丽政办发〔2025〕34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丽江市地震应急预案(2025年修订)》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2022年4月25日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的《丽江市地震应急预案(2022年修订)》(丽政办发〔2022〕26号)同时废止。
2025年11月25日
丽江市地震应急预案
(2025年修订)
目录
一、总则
(一)指导思想
(二)编制目的
(三)编制依据
(四)适用范围
(五)工作原则
二、组织指挥体系
(一)市抗震救灾指挥机构
(二)各县(区)抗震救灾指挥机构
三、分级应对
(一)灾害分级
(二)应对分级
(三)响应分级、启动和终止
四、应急处置
(一)信息报送
(二)先期处置
(三)响应行动
(四)终止响应
(五)抗震救灾总结
(六)过渡性安置和恢复重建
(七)其他地震事件应急处置
五、应急准备
(一)预案建设与管理
(二)监测预报
(三)宣传教育与演练
(四)救援队伍建设
(五)应急物资储备
(六)应急资金保障
(七)避难场所建设与管理
(八)指挥平台建设
六、应急准备检查
七、附则
(一)奖励与惩罚
(二)名词解释
(三)预案解释
(四)预案实施时间
一、总则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坚持以防为主、防抗救相结合,坚持常态减灾和非常态救灾相统一,从注重灾后救助向注重灾前预防转变,从应对单一灾种向综合灾种转变,从减少灾害损失向减轻灾害风险转变,全面提升全社会抵御地震灾害的综合防范能力,为丽江经济社会发展提供高质量安全保障。
(二)编制目的
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应急管理的重要论述和防震减灾救灾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全面筑牢防的基础,切实提升救的能力,扎实做好战的准备,进一步强化应急救援能力建设,依法、科学、高效、有序组织开展地震应急处置工作,最大限度减少人员伤亡,减轻经济损失,全力维护经济社会大局稳定。
(三)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自然灾害救助条例》、《军队参加抢险救灾条例》、《云南省防震减灾条例》、《国家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国家地震应急预案》、《中共云南省委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防灾减灾救灾体制机制改革的实施意见》、《云南省地震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和文件。
(四)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丽江市发生地震和邻近州(市)、县(市、区)发生地震波及丽江市的地震事件应对处置工作。
(五)工作原则
坚持市委领导、市政府主导,预防为先、平战结合,军地联动、社会参与,分级负责、属地为主,资源共享、快速反应的工作原则。
二、组织指挥体系
(一)市抗震救灾指挥机构
1.市抗震救灾指挥部
市抗震救灾指挥部是丽江市防震减灾救灾工作常态化指挥机构,在市委、市政府领导和省抗震救灾指挥机构指导下,负责全市防震减灾救灾及灾后恢复重建工作;指导各县(区)抗震救灾指挥部做好辖区内防震减灾救灾及灾后恢复重建工作;完成市委、市政府和省抗震救灾指挥机构交办的其他工作。
2.市抗震救灾指挥部组成
总指挥长:市政府市长。
指挥长:市政府分管副市长。
副指挥长:丽江军分区副司令员、市政府副秘书长、市应急管理局局长、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局长、市地震局局长、市消防救援局局长、市森林消防支队支队长。
成员单位:市政府办、市委宣传部、市委社会工作部、市委网信办、市发展改革委(市能源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教育体育局、市科技局、市民族宗教局、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司法局、市财政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农业农村局、市水务局、市商务局、市文化和旅游局、市卫生健康委、市应急管理局、市审计局、市政府外事办、市国资委、市市场监管局、市广电局、市林草局、市统计局、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市国动办、市政府新闻办、团市委、市红十字会、市供销社、市水文水资源局、丽江机场、丽江火车站、丽江海关、市地震局、市气象局、中国人民银行丽江市分行、丽江金融监管分局、丽江供电局、市信息通信建设管理办、中国移动丽江分公司、中国电信丽江分公司、中国联通丽江分公司、铁塔丽江分公司、市消防救援局、市森林消防支队、丽江军分区、武警丽江支队。
