丽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丽江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的通知

来源:丽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11-16 15:31:00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部门:

现将《丽江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丽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丽江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的通知》(丽政办发〔2017〕13号)同时废止。

丽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11月16日

丽江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

目录

1总则

1.1编制目的

1.2编制依据

1.3适用范围

1.4工作原则

2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2.1市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

2.2市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

2.3市防灾减灾救灾专家委员会

3灾害救助准备

4灾情信息报告和发布

4.1灾情信息报告

4.2灾情信息发布

5应急响应

5.1一级响应

5.2二级响应

5.3三级响应

5.4四级响应

5.5启动程序

5.6响应措施

5.7启动条件动态调整和修正

5.8响应联动

5.9响应终止

6灾后救助

6.1过渡期生活救助

6.2倒损住房恢复重建

6.3冬春救助

6.4基础设施恢复重建

7保障措施

7.1资金保障

7.2物资保障

7.3通信和信息保障

7.4救灾装备和设施保障

7.5人力资源保障

7.6社会动员保障

7.7科技保障

7.8宣传、培训和演练

8附则

8.1术语解释

8.2奖励与责任

8.3预案更新与管理

8.4参照情形

8.5预案生效时间

1总则

1.1编制目的

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防灾减灾救灾的重要论述精神,按照落实防灾减灾救灾体制机制改革和深化应急管理体制改革有关部署,建立健全丽江市应对突发重特大自然灾害应急救助体系和运行机制,提升救灾救助工作法治化、规范化、现代化水平,合理调配救灾资源,提高应急救助能力,最大程度地减少自然灾害造成的损失,保障受灾群众基本生活,维护灾区社会稳定。

1.2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沙治沙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自然灾害救助条例》《国家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云南省人民政府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云南省自然灾害救助规定》《丽江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有关法律法规。

1.3适用范围

丽江市发生气象灾害(干旱、风雹、雷击、低温冷冻、雪灾)、洪涝(含江河洪水、山区洪水、冰凌洪水、融雪洪水、城镇内涝)、地震、地质灾害(含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地裂缝、地面沉降)、森林草原火灾、生物灾害等自然灾害启动响应的,适用本预案。

1.4工作原则

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切实把确保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放在第一位;坚持统一指挥、综合协调、分级负责、属地管理为主;坚持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参与,群众自救,充分发挥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和公益性社会组织的作用;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推动灾害防范、救援、救灾一体化,实现高效有序衔接,强化灾害防抗救全过程管理。

2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2.1市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

市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是全市自然灾害预防、应对、救助的综合协调机构,负责组织、领导全市的自然灾害预防、应对、救助工作,牵头开展丽江市特别重大和重大自然灾害救助活动。协助配合国家、省开展发生在我市的各类自然灾害救助工作。主要职责是:

(1)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防灾减灾救灾工作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市政府有关决策部署和工作要求;

(2)研究审议市级防灾减灾救灾重大政策、重大规划、重要制度、重点工程以及防御灾害方案并负责组织实施工作,全力贯彻执行防灾减灾救灾法律法规体系;

(3)研究部署、指导协调全市综合防灾减灾救灾工作,分析、研判、会商全市年度内自然灾害形势,研究解决自然灾害应急处置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履行重大及以上自然灾害救助指挥部职责;

(4)组织各类重大自然灾害调查评估,协调、配合国家、省级层面开展的重特大自然灾害调查评估,建立重大及以上自然灾害防范预警处置信息共享机制;

(5)按规定协调衔接军队、武警部队和消防救援队伍、森林消防队伍、专业救援队伍、社会救援队伍等救援力量参与自然灾害应急救援工作;

(6)统筹协调、督促指导开展重大及以上自然灾害受灾群众救助工作,做好群众生活保障,维护群众生产、生活秩序和社会大局稳定;

(7)统筹协调开展防灾减灾救灾科普宣传和培训,协调开展防灾减灾救灾市际及国际交流合作;

(8)完成市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2.2市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

市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设在丽江市应急管理局,负责衔接省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等议事协调机构工作安排,负责承担丽江市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协调机制,会同市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成员单位,对可能发生重特大自然灾害的重点地区,做好灾害监测、预报和预警,落实防范措施,对可能发生的自然灾害实施救援和救助,并进行经常性的检查和督促。主要包括:

(1)协调推动各成员单位和各县(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防灾减灾救灾工作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和党中央、国务院及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有关决策部署及工作要求;

(2)衔接云南省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及云南省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统筹向市级各成员单位、各县(区)传达并督促落实省、市人民政府有关工作要求;

