应急响应流程》,通过短信和电话等方式,叫应叫醒地震应急响应“关键人”。
(2)灾情信息收集。统筹组织涉灾地区及市直行业主管部门、灾区地震应急第一响应人队伍做好灾情信息的收集、汇总和上报。必要时通过广播、电视、网络等多渠道多方式,动员社会各方力量参与灾情信息收集。
(3)人员排查搜救。组织、指导灾区开展自救互救,根据灾情需要,及时调派市级消防救援队伍、安全生产和矿山应急救援队伍、工程抢险救援队伍,协调灾区及周边驻守的人民解放军、武警部队、预备役和民兵,调配大型机械设备、破拆顶撑工具和生命探测仪等专业救援装备设备,赶赴灾区开展拉网式排查和人员搜救工作。
(4)医疗救治救助。组织医疗救援队伍赶赴灾区抢救伤员,必要时建立临时医院或医疗点,实施现场救治;加强救护车、医疗器械、药品和血浆的调配,加大对重灾区医疗器械、药品的供应保障;根据需要分流重伤员,实施异地救治;适时对受灾群众和救援人员进行心理疏导和危机干预。
(5)群众转移安置。紧急转移受灾和受威胁群众,及时开放应急避难场所,开设临时安置点,加强安置点安全隐患排查巡查和整治。设立救灾物资集中接收点(库),筹调运送食品、饮用水、衣被、帐篷、活动板房、折叠床和移动厕所等各类救灾物资,按照“六有”(有衣穿、有饭吃、有干净水喝、有安全住所、有学上、生病有医治)要求,全力保障受灾群众基本生活。
(6)遇难人员善后。做好遇难人员善后及家属安抚工作;做好无法确定身份的遇难人员DNA鉴定;组织开展遇难人员悼念活动。
(7)交通运输保障。疏通交通干道,开辟抗震救灾绿色通道,实施交通管制,发布交通管制、通行等通告信息,全力维护交通秩序;组织抢险队伍,调拨、租赁、征用各类运输工具,抢修受损铁路、公路、港口、机场等交通基础设施,全力打通救援生命通道;调配交通运力,全力保障救灾运输需求。
(8)应急通信保障。搭建抗震救灾应急通信保障网络;协调通信运营企业,启用公网应急通信设备,构建公网应急通信网络,全力保障灾区公网应急通信畅通;调集抢险队伍修复受损的通信设施设备,尽快抢通灾区公众通信网络。
(9)电力供应保障。调配应急发电、应急照明等装备设备,做好应急通信电力保障,保障抗震救灾指挥机构、临时安置点、临时医院(医疗点)等重要场所安全用电和照明需求;调集抢险队伍修复受损的电力设施设备,及时恢复灾区电力供应。
(10)水气供应保障。调集抢险队伍及时抢修灾区受损供排水、燃气等重要基础设施,尽快恢复保障功能。
(11)卫生消杀防疫。对饮用水、食品和药品开展监测、巡查和监督,加强灾区卫生消杀和疫情防控,实行重大传染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日报告制度,根据需要及时开展医学检验和疫苗接种,做好死亡动物、医疗废物、生活垃圾和排污排泄物等消毒和无害化处理,严密防范各类传染病疫情的发生和蔓延。
(12)社会治安维稳。加强灾区党政机关、要害部门、金融单位、储备仓库和监狱等重点目标、重要场所的警戒和暴力恐怖袭击事件的防范应对,预防和打击各种违法犯罪活动,指导灾区做好涉灾矛盾纠纷化解和法律服务,全力维护社会稳定。
(13)加强监测预警。组织布设或恢复现场地震观测设施,实时跟踪地震序列活动,密切监视震情发展,对震区及全市震情形势进行研判,加强地震预警服务。加强气象监测研判,密切关注灾区重大气象变化。组织指导地质灾害监测预警。安排专业力量加强空气、水源、土壤污染监测,采取有效措施减轻或消除污染危害。
(14)次生灾害防治与处置。加强次生灾害隐患排查和风险评估,防范因余震和降雨形成的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地裂缝、滚石等造成新的人员伤亡和交通堵塞,组织专家对水库、水电站、公路边坡、桥梁、隧道、航运枢纽、堤坝、堰塞湖等开展险情排查、评估和除险加固,加强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设施、输油气管道、输配电线路、冶炼设施、煤矿、非煤矿山、尾矿库等受损情况排查,及时采取安全防范措施,必要时采取停课停工停产措施,关闭关停受影响景区、厂矿和在建工程,组织转移受威胁人员。组织开展房屋建筑应急评估,按绿、黄、红牌标注房屋建筑可继续使用、暂停使用和严禁使用。
(15)社会力量动员。根据灾情需要,组织动员社会组织和志愿者队伍有序参与抗震救灾工作,统一规范社会组织和志愿者队伍的申报、派遣、管理和服务保障。
(16)新闻宣传报道。适时召开新闻发布会,向社会公布震情、灾情及抗震救灾工作进展情况,及时回应社会关切;加强新闻宣传管理及引导,做好新闻报道工作。
(17)生产生活恢复。加强灾区物价和供给监测,采取必要的干预手段,稳定市场秩序,保障市场供应;指导、帮助灾区积极稳妥做好复学复工复产复市工作。
