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民政局、财政局,各相关单位:
为认真贯彻执行《中共云南省委办公厅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云办发〔2020〕32号)、《丽江市社会救助实施细则》(丽江市人民政府公告第68号)有关规定,根据《云南省民政厅云南省财政厅关于提高2025年城乡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孤儿基本生活保障标准的通知》(云民发〔2025〕40号)要求,经与丽江市财政局研究并报请丽江市人民政府同意,决定从2025年7月起提高丽江市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和孤儿基本生活保障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标安排
(一)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2025年,丽江市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提高到744元/人·月。
(二)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2025年,丽江市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提高到6720元/人·年。
(三)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
1.基本生活标准。2025年,丽江市城乡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提高到968元/人·月。
2.照料护理补贴标准。
集中供养特困人员照料护理补贴标准:一档(完全丧失生活自理能力)提高到1035元/人·月,二档(部分丧失生活自理能力)提高到518元/人·月,三档(具备生活自理能力)提高到311元/人·月。
分散供养特困人员照料护理补贴标准:一档(完全丧失生活自理能力)提高到187元/人·月,二档(部分丧失生活自理能力)提高到109元/人·月,三档(具备生活自理能力)提高到62元/人·月。
(四)孤儿基本生活保障标准。2025年,集中养育儿童保障标准提高到2010元/人·月,散居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艾滋病病毒感染儿童保障标准提高到1370元/人·月。
二、执行时间
新提高的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和孤儿基本生活保障标准从2025年7月1日起执行。
三、基本要求
经济条件好的县(区)可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在此基础上适当提高,要进一步做好提标后低保、特困人员和孤儿的核查认定,切实把符合条件的困难人群纳入保障。
丽江市民政局 丽江市财政局
2025年6月24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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