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民政局、财政局、残疾人联合会:
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残疾人福利工作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进一步保障好困难残疾人和重度残疾人基本生活,根据《云南省民政厅云南省财政厅云南省残疾人联合会关于调整残疾人两项补贴标准的通知》(云民发〔2026〕2号)精神,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决定调整我市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市级指导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标范围
(一)享有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的残疾人,补贴标准由每人每月90元提高到每人每月100元。
(二)享有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的一级残疾人,补贴标准由每人每月100元提高到每人每月110元。
(三)享有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的二级残疾人,补贴标准由每人每月90元提高到每人每月100元。
(四)各县(区)应按照不低于省、市指导标准的原则执行。
二、加强资金保障
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所需资金由市、县(区)财政按3∶7的比例承担,各县(区)须将提标增加的资金及时列入2026年预算,确保按标准及时足额发放。
三、强化监督管理
各县(区)民政、财政和残联部门要不断加强沟通、协调和配合,加强对补贴发放工作的监督检查,防止出现挤占、挪用、套取等违法违规现象。对弄虚作假、虚报骗取的,要及时追回骗取资金,并依法对有关责任人进行严肃处理。
四、执行时间
以上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标准及政策调整,自2026年1月1日起执行。
丽江市民政局 丽江市财政局
丽江市残疾人联合会
2026年4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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