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在全省开展行政执法主体清理工作的通知》的有关规定,经丽江市人民政府授权,丽江市司法局审查确认,现将丽江市卫生健康委员会行政执法主体资格予以公告:
一、丽江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负责人:段成坤
执法区域:丽江市
地址:丽江市古城区西安街道玉福路16号
电话:0888-5458288
邮编:674100
二、实施行政执法的主要依据
(一)法律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
4、《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
5、《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
6、《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
7、《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
8、《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
9、《中华人民共和国疫苗管理法》
(二)法规
1、《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
2、《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3、《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
4、《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
5、《护士条例》
6、《医疗废物管理条例》
7、《血液制品管理条例》
8、《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
9、《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
10、《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
11、《人体器官移植条例》
12、《云南省发展中医药条例》
13、《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
14、《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
15、《艾滋病防治条例》
16、《国内交通卫生检疫条例》
17、《血吸虫病防治条例》
18、《云南省艾滋病防治条例》
19、《学校卫生工作条例》
20、《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
(三)规章
1、《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办法》
2、《血站管理办法》
3、《处方管理办法》
4、《医疗机构临床实验室管理办法》
5、《医疗广告管理办法》
6、《放射工作人员职健康管理办法》
7、《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办法》
8、《健康体检管理暂行规定》
9、《医疗机构药事管理规定》
10、《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
11、《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
12、《大型医用设备配置与使用管理办法》
13、《互联网医疗保健信息服务管理办法》
14、《医疗用毒性药品管理办法》
15、《放射诊疗管理规定》
16、《消毒管理办法》
17、《医疗质量管理办法》
18、《医院感染管理办法》
19、《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管理办法》
20、《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
21、《医疗废物管理行政处罚办法》
22、《人间传染的病原微生物菌(毒)种保藏机构管理办法》
23、《全国艾滋病检测工作管理办法》
24、《艾滋病监测管理的若干规定》
25、《性病防治管理办法》
26、《结核病防治管理办法》
27、《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管理办法》
28、《云南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规定》
29、《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
30、《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
31、《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许可及人员资格管理办法》
32、《公共场所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33、《护士注册管理办法》
34、《医师注册管理办法》
35、《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办法》
凡在丽江市行政区域内实施行政执法行为的行政机关和组织都必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云南省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由同级人民政府授权的司法行政部门审核确认其行政执法的主体资格并予以公告。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审核、公告的行政执法主体,不得实施行政处罚等行政执法行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权向同级人民政府或者司法行政部门投诉。
丽江市司法局投诉电话:0888-5550148
丽江市卫生健康委员会投诉监督电话:0888-5458288
丽江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4年9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