(18)紧急征用管制。在紧急状况下,依法向公众、企业和社会组织紧急征用急需的物资装备,使用完毕或应对处置结束后及时归还,物资装备被征用或征用后毁损、灭失的,按照“谁征用、谁补偿”原则,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视情对特定区域实行封闭管理,对生产、贸易等经济活动实行临时管制。
(19)灾害损失评估。市地震局组织开展地震烈度、发震构造、地震宏观异常现象、工程结构震害特征、地震地质灾害等调查。灾情稳定后,应急管理部门会同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教育体育、财政、自然资源和规划、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农业农村、水务、文化和旅游、卫生健康、能源、林草、统计、通信管理、地震、消防救援等有关部门和单位,深入调查灾区范围、受灾人口、人员伤亡数量、建构筑物和基础设施破坏程度、社会影响程度、环境影响程度以及地震监测预警、灾害防治能力等情况,开展灾害损失评估。
(20)其他处置措施。根据灾情需要,依法依规采取其他应急处置措施。
五、恢复重建
(一)灾害调查评估
地震应急响应结束后,按照上级统一部署和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的工作要求,组织开展地震灾害调查评估工作,其中,特别重大、重大地震灾害在省人民政府或省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领导下开展调查评估,较大地震灾害由市人民政府或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开展调查评估,一般地震灾害由县(区)人民政府或本级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开展调查评估。
(二)过渡性安置和恢复重建
1.过渡性安置
过渡性安置工作在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统一领导下,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由灾区党委、政府组织实施,市抗震救灾指挥部有关成员单位按照职能职责给予指导和支持。
2.恢复重建规划编制与实施
特别重大、重大地震灾害发生后,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在省委、省政府灾后恢复重建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市委、市政府组建灾后恢复重建工作领导小组,组织编制灾后恢复重建规划,并按规划组织实施或指导实施恢复重建。较大地震灾害发生后,市委、市政府组建灾后恢复重建工作领导小组,组织编制灾后恢复重建规划或恢复生产生活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一般地震灾害发生后,灾区县(区)党委、政府视情组织编制灾后恢复重建规划或恢复生产生活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六、其他地震事件应急处置
(一)邻州(市)地震波及事件的应急处置
邻州(市)地震波及事件,指在我市毗邻州(市)发生的,并且可能波及我市的地震事件。
邻州(市)发生5.0级以上地震后,市地震局迅速分析邻州(市)地震对我市的影响,研判我市境内的最高地震烈度,评估地震可能造成的伤亡损失,及时报告市委、市政府和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视其对我市的影响程度,启动相应等级的应急响应,并按照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工作要求给予受灾县(区)救援力量和款物支援。
(二)其他省(区、市)、州(市)地震事件的应急处置
其他省(区、市)、州(市)发生地震灾害需要我市支援的,按照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的工作要求实施。
(三)应急备震事件
应急备震事件是指当省抗震救灾指挥部发布短临地震预报意见(指未来3个月内可能发生5.0级以上破坏性地震),需要实施应急备震工作的事件。
1.市地震局负责加强震情监视,核实地震异常,及时报告震情趋势研判意见,提出防范应对措施建议。
2.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负责协调市直有关部门督促指导县(区)政府做好防范应对准备。
3.市公安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务局、市应急管理局、市地震局等部门负责对可能发生的地震事件影响后果进行评估,采取有效防范应对措施。
