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丽江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送审稿)》听证会于2026年2月5日在丽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举行。根据《丽江市重大行政决策听证工作规定》要求,现将听证报告予以公布。需要了解听证会其他有关情况的,可与丽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联系(联系电话:0888-5108509)。
附件:《丽江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送审稿)》听证报告
丽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6年2月13日
《丽江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送审稿)》听证报告
为广泛听取社会各界意见,提高行政决策的科学性、民主性和透明度,规范行政决策行为,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知情权、表达权、参与权、监督权,根据《丽江市重大行政决策听证工作规定》及相关法律法规要求,丽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于2026年2月5日举行了《丽江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送审稿)》(以下简称《办法(送审稿)》)听证会,听取社会各界代表的意见和建议。现将有关事项报告如下:
一、听证事由
听取社会各界对《办法(送审稿)》的合法性、合理性、可行性的意见和建议。
二、听证会举行的时间地点
听证会于2026年2月5日(星期四)上午9:00在丽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四楼大会议室(丽江市古城区香格里大道863号)举行。
三、听证会准备情况
2025年12月26日,在丽江市人民政府官方网站(网址:https://www.lijiang.gov.cn)上公布了关于举行《丽江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送审稿)》听证会的公告(第1号)发布了听证事项、听证时间和地点、听证参加人类别、名额及产生方式等相关内容;2026年1月28日,在丽江市人民政府官方网站(网址:https://www.lijiang.gov.cn)上公布了《丽江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送审稿)》听证会公告(第2号),公布确定了听证会举行的时间、地点、听证参加人名单等事项。
四、听证会人员组成及举行情况
经前期邀请和确认,2026年1月28日,丽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发布《丽江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送审稿)》听证会公告(第2号),确定听证代表18名、旁听代表5名、听证监察人2名、主持人1名、决策发言人1名、听证记录人2名、新闻媒体1人,听证会参会人员涵盖多领域、多群体,确保了意见征集的广泛性与代表性。
2026年2月5日,《丽江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送审稿)》听证会召开,16名听证会代表出席(请假2人),其中:从事或关注与建筑垃圾相关工作的社会普通公众代表2名;人大代表1名;涉及利益关系企业代表7名;熟悉建筑垃圾处置管理的行业专家学者、专业技术人员、相关职能部门代表5名;法律工作者1名。主持人、听证监察人、决策发言人、旁听代表、听证记录人、丽江市部分新闻媒体记者全部出席。出席人数共计27人,符合法定要求。
听证会由丽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副局长余绍林主持,决策发言人就《办法(送审稿)》制定情况及内容进行了陈述说明,并听取了听证会代表提出的相关意见建议。参会的16名听证代表本着认真负责、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的态度对《办法(送审稿)》内容提出了修改意见建议,根据听证会代表的听证意见表、听证会会议记录,听证会代表均表示同意《办法(送审稿)》。会后,听证监察人出具了经签名确认的听证监察意见书。
五、听证代表意见建议
参加听证会的16名听证代表,原则上一致同意《办法(送审稿)》。同时,提出如下意见和建议:
1.文稿校对方面:对文本进一步审核校对,特别是专业术语的表述要准确。
2.制定依据方面:文本中涉及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建议第一条中可以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或《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作为制定依据。
3.部门职责方面:第四条第二款中增加“各行业部门负责本行业工程施工项目的源头管理”;增加商务部门职责“可再生资源回收指导监督管理”,生态环境部门职责中建议增加“建筑垃圾处置场地监督”;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部分“指导、协助”改为“督促指导”;“公安部门……限制区域和时间通行”改为“限时通行”;发改部门职责中建议增加物价指导。对各部门职责再梳理,使部门职责无疏漏。
4.建筑垃圾核准方面:建议明确建筑垃圾运输单位核准由哪个主管部门核准;建设单位、施工单位都可办核准手续,取得《核准证》,建议更具体明确由哪个单位负责办理。
5.装修垃圾处置方面:第九条第二款“实施物业管理的,物业服务单位应当设置装修垃圾暂时存放场所;”建议修改为“实施物业管理的,物业服务单位可设置装修垃圾暂时存放场所,或向施工单位指定临时堆放场地”。现小区建筑装修垃圾基本是由建设单位及施工单位自行处置,物业服务单位承担监督、引导责任,无法承担清运责任。
6.施工现场污染防治方面:第八条“施工现场配置……建筑垃圾专用堆放区”建议修改为“建筑垃圾临时堆放点,完工时恢复原状”。建议将第八条“在城镇开发边界内施工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中的城镇开发边界修改为“中心城区”,因城镇开发边界每年可能会调整1-2次,变化较快,可能会增加管理难度,其他县严格按核定的中心城区范围进行管理。
7.垃圾处置费机制的制定,应明确由发改来定价。
8.建议第五条中提及的“建筑垃圾污染环境防治工作规划”在制定时结合国土空间规划相关要求及内容予以拟定,如有补充增加内容可在国土空间规划更新时予以加入。
9.建议第十九条“特别是基本农田、河流、水库岸线等地违规堆存建筑垃圾问题”修改为“特别是基本农田、河湖库管理范围内违规堆存建筑垃圾问题。”
10.第二章源头管理中应补充对存量建筑垃圾的管理规定,明确责任单位,明确责任义务。
11.第七条中建筑垃圾减量化措施费的收取依据是否根据工程具体情况对应收费标准,保证此费用能完全覆盖项目周期。
12.建议源头管理,明确建筑垃圾怎么运输处理,推动建筑垃圾综合利用。
13.第四章利用处置中建议补充对农村建筑垃圾的管理规定。
14.第五章后可适当加罚则。
六、主持人总结及代表意见的采纳情况
今天召开听证会,旨在充分汲取各位代表的意见建议,让《办法(送审稿)》更合理、完善,充分彰显了民主决策的重要性。各位听证会代表均表达了对《办法(送审稿)》制定及条文总体的认可,并基于专业视角与实际考量,踊跃提出诸多涉及条款修改的宝贵意见,这些意见涵盖了多个层面,对完善《办法(送审稿)》具有重要意义。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将秉持尊重民意、科学决策的态度,对代表们提出的每一条意见进行深入研究与审慎讨论,充分研究并酌情采纳这些宝贵意见,进一步完善《办法(送审稿)》,尽快履行合法性审查程序,报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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