(3)分析全市防灾减灾救灾形势,开展国家、省防灾减灾救灾方针政策和重要措施贯彻落实情况调查研究,向市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提出意见建议,解决全市防灾减灾救灾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和成员单位提出的重要事项;

(4)组织开展全市各类自然灾害风险会商,统筹加强重大及以上自然灾害防范预警处置信息共享;

(5)协调各成员单位和各县(区)推进自然灾害防治体系和能力建设,协调开展自然灾害综合风险普查评估常态化工作,组织实施全国、全省综合减灾示范创建;

(6)统筹协调重大及以上自然灾害受灾群众救助工作,收集、汇总、评估、核定灾情,组织实施全市防灾减灾救灾工作督查检查工作;

(7)协调各成员单位和各县(区)开展防灾减灾救灾科普宣传教育和培训,开展防灾减灾救灾跨区域协作及国际交流与合作;

(8)按照市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决策部署,做好预案启动、重大及以上自然灾害及其他需要市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响应处置的自然灾害有关协调指导工作;

(9)负责市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各成员单位日常协调联络工作,承办市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会议筹办、文件起草、制度制定、议定事项跟踪督办等工作;收集汇总各成员单位年度工作情况,起草市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年度工作总结,研究提出下一年度工作计划;

(10)承办市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2.3市防灾减灾救灾专家委员会

市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设立专家委员会,对全市防灾减灾救灾工作重大决策、重要规划提供政策咨询和技术支持,适时进行灾情评估、会商、核查;对全市重大防灾减灾救灾项目进行论证、评审和评估,开展年度常规性和指定专项工作调研,为全市防灾减灾救灾工作建言献策。

3灾害救助准备

气象、自然资源和规划、农业农村、交通运输、住房和城乡建设、林草、水务、地震等部门应及时向市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和履行救灾职责的成员单位提供和通报自然灾害预警预报信息。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根据市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要求提供地理信息数据;气象部门提供气象信息;地震部门提供震情监测;交通运输、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提供行业领域预报及设施布局信息。市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根据自然灾害预警预报信息,结合可能受影响地区的自然条件、人口和社会经济状况,对可能出现的灾情进行预评估,当可能威胁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影响基本生活、需要提前采取应对措施时,视情启动预警响应,采取以下一项或多项措施:

(1)向可能受影响的县(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或应急管理部门通报预警信息,提出灾害救助准备工作要求;

(2)加强应急值守,畅通信息渠道,密切跟踪灾害风险变化和发展趋势,对灾害可能造成的损失进行动态评估,调整有关应对和处置措施;

(3)根据市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的指示,通知市粮食和储备局做好救灾物资准备,紧急情况下提前调拨,启动与公安、交通运输、住房和城乡建设、农业农村、工业和信息化、铁路、民航等部门和单位的应急联动机制,做好救灾物资调运准备;

(4)派出市级工作组,实地了解灾害风险,检查指导各项救灾准备和救援工作;

(5)根据工作需要,向市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成员单位通报灾害救助准备工作情况。重要情况及时向省应急厅和市政府报告;

(6)向社会发布有关工作开展情况。灾害风险解除或演变为灾害后,市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提出终止预警响应建议或者动态调整相应级别。

4灾情信息报告和发布

4.1灾情信息报告

4.1.1县级以上应急管理部门按照市政府关于突发灾害事件信息报送的要求,以及国家《自然灾害情况统计调查制度》和《特别重大自然灾害损失统计调查制度》等有关规定,做好灾情信息统计报送、核查评估、会商核定和部门间共享工作。

4.1.2市、县(区)应急管理部门应严格落实灾情信息报告责任,健全工作制度,规范工作流程,确保灾情信息报告及时、准确、全面,坚决杜绝迟报、瞒报、漏报、虚报、谎报灾情信息等情况。

4.1.3市、县(区)应急管理部门在接到灾害事件报告后,应在规定时限内向本级党委和政府以及上级应急管理部门报告。县级人民政府有关涉灾部门应及时将本行业灾情通报同级应急管理部门。接到重特大自然灾害事件报告后,应急管理部门应第一时间向本级党委和政府以及上级应急管理部门报告的同时,通过国家应急指挥综合业务系统及时向省应急管理厅报告。

4.1.4通过国家自然灾害灾情管理系统汇总上报的灾情信息,要按照《自然灾害情况统计调查制度》和《特别重大自然灾害损失统计调查制度》等规定报送,首报要快,续报要勤,核报要准,台账要全。特殊紧急情况下(如断电、断路、断网等),可先通过卫星电话、传真等方式报告,后续及时通过系统补报。