4.市交通运输局、市信息通信建设管理办公室、丽江机场、丽江火车站、丽江供电局等部门修订完善交通、通信、电力保障方案,加强对有关设施设备的防护;市应急管理局、市粮食和储备局做好抗震救灾物资调运准备。
当预报区发生破坏性地震后,按照本预案有关规定开展处置;当省抗震救灾指挥部对预报区作出未来一段时期内无5.0级以上破坏性地震发生的趋势研判意见后,终止应急备震工作。
七、应急准备
(一)预案建设与管理
1.本预案实施后,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和单位组织预案的宣传、培训、演练和评估,并根据实际情况适时组织修订完善。县(区)、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地震应急预案制(修)订,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备案,县级及以上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负责本部门、本单位地震应急预案制(修)订,并报同级政府备案,送本级应急管理部门,并做好宣传、培训和演练等工作。
2.交通运输、水利、电力、通信、广播电视等基础设施经营管理单位,学校、医院、养老机构等公共服务机构(单位),以及可能发生次生灾害的矿山、水库、危险化学品和油气管道等生产经营单位、在建工程施工单位,应当制定地震应急预案或者包括地震内容的应急预案,报所在地县级应急管理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备案。
3.村民(居民)委员会、社区等基层组织和各类园区管委会应在综合性应急预案中明确地震应急内容或制定地震应急措施。村民(居民)委员会、社区等基层组织应急预案报辖区乡镇(街道)备案,各类园区管委会应急预案报所在地县(区)应急管理部门备案,抄送行业主管部门。
4.重大活动组织方应当在活动应急预案中明确地震应急处置内容或制定地震应急措施。
5.预案编制单位根据实际情况,制定配套的工作手册、行动方案等支撑性文件,与预案具有同等效力。
(二)监测预报
1.市地震局负责收集和管理全市各类地震观测数据,提出地震趋势预测意见,及时向市委、市政府和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报告,向有关县(区)通报震情信息。
2.市、县(区)地震部门负责地震监测、震情跟踪监视和群测群防工作,及时对地震预测意见和可能与地震有关的异常现象进行综合分析研判,并及时上报。
3.市抗震救灾指挥部根据临震预报,督促指导预报区党委、政府做好防范应对工作。
(三)宣传教育、培训与演练
1.宣传教育。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加强防震减灾救灾专业人才培养,持续开展防震减灾救灾法律法规知识、应急知识普及和宣传教育,动员社会公众积极参与防震减灾救灾活动,提高全社会防震减灾和自救互救能力。各类学校要把防震减灾和自救互救知识纳入宣传教育内容。应急管理、教育体育、地震等主管部门要加强指导和监督。
2.培训。县级及以上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建立健全防震减灾救灾培训制度,结合本地实际,组织有关部门、救援队伍、志愿者队伍等进行地震灾害知识和救援技能培训。
3.演练。市级地震应急综合演练原则上每年开展2次,由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牵头组织实施。县(区)政府每年至少开展2次地震综合演练。各行业部门每年至少开展1次地震专项应急演练。乡镇(街道)每年至少开展1次地震灾害自救互救演练。村(居)委会、学校、医院、福利机构、企事业单位、车站、码头、景点景区等人员密集场所,每年至少开展2次地震应急疏散演练。
(四)救援队伍建设
1.县级及以上政府应当逐步建立和完善以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力量为主体、专业救援力量为协同、军队救援力量为突击、航空救援力量为支撑、社会救援力量为补充的救援力量体系,并提供必要的支持服务保障。
2.县级及以上政府依法与驻地解放军和武警部队建立健全军地协调联动机制,充分发挥解放军、武警部队在抗震救灾中的团体作战优势。
3.各级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建立和管理本系统、本行业、本单位的专业应急救援队伍,配备必要的物资和装备(设备),定期开展技能培训,积极参加抢险救援竞赛及演练,增强地震应急救援能力。