3.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
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市应急管理局,承担市抗震救灾指挥部日常工作,负责组织、协调、指导、监督全市防震减灾救灾及灾后恢复重建具体工作,推动市抗震救灾指挥部成员单位和县(区)政府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防震减灾救灾的决策部署和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的工作要求,研究制定防震减灾救灾政策和措施,推动防震减灾救灾体制机制建设,协调解决防震减灾救灾重大事项,完成市委、市政府和市抗震救灾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任务。
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设主任1名,由市应急管理局局长兼任;副主任2名,由市应急管理局分管副局长和市地震局分管副局长担任。
4.市较大以上地震抗震救灾临时指挥机构
较大以上地震灾害发生后,视情临时成立“丽江市XX(地名)XX·XX(日期)X.X级地震抗震救灾前方联合指挥部”(以下简称市前方联合指挥部)、“丽江市XX(地名)XX·XX(日期)X.X级地震抗震救灾后方指挥部”(以下简称市后方指挥部)。由市长任总指挥长,市抗震救灾指挥部指挥长(分管副市长)任市前方联合指挥部指挥长,常务副市长任市后方指挥部指挥长。总指挥长领导、指挥抗震救灾全面工作;市前方联合指挥部及市后方指挥部指挥长在总指挥长的统一领导下,分别负责领导、指挥前、后方抗震救灾工作。市前方联合指挥部下设:综合协调组、抢险救援组、综合保障组、物资和安置组、医疗防疫组、治安维稳组、后勤保障组、新闻宣传组、善后处置组、监测预警组、恢复重建组;市后方指挥部下设:综合协调组、服务保障组、新闻宣传组。工作组组成部门除市抗震救灾指挥部成员单位外,可根据抗震救灾工作实际需要增补。抗震救灾阶段性工作结束后,应急指挥机构自动解散。
(二)各县(区)抗震救灾指挥机构
各县(区)人民政府根据属地实际,设立抗震救灾常态化指挥机构和抗震救灾应急指挥机构,负责统一领导、指挥和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防震减灾救灾及灾后恢复重建工作;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以及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工作要求,配合协助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及其工作组开展工作。
三、分级应对
(一)灾害分级
地震灾害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一般四级。
1.特别重大地震灾害
造成200人以上死亡(含失踪),或者特别重大经济损失的地震灾害。
2.重大地震灾害
造成30人以上、20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重大经济损失的地震灾害。
3.较大地震灾害
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造成较大经济损失的地震灾害。
4.一般地震灾害
造成1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一定经济损失的地震灾害。
(二)应对分级
1.发生特别重大和重大地震灾害,由省政府负责应对。
2.发生较大地震灾害,由市政府负责应对。
3.发生一般地震灾害,由灾区县(区)政府负责应对,市抗震救灾指挥部视情给予指导支持(市抗震救灾指挥部视情派出工作组,指导灾区政府开展抗震救灾,协调救援力量支援抗震救灾)。
4.当地震灾害超出市、县(区)政府应对能力时,灾区政府提出申请,由上一级政府提级应对。
5.地震灾害涉及跨州(市)级行政区域的,超出市政府应对能力的重(特)大地震灾害,在做好先期处置的同时,报请省级层面协调支持或组织应对,并在省委、省政府和省抗震救灾指挥部的统一领导、指挥下,组织开展抗震救灾工作。
(三)响应分级、启动和终止
市级地震灾害应急响应分为一级、二级、三级。
1.响应启动
市级层面根据震情、灾情,综合研判确定是否启动应急响应和响应级别。
(1)一级响应
发生重大地震、特别重大地震灾害或6.0级以上地震,启动一级响应。
市级一级响应,由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主任(市应急管理局局长)决定,通报市抗震救灾指挥部总指挥长和有关市级领导,启动后按程序向社会公布。