4.1.5地震、山洪、地质灾害等突发性自然灾害发生后,遇有死亡失踪人员有关信息认定困难的情况,灾区应急管理部门应按照因灾死亡失踪人员信息“先报后核”的原则,第一时间先上报信息,后续根据认定结果进行核报,避免信息迟报漏报。

4.1.6重特大自然灾害灾情稳定前,市、县(区)应急管理部门执行灾情24小时零报告制度,逐级报告上级应急管理部门;灾情发生重大变化时,市应急局立即向市人民政府和省应急厅报告。灾情稳定后,市应急局在10日内牵头组织市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专家委员会审核、汇总灾情数据并向省应急厅报告。

4.1.7对于干旱灾害,市、县(区)应急管理部门应在旱情初期、群众生产和生活受到一定影响时,会同农业农村、水务部门进行初报;在旱情发展过程中,每10日续报1次,直至灾情解除后上报核报。

4.1.8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建立健全灾情会商制度,市、县(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或应急管理部门要定期或不定期组织有关部门召开灾情会商会,全面客观评估、核定灾情数据。灾害损失等灾情信息要及时通报本级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有关成员单位。

4.2灾情信息发布

灾情信息发布坚持实事求是、及时准确、公开透明的原则。信息发布形式包括授权发布、组织报道、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等。受灾地区人民政府要主动通过应急广播、重点新闻网站或政府网站、政务微博、政务微信等发布信息。市、县(区)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等有关单位应配合应急管理等部门做好预警、灾情等信息发布工作。

灾情稳定前,受灾地区县(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或应急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向社会滚动发布自然灾害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以及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动态、成效、下一步安排等情况以及防灾避险注意事项和要点,科学规避各类自然灾害风险;灾情稳定后,应当及时评估、核定并按照有关规定发布自然灾害损失情况。

关于灾情核定和发布工作,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5应急响应

根据自然灾害的危害程度、灾害救助工作需要等因素,市级自然灾害应急救助响应由高到低分为一、二、三、四级。

5.1一级响应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一次灾害过程造成的损失或会商研判可能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可启动一级响应:

(1)死亡(含失踪、失联)人数20人以上;

(2)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2万人以上;

(3)倒塌和严重损坏居民住房4万间或1万户以上;

(4)因干旱灾害造成干旱面积达到10万公顷,造成群众绝收、缺粮或生活性缺水等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超过50万人;

(5)市人民政府认为需启动一级响应的其他事项。

5.2二级响应

一次灾害过程造成的损失或会商研判可能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可启动二级响应:

(1)死亡(含失踪、失联)人数10人以上,20人以下;

(2)紧急转移安置1万人以上,2万人以下;

(3)倒塌和严重损坏居民住房2万间或5000户以上,4万间或1万户以下;

(4)因干旱灾害造成干旱面积达到6万公顷,造成群众绝收、缺粮或生活性缺水等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达到40万人以上,50万人以下;

(5)市人民政府认为需要启动二级响应的其他事项。

5.3三级响应

一次灾害过程造成的损失或会商研判可能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启动三级响应:

(1)死亡(含失踪、失联)人数5人以上,10人以下;

(2)紧急转移安置5000人以上,1万人以下;

(3)倒塌和严重损坏居民住房5000间或1200户以上;

(4)因干旱灾害造成干旱面积达到4万公顷,造成群众绝收、缺粮或生活性缺水等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达到20万人以上,40万人以下;

(5)市人民政府认为需要启动三级响应的其他事项。

5.4四级响应

一次灾害过程造成的损失或会商研判可能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启动四级响应:

(1)死亡(含失踪、失联)人数3人以上,5人以下;

(2)紧急转移安置1000人以上,5000人以下;

(3)倒塌和严重损坏居民住房1000间或250户以上,5000间或1200户以下;

(4)因干旱灾害造成干旱面积达到2万公顷,造成群众绝收、缺粮或生活性缺水等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10万人以上,20万人以下;

(5)市人民政府认为需要启动四级响应的其他事项。

5.5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市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及时进行灾害分析评估,并确定灾情达到启动响应标准,根据启动条件向市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市人民政府)提出启动响应建议并向省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省应急厅)报告。一级响应,由市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主任决定启动,必要时,由市人民政府直接启动一级响应;二级响应,由市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常务副主任决定启动;三级响应,由市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主任(市应急局局长)决定启动;四级响应由市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副主任(市应急局副局长)决定启动。

