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丽江市生态环境保护行政执法典型案例(第一批)

来源:丽江市生态环境局          2024-06-06 14:52:47


根据省生态环境厅关于生态环境保护执法大练兵活动有关工作部署,丽江市生态环境局在严厉打击环境违法行为的同时,持续优化执法方式,开展包容审慎执法监管。为充分发挥典型案例的示范引导作用,现公开2起典型案例:

典型案例之一:

丽江市永胜县某酿酒公司违反排污许可制度案

一、案情简介

2023年7月6日,丽江市生态环境局永胜分局执法人员对丽江某酿酒有限公司进行日常检查,发现该公司未按排污许可制度要求开展2023年第一季度噪声自行监测,涉嫌环境违法。

二、处理处罚情况

该公司违反《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九条之规定,按照《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五项之规定进行查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和《云南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云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规则和基准规定(试行)》相关规定,鉴于当事人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丽江市生态环境局决定不予行政处罚。

三、案件启示

自行监测是企业落实环境保护主体责任的重要体现,是企业掌握自身污染物排放状况及其对周边环境质量影响的重要手段,更是实行排污许可管理企业必须履行的法律义务。本案当事人未按规定频次开展自行监测,构成了环境违法。相关排污单位应当高度重视自行监测工作,严格按照排污许可证和有关标准规范规定的频次、内容等,依法开展自行监测。

本案中,丽江市生态环境执法部门坚持严格执法与优化服务相结合、依法处罚与教育引导相结合,本着过罚相当、宽严相济的处罚原则,给予企业适度容错纠错空间,决定不予处罚。但企业应认识到不予处罚不等于免责,不能抱有侥幸心理,要严格落实生态环境法律法规,做到依法依规生产经营。

典型案例之二:

丽江市华坪县某建材公司违反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案

一、案情简介

2023年3月,丽江市生态环境局华坪分局执法人员在对华坪县兴泉镇建材产业园区进行无人机巡查过程中发现该片区某建材公司厂区内新建一个大棚,执法人员立即对该厂进行了现场检查,发现该厂未依法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擅自于2023年2月新建一条石料加工生产线,已安装了破碎机、上料机、振动筛、物料传送带等设备。该公司未批先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

二、处理处罚情况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项和《云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试行)》的有关规定,丽江市生态环境局决定对该公司罚款2.9万元,并责令停止建设。

三、案件启示

近年来,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各行各业的小型企业不断增加,未批先建的违法行为屡查屡建,屡罚屡犯。

该案件虽然罚款数额不多,但生态环境部门充分利用无人机机动性强、操控灵活、信息采集便捷等特点对辖区内企业开展非现场执法检查工作,及时掌握辖区内企业动态,第一时间发现违法问题,企业违法行为及时得到遏制。同时以案促企,增强了对小型企业的震慑力。

随着执法辅助设备不断完善,非现场监管手段运用已成为执法人员的又一辅助力量。无人机作为“侦察兵”切实提升了生态环境执法部门发现问题的能力,优化了执法效能,已逐渐成为生态环境执法监管的“好帮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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