丽江市关于明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部分条款监督管理部门职能职责的政策解读

来源:丽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12-30 21:58:50


2024年12月27日,丽江市人民政府制定并印发了《关于明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部分条款监督管理部门职能职责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现进行政策解读如下:

一、制定背景

近年来,噪声、大气、水、土壤、固体废物、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等生态环境问题因与老百姓生产生活息息相关而日益成为环保投诉重点、热点和难点,且呈现易发多发反复发生的趋势。2018年10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以下简称《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二款等4条使用了“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等用语,未具体明确由哪个部门行使相应监督管理职责。此前,丽江市尚未出台相关文件明确上述法律规定中的监督管理部门,在实际工作中,出现职能部门权责不清晰、责任压实不到位、监督管理推诿扯皮、执法主体不明确等问题。为彻底解决上述问题,丽江市政府对涉及生态环境领域的噪声、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条款进行了全面梳理并明确监管部门,《通知》经市政府常务会讨论通过后印发。

二、明确监督管理部门的意义

(一)是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打好蓝天保卫战,持续保持全省环境空气质量“领跑者”的必要保障。大气污染防治是一个系统工程,需要多个部门的协同配合,近年来,通过市政府的科学决策,各部门的共同努力,丽江市环境空气质量持续保持全国、全省领先,但达优天数下降、pm2.5浓度上升等问题亟需从法律和制度层面进一步完善,明确各监督管理部门的职责可以清晰界定不同部门在不同情况下的具体责任,能够有效避免出现多个部门对同一问题都有管辖权却相互推诿,或者出现职责空白的情况。例如,对于工业废气排放的监管,明确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为主要监管部门,其他相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配合,能够确保监管工作的无缝对接,提高执法的效率和效果。

(二)是进一步压实大气污染治理责任,提高执法效率,确保法律有效实施,提升大气环境质量的坚实基础。明确监督管理部门使得法律的执行有了具体的责任主体,各县(区)、各部门可以制定统一的执法标准和程序,确保法律在全市范围内的执行具有一致性,能够让法律规定真正落到实处,增强法律的权威性和公信力,维护法律的公平性和严肃性。各部门可以根据自己的职责和专业优势,有针对性地解决大气污染问题,推动大气环境质量改善。

(三)是促进部门间协作与联动,形成条块管理,协同配合工作格局的有力抓手。明确各部门的监督管理职责后,能够促进生态环境、住建、市场监管等不同部门之间的协作与联动,形成监管合力。各部门之间能够更好地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及时交流大气污染防治相关的信息,提高监管的针对性和有效性。例如,在餐饮油烟治理方面,生态环境部门负责全市餐饮油烟的统一监管,住建部门负责督促、引导开发商、设计单位、业主等对餐饮经营场所专用烟道进行规划设计,合理安排、预留油烟污染防治设施的安装位置;加强夜市、露天烧烤油烟治理的监督管理。市场监管部门在居民住宅楼、未配套设立专用烟道的商住综合楼、商住综合楼内与居住层相邻的商业楼层内新建、改建、扩建产生油烟、异味、废气的餐饮服务项目的,禁止发放相关证、照。各部门之间相互配合,形成监管合力,能够更有效地控制餐饮油烟污染。

三、编制原则

本次《明确监督管理部门》编制主要依据以下几个原则:

(一)职责相对明确的按现有规定执行。我市现行法规规章和相关文件中,涉及大气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已对行业主管、执法主体或责任单位有明确分工或明确将职权移交的,按现有规定执行。

(二)按管行业要管环保的要求进行分工。对于没有地方法规规章或文件依据的,原则上根据云南省生态环境厅等18个部门印发的《关于推动职能部门做好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实施意见》(云环发〔2023〕10号),按照管发展、管生产的、管行业的部门必须落实“一岗双责”的总体要求,抓好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精神,明确监督管理部门。

(三)部门协商确定。现行法律法规规章依据不足且实际管理中职责分工仍有分歧的条款,主要考虑职能一致性与管理现状,参考生态环境领域其他法律法规同类条款的职责分工情况,经部门沟通协商确定。

(四)讲求“握指成拳”,力避“单打独斗”。根据4大类大气污染源(工业源、移动源、扬尘源、生活源),由市生态环境局对本行政区域大气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市住建、市场监管、农业农村、交通运输和城市管理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建筑施工、交通运输和秸秆焚烧、餐饮油烟等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各部门各司其职、良性互补、形成合力,从根本上解决某个部门单打独斗、疲于应付、治标不治本的问题,促进部门之间、社会力量的联动共治,积极构建现代噪声污染治理体系新格局。

(五)条块结合。既明确行业部门监管职责同时将各县区建成区范围内相关事项授权给各城市管理局,做到统一监督管理,又能配合做好指导服务工作。

四、主要内容

1.运输煤炭、渣土等散装的车辆,未采取密闭或者其他措施防止物料遗撒的

第一百一十八条:由市交通运输局监督管理。

2.餐饮服务业油烟治理。

第一百一十八条:由市生态环境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3.在人口集中区域内喷洒剧毒、高毒农药,焚烧产生有毒有害烟尘、恶臭气体污染或露天焚烧秸秆、落叶产生的大气污染。

第一百一十九条一、二款: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监督管理。其中: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由市农业农村局监督管理。

4.在市人民政府禁止的时段和区域内燃放烟花爆竹产生的大气污染

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三款:由市公安局监管。

5.污染天气应急措施。

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二款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务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等行业主管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各县(区)建成区范围内以上相关事项原则上由各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构监督管理并实行统一综合执法。丽江古城范围内相关工作由古城保护管理局负责。

6.《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已明确监督管理部门的按规定执行。

相关文档:
丽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明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部分条款监督管理部门职能职责的通知
     |      分享到:
网站地图 | 网站声明 | 关于我们  主办单位:丽江市人民政府  承办单位:丽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政务信息专线:0888-12345    滇公网安备53070202001013号  滇ICP备18004312号-1  
政府网站标识码:5307000001  不良信息举报电话:0888-5139035  不良信息举报邮箱:ljxxgkb@163.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