5.6响应措施

一级响应启动后,市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主任统一组织、领导、协调市级层面灾害救助工作,指导灾区灾害救助工作,研究解决灾害救助重大问题;二级响应启动后,由市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常务副主任统一组织、领导、协调市级层面灾害救助工作,指导灾区灾害救助工作,研究解决灾害救助重大问题;三级响应启动后,市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主任统一组织、领导、协调市级层面灾害救助工作,指导灾区灾害救助工作,研究解决灾害救助重大问题;四级响应启动后,由市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副主任统一组织、领导、协调市级层面灾害救助工作,指导灾区灾害救助工作,研究解决灾害救助问题。市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及其成员单位采取以下措施:

(1)开展灾情会商。组织召开灾情会商会议,会商研判灾情和救灾形势,研究部署灾害救助工作,对指导支持灾区救灾重大事项作出决定,有关情况及时向市政府报告。

(2)组建工作组。市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主任或市政府指定的负责同志率有关部门组成的工作组赶赴灾区指导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核查灾情,慰问受灾群众。市应急局根据灾情发展、救灾工作需要及市政府领导同志批示指示,可率有关部门组成的先期工作组赴受灾地区指导开展自然灾害救助先期处置工作。

(3)汇总统计灾情。市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市应急局)收集、汇总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举行新闻发布会对外发布灾情、灾区需求;编发灾情和救灾工作信息,报市政府和省应急厅,并适时向市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成员单位通报。必要时,市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专家委员会组织专家进行实时灾情、灾情发展趋势以及灾区需求评估。

(4)下拨救灾款物。市财政局会同市应急局迅速启动市级救灾资金快速核拨机制,及时下拨救灾应急资金,用于支持做好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并向省财政厅、应急厅上报请求省级救灾资金补助请示。灾情稳定后,根据灾区申请,应急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对灾情的核定情况进行清算,支持做好灾害救助工作。市发展改革委及时下达灾后应急恢复重建省级预算内投资;市应急局会同市粮食和储备局向灾区紧急调拨市级生活类救灾物资;市商务局针对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不足或短缺情况紧急调拨生活必需品,做好市场保供工作;并向省应急厅、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上报请求省级物资支持请示,指导灾区做好救灾款物的接收、发放工作;交通运输、公路、铁路、民航等部门和单位联合做好救灾物资、人员运输与重要通道快速修复保障工作,充分发挥物流保通保畅工作机制作用,保障各类救灾物资运输畅通和人员及时转运。

(5)投入救灾力量。市应急局根据灾区的救灾需要和请求,协调丽江市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专业救援队伍、社会救援力量投入救灾工作,积极帮助受灾地区转移受灾群众、运送发放救灾物资等。市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协调中央、省驻丽企业有序参与救灾救助工作,市国资委督促市属企业积极参与抢险救援、基础设施抢修恢复等工作,全力支援救灾工作。市委社会工作部统筹指导有关部门和单位,协调组织志愿服务力量参与灾害救助工作。

(6)安置受灾群众。市应急局会同市级有关部门指导受灾地区统筹安置受灾群众,加强集中安置点管理服务,保障受灾群众基本生活;市卫生健康委、市疾控中心及时组织医疗卫生队伍赴受灾地区协助开展医疗救治、灾后防疫和心理援助等卫生应急工作。

(7)恢复受灾地区秩序。市公安局负责救灾过程中的道路交通保通保畅、维护灾区治安秩序、对遇难人员身份鉴定、信息汇总、情况报送,协助做好灾区群众紧急转移安置、集中安置区的治安管理工作。市发展改革委、市农业农村局、市商务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粮食和储备局保障市场供应,防止价格大幅波动,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行为。市应急局、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卫生健康委等部门组织协调救灾物资装备、医疗卫生防护物资和消杀用品、医药等生产供应;金融监管总局丽江监管分局指导做好受灾地区保险理赔和金融支持服务。

(9)提供技术支撑。市通信管理办组织做好应急通信保障工作;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及时提供灾区地理信息数据,组织灾区现场影像获取等应急测绘,提供应急测绘保障服务;市生态环境局组织开展灾区环境应急监测工作,指导灾区做好因灾害导致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市科技局提供科技方面的综合咨询建议,协调适用于灾区救灾的科技成果支持救灾工作。

(10)启动救灾捐赠。市应急局会同市民政局发布接受救灾捐赠公告,组织开展全市性救灾捐赠活动;会同市民政局指导社会组织、社会工作者、志愿者等社会力量有序参与灾害救助工作;市外办协助做好救灾的涉外工作;市民政局指导慈善组织开展救灾募捐活动;市红十字会依法开展救灾的有关工作,开展救灾募捐活动等。

(11)加强新闻宣传。市委宣传部统筹做好新闻宣传、采访报道和舆论引导工作,指导有关部门和地方建立新闻发布与媒体采访服务管理机制,及时组织新闻发布会,协调指导各级媒体做好新闻宣传。市委网信办、市广电局等按职责组织做好新闻宣传和舆论引导工作。

