丽江市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草案)听证会公告
(第3号)
根据地方性立法以及《丽江市重大行政决策听证工作规定》,现将《丽江市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草案)》听证会报告予以公布。需要了解听证会其他有关情况的,可以与本单位联系。
附:《丽江市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草案)》听证报告
丽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2年11月25日
《丽江市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草案)》听证报告
为广泛听取社会各界意见,提高行政决策的科学性、民主性和透明度,规范行政决策行为,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知情权、表达权、参与权、监督权。根据地方性立法以及《丽江市重大行政决策听证工作规定》,丽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于2022年11月21日在本局四楼会议室公开举行《丽江市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草案)》听证会。现将听证会的情况报告如下:
一、听证事由
对《丽江市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草案)》(听证稿,以下简称《条例(草案)》)是否适当,听取社会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重点对《丽江市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草案)》(听证稿)第三条、第十条、第三十二条相关事项进行听证。
二、听证会的举行的时间地点
时间:2022年11月21日(星期一)15:00—16:30
地点:丽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四楼会议室
三、听证会人员组成
(一)听证会主持人:
余绍林
(二)听证记录人:
王霞
(三)听证监察人:
李红 李培晶
(四)听证代表:
利害关系人:王金富 贾文生 杨丽云 和虎 李松华 姚学军
社会普通公众代表:徐舒 王新君 高旭罗 鹏飞(请假) 姚丽虹(请假)
市人大代表、市政协委员:李春媛 肖婷 王明星 杨子林
相关领域的专家、学者:蔺闯 潘秀茹 马学军(请假)
法律工作者:姚瑛 肖安建 闫兴为
政府部门、社会组织人员:李祥林 李志强 和志军 和春蕾
(五)旁听人员:
史小代 和英豪 杨建锋 叶汝泽 过鹏汝(请假)
四、听证会举行情况
2022年11月21日下午,我局组织召开了《丽江市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草案)》(听证稿)听证会。本次听证会设主持人1名、听证监察人2名、听证记录人1名、听证会代表25名、旁听人5名。本次听证会实际出席听证代表22名,符合法定举行要求。
听证会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副局长余绍林主持,就《丽江市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草案)》(听证稿)向听证会代表、旁听人作了陈述说明,并听取了听证会代表提出的相关意见和建议。
根据参会听证会代表填写的《听证代表意见表》,听证会代表明确表态同意出台《丽江市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出席听证会的听证代表有10人对《丽江市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草案)》(听证稿)提出了意见和建议,有12人无意见。
五、各方听证代表提出的主要观点、理由、意见和建议
参加听证会的各方听证代表按照听证议程,进行了听证发言,提出了意见和建议,经梳理主要有以下方面:
听证代表对出台我市《丽江市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表示赞同。大家普遍认为《条例(草案)》界定了生活垃圾的分类标准,明确了生活垃圾收集设施的配置、法律责任等内容,条款制定比较全面,结合丽江实际情况,条例施行具有可操作性。
提出进一步细化规范《丽江市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草案)》的建议。
就新配置的生活垃圾收集设施成本承担主体的问题,建议按照“谁受益谁配置,谁使用谁配置”的原则进行考量。
(四)提出法律责任中处罚额度较高,为保障条例能够顺利实施,建议根据我市实际情况进行处罚,避免市民产生抵触心理的建议。
六、决策发言人的陈述和答辩
决策发言人对各位听证代表提出的宝贵意见表达了感谢,并表示对代表提出的意见和建议,我局将充分尊重听证代表意愿,将有用、管用、适用的意见和建议作为此次《丽江市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草案)》(听证稿)修订的重要参考依据。
七、听证机关对听证情况的评说
本次听证会意义重大,本次参会的听证代表来自各行各业,从基层实际情况出发,本着认真负责、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的态度各抒己见,畅所欲言,充分阐述了本人的意见和建议。对《条例(草案)》的优化完善提出了科学的意见、建议,非常具有代表性及参考价值。
八、对听证会代表意见和建议的采纳情况
关于新配置的生活垃圾收集设施成本承担主体的问题,我局将根据在我市开展的生活垃圾试点情况,认真研究各位听证代表提出的意见和建议,有必要的将根据情况继续通过专家论证等方式再次收集各方意见和建议,从而完成对相关条款的优化。
会后,本局将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听证代表们提出的意见和建议,进行认真梳理和论证,积极完成《条例(草案)》的修改和完善。
丽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2年11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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