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号:云丽知法裁[2026]01号
请求人:陈XX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住所:迪庆州香格里拉市建塘镇北郊社区
被请求人:古城区小和火炉经营部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和XX
住所:丽江市玉龙县塔城乡陇巴村委会
案由:陈XX与古城区小和火炉经营部间实用新型专利(专利号:ZL202321445469.7)专利侵权纠纷案。
请求人陈XX就其“一种实用型柴火炉”专利(专利号:ZL202321445469.7)与被请求人古城区小和火炉经营部的专利侵权纠纷,向本局提出处理请求。本局于2026年3月4日受理后,依照《专利行政执法办法》第十三条组成合议组对案件进行了合议。现本案已审结。
请求人陈XX称:古城区小和火炉经营部销售的藏式火炉已经侵犯本人“一种实用型柴火炉”(专利号:ZL202321445469.7)实用新型专利,请求立即停止制造销售。
被请求人和XX委托人和XX辩称:
丽江,香格里拉作为滇西北多民族聚居核心区域,藏炉、火炉制作技艺是本地藏、纳西、彝族、傈僳族、汉等民族世代传承的民族共有文化资源。截至2023年6月(投诉人专利申请日),据丽江市、香格里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工商登记数据及行业协会不完全统计,两地范围内工商登记在册的藏炉,柴火炉经营店共计42家,其中至少28家在2020年前已开业,均长期生产销售二次进风,烟气复燃结构的藏炉产品;丽江古城内“某某藏炉店、某某传统火炉铺”等11家老店,经营年限均超10年,其产品“双层炉膛+二次进风复燃”的核心结构,与我方产品完全一致。香格里拉市独克宗古城,建塘镇等地,2023年前已有17家藏炉手工作坊,世代传承“底部一次进风+侧面二次补氧”的传统工艺,该工艺是本地居民取暖、餐饮的主流选择,从未被任何个人独占。
投诉人涉案专利核心为“一种实用型柴火炉”,但该专利所提及的双层炉膛,二次燃烧,风力调节,双储灰盒等技术,均在2023年前已有大量公开专利文献,行业标准及市场产品披露,属于行业公有技术,并非投诉人自主研发的创新技术。
我方产品的技术方案均来源于2023年前公开的行业技术,丽江香格里拉本地传统工艺,与投诉人涉案专利技术存在本质区别,未落入专利保护范围,具体对比申辩如下:
(一)关于“二次燃烧/进风结构”的技术对比
1.投诉人涉案专利技术特征专利权利要求书及说明书披露,其核心创新点为“外炉膛内部被炉膛盖板分割为导烟腔室和燃烧室,通风口与出烟管错位设置;第一风力调节门含固定外板+滑动内板,第二风力调节门含固定上盖板+滑动下盖板,通过滑动调节多组错位进风口,实现精准控风与二次燃烧;炉膛内缺氧时,微碳颗粒,一氧化碳经第二进风口再次反应燃烧”。
2.我方采用的现有技术与本地传统工艺
我方产品的二次燃烧结构,源于2023年前火炉制造领域公开的“二次进风复燃”通用技术,早于投诉人专利申请的2023年,该技术已广泛应用于各类柴火炉,藏炉产品,且为丽江香格里拉本地世代传承的传统技艺:
1991年公开的专利号CN1053671A《二次燃烧节能灶》,已明确披露“通过二次配氧装置向炉膛补充氧气,使未燃尽可燃气体二次燃烧”的技术方案,与我方产品二次燃烧原理完全一致:
2015年公开的专利号CN204987088U《藏式节能气化炉》,已公开“一次燃烧区+二次进风燃烧区”的双层结构,通过二次进风实现充分燃烧,该技术与我方产品结构,功能无实质性差异:
丽江香格里拉本地传统藏炉,柴火炉,世代采用“炉膛底部一次进风+炉体侧面二次进风”的结构,通过补充空气实现未燃尽气体二次燃烧,这是本地炉具制造的公知常识,我方产品仅沿用该公开技术及传统工艺,未使用投诉人涉案专利的专属设计。
3.对比结论
我方产品的二次燃烧结构属于2023年前公开的现有技术及本地民族传统技艺,与投诉人涉案专利技术方案不构成实质相同,不存在侵权基础。
(二)关于“风力调节结构”的技术对比
1.投诉人涉案专利技术特征
专利要求保护“第一风力调节门(外板+滑动内板,第一滑动槽,错位第一/二进风口),第二风力调节门(上盖板+滑动下盖板,第二滑动槽,错位第三/四进风口),通过滑动进风开关调节进风口开度,精准控制火力”。
2.我方采用的现有技术与本地传统工艺
我方产品的风力调节结构,采用2023年前火炉行业公开的“手动调节风门”通用工艺,早于涉案专利申请日已广泛应用,且贴合本地传统藏炉制作习惯:
2013年公开的专利号CN201320437886.7《双燃烧室焚烧炉》,已披露“通过滑动挡板调节进风口大小,控制燃烧风量”的技术方案,与我方产品风力调节结构原理相同:
丽江香格里拉本地传统藏炉,柴火炉,长期采用“可拆卸风门片+固定通风孔”的结构,通过调整风门片覆盖通风孔的面积控制进风量,我方产品仅沿用该传统工艺,未采用投诉人涉案专利的滑动调节门专属设计。
3.对比结论
我方产品的风力调节结构属于现有公知工艺及本地传统技艺,与投诉人涉案专利的专属调节结构存在明显差异,未侵犯涉案专利权利要求。