(12)开展损失评估。灾情稳定后,市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组织有关成员单位、灾区政府开展灾害损失综合评估、核定工作。按有关规定统一发布自然灾害损失情况。

(13)强化协调联动。市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各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市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及时汇总各部门开展灾害救助等工作情况按程序时限向市政府报告。

5.7启动条件动态调整和修正

对灾害发生在敏感地区、敏感时间、特殊时段或救助能力特别薄弱的贫困山区、少数民族地区、脱贫出列后的原深度贫困县等特殊地区的,相应应急响应启动标准条件可酌情降低。

5.8响应联动

5.8.1对已启动市防汛抗旱、地震、地质灾害、森林草原火灾应急响应的,市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要强化灾情态势会商,全面统筹救灾工作的开展,精准掌握上述自然灾害中人和财产类损失情况,按照本预案规定及时作出响应。

5.8.2各县(区)启动三级以上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的,应及时向市应急局报告。启动三级以上市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的,市应急局应及时向省应急管理厅报告。

5.8.3启动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后,市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市应急局)应向有关县(区)通报响应情况,所涉及县(区)要立即启动本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并加强会商研判,根据灾情发展变化及时作出调整。

5.9响应终止

救灾应急工作结束,经研判,认为达到响应终止条件时,市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提出建议,按响应级别由启动决定人终止响应。

6灾后救助

6.1过渡期生活救助

6.1.1灾害救助应急工作结束后,受灾地区应急管理部门及时组织将因灾房屋倒塌或严重损坏需恢复重建无房可住人员、因次生灾害威胁在外安置无法返家人员、因灾损失严重缺少生活来源人员等纳入过渡期生活救助范围。

6.1.2对启动市级救灾应急响应的自然灾害,市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市应急局)指导受灾地区应急管理部门评估灾区过渡期生活救助需求情况,明确需救助人员规模,及时建立台账,并统计生活救助物资等需求。

6.1.3根据受灾地区财政、应急管理部门的资金申请以及需救助人员规模,市财政局会同市应急局根据灾情和需救助人员规模向省财政厅、应急管理厅申请过渡期生活救助省级资金,并按有关政策规定下达过渡期生活救助资金。

6.1.4市应急局、县(区)应急局指导受灾地区政府做好过渡期生活救助的人员核定、资金发放等工作,督促做好受灾群众过渡期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灾区县级应急管理部门要做好过渡期安置群众基本生活物资和生活救助经费公示、发放工作。

6.1.5受灾地区县级政府应当在确保群众安全的前提下,采取就地安置与异地安置、集中安置与分散安置、政府安置与自行安置等方式,对受灾人员进行适当的过渡期安置;加强对过渡期安置点的管理,确保安置点安全、平稳、有序。

6.1.6市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市应急局)、市财政局监督检查灾区过渡期生活救助政策和措施的落实情况,发现问题并及时纠错,视情况通报灾区救助工作情况。

6.2倒损住房恢复重建

6.2.1因灾倒损住房恢复重建由受灾地区县级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提供资金支持,制定完善因灾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补助资金管理有关标准规范,确保补助资金规范有序发放到受灾群众手中。各级政府有关部门对灾后恢复重建要简化手续,特事特办,并积极提供物资、技术和人力等方面的支持。

6.2.2建房资金通过政府救助、社会互助、邻里帮工、以工代赈、贷款优惠、政策扶持、自行筹措等多种途径解决。积极发挥居民农房保险、灾害民生保险等经济补偿作用,完善市场化筹集重建资金机制,帮助解决受灾群众基本住房问题。

6.2.3恢复重建规划和房屋设计,要尊重群众意愿,加强全国自然灾害综合风险普查成果转化运用,因地制宜确定方案,科学安排项目选址,合理布局,避开地震断裂带、洪涝灾害高风险区、地质灾害隐患点等,避让地质灾害极高和高风险区。无法避让地质灾害极高和高风险区的,必须采取工程防治措施,提高抗灾设防能力,确保安全。

6.2.4对启动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的灾害,市应急局根据受灾地区应急管理部门倒损住房核定情况,视情组织评估组,参考其他灾害管理部门评估数据,对因灾倒损住房情况进行综合评估,明确需恢复重建救助对象规模。

6.2.5根据受灾地区财政、应急管理部门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补助资金申请及需恢复重建救助对象规模,市财政局、市应急局按照我省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资金补助标准,提出资金补助建议。市财政局根据市级启动的应急响应级别、资金安排建议,结合地方财力等因素会同市应急局核定补助额,并下达救灾资金预算。