4.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村民(居民)委员会等基层组织和各类园区管委会应当建立或者与辖区内有关单位、社会组织共同建立基层应急救援队伍、网格化信息员队伍和志愿者队伍,积极组织和发动社会力量有序参与群防群治和自救互救工作。
(五)应急物资储备
1.县级及以上政府应当制定应急物资保障措施和方案,健全应急物资生产、收储、调拨和紧急配送体系,完善应急交通运输保障体系,科学合理前置应急物资装备,推动直升机起降点建设。
2.市、县(区)应急管理部门会同发展改革、财政、粮食和储备等有关部门和单位制定应急物资储备规划并组织实施,有关部门按照职能分工加强相关物资储备,并及时予以补充和更新。
(六)应急资金保障
1.防震减灾资金保障。年度地震应急准备、应急演练、教育培训、避难场所建设及管理、救援队伍建设等防震减灾资金由各级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提出,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后列入年度部门预算予以保障。
2.抗震救灾资金保障。县级及以上政府按照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以及财政预算管理有关规定,做好救灾资金保障工作,健全完善各类抢险救援队伍参与抗震救灾资金补助工作机制。市级财政对达到市级地震灾害应急响应的地区,按照及时快速原则预拨救灾资金,支持灾区做好应急救灾和受灾群众救助等工作。
(七)避难场所建设与管理
1.县级及以上政府要利用学校、文体场馆、酒店、公园绿地、广场、乡镇(街道)和村(社区)、文化服务中心等场地(址),因地制宜设立应急避难场所,配备必要的供电、供水、通信、消防、视频监控、应急广播与信息发布、排污等功能设施和应急物资,并加强日常管理和维护。
2.学校、医院、养老机构、影剧院、商场、酒店、体育场馆、景区景点等人员密集场所要设置地震应急疏散通道,配备地震预警终端等报警装置和必要的应急救援设施设备,加强运维管理,保证通道、出口畅通。
(八)指挥平台建设
市、县(区)政府应当全面推进应急指挥部建设,建立健全应急指挥场所,完善应急指挥系统,形成上下贯通、反应灵敏、功能完善、统一高效的应急指挥平台,实现震情灾情及时反馈、任务需求快速对接、灾害损失准确评估,保障抗震救灾决策科学、指挥高效、调度精准。
(九)地震战备值班
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实行24小时地震战备值班值守,市应急管理局和市地震局每天安排1名处级领导、1名专业技术骨干在各自单位值班值守。地震发生后,值班人员负责第一时间将震情信息报告市委、市政府,将灾情信息、应急响应启动情况报送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和市委、市政府总值班室。按照响应等级通报市抗震救灾指挥部成员单位、灾区抗震救灾指挥机构开展先期应急处置。
(十)应急准备督导指导
1.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定期或者不定期组织对全市各级各有关部门地震灾害防范应急准备工作进行督办督导和指导服务。
2.县(区)政府定期或者不定期组织有关部门对县直相关部门、乡(镇)政府的地震灾害防范应对准备工作(应急预案及演练、工作机制、物资储备、经费保障、应急避难场所、科普宣传、救援队伍、地震监测和震情跟踪,以及各类工程设施抗震设防情况等)进行督办督导和指导服务。
八、附则
(一)奖励与惩罚
抗震救灾工作结束后,在抗震救灾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在抗震救灾工作中存在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虚报、瞒报灾情等行为,造成不良后果或影响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当事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名词解释
本预案所称“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三)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负责解释。
(四)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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