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直各有关单位,各县(区)科技局:
为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更好促进“政产学研用”深度融合,根据《关于加强和改进新时代丽江人才工作的实施意见》,制定了《丽江市科技专员选聘实施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丽江市科学技术局
2023年11月1日
(此间公开发布)
丽江市科技专员选聘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更好促进“政产学研用”深度融合,进一步引导广大科技人才服务和支撑丽江现代产业体系建设,根据《关于加强和改进新时代丽江人才工作的实施意见》,坚持“不求所有、但求所用”,鼓励重点产业市场主体通过兼职引进、技术顾问、短聘特聘、共建平台等方式柔性引进高层次人才,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开展科技专员选聘工作旨在以人才为纽带,推动创新链产业链资金链人才链深度融合,促进高校、科研院所与企业等市场主体优势互补、协同创新,提升高校、科研院所学科专业建设、人才培养、科学研究、成果转化水平,增强市场主体整合创新资源、组织技术攻关、承接成果转化、优化创新管理能力。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科技专员是指从市外高校(含高职院校,下同)、科研院所选聘科研人员到市内企业等市场主体兼任首席专家、技术顾问等职务,专门从事技术研发、技能培训、成果转化、人才培养、平台建设等工作。
第四条选聘科技专员,坚持党管人才、统筹推进,按需设岗、公开选聘,合同管理、互利共赢,高端引领、示范带动,围绕中心、服务发展,推动接收单位与高校、科研院所共建科技研发平台、开展产业技术协作攻关、联合培养创新人才、促进科技成果转化。
第五条科技专员实行聘任制,聘期3年,每年累计到接收单位开展服务工作不少于90天。
第六条科技专员选聘工作在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领导下,由市科技局具体负责。
第七条科技专员选聘,重点支持文化旅游、绿色工业和现代建筑业、金沙江绿色农业、数字经济、大健康产业、商贸物流等丽江市重点产业。
第二章科技专员选聘
第八条人选条件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政治立场坚定,拥护“两个确立”、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遵纪守法、德才兼备、行业认可、有合作精神。
(二)身心健康,初聘年龄一般不超过55周岁,省级人才及初聘期满考核优秀续聘者,可放宽至60周岁。
(三)具有较强的科研能力,具有博士学位(境外学位需提供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学历认证)或相关学科(专业)领域高级专业技术职称。
(四)派出单位为市外高校、科研院所,包括本科院校、高职院校、部属院所、省属院所等。
(五)省级以上人才计划入选者优先支持。
第九条接收单位条件
(一)为市内依法登记的独立法人(不含申报人及所在高校院所创办、投资、入股的企业)。
(二)接收单位与科技专员申报人及派出单位已签订合作协议。
申报单位具有下列资质的优先支持: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国家、省、市科技型中小企业、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创新型中小企业、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企业法人性质的新型研发机构等;建有国家、省级或市级认定的重点实验室、技术创新中心、工程研究中心、产业创新中心、制造业创新中心、企业技术中心等。
第十条科技专员职责
(一)帮助制定创新规划,系统梳理创新需求,完善创新组织管理机制,为兼职单位转型升级、技术创新、产业布局等提供咨询意见和现场指导。
(二)针对关键技术难题开展联合研究攻关,推动高校、科研院所相关科研成果在兼职单位转化,指导申报市级及以上重大科技计划项目。
(三)指导建设各类科技创新平台、引进培养创新人才(团队),推动对外科技合作交流,开展创新能力培训。
第十一条单位职责
(一)派出单位。支持符合条件的人选申报科技专员,对人员思想政治素质和道德作风进行严格把关;支持其参与接收单位的人才培养、技能培训、技术开发、平台建设等相关工作,支持其科技成果在接收单位实现转化。
(二)接收单位。承担聘任科技专员主体责任,与申报人及其派出单位签订合作协议,明确合作内容、方式、任务、报酬、奖励、成果归属及开发权益等事项,明确具体责权利;为申报人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生活保障和安全保障,积极与其派出单位开展各种科技合作。
第十二条选聘程序
(一)印发通知。市科技局印发通知,征集市内科技专员岗位需求。
(二)需求汇总。接收单位申报需求岗位和建议人选,经区县科技局审核汇总后报市科技局。
(三)评审。市科技局组织或委托第三方进行专家评审和实地核查。
(四)公示。市科技局根据评审结果提出科技专员人选向社会公示。
(五)发证。经公示无异议,或异议处理后,报市委人才办备案,通过备案颁发市科技专员聘书。
第三章服务保障
第十三条岗位待遇
(一)岗位保障。科技专员人事及工资关系保留在派出单位,在派出单位享受职务晋升、职称评聘待遇,派出人员所任职务不占接收单位领导职数或专业技术岗位职数。其参与接收单位工作,在人才培养、科研开发、成果转化等工作中,与接收单位员工享有同等权益。
(二)薪酬待遇。派出人员可按规定或协议取得兼职报酬,享受接收单位同职级人员薪酬待遇和科技成果转化收益。接收单位可按劳务费方式发放相关报酬,不计入派出单位、接收单位绩效工资总量。担任领导职务的派出人员取酬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支持政策
(一)经费支持。“科技专员”有关工作通过年度考核的,按接收单位向科技专员实际支付报酬的20%给予接收单位补贴,每年最高10万元,支持周期为3年,补贴经费从市人才工作专项经费列支。
(二)服务保障。为选聘人才发放“丽江高层次人才绿卡”,在选聘岗位工作期间享受医疗保健、子女就学、住房、科研、社会保险、金融、税收、旅游接待等方面人才服务。
(三)科技项目。科技专员牵头联合派出单位、接收单位申报的项目,同等条件下优先支持。
(四)科技成果转化。支持科技专员实现科技成果转化应用,根据《丽江市财政支持和促进科技成果转化22条的措施》(丽政办发〔2020〕73号)规定给予补助。
(五)科研平台建设。鼓励派出单位、接收单位建立产学研长效合作机制,组建创新联合体。支持科技专员牵头组织派出单位、接收单位等联合共建市级新型研发平台。
第四章考核管理
第十五条考核管理
(一)实行对科技专员本人和接收单位“双考核”,分为年度考核和终期考核,可采取听取汇报、查阅资料、专家评审等方式,考核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
(二)年度考核由市科技局委托县(区)科技局开展,考核结果由市科技局审核后报市委人才办备案;终期考核由市科技局组织实施,考核结果报市委人才办备案。
(三)对科技专员主要考核其任职期间职责任务履行情况,根据合作协议,重点考核咨询指导、科研攻关、科技成果转化、平台搭建、人才引育、廉洁自律等内容;对接收单位,重点考核合作方案、合作协议、工作环境、平台支持、报酬支付等方面落实情况。
(四)科技专员任职期间由派出单位和接收单位共同负责日常管理,有违纪违法行为的,及时报告市科技局,解聘其科技专员职务,同时收回已发人才专项经费补贴并报市委人才办备案。
第五章附则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丽江市科学技术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