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在省抗震救灾指挥部的直接指导下开展地震应急救援工作。市直有关部门协助做好抗震救灾工作。
(2)二级响应
发生较大地震灾害或5.0—5.9级地震,启动二级响应。
市级二级响应,由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主任(市应急管理局局长)决定,通报市抗震救灾指挥部指挥长和有关市级领导,启动后按程序向社会公布。
市抗震救灾指挥部领导灾区的应急救援工作。市应急管理局、市地震局、市民政局、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公安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卫生健康委等指挥部成员单位全力做好抗震救灾工作。
(3)三级响应
发生一般地震灾害或4.5—4.9级地震,启动三级响应。
市级三级响应,由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主任(市应急管理局局长)决定,通报市抗震救灾指挥部指挥长和有关市级领导,启动后按程序向社会公布。在市抗震救灾指挥部的指导下,由各县(区)抗震救灾指挥部具体领导灾区的地震应急处置工作。市应急管理局、市地震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民政局等有关部门协助做好抗震救灾指导工作。
(4)发生4.5级以下地震,由各县(区)抗震救灾指挥部负责灾区地震应急处置工作。
2.响应调整
启动应急响应后,按照“谁启动谁调整”的原则,视灾情发展情况或者上级响应启动情况及时进行相应调整,避免响应不足或者响应过度。
3.响应终止
按照“谁发布谁终止”的原则,待抗震救灾阶段性工作结束时,及时终止应急响应。
四、应急处置
按照市委、市政府1小时内各级指挥系统要全面运行、2小时内应急救援队伍要全面派出、3小时内救援工作要全面展开的总要求,组织开展抗震救灾工作。
(一)信息报送
1.震情速报
市内发生4.0级以上地震后,市地震局迅速完成地震发生时间、地点、震级、震源深度等速报参数测定数据,第一时间上报市委、市政府和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及时续报有关情况,并向社会公开发布震情信息。
2.灾情报告
(1)地震灾害发生后,灾区县(区)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及时将震情、灾情等地震相关信息向上级政府及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报告,情况紧急时可越级上报后,再逐级报告。
(2)市地震局快速产出地震灾害评估结果,第一时间上报市委、市政府和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
(3)市抗震救灾指挥部成员单位及时收集、汇总本系统、本行业灾情信息,分析评估救灾需求,第一时间上报市委、市政府和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
(4)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迅速组织力量开展灾情收集、汇总和研判,第一时间上报市委、市政府和省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
(二)先期处置
地震灾害发生后,县(区)政府和市抗震救灾指挥部有关成员单位,按照本地区、本部门地震应急预案或应急处置工作方案,立即组织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1.灾区层面
(1)发动干部群众收集灾情信息、组织开展自救互救。
(2)调派本地既有(基层)救援力量开展人员搜救和医疗救护。
(3)开放应急避难场所,开设临时安置点,转移安置受灾群众。
(4)紧急调拨救灾物资,全力保障受灾群众基本生活。
(5)组织抢险救援队伍,抢修抢通受损交通、电力、通信、供水、供气和广播电视等关键基础设施。
(6)实施交通管制,保障灾区道路交通畅通。
(7)加强重点目标、重要场所安全警戒和灾区治安管控,全力维护社会大局稳定。
(8)严密防范次生衍生灾害。
(9)按照市委、市政府的安排部署,做好相关工作。
2.市级层面
(1)市地震局迅速组织震情会商研判,做好地震监测预报预警,提出抗震救灾工作建议。
(2)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迅速调度了解灾情,提出启动市级地震应急响应等级,通报震情灾情,调派救援队伍,集结支援力量进入战备状态,视情做好召开市抗震救灾紧急会议准备和成立市抗震救灾前方联合指挥部、后方指挥部。