6.2.6对启动市级应急响应的自然灾害,因灾倒损住房恢复重建结束后,受灾地区县级应急管理部门应采取实地调查、抽样调查等方式,对本地因灾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补助资金管理使用工作开展绩效评价,并将评价结果报市应急局。由市直有关部门组成工作组,采取实地调查、抽样调查等方式,对全市因灾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补助资金管理等工作开展绩效评价。

6.2.7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加强倒损房屋建筑、市政公用基础设施恢复重建的技术服务和指导,强化质量安全管理。自然资源部门负责做好灾后重建项目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审查,根据评估结论指导地方做好必要的综合治理;做好国土空间规划、计划安排和土地整治,同时做好建房选址,加快用地、规划审批,简化审批手续。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重建规划、选址,制定优惠政策,支持做好住房重建工作。

6.3冬春救助

6.3.1受灾地区人民政府负责解决受灾群众在灾害发生后的当年冬季、次年春季遇到的基本生活困难。市应急局、市财政局按照云南省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省应急管理厅、省财政厅有关部署抓好落实。

6.3.2市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市应急局)每年9月下旬开展受灾群众冬春生活困难情况调查,并会同县(区)应急管理部门开展受灾群众生活困难状况评估,核实情况,明确全市需救助人员规模。

6.3.3受灾地区县级应急管理部门应当在每年10月底前统计、评估本行政区域受灾人员当年冬季、次年春季的基本生活救助需求,核实救助对象,编制工作台账,制定救助工作方案,经本级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并报上一级应急管理部门备案。

6.3.4结合调查评估情况,市应急局、财政局向省应急厅、财政厅上报冬春救助补助资金请示;联合下拨救助资金,专项用于帮助解决冬春期间受灾群众吃饭、穿衣、取暖等基本生活困难。

6.3.5受灾群众生活救助补助款物的发放要公开、公平、公正,及时向社会公示使用情况,接受社会监督,确保受灾群众冬春生活救助补助款物及时、足额发放到位。

6.3.6市应急局、财政局对冬春生活救助绩效进行评估,并将评估结果上报省应急厅、省财政厅。

6.4基础设施恢复重建

6.4.1市交通运输局负责对公路基础设施损毁情况进行评估核实,并向上级争取资金,指导支持做好恢复重建工作。

6.4.2市水务局负责对水利基础设施损毁情况进行评估核实,并向上级争取项目资金,指导支持做好恢复重建工作。

6.4.3市农业农村局负责对农业基础设施损毁情况进行评估核实,并向上级争取资金项目,指导支持做好恢复重建工作。

6.4.4市直其他部门按照职责做好本系统灾害损失评估,并争取资金,指导做好恢复重建。

7保障措施

7.1资金保障

7.1.1按照“救灾工作分级负责、救灾资金分级负担,以地方为主”的原则,建立和完善市、县救灾资金分担机制,各级政府加大救灾资金投入力度。

7.1.2县级政府应当将自然灾害救助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与自然灾害救助需求相适应的资金保障机制,将自然灾害救助资金、自然灾害救助工作经费、救灾物资保障等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救灾预算资金不足时,各级政府通过预备费保障受灾群众生活救助需要。

7.1.3市应急局综合考虑上年度救灾资金支出和本年度灾害趋势预测等因素,提出市本级当年救灾资金预算计划。市财政局综合考虑上级专项灾害补助、有关部门灾情预测和上年度实际支出等因素,合理安排市级救灾预算资金,专项用于帮助解决灾区受灾群众的基本生活救助。

7.1.4市财政局、市应急局建立健全中央、省级、市级救灾资金快速核拨机制,根据灾情和救灾工作进展,按照及时快速、充分保障的原则预拨救灾资金,满足受灾地区灾害救助工作资金急需。灾情稳定后,及时对预拨资金进行清算。市发展改革委及时下达灾后应急恢复重建中央、省级、市级预算内投资。

7.1.5市、县两级政府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自然灾害生活救助成本、物价变动、居民生活水平实际状况等因素适时调整救助政策和有关补助标准,使救助政策和有关补助标准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

7.1.6市发展改革委会同市级有关部门,根据全市经济社会发展状况、严重受灾地区灾损情况和恢复生产生活需要,指导灾区制定恢复重建总体规划或灾后恢复生产生活实施方案,倾斜安排灾区省级、市级救灾建设项目,帮助灾区做好灾害恢复重建工作。

