丽江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规范项目建设程序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清廉云南”建设,深化推进重大项目审批监管“阳光行动”。进一步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规范项目建设程序,提高政府投资效益,规避债务风险,防范廉政风险,实现高质量发展,现将进一步规范政府投资项目基本建设程序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县级以上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应当利用信息化手段建立上下联通的政府投资项目储备库,按照“谋划一批、储备一批、成熟一批、建设一批”的滚动发展思路,适时启动项目前期工作。
谋划储备的项目应符合新发展理念的要求,从问题导向出发,围绕“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五大理念,着力解决当前创新能力不强,城乡区域发展不平衡,生态环境保护任务艰巨等问题;符合本市发展规划、城市定位和产业导向,以实现人民高品质生活为着力点,注重社会民生补短板及地方基础设施建设;加强政府投资项目效益分析和成本控制,推动高质量发展;强化规划源头管控,统筹考虑市政规划及建设条件,科学开展规划选址;拓宽项目融资渠道,明确资金筹措方案,严控地方政府债务风险;严格防范廉政风险。
政府投资主管部门依法对项目基本建设程序进行审查。其中:对企业投资的核准(或备案)项目,主要进行项目规划用地预审及批准、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项目节能评估、施工许可或者开工报告批复等;对政府投资项目,主要进行项目立项批复、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初步设计及概算批复、项目规划用地预审及批准、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项目节能评估、施工许可或者开工报告批复等。
除涉及国家秘密的项目外,投资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通过政府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进行项目管理,使用在线平台生成的项目代码办理政府投资项目审批手续。政府投资项目应当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及概算,按照政府投资管理权限和规定程序,通过在线平台依次申报。
可行性研究报告阶段,重点分析规划、用地、用林的合理性,市政配套、地质勘探等主要建设条件的落实情况,建设规模的合理合规性,通过多方案比选论证项目技术经济可行性,总投资估算的完整性合理性,社会效益和资金筹措方案等。对于规划用地前置手续不全、未落实建设条件及资金来源的项目不予批复。可行性研究报告需达深度要求,总投资概算应合理合规确定工程直接、间接及规费等建筑安装工程费;设备购置安装费;建设用地、咨询服务、项目建设管理等工程建设其他费;预备费。在合理控制总投资规模的前提下,避免造成超概后调整批复的情况。
初步设计阶段,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后,项目单位应选择具有资质的设计单位依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文件要求进行初步设计。明确各单项工程或者单位工程的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建设标准、用地规模、主要材料、设备规格和技术参数等设计方案。初步设计概算总投资超过经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投资估算10%的,或者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建设内容等发生较大变更的,应当重新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并报原审批部门审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云南省招标投标条例》等规定,开展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招标投标活动。依法必须招标工程建设项目,严格按照《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16号令)《必须招标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范围规定》(发改法规〔2018〕843号)规定执行。依法必须招标工程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达到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标准之一的,必须招标。
强制招标范围外的,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相关规定执行。属于《云南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2021年版)》属于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内的项目,必须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分散采购限额标准为60万元。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类项目,采购金额达到200万元及以上的,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方式。
投资项目可研报告(项目申请书)中需有招标投标章节。审批(核准)投资项目时,一并审核招标方案、出具审批(核准)意见。所有依法必须招标投资项目的招采活动必须全部进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实行阳光交易、全流程透明化管理。
招标控制价不得超过经批准的初步设计概算。
落实项目法人制、工程监理制和合同制管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办理开工手续,避免未批先建。项目实施过程中按照合同约定及工程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标准要求,做好项目投资、进度、质量和安全管理。
由于应对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需要,以及政策调整、价格上涨、地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等原因确需增加投资概算的,项目单位应当提出调整方案,落实资金来源,并附具与调整概算有关的支撑材料,按照规定报原初步设计审批部门核定,并将核定调整的结果抄报投资主管部门。未经批准或未经设计单位同意擅自增加建设内容、扩大建设规模、提高设计标准、改变设计方案、降低工程质量标准,管理不善、故意漏项、报小建大等造成超概算的,不再另行追加违规超概算投资。
项目建成后,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进行竣工验收,并在竣工验收合格后及时办理竣工财务决算。未经竣工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项目单位不得交付使用,使用单位不得接收。项目结余的财政资金,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回国库。
严格按照国家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及时收集、整理、归档从项目谋划到工程竣工验收各环节的文件资料,建立健全建设项目档案。
对政府投资项目的立项、招投标、合同签订、开工建设、设计变更、施工实施、工程竣工财务决算等开展跟踪督查,重点审计政府投资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
加大项目监管力度,规范政府投资项目的绩效管理。鼓励聘请第三方机构,实施项目全过程的资金管理和绩效跟踪管控。充分利用项目代码加强项目调度和事中事后监管。选择有代表性的已建成政府投资项目开展后评价工作,对项目建成后的实际效果,对项目审批和实施进行全面评价。
对项目建设程序不规范、管理不到位、进度不理想、投资超概算不按程序报批等问题实行责任追究制度,情节严重的按程序移送相关部门追责。
丽江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3年3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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