(3)市抗震救灾指挥部领导提出工作要求,市级前方联合指挥部指挥长迅速带领市应急管理局、市地震局、云南省地震局丽江地震监测中心站工作人员、专家等11个前方工作组赶赴灾区。市级后方指挥部指挥长和3个后方工作组迅速进驻市应急管理局指挥中心开展工作,市消防救援局、市森林消防支队就近派出前突分队突进灾区,核查、收集、上报灾情信息,就地组织开展抢险救援。
(4)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各成员单位按照本单位地震应急预案或应急处置工作方案,迅速启动应急响应,组织本系统、本行业开展抗震救灾工作。
(5)市委宣传部、市委网信办开展舆情监控工作。
(三)响应行动
1.一级应急响应行动
一级应急响应时,在省抗震救灾指挥部的直接指导下开展地震应急救援工作。
(1)市委、市政府及时向省委、省政府报告震情、灾情和抗震救灾工作开展情况;按照上级指示批示精神,组织开展好抗震救灾工作;视情请求省委、省政府和邻近州(市)政府给予支援。
(2)震后1小时内,市抗震救灾指挥部总指挥长或后方指挥部指挥长视情在市抗震救灾后方指挥部主持召开抗震救灾紧急会议,各成员单位主要负责同志前往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丽江市应急管理局)参加会议。会议传达学习党和国家领导人指示批示精神;调度灾区政府,进一步了解掌握震情、灾情和先期处置情况;听取市抗震救灾指挥部有关成员单位抗震救灾工作开展情况汇报;研究部署抗震救灾全面工作;通报市级地震一级应急响应决定,配合市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启动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
(3)市总指挥长领导全市抗震救灾工作;市前方联合指挥部指挥长负责现场抗震救灾工作的组织、指挥和协调;市后方指挥部指挥长负责后方抗震救灾工作的组织、指挥和协调。
(4)前方联合指挥部指挥长率市前方联合指挥部各工作组成员赶赴灾区,组织、指挥抗震救灾行动。各成员单位和有关部门分别派出工作人员赶赴灾区,参与抗震救灾工作。
(5)市后方指挥部指挥长和各工作组成员迅速赶赴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到岗就位,集中办公,组织、指挥后方抗震救灾行动。
(6)震后2小时内,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对外发布启动市级地震一级应急响应决定;市前方联合指挥部(或后方指挥部)视情组织召开第一次新闻发布会,并持续动态召开新闻发布会,向社会公布有关震情、灾情和抗震救灾工作进展情况,及时回应社会关切。
(7)市地震局立即组织开展会商研判,及时通报震情趋势会商意见;组织力量对灾区加强监测,及时通报震情。
(8)市抗震救灾指挥部有关成员单位对口协调消防救援、森林消防、航空救援、驻地解放军、武警部队、民兵、交通运输、通信、医疗防疫、社会力量等救援队伍赶赴灾区,开展抗震救灾工作。各救援队伍进入灾区后,接受前方联合指挥部的统一领导、指挥和调派。
(9)各成员单位迅速组织力量对本系统、本行业领域开展灾情收集和抗震救灾工作,及时上报有关情况,在应急响应期间加强值班值守。
(10)市财政局会同市应急管理局按照市委、市政府工作要求,迅速启动市级救灾资金快速核拨机制,及时下达地震应急救灾资金,全力支持灾区抗震救灾。
(11)市应急管理局会同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及时调运急需救灾物资,全力保障受灾群众基本生活和抗震救灾行动。
(12)震后3小时内,市前方联合指挥部在震中或者选择利于指挥、便于工作、安全可靠区域,开设前方联合指挥部,市消防救援局负责指挥部的搭建;建立健全交通运输、通信保障、电力供应、供排水、防洪防雷、安全保密、疫情防控、生活保障等措施;市前方联合指挥部组建后,各工作组成员立即到岗就位,全力投入抗震救灾。
(13)市前方联合指挥部适时组织编写抗震救灾工作简报,定期发布抗震救灾工作信息。
2.二级应急响应行动
二级应急响应时,在市抗震救灾指挥部领导下开展地震应急救援工作。
(1)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及时向市委、市政府和省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报告震情、灾情和抗震救灾工作开展情况;按照市委、市政府领导指示批示要求,统一组织领导抗震救灾工作。
(2)震后1小时内,市抗震救灾后方指挥部指挥长视情在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主持召开抗震救灾紧急会议,各成员单位分管负责同志前往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参加会议。会议传达学习市委、市政府领导指示批示要求;调度灾区政府,进一步了解掌握震情、灾情和先期处置情况;听取市抗震救灾指挥部有关成员单位抗震救灾工作开展情况汇报;研究部署抗震救灾全面工作;宣布启动市级地震二级应急响应决定,配合市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启动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
