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自然资源局,局机关各科(室、局)、各直属事业单位: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资源节约工作的决策部署,健全完善我市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制度体系,促进地下空间资源合理开发、节约集约、安全有序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自然资源部关于探索推进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的指导意见》(自然资发〔2024〕146号)、《云南省城乡规划条例》、《云南省土地管理条例》及《云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加快推进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的实施意见(试行)》(云自然资权益〔2025〕270号)等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规范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明确城市地下空间界定
本通知所称城市地下空间,是指本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开发边界内地表以下可开发利用的空间,包括结建地下空间和单建地下空间。
结建地下空间:指同一主体结合地面建筑一并开发建设的地下空间,与地面建筑统一规划、统一设计、统一建设、统一管理,包括住宅小区、商业建筑等的地下车库及配套用房、地下设备用房等。
单建地下空间:指独立开发建设、不依附于地面建筑的地下空间;利用城市道路、公共绿地、广场、公交场站等公共用地独立开发建设的地下公共停车场、地下人行通道、地下综合管廊、地下人防设施等,视为单建地下空间。
二、强化城市地下空间规划统筹引领
(一)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强化战略引领与刚性管控。在国土空间总体规划中应提出城市地下空间开发目标、抗震设防要求、布局指引、重点区域和协调联通的管控要求等,要以安全、环保、可持续利用为前提,提出地下空间保护和利用的分类管控要求,强化地下空间开发的安全韧性。
(二)详细规划明确具体管控要求。在城市国土空间详细规划中,应当明确地下空间开发功能与设施、开发强度、开发深度、开发边界、建设规模等规划控制指标和要求,提出符合安全要求的连通区域和连通方式以及地上地下空间复合利用和功能协调的有关要求。
(三)鼓励公共空间地下复合利用。鼓励在符合安全标准和综合交通规划要求的城市绿地、广场、公交场站、学校用地等公共空间地下,建设非营利性公共停车设施、市政公用设施、防灾减灾及人民防空等公益性设施。地下空间建设项目应尽可能避让不可移动文物及其保护范围,无法避让的须依法履行文物保护审批程序。
(四)丽江中心城区地下空间规划管控要求。丽江中心城区地下空间严格按照禁止开发利用区、严格控制区、浅层开发利用区、重点开发利用区四类分区实施刚性管控。地下空间开发利用严格控制区、地下空间浅层开发利用区建筑构造地下空间建设深度以地表下0—5米为主,在地质水文条件满足保护要求的前提下,可局部适当放宽至6.5米。地下空间重点开发利用区(新团片区)建筑构造地下空间建设深度以地表下0—10米为主。玉龙县城及其他县区按照国土空间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有关规定执行。
三、加强城市地下空间用地及利用管理
(一)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引导。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应当科学合理布局地下交通、应急防灾、人民防空、综合管廊等城市基础设施和公用设施,鼓励合理布局商业、工业、仓储、物流等设施项目。地下空间不得布局居住、学校、托幼、养老等项目。
(二)合理设立地下空间建设用地使用权。开发利用城市地下空间,应当符合国土空间规划要求,依法取得城市地下空间建设用地使用权。单建式地下空间建设项目应单独取得地下空间建设用地使用权,结建式地下空间建设项目应当与地表建设项目一并取得建设用地使用权。
地下空间建设用地使用权可分层设立。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在供应地下空间建设用地使用权前,应当根据经批准的详细规划,核定地下空间建设用地规划条件,明确地下空间的位置、空间范围边界、地下深度、建设规模、使用性质、配套建设要求、连通方式、人防配建、消防疏散、地质防护、文物避让等内容,并将地下空间开发利用要求、规划条件纳入出让合同。
已取得地表建设用地使用权,尚未设立地下空间建设用地使用权,需利用建设用地范围地下空间的,应在符合详细规划、不改变地表土地用途、满足建筑安全规范及其他相关建设要求的前提下,完善地下空间建设用地使用权手续。
(三)完善建设用地使用权配置方式。地下空间建设用地使用权的配置方式包括划拨、出让、租赁等。
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地下空间建设项目,可以以划拨方式取得地下空间建设用地使用权。
出让方式配置分为招标、拍卖、挂牌以及协议出让等方式。其中,商业、娱乐、文化、工业和仓储及其配套设施等经营性用地,或同一宗地下空间有2个以上意向用地者的,应当采用招标、拍卖或挂牌等方式;办理流程按照地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执行。