(三)关于“炉膛/底座结构”的技术对比
1.投诉人涉案专利技术特征
专利披露“炉膛内胆与外炉膛双层设计,加柴口两侧设第一/二延伸板:底座内设双进风管,双储灰盒,储灰盒设抽屉盒;外炉膛侧板设滑槽与进灰管连通”。
2.我方采用的现有技术与本地传统工艺
我方产品的炉膛,底座结构,均来源于2023年前公开的火炉传统制造工艺及丽江香格里拉本地藏炉百年技艺:
双层炉膛(内胆+外炉膛)是丽江香格里拉本地藏炉,火炉的核心传统结构,早于2023年已广泛应用,其目的是保温隔热,提升燃烧效率,并非投诉人涉案专利独创,本地42家藏炉经营店均采用该结构:
储灰盒,抽屉式清灰结构是2023年前火炉行业成熟工艺,早于涉案专利申请日已有大量产品采用,用于收集燃烧杂质,本地28家2020年前开业的藏炉老店均采用该通用结构,我方产品仅沿用该工艺;
进风管,滑槽连通进灰管等设计,是2023年前柴火炉制造的常规设计,用于辅助通风,排灰,属于公有技术范畴。
我方产品的炉膛,底座结构均为2023年前公开的传统工艺及本地民族技艺,与投诉人涉案专利的专属结构设计不重合,未构成侵权。
以上事实有请求人提供的身份证明、专利证书,缴费收据、执法人员到古城区小和火炉经营部现场检查的笔录、调查笔录、被请求人提供的产品实物、答辩书等佐证。
本局认为:
被请求人经营的产品为藏式火炉与涉案专利产品为同一类产品,可以进行侵权比对。
经权利要求技术特征比对:
两者都是火炉,其中被诉侵权产品中外炉膛、盒型底座、顶板、带孔隔板、炉门、炉膛内胆、炉膛空腔、加柴口、出烟管、通风口、烟囱、烟道挡板、连接口、炉条、通口、风力调节门,根据结构的相对位置和功能分别对应涉案专利中的外炉膛(1)、底座(2)、顶板(3)、炉膛盖板(9)、炉门(4)、炉膛内胆(5)、炉膛空腔(6)、加柴口(7)、出烟管(8)、通风口(21)、烟囱(22)、火力开关(23)、连接口(11)、炉条(12)、第一通口(13)、第一风力调节门(14),以上特征结构、相对位置关系、作用、效果均相同/等同,为相同/等同技术特征。
被诉侵权产品通风口正下方为烟道灰储灰腔,而涉案专利设有与通风口(21)上、下对应的进灰口(10),进灰口(10)设置在炉膛盖板(9)上;进灰口(10)通过进灰管(19)与导烟腔室连通,被诉侵权产品没有与之相对应的结构/部件。
被诉侵权产品的底座前侧设有通口,通口安装有风力调节门,使用时通过调节风力调节门上的开关,控制火力;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在底座(2)前侧设有第一通口(13),第一通口(13)安装有第一风力调节门(14),底座(2)两侧开设有第二通口(15),第二通口(15)安装有第二风力调节门(16),使用时通过调节第一风力调节门和第二风力调节门上开关,控制火力,当炉膛内温度过高时(达到600℃时),熄灭柴火或者使炉膛内胆5内缺氧,调节第二风力调节门上的开关,使微碳颗粒、一氧化碳等可燃气体再次反应燃烧,从而控制燃料火力,节约燃料,被诉侵权产品没有与“第二通口(15)”“第二风力调节门(16)”对应的结构/部件。
经技术特征对比,被诉侵权产品缺少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记载的技术特征“进灰口(10)”“进灰管(19)”“第二通口(15)”“第二风力调节门(16)”,以全面覆盖为原则,被诉侵权产品没有落入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的保护范围;权利要求2-4和权利要求7-10引用权利要求1,权利要求5、6引用权利要求2,因此,被诉侵权产品未落入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10的保护范围。
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六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九十七条、《专利行政执法办法》第十九条之规定,本局作出行政裁决如下:
1.请求人所称的侵权行为不成立;
2.驳回请求人的全部请求。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决,可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六十条向玉龙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期满不起诉又不履行行政裁决的,本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合议组长:华知萍
审理员:谭春梅
审理员:李有祥
丽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5月20日
书记员:李有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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