(3)市前方联合指挥部指挥长负责现场抗震救灾工作的组织、指挥和协调;市后方指挥部指挥长负责后方抗震救灾工作的组织、指挥和协调。
(4)市前方联合指挥部指挥长率市前方联合指挥部各工作组成员赶赴灾区,组织、指挥抗震救灾行动。有关成员单位分别派出工作人员赶赴灾区,参与抗震救灾工作。
(5)市后方指挥部各工作组成员迅速赶赴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到岗就位,集中办公,组织、指挥后方抗震救灾行动。
(6)震后2小时内,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对外发布启动市级地震二级应急响应决定;市前方联合指挥部(或后方指挥部)视情组织召开第一次新闻发布会,并持续动态召开新闻发布会,向社会公布有关震情、灾情和抗震救灾工作进展情况,及时回应社会关切。
(7)市地震局立即组织开展会商研判,及时通报震情趋势会商意见;组织力量对灾区加强监测,及时通报震情。
(8)市抗震救灾指挥部有关成员单位对口协调消防救援、森林消防、航空救援、驻地解放军、武警部队、民兵、交通运输、通信、医疗防疫、社会力量等救援队伍赶赴灾区,开展抗震救灾工作。各救援队伍进入灾区后,接受市前方联合指挥部的领导、指挥和调派。
(9)各成员单位迅速组织力量对本系统、本行业领域开展灾情收集和抗震救灾工作,及时上报有关情况,在应急响应期间加强值班值守。
(10)市财政局会同市应急管理局按照市委、市政府工作要求,迅速启动市级救灾资金快速核拨机制,及时下达地震应急救灾资金,全力支持灾区抗震救灾。
(11)市应急管理局会同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及时调运急需救灾物资,全力保障受灾群众基本生活和抗震救灾行动。
(12)震后3小时内,市前方联合指挥部在震中或者选择利于指挥、便于工作、安全可靠区域,开设前方联合指挥部,由市消防救援局负责指挥部的搭建;建立健全交通运输、通信保障、电力供应、供排水、防洪防雷、安全保密、疫情防控、生活保障等措施;市前方联合指挥部组建后,各工作组成员立即到岗就位,全力投入抗震救灾。
(13)市前方联合指挥部适时组织编写抗震救灾工作简报,定期发布抗震救灾工作信息。
3.三级应急响应行动
在市抗震救灾指挥部的指导下,由各县(区)抗震救灾指挥部具体领导灾区的地震应急处置工作。
(1)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汇总、分析、研判和发布震情灾情信息,协调指导抗震救灾有关工作。
(2)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提出建议,根据县(区)救灾需求和请示,协调必要的救灾力量和物资开展抗震救灾,视情组成市抗震救灾工作组,赶赴灾区指导抗震救灾工作。
(3)市财政局会同市应急管理局按照市委、市政府工作要求,迅速启动市级救灾资金快速核拨机制,及时下达地震应急救灾资金,全力支持灾区抗震救灾。
(4)市应急管理局会同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及时调运急需救灾物资,全力保障受灾群众基本生活和抗震救灾行动。
4.应急处置措施
地震灾害事件发生后,根据震情、灾情等实际,视情采取以下应急处置措施:
(1)灾情信息收集。统筹组织涉灾地区及市直行业主管部门、灾区地震应急第一响应人队伍做好灾情信息的收集、汇总和上报。必要时通过广播、电视、网络等多渠道多方式,动员社会各方力量参与灾情信息收集。
(2)人员排查搜救。组织、指导灾区开展自救互救,根据灾情需要,及时调派市级消防救援队伍、安全生产和矿山应急救援队伍、工程抢险救援队伍,协调灾区及周边驻守的人民解放军、武警部队、预备役和民兵,调配大型机械设备、破拆顶撑工具和生命探测仪等专业救援装备设备,赶赴灾区开展拉网式排查和人员搜救工作。
(3)医疗救治救助。组织医疗救援队伍赶赴灾区抢救伤员,必要时建立临时医院或医疗点,实施现场救治;加强救护车、医疗器械、药品和血浆的调配,加大对重灾区医疗器械、药品的供应保障;根据需要分流重伤员,实施异地救治;适时对受灾群众和救援人员进行心理疏导和危机干预。
(4)群众转移安置。紧急转移受灾和受威胁群众,及时开放应急避难场所,开设临时安置点,加强安置点安全隐患排查巡查和整治。设立救灾物资集中接收点(库),筹调运送食品、饮用水、衣被、帐篷、活动板房、折叠床和移动厕所等各类救灾物资,按照“六有”(有衣穿、有饭吃、有干净水喝、有安全住所、有学上、生病有医治)要求,全力保障受灾群众基本生活。
(5)遇难人员善后。做好遇难人员善后及家属安抚;做好无法确定身份的遇难人员DNA鉴定;组织开展遇难人员悼念活动。
(6)交通运输保障。疏通交通干道,开辟抗震救灾绿色通道,实施交通管制,发布交通管制、通行等通告信息,全力维护交通秩序;组织抢险队伍,调拨、租赁、征用各类运输工具,抢修受损铁路、公路、港口、机场等交通基础设施,全力打通救援生命通道;调配交通运力,全力保障救灾运输需求。