符合以下情形的,可以采用协议出让(租赁)方式:地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利用自有用地开发建设地下空间项目的;已建成地下空间符合详细规划、建筑安全规范要求,依法补办用地手续的;与城市地下公共交通设施配套同步建设且不能分割实施的经营性地下空间;宗地内及宗地间的地下连廊;其他符合协议出让(租赁)的情形。
(四)实施差异化地价支持政策。实施差异化地价支持政策。地下空间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按地表同用途地价的一定比例评估确定,土地出让价款(租金)按照地下空间利用深度分层计算:地下一层(负0—5米)按不低于地表同用途基准地价20%确定,地下二层(负5—10米)按不低于10%地表同用途基准地价确定,地下三层及以下不再收取土地价款。但评估机构应结合地块区位、开发条件、用途等因素综合评定,形成差异化地价,以真实反映地下空间价值。
已设立地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地下空间通过划拨方式供应并自行开发的,不再收取土地价款。对于利用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公园与绿地的地下空间,建设面向社会提供公共服务的非营利性地下停车设施的,可不收取土地价款,但地下车位不得分割销售或以租代售。在符合规划、不改变用途的前提下,利用现有工业用地开发地下空间的,不再收取土地价款。
(五)明确地下空间用地使用年限。单建地下空间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年限不得超过相应用途的最高年限。结建地下空间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年限不得超过相应用途的最高年限,也不得超过其对应地表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的最高年限,且结建地下空间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出让终止日期应与地表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出让终止日期一致。通过租赁方式取得地下空间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土地用途应当按照规划确定的用途确定,租赁期限最长不超过20年。
四、加强城市地下空间建设项目规划管理
(一)规范规划许可管理。使用地下空间进行工程建设的,应按照相关规定办理规划许可手续。单建地下空间建设项目,应当单独办理规划许可;结建地下空间建设项目,应当与地面建设工程一并办理规划许可。地下空间建设项目按规划要求进行地下连通的,地下连通工程的审批手续与地下空间建设项目一并办理,先建单位应当按照规划要求和专业规范预留地下连通工程接口,后建单位应当履行后续地下空间建设项目连通义务。相关规划未明确连通要求的,建设单位可以与相邻建(构)筑物所有权人就连通位置、连接通道标高和实施建设主体等内容达成协议,将连通方案纳入地下空间项目规划设计方案,并依照法定程序报批。
地下空间工程建设应符合法律规定的公共消防设施、防洪排涝防渗设施布局要求和工程技术标准;涉及文物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的,应依法征求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意见;涉及人民防空工程的,应征求国防动员部门意见。
(二)加强地下空间规划实施监督管理。地下空间建设项目应按实施进度开展规划放线复验、标高复核、跟踪检查、规划核实(含土地核验)工作,并做好建设项目日常巡查、制止和查处违法建设行为等工作。地下空间规划核实和土地核验重点核实地下空间的位置、范围、竖向高程、层数、建筑面积、使用功能、出入口、连通设施、安全防护、人防配建等是否符合规划条件和规划许可要求。未通过规划核实和土地核验的地下空间建设项目,不得办理竣工验收备案和不动产首次登记。功能独立、符合安全标准的地下车库、配套设施等,可依法实行分期规划核实。
五、规范地下空间不动产登记
(一)地下空间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地下空间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以不动产单元为基本单位,并通过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出让(租赁)合同及其附图载明的水平投影坐标、竖向起止高程和水平投影最大面积确定其范围,依法依规开展不动产登记。
1.与地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作为一个整体一并供应的地下空间,按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统一登记,在不动产登记簿和权利证书附记栏中注明“地表”字样;
2.单独设立的地下空间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按地下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在不动产登记簿和权利证书附记栏中注明“地下”字样;
