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丽江市科学技术局印发了《丽江市院士专家工作站管理办法》(丽科规〔2026〕1号,以下简称《办法》)。为便于各有关单位理解和落实,现就《办法》的主要内容解读如下:
一、《办法》修订背景及必要性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科技创新重要论述,全面推动丽江市院士专家工作站规范化、制度化、长效化建设,提高工作站的管理服务水平,充分发挥市外院士、专家对丽江市科技创新和产业发展的助推作用,在认真学习《云南省院士专家工作站管理办法》的基础上,丽江市科学技术局于2026年8月21日印发了《丽江市院士专家工作站管理办法》(丽科规〔2026〕1号)。
自丽江市院士专家工作站(以下简称“工作站”)设立以来,共支持科研院所、企事业等单位建设了60个工作站,吸引了一批省内外、国外高端人才落地丽江,促成了一批科研成果转移转化,已成为推动科技创新和产业创新融合发展的重要抓手。工作站覆盖了丽江市各县(区),涵盖了高原特色农业、生物医药大健康、新材料、新能源、数字经济等领域。
在工作站建设推进过程中,随着全市工作站建设数量增加和运行实践不断深入,部分工作站在设立条件、合作机制、日常管理、绩效评价、动态调整及经费使用等方面,需进一步明确标准、压实责任、强化监督,结合丽江市重点产业发展需求变化,特对办法作出修订。
二、《办法》主要内容
《办法》共七章三十七条,由总则、工作机制与责任、建站条件与要求、申报与认定、经费支持、管理评价、附则等部分构成,主要内容如下。
(一)明确建站意义和基本原则。明确制定《办法》的意义,工作站建设坚持“聚焦人才、赋能产业、注重实效”的原则,突出产业发展需求和成果产出实效。
(二)厘清工作机制与各方责任。明确工作站建设工作在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开展,市科技局具体负责工作站的日常管理工作。厘清推荐部门、建站单位、工作站及其负责人、院士专家的具体责任。
(三)明晰建站条件与要求。明确申请设立工作站的单位应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具有较好的科研基础、创新需求、研发条件和服务保障能力;应与院士专家团队建立稳定合作关系并签订合作协议。明确了引进院士专家应具备的条件及服务时长。
(四)规范申报与认定程序。明确申报程序、审核推荐、立项评价、任务书签订、制度建设、工作站授牌等要求;明确工作站建站周期根据建站内容确定为1-3年,建设期内建站单位要和院士专家及其科研团队完成的主要任务,确保工作站建设质量。明确专家工作站和联合专家工作站的设立方式。
(五)完善经费保障与监督。明确工作站经费支持额度、核算管理、预算执行及调整等事宜。验收评价(或终止建站)时,由建站单位自主选择具有资质的第三方中介机构进行财务结算审计。工作站经费使用情况接受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明确骗取财政补助经费的处理措施。
(六)建立考核评价和服务机制。明确建立以运行质量、合作实效、创新成果、人才培养、经济社会效益等为重点的考核评价机制。管理评价分为半年评价、年度评价和验收评价,采取实地核查、专家评议等方式进行,评价结果作为政策支持、评优激励、整改提升和动态调整的重要依据。明确终止建站的情形及其处理措施。
三、《办法》主要特点
(一)建站主体更灵活。拟设立联合专家工作站,在原来的一个建站单位与一位院士专家联合建站模式基础上,新设立同一产业领域的多个建站单位(不超过3个)与1位院士专家合作共建工作站的模式,进一步推动人才、资金、平台等创新资源向重点产业、重点领域聚集。
(二)工作权责更清晰。拟新增工作站推荐部门职责,包括县(区)科技主管部门、市级部委办局(行业主管部门)等单位在工作站推荐申报、管理评价等流程中的职责;新增工作站及其负责人的职责;新增建站单位职责:与院士专家及其团队共同申报实施各级科技计划项目、开展科技成果转化、搭建创新平台、培养科技人才等职责。
(三)申报条件更放宽。拟取消研发投入2%硬指标,只需要“法人+信用良好+有研发基础”;明确建站协议内容;院士专家服务模式由实地进站调整为线上线下相结合,为工作站服务时间由“每年不少于3个月”调整至“每年不少于60个工作日,其中院士本人原则上每年到工作站实地服务不少于1次,专家本人每年到工作站实地服务不少于20个工作日,其他团队成员原则上每年到工作站实地服务不少于20个工作日”;工作站建设周期由3年调整成1-3年。
(四)绩效监督更严格。建站评价由单一的专家咨询方式调整成实地核查+专家咨询,两者在立项评价总分值的占比均为50%;新增建站专家原则上应亲自到现场立项答辩;新增管理评价机制:根据工作站实际工作情况,开展半年评价、年度评价和验收评价,实现全过程绩效监督;明确建站任务书内容;明确建站期间需完成的工作任务:开展联合科技攻关,在新技术研发、新产品开发、新品种培育等方面,至少取得1项成果(权属在丽江),或至少有1项先进科技成果在丽江转化应用,提升建站单位的创新能力和人才队伍的创新水平;明确5类终止情形,终止须退回违规经费,对严重失信行为明确了对应处理措施。
(五)经费管理更规范。经费补助由“院士专家工作站每年给予10至60万元财政经费支持”调整成“每个院士工作站每年给予最高60万元的经费支持;每个专家工作站(包括联合工作站)给予总额不超过60万元的经费支持。根据每个院士专家工作站(包括联合工作站)的工作量、科研目标、建站周期等情况,差异化确定经费支持额度,按建站年限分年度拨付。”明确经费统一财务、单独核算,验收审计由建站单位自主选择第三方。新增经费执行预算调整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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