(7)应急通信保障。搭建抗震救灾应急通信保障网络;协调通信运营企业,启用公网应急通信设备,构建公网应急通信网络,全力保障灾区公网应急通信畅通;调集抢险队伍修复受损的通信设施设备,尽快抢通灾区公众通信网络。
(8)电力供应保障。调配应急发电、应急照明等装备设备,保障抗震救灾指挥机构、临时安置点、临时医院(医疗点)等重要场所安全用电和照明需求;负责应急通信电力保障;调集抢险队伍修复受损的电力设施设备,及时恢复灾区电力供应。
(9)水气供应保障。调集抢险队伍及时抢修灾区受损供排水、燃气等重要基础设施,尽快恢复保障功能。
(10)卫生消杀防疫。对饮用水、食品和药品开展监测、巡查和监督,加强灾区卫生消杀和疫情防控,实行重大传染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日报告制度,根据需要及时开展医学检验和疫苗接种,做好死亡动物、医疗废物、生活垃圾和排污排泄物等消毒和无害化处理,严密防范各类传染病疫情的发生和蔓延。
(11)社会治安维稳。加强灾区党政机关、要害部门、金融单位、储备仓库和监狱等重点目标、重要场所的警戒和暴力恐怖袭击事件的防范应对,预防和打击各种违法犯罪活动,指导灾区做好涉灾矛盾纠纷化解和法律服务,全力维护社会稳定。
(12)次生灾害防治。加强地震、气象、空气、水源、土壤和地质灾害、洪涝灾害监测排查和应急处置,及时采取停课停工停产措施,关闭关停受影响景区、厂矿和在建工程,组织技术人员对矿山、水库、堤坝、闸站、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设备和油气管道等开展排查、评估和除险加固,及时预报预警和开展应对处置,减轻或消除危害,必要时组织人员及时转移撤离。组织开展房屋建筑应急评估,按绿、黄、红牌标注房屋建筑可继续使用、暂停使用和严禁使用。
(13)灾害损失评估。组织专家进行发震构造研究和地震烈度、工程结构震害特征、地震地质等次生灾害及社会影响调查,开展烈度评定。组织专业人员调查统计灾区范围、受灾人口、人员伤亡数量、房屋建筑和基础设施破坏程度,开展灾害损失评估。
(14)社会力量动员。根据灾情需要,组织动员社会组织和志愿者队伍有序参与抗震救灾工作,统一规范社会组织和志愿者队伍的申报、派遣、管理和服务保障。
(15)新闻宣传报道。适时召开新闻发布会,向社会公布震情、灾情及抗震救灾工作进展情况,及时回应社会关切;加强新闻宣传管理及引导,做好新闻报道工作;开展科普宣传,密切关注线上线下舆论动态,及时发现和处置舆情,正确引导社会舆论。
(16)涉外和涉港澳台事务管理。妥善转移安置在灾区的国外和港澳台人员,及时上报有关情况;做好国(境)外新闻媒体采访工作的组织管理;组织协调国外和港澳台救援队伍申报入境和在灾区开展救援活动;做好国外和港澳台捐赠物资、款项的接收和管理。
(17)生产生活恢复。加强灾区物价和供给监测,采取必要的干预手段,稳定市场秩序,保障市场供应;指导、帮助灾区积极稳妥做好复学复工复产。
(18)紧急征用管制。在紧急状况下,依法向公众、企业和社会组织紧急征用急需的物资装备,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补助;视情对特定区域实行封闭管理,对生产、贸易等经济活动实行临时管制。
(19)其他处置措施。根据灾情需要,依法依规采取其他应急处置措施。
(四)终止响应
当抢险救灾工作基本结束、紧急转移安置工作基本完成、地震次生灾害基本消除,以及交通、电力、通信和供水等公共基础设施基本抢通、灾区社会秩序基本恢复后,及时终止应急响应。
(五)抗震救灾总结
地震应急响应结束后,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及时组织市抗震救灾指挥部成员单位和灾区县(区)政府对抗震救灾工作进行全面调查评估,形成评估总结报告,报市委、市政府和省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
(六)过渡性安置和恢复重建
1.过渡性安置
过渡性安置工作在市政府统一领导下,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由灾区政府组织实施,市抗震救灾指挥部有关成员单位按照职能职责给予指导和支持。
2.恢复重建规划编制与实施
重(特)大地震灾害发生后,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在省政府灾后恢复重建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市政府组建灾后恢复重建工作领导小组,组织编制或指导灾区政府编制灾后恢复重建规划,市政府按规划组织实施或指导灾区政府实施恢复重建。较大、一般地震灾害发生后,市政府根据实际工作需要,组织编制或指导县(区)政府编制灾后恢复重建规划。
(七)其他地震事件应急处置
1.邻州(市)地震波及事件的应急处置
邻州(市)地震波及事件,指在我市相邻州(市)发生的,并且可能波及我市的地震事件。