3.依法利用地下空间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建设建(构)筑物的,参照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规定办理登记,地下空间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面积原则上不进行分摊,共用宗地面积统一登记;确需分摊的,按地下空间建筑面积进行分摊。
(二)明确不同情形登记要求。土地出让合同或规划条件已明确地下空间开发利用要求,项目开发建设单位按照要求建设完成,并通过规划核实验收的,可直接申请办理地下空间首次确权登记。
土地出让合同和规划条件均未明确地下空间开发利用要求,但规划设计方案、施工图包含地下空间,且已按批准规划建设并通过规划核实、符合规划条件的存量结建地下空间,须补办地下空间建设用地使用权手续后,方可办理首次确权登记。项目建设不符合规划条件的,不予登记。私自建设的地下空间,未经完善用地、规划手续,且未经工程质量安全鉴定的,不得办理确权登记。
(三)规范地下建构筑物不动产登记。经依法批准建设的地下车库(位),地下商业、服务、仓储用房,交通、综合管廊等地下建(构)筑物,可以依法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
1.城市地下空间建设用地使用权以及地下建(构)筑物的不动产登记,应当在登记簿以及权利证书中注明“地下”字样,并按照批准的土地用途和规划用途注明用途。属人防工程的,应当在证书中注明“人防工程,战时无条件服从政府调用”字样;
2.按规划配建的住宅小区(商业区)地下车位(库),应当首先满足本小区(商业区)业主的需要,按照购房合同和法律法规规定办理登记,并不得擅自改变用途;
3.规划用于停放非机动车的地下车位(库),不得出售,不得办理确权登记;
4.地下公共停车场、综合管廊、公共连通通道等设施,不得分割进行登记。
六、稳妥推进存量地下空间手续完善
本通知实施前已建成、符合详细规划、权属清晰无争议,且已通过竣工验收的地下空间,竣工验收的有效性予以认可,其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依法完善相关用地手续。对已取得地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已核发地下部分规划建设许可、但未完善地下空间用地手续的项目,适用本条规定。
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可按划拨方式补办;不符合的,按协议出让方式补办。以出让方式补办的,出让起止年限原合同有约定的从其约定;没有约定的,从施工许可证发放之日起计算,终止日期不得超过相应用途最高出让年限,并与地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剩余年限相衔接。结建地下停车位(库)土地用途应与地表土地用途一致(注明地下),按实施用途补缴土地出让价款。
本通知实施前已建成并通过项目建设联合验收的地下空间,以出让方式补办地下空间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出让价款评估时点可按施工许可证核发之日或项目建设联合验收之日确定,具体由县(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根据项目实际情况确定。签订出让合同后应按合同约定缴清土地出让价款,未缴清的不予办理不动产首次登记。
七、加强组织保障和部门协同
(一)强化组织领导。市、县(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地下空间开发利用活动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违反地下空间规划管理和用地管理的行为。市及县(区)住房和城乡建设、税务、国防动员、水务、生态环境、文化和旅游(文物)、交通运输、城市管理、应急管理、消防等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相关管理工作。
(二)深化部门协同。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加强与住房和城乡建设、税务、国防动员、消防、应急管理、生态环境、交通运输、城市管理、文物等部门的沟通协调,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和联合审查机制,在规划条件确定、规划许可、施工图审核、竣工验收、确权登记等环节实现有效衔接。对涉及人防工程的地下空间项目,在规划审批和不动产登记环节,应当征求国防动员部门意见。
(三)妥善处理特殊情形。本通知实施过程中遇到的特殊情形,由县(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出初步意见,报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组织研究后确定处理方案。
八、其他事项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试行,有效期1年。国家和省级层面出台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丽江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6年7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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