7.1.7市、县(区)应急、民政部门和慈善组织适时组织开展接收救灾捐赠,多方筹集社会资金帮助灾区开展灾害救助和恢复重建工作。

7.2物资保障

7.2.1充分利用现有的储备仓储资源,合理规划、建设符合丽江市实际的救灾物资储备体系。各县(区)人民政府和自然灾害多发、易发地区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根据自然灾害特点、居民人口数量和分布等情况,按照“布局合理、规模适度”的原则,设立救灾物资储备库(点)。救灾物资储备库(点)建设应统筹考虑各行业应急处置、抢险救灾等方面的特点和需要。逐步推进多灾、边远、道路通达条件差的乡镇救灾物资储备点建设,实现就地、就近、快速调运救灾物资,保障救助需要。

7.2.2制定救灾物资保障规划,科学合理确定储备品种和规模;市、县、乡级人民政府应参照中央、省应急物资品种要求,结合本地区灾害事故特点,储备能够满足本行政区域启动二级响应需求的救灾物资,并留有安全冗余。建立健全救灾物资采购和储备制度,每年根据应对重大自然灾害的要求储备必要物资。按照“实物储备、产能储备和协议储备相结合”的原则,提升企业产能保障能力,优化救灾物资产能布局。建立救灾物资生产厂家参考名录,建立健全应急状态下集中生产调度、紧急采购和供应机制,提升救灾物资保障的社会协同能力。

7.2.3依托应急管理、粮食和储备等部门中央级、区域级、省级、市级骨干库建立救灾物资调运配送中心。建立健全救灾物资紧急调拨运送制度机制,配备运输车辆装备,优化仓储运输衔接,提升救灾物资前沿投送能力。充分发挥各级物流保通保畅工作机制作用,提高救灾物资装卸、流转效率。提升应急调运水平,与市场化程度高、集散能力强的物流企业建立战略合作,探索推进救灾物资集装单元化储运能力建设。完善物资出入库手续。市级救灾物资由市应急局会同市粮食和储备局统一调运和使用,必要时统筹安排调运全市救灾储备物资。各县(区)、有关部门应当准确掌握本地本部门应急救灾物资的储备数量和分布情况,做到灾情发生后能及时调运。

7.2.4严格执行云南省救灾物资品种目录和质量技术标准、储备库建设和管理标准,完善应急资源管理平台,加强救灾物资保障全过程信息化管理。建立健全应急救灾物资储备、综合调度、重要物资政府监管、紧急生产、租用征用的机制。

7.2.5建立健全救灾物资快速运输制度,交通运输、铁路、民航等部门和单位应开辟救灾物资运输绿色通道,保障救灾物资以最快速度运往灾区。

7.2.6建立健全救灾物资调运军地联动机制。市级启动一级、二级应急响应的灾害,需运送大批量救灾物资时,采取专业救援队伍、民间力量、半专业队伍、专业运输队等力量运送、警车开道等方式,保障救灾物资最快运抵灾区。

7.3通信和信息保障

7.3.1在自然灾害应急救助过程中,公安和交通管理部门根据需要可决定对灾区全境和部分地区实行交通管制;重灾地区或危险区域实行交通管制后,转移出来的受灾群众不得返回原居住地,其他人员未经允许不得进入危险区域;灾情缓解或危险解除后,由灾区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宣布解除交通管制。灾区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要及时将灾区的道路交通情况和实行交通管制后的有关情况向当地政府和上级部门提交书面报告,并向社会进行公告。

7.3.2市通信管理办公室负责组织各基础电信企业重点开展基于公用通信网建立的灾害事故应急指挥系统的通信保障工作,同时兼顾受灾区域公用通信网通信恢复,确保在自然灾害应急救助过程中,受灾区域的通信畅通。加强基层应急通信装备预置,提升受灾地区应急通信抢通、保通、畅通能力。

7.3.3切实抓好灾情管理系统运用,形成覆盖市、县、乡三级的救灾通信网络,确保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及时准确掌握重大自然灾害信息。

7.3.4充分利用现有资源、设备,完善灾情和数据共享平台,健全灾情共享机制,实现灾害信息数据共享。

7.4救灾装备和设施保障

7.4.1市直有关部门根据各自承担的救灾需求,应配备救灾管理工作正常开展必需的技术装备和设备。县级政府要建立健全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技术支撑系统,并为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提供必要的交通、通信等设备。

7.4.2市、县(区)级政府应当根据城乡发展规划、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当地自然灾害发生和居民人口数量及分布等情况,利用现有公园、广场、体育场馆等公共设施,落实有关技术标准,统筹规划建设或设立应急避难场所,并设置明显标志。

7.4.3灾情发生后,市、县(区)党委和政府要视情及时启用开放各类应急避难场所,科学设置受灾群众安置点,避开山洪、地质灾害隐患点及其他危险区域,避免次生灾害。同时,要加强安置点消防安全、卫生医疗、防疫消杀、食品安全、治安等保障,确保安置点安全有序。