邻州(市)发生5.0级以上地震后,市地震局迅速分析邻州(市)地震对我市的影响,研判我市境内的最高地震烈度,评估地震可能造成的伤亡损失,及时报告市委、市政府和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视其对我市的影响程度,启动相应等级的应急响应,并按照省委、省政府的部署要求和市委、市政府的工作要求给予支援。
2.其他省地震事件的应急处置
其他省(市)发生地震灾害需要我市支援的,按照省委、省政府的决策部署和市委、市政府的工作要求实施。
3.应急备震事件
应急备震事件是指当省抗震救灾指挥部发布短临地震预报(指未来3个月内可能发生5.0级以上破坏性地震),需要实施应急备震工作的事件。
(1)市地震局负责加强震情监视,核实地震异常,及时报告震情趋势研判意见,提出防范应对措施建议。
(2)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负责协调市直有关部门督促指导县(区)政府做好防范应对准备。
(3)市公安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务局、市应急管理局、市地震局等部门负责对可能发生的地震事件影响后果进行评估,采取有效防范应对措施。
(4)市卫生健康委、市应急管理局、市消防救援局、市森林消防支队、南方航空护林总站丽江站等部门的救援队伍做好抢险救援准备;市应急管理局协调驻地解放军、武警部队做好抢险救援支援准备。
(5)市交通运输局、市信息通信建设管理办、丽江机场、丽江火车站、丽江供电局等部门修订完善交通、通信、电力保障方案,加强对有关设施设备的防护;市应急管理局、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做好抗震救灾物资调运准备。
(6)市委宣传部、市委网信办、市政府新闻办、市公安局、市应急管理局、市地震局等部门加强新闻宣传和舆情引导,维护社会稳定。
当预报区发生破坏性地震后,按照本预案有关规定开展处置;当省抗震救灾指挥部对预报区作出未来一段时期内无5.0级以上破坏性地震发生的趋势研判意见后,终止应急备震工作。
4.地震传言事件
市内出现地震传言并对社会正常生产生活秩序造成较严重影响时,县(区)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第一时间开展应对处置。市委宣传部、市委网信办、市政府新闻办、市公安局、市应急管理局、市地震局等部门根据情况派出专家分析传言起因,协助县(区)政府做好舆情处置。
五、应急准备
(一)预案建设与管理
1.市直有关部门要根据市地震应急预案,结合各自职能职责,制定本部门、本行业地震应急预案,组织预案的宣传、培训、演练和修订,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根据实际情况,适时组织市地震应急预案的修订完善。
2.县(区)、乡(镇)政府和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行政区域地震应急预案的制(修)订,并报上一级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备案,督促指导政府部门、基层组织、企事业单位、人员密集场所地震应急预案的制(修)订和管理工作。
3.县级以上地方各级政府有关部门负责本部门地震应急预案的制(修)订,并报同级应急管理部门备案。
4.交通运输、水利、电力、通信、广播电视等基础设施经营管理单位,学校、医院、养老机构等公共服务机构(单位),以及可能发生次生灾害的矿山、水库、危险化学品和油气管道等生产经营单位、在建工程施工单位,制定地震应急预案或者包括地震内容的应急预案,抄报所在地县级行业主管部门。
5.村民(居民)委员会、社区等基层组织和各类园区管委会应在综合性应急预案中明确地震应急内容或制定地震应急措施。
6.重大活动组织方应当在活动应急预案中明确地震应急内容或制定地震应急措施。
7.预案编制单位根据实际情况,制定配套的工作手册、行动方案等支撑性文件。
(二)监测预报
1.市地震局负责收集和管理全市各类地震观测数据,提出地震趋势预测意见,及时向市委、市政府和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报告,向市委、市政府通报震情信息。
2.县(区)地震部门负责地震监测、震情跟踪监视和群测群防工作,及时对地震预测意见和可能与地震有关的异常现象进行综合分析研判,并及时上报。
(三)宣传教育与演练
1.宣传。市、县(区)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加强防震减灾救灾专业人才培养,持续开展防震减灾救灾法律法规知识、应急知识普及和宣传教育,动员社会公众积极参与防震减灾救灾活动,提高全社会防震减灾和自救互救能力。各类学校要把防震减灾和自救互救知识纳入宣传教育内容。应急管理、教育、地震等主管部门要加强指导和监督。
2.培训。市、县(区)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建立健全防震减灾救灾培训制度,结合本地实际,组织有关部门、救援队伍、志愿者队伍等进行地震灾害知识和救援技能培训。
