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丽江市安全生产巡查工作制度》的通知
丽安发〔2018〕7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部门,各有关企业:
现将《丽江市安全生产巡查工作制度》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
丽江市安全生产委员会
2018年10月25日
丽江市安全生产巡查工作制度
为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推动安全生产责任落实,确保全市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规定》、《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中共云南省委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安全生产监管执法的实施意见》、《中共丽江市委丽江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等有关要求,制定本制度。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以及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讲话和考察云南重要讲话精神,进一步增强“四个意识”,紧紧围绕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牢固树立新发展理念,坚持安全发展,坚守安全红线意识和底线思维,打牢基础,创新监管,注重实效,全面落实安全生产各项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和相关措施,有效解决制约全市安全生产工作的突出问题,堵塞安全监管漏洞,大力提升全市安全生产整体水平,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二)目标任务
全面督促各县(区)和市级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行业主管部门严格落实“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的安全生产责任制,确保“各县(区)的领导责任、行业主管部门的监管责任、企业的主体责任”落到实处,严抓严管、标本兼治,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促进全市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为全市经济社会高质量跨越式发展和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提供坚实的安全保障。
(三)基本原则
——有效压实监管责任。正确处理安全与发展的关系,通过开展安全生产巡查,督促县(区)和各部门履职尽责,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强有力的安全保障。
——着力发现突出问题。根据市委、市政府和市安委会确定的重点工作,深入各县(区)、部门从严从实开展巡查,了解和掌握真实情况,着力发现安全生产突出问题,提出意见建议。
——切实抓好整改落实。针对发现的隐患和问题,督促被巡查县(区)及相关单位认真抓好隐患和问题的整改工作,确保隐患及时消除、问题妥善解决。
——科学应用巡查成果。巡查工作结束后,巡查结果由市安委会办公室汇总后报市委、市政府,并纳入各县(区)、相关部门年度综合考核及安全生产目标责任制考核的重要内容。巡查工作原则上不直接查处具体问题和事故隐患,对巡查中发现的重大隐患和非法违法行为,及时移交县(区)和相关部门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二、巡查工作的主要内容、工作方式和程序
(四)主要内容
1.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决策部署情况;
2.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有关安全生产政策的情况,研究、部署和开展安全生产工作的情况;
3.落实“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及“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情况;
4.依法依规组织开展“打非治违”、重点行业领域专项整治,重大隐患排查整治、安全风险辨识、重大危险源管控等情况;
5.完善安全生产监管体制,强化安全执法力量,加强监管能力建设和应急管理工作,落实监管执法保障措施等情况;
6.督促企业贯彻落实“五落实、五到位”等主体责任情况;
7.全面推进安全生产领域信用体系建设,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建立隐患排查治理制度等情况;
8.依法依规调查处理各类生产安全事故,落实责任追究和整改措施,开展安全生产统计,及时如实报送事故信息等情况;
9.有关安全生产举报信息的核查处理情况;
10.市委、市政府和市安委会部署的其他事项落实情况。
(五)工作方式
巡查组可结合巡查的主要内容和被巡查县(区)、重点部门实际,采取以下方式开展工作:
1.听取被巡查县(区)的工作汇报和有关部门的专题汇报;
2.列席被巡查县(区)、重点部门有关安全生产工作的会议;
3.调阅、复制被巡查县(区)、重点部门有关文件、档案、会议记录等资料,受理反映被巡查地区问题的来信、来电等;
4.召开座谈会,向有关人员个别谈话询问情况;
5.以明察暗访随机抽查等方式深入乡(镇)、部门、企业进行专项检查;
6.市安委会及其办公室要求的其他方式。
(六)工作程序
1.市安委会办公室制定年度巡查工作方案,报市安委会审定后组织实施,并向被巡查县(区)、部门通报巡查工作任务,原则上每年开展一次巡查工作,巡查时间根据工作需要确定;
2.各巡查组根据年度巡查工作方案,制定细化本巡查组的巡查工作方案,并向被巡查县(区)、部门通报巡查工作任务;
3.经市安委会办公室同意后,巡查组应当及时向被巡查县(区)、部门反馈相关巡查情况,指出问题和隐患,有针对性地提出整改意见;
4.各巡查组应当在对一个县(区)、部门巡查工作结束后15日内,向市安委会报送巡查工作报告;
5.巡查工作报告经市安委会审定后,向被巡查县(区)和部门集中反馈。巡查中发现的有关违法违规违纪行为问题线索,进行分类处置后,依据干部管理权限和职责分工,移交县(区)和有关部门依法依规调查处理,涉及的重大事故隐患由市安委会办公室视情况分别报请省、市人民政府挂牌督办;
6.被巡查县(区)、部门收到巡查组反馈意见后,必须认真整改落实发现的问题和隐患,于2个月内将整改情况报市安委会办公室,整改不到位的由市安委会约谈被巡查县(区)和部门主要领导,以及相关部门(科室)负责人;
7.市安委会将巡查结果纳入对各县(区)、部门年度安全生产目标责任制考核内容,并报送纪检监察和组织部门。同时,以适当形式将巡查组反馈意见、被巡查县(区)、部门整改情况向社会公告。
三、加强巡查工作的组织领导
(七)巡查组人员组成。巡查组组长、副组长及成员从市安委会各成员单位中抽调,由坚持原则、作风过硬、公道正派、敢于担当、清正廉洁、熟悉安全生产工作和相关政策法规,具有较强的发现问题、综合能力和沟通能力的实职副处和科级干部担任。组长、副组长根据每次的巡查任务临时确定。
(八)巡查组工作保障。各巡查组在市安委会的领导下开展工作。市安委会各成员单位应当为抽派工作人员和专家提供必要的支持保障,在参加巡查工作期间,抽派人员应与原单位工作脱沟,巡查工作经费由市财政局纳入市安全监管局部门预算统一列支。
市安委会办公室承担巡查的日常工作。
(九)建立完善巡查工作机制。一是建立定期巡查机制。原则上每年实现对县(区)巡查“全覆盖”,每两年对市直重点行业主管部门巡查一次。二是开展重点约谈工作。在巡查过程中,要根据安全生产工作不同情形对县(区)、部门和企事业单位负责人进行约谈,提出明确整改意见并要求及时报告落实情况。三是实行闭环管理。各巡查组对所有巡查工作过程都要做好记录,对重要证据、书面材料以及现场检查过程要进行音像视频摄录,存档备用。所有问题的处理都要实行闭环管理。
(十)有关工作要求。巡查工作要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党风廉政规定,严守工作纪律,严格按照市安委会明确赋予的权限、职责,公正、廉洁开展工作。巡查工作人员要如实报告巡查工作情况,不得隐瞒、歪曲、捏造事实,不得利用巡查工作便利谋取私利或者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确保巡查工作取得预期成效。
被巡查县(区)、部门主要领导要亲自动员部署安全生产巡查各项准备工作及整改落实工作,亲自听取安全生产巡查情况反馈;各县(区)、相关部门要自觉接受巡查,不得隐瞒不报或者故意向巡查组提供虚假情况;不得拒绝或者不按要求向巡查组提供有关文件材料;不得无正当理由拒不整改存在的问题或者不按要求整改。违反以上要求的,视情节轻重,依法依规依纪严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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