7.5人力资源保障

7.5.1加强全市自然灾害应急救援、灾害现场工作和抗灾救灾专业队伍建设,建立健全与武警部队、公安、县区民兵队伍、消防、各类专业救护队、企业救援队等专业救援队伍的联动机制,提高全市应对自然灾害的能力。

7.5.2完善军地一体化的救灾指挥协调机制,实现军地灾情信息共享。重特大自然灾害发生后,由市人民政府成立抗灾救灾指挥部,统一指挥、调度地方救灾力量,协调军队救灾行动。

7.5.3加大力度开展基层灾害信息员培训,建立健全覆盖市、县、乡、村四级的灾害信息员队伍。村(居)民委员会和企事业单位应当设立专职或兼职灾害信息员。

7.5.4支持、培育发展有关社会组织、社会工作者和志愿者队伍,鼓励和引导其在救灾工作中发挥积极作用。

7.6社会动员保障

7.6.1建立健全灾害救助协同联动机制,引导社会力量有序参与灾害救助。

7.6.2建立和完善市内非灾区支援灾区、轻灾区支援重灾区的救助对口支援机制。健全与有关州、市的对口支援机制,加强与有关州、市的沟通协调,积极争取多方支持。

7.6.3充分运用灾害应急救援救助平台,引导社会力量和公众通过平台开展有关活动,持续优化平台功能,不断提升平台能力。

7.6.4科学组织、有效引导,充分发挥基层乡镇(街道)党委和政府、村民(居民)委员会、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社会工作者和志愿者在灾害救助中的社会动员作用。

7.7科技保障

7.7.1组织应急、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交通运输、农业农村、林草、水务、卫生健康、地震、气象等方面专家及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等单位专家开展灾害风险调查,编制全市自然灾害风险区划图,制定有关技术和管理标准。

7.7.2支持和鼓励在丽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开展灾害有关领域的科学研究和技术装备开发、推广应用,建立合作机制,鼓励防灾减灾救灾政策理论研究。

7.8宣传、培训和演练

7.8.1市、县(区)有关部门进一步加强突发自然灾害事件应急科普宣教工作,广泛组织开展防灾减灾宣传教育,宣传自然灾害预防、避险、自救、互救等知识,提高公民的防灾避险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

7.8.2组织开展基层党政干部、灾害管理人员、各类专业应急救援队伍、社会组织、志愿者队伍、社区群众参与的培训,提高应对突发性自然灾害的管理水平和处置能力。

7.8.3在全市范围内,逐步建立灾害应急救援训练基地及救援资源共享联动机制,市、县级政府依托各类专业应急救援培训基地,组织各类应急救援队伍定期开展不同规模、不同专业、形式多样、多种救援力量共同参加的灾害应急救援培训演练,检验、锻炼、提高应急救援队伍应急准备、快速反应和高效指挥的能力。

7.8.4市、县级政府根据本地灾害特点,组织本行政区域内机关、学校、企事业单位、社区、村委会,每年开展1次以上的防灾应急小型演习,提高基层单位应急准备、指挥、响应和处置能力。

7.8.5积极开展综合减灾示范社区创建活动,落实社区各项减灾措施,提高社区抵御各类灾害风险的能力。

8附则

8.1术语解释

本预案所称自然灾害主要包括洪涝、干旱等水旱灾害,雷击、风雹、低温冷冻、高温、雪灾等气象灾害,地震灾害,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森林草原火灾和重大生物灾害等。

本预案所称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8.2奖励与责任

对在自然灾害救助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在自然灾害救助工作中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单位和人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自然灾害救助条例》和《云南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云南省自然灾害救助规定》《丽江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及党纪、政务处分等有关规定处理。

8.3预案更新与管理

8.3.1本预案由市应急局负责组织编制,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本预案实施后,市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适时召集有关部门和专家进行评估,并根据灾害救助工作需要及时修订完善。

8.3.2有关部门和单位要结合工作实际编制落实本预案任务的工作手册、行动方案等,确保责任落实到位。

8.3.3各县(区)政府的自然灾害综合协调机构应根据本预案修订本地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县级救助应急预案报市应急局备案。市应急局加强对县(区)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的指导检查,督促指导动态完善预案。

8.3.4市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组织协调市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成员单位制定本预案宣传培训和演练计划,并定期组织演练。

8.3.5本预案由市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市应急局)负责解释。

8.4参照情形

发生自然灾害以外的其他类型突发事件,根据需要可参照本预案开展救助工作。

8.5预案生效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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