3.演练。市级地震应急综合演练原则上每年开展2次,由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牵头组织实施。县(区)政府每年至少开展2次地震综合演练。各行业部门每年至少开展1次地震专项应急演练。乡镇(街道)每年至少开展1次地震灾害自救互救演练。村(居)委会、学校、医院、福利机构、企事业单位、车站、码头、景点景区等人员密集场所,每年至少开展2次地震应急疏散演练。
(四)救援队伍建设
1.市、县(区)政府应当逐步建立和完善以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力量为主体、专业救援力量为协同、军队救援力量为突击、航空救援力量为支撑、社会救援力量为补充的救援力量体系,并提供必要的支持服务保障。
2.各级有关部门应建立和管理本系统、本行业的专业应急救援队伍,配备必要的物资和装备(设备),定期开展技能培训,积极参加抢险救援竞赛及演练,增强地震应急救援能力。
3.市、县(区)政府依法与驻地解放军和武警部队建立健全军地协调联动机制,充分发挥解放军、武警部队在抗震救灾中的团体作战优势。
4.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村民(居民)委员会等基层组织和各类园区管委会应当建立或者与辖区内有关单位、社会组织共同建立基层应急救援队伍、网格化信息员队伍和志愿者队伍,积极组织和发动社会力量有序参与群防群治和自救互救工作。
(五)应急物资储备
1.市、县(区)政府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应急预案的规定,制定应急物资保障措施和方案,健全应急物资生产、收储、调拨和紧急配送体系,完善应急交通运输保障体系,在偏远山区乡(镇)大力推动直升机停机坪建设和合理前置应急物资装备,保障抗震救灾所需物资、装备和生活用品充足够用。
2.市、县(区)应急管理部门会同发展改革、财政、粮食和物资储备等部门制定应急物资储备规划并组织实施,有关部门按照职能分工加强相关物资储备,并及时予以补充和更新。
(六)应急资金保障
1.市、县(区)政府应当将地震应急救灾资金列入同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
2.地震应急准备、应急演练、教育培训、避难场所建设及管理、救援队伍建设等资金由相关部门提出,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后列入年度部门预算予以保障。
(七)避难场所建设与管理
1.市、县(区)政府要利用学校、文体场馆、酒店、公园绿地、广场、乡镇(街道)和村(社区)、文化服务中心等场地(址),因地制宜设立应急避难场所,配备必要的供电、供水、通信、消防、视频监控、应急广播与信息发布、排污等功能设施和应急物资。
2.学校、医院、影剧院、商场、酒店、体育场馆等人员密集场所要设置地震应急疏散通道,配备必要的救生避险设施设备,保证通道、出口畅通。有关单位应定期检测、维护报警装置和应急救援设施设备,使其处于良好状态。
(八)指挥平台建设
市、县(区)政府应当全面推进应急指挥部建设,建立健全应急指挥场所,完善应急指挥系统,形成上下贯通、反应灵敏、功能完善、统一高效的应急指挥平台,实现震情灾情及时反馈、任务需求快速对接、灾害损失准确评估,保障抗震救灾决策科学、指挥高效、调度精准。
六、应急准备检查
(一)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定期或者不定期组织对全市各级有关部门地震灾害防范应急准备工作进行督导检查。
(二)县(区)政府定期或者不定期组织有关部门对县直相关部门、乡(镇)政府的地震灾害防范应对准备工作(应急预案及演练、工作机制、物资储备、经费保障、应急避难场所、科普宣传、救援队伍、地震监测和震情跟踪,以及各类工程设施抗震设防情况等)进行督导检查。
七、附则
(一)奖励与惩罚
抗震救灾工作结束后,在抗震救灾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在抗震救灾工作中玩忽职守造成损失的,严重虚报、瞒报灾情的,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当事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二)名词解释
本预案所称“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三)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负责解释。
(四)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滇公网安备53070202001013号 滇ICP备18004312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