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丽科发〔2023〕1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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丽江市科学技术局
公开日期

丽江市科技局关于印发《丽江市科技专员选聘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来源:丽江市科学技术局          2023-11-02 16:04:13


市直各有关单位,各县(区)科技局:

为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更好促进“政产学研用”深度融合,根据《关于加强和改进新时代丽江人才工作的实施意见》,制定了《丽江市科技专员选聘实施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丽江市科学技术局

2023111

(此间公开发布)

丽江市科技专员选聘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更好促进“政产学研用”深度融合,进一步引导广大科技人才服务和支撑丽江现代产业体系建设,根据《关于加强和改进新时代丽江人才工作的实施意见》,坚持“不求所有、但求所用”,鼓励重点产业市场主体通过兼职引进、技术顾问、短聘特聘、共建平台等方式柔性引进高层次人才,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开展科技专员选聘工作旨在以人才为纽带,推动创新链产业链资金链人才链深度融合,促进高校、科研院所与企业等市场主体优势互补、协同创新,提升高校、科研院所学科专业建设、人才培养、科学研究、成果转化水平,增强市场主体整合创新资源、组织技术攻关、承接成果转化、优化创新管理能力。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科技专员是指从外高校(含高职院校,下同)、科研院所选聘科研人员到内企业等市场主体兼任首席专家、技术顾问等职务,专门从事技术研发、技能培训、成果转化、人才培养、平台建设等工作

第四条选聘科技专员,坚持党管人才、统筹推进,按需设岗、公开选聘,合同管理、互利共赢,高端引领、示范带动,围绕中心、服务发展,推动接收单位与高校、科研院所共建科技研发平台、开展产业技术协作攻关、联合培养创新人才、促进科技成果转化。

第五条科技专员实行聘任制,聘期3年,每年累计到接收单位开展服务工作不少于90

第六条科技专员选聘工作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领导下,由科技局具体负责

第七条科技专员选聘,重点支持文化旅游绿色工业和现代建筑业金沙江绿色农业、数字经济、大健康产业商贸物流等丽江市重点产业。

第二章科技专员选聘

第八条人选条件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政治立场坚定,拥护“两个确立”、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遵纪守法、德才兼备、行业认可、有合作精神

(二)身心健康,初聘年龄一般不超过55周岁,级人才及初聘期满考核优秀续聘者,可放宽至60周岁

(三)具有较强的科研能力,具有博士学位(境外学位需提供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学历认证)或相关学科(专业)领域高级专业技术职称。

(四)派出单位为市外高校、科研院所,包括本科院校、高职院校、部属院所、省属院所等。

(五)省级以上人才计划入选者优先支持。

第九条接收单位条件

(一)依法登记的独立法人(不含申报人及所在高校院所创办、投资、入股的企业)。

(二)接收单位科技专员申报人及派出单位已签订合作协议。

申报单位具有下列资质的优先支持: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国家、省、市科技型中小企业、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创新型中小企业、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企业法人性质的新型研发机构等;建有国家、省或市级认定的重点实验室、技术创新中心、工程研究中心、产业创新中心、制造业创新中心、企业技术中心等。

第十条科技专员职责

(一)帮助制定创新规划,系统梳理创新需求,完善创新组织管理机制,为兼职单位转型升级、技术创新、产业布局等提供咨询意见和现场指导

(二)针对关键技术难题开展联合研究攻关,推动高校、科研院所相关科研成果在兼职单位转化,指导申报级及以上重大科技计划项目。

(三)指导建设各类科技创新平台引进培养创新人才(团队),推动对外科技合作交流,开展创新能力培训。

第十一条单位职责

(一)派出单位。支持符合条件的人选申报科技专员,对人员思想政治素质和道德作风进行严格把关;支持其参与接收单位的人才培养、技能培训、技术开发、平台建设等相关工作,支持其科技成果在接收单位实现转化。

(二)接收单位。承担聘任科技专员主体责任,与申报人及其派出单位签订合作协议,明确合作内容、方式、任务、报酬、奖励、成果归属及开发权益等事项,明确具体责权利;为申报人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生活保障和安全保障,积极与其派出单位开展各种科技合作。

第十二条选聘程序

(一)印发通知。市科技局印发通知,征集科技专员岗位需求。

(二)需求汇总。接收单位申报需求岗位和建议人选,经区县科技局审核汇总后科技

(三)评审。市科技局组织或委托第三方进行专家评审和实地核查。

(四)公示。市科技局根据评审结果提出科技专员人选向社会公示。

(五)发证。经公示无异议,或异议处理后,报市委人才办备案,通过备案颁发市科技专员聘书。

章服务保障

第十岗位待遇

(一)岗位保障。科技专员人事及工资关系保留在派出单位,在派出单位享受职务晋升、职称评聘待遇,派出人员所任职务不占接收单位领导职数或专业技术岗位职数。其参与接收单位工作,在人才培养、科研开发、成果转化等工作中,与接收单位员工享有同等权益。

(二)薪酬待遇。派出人员可按规定或协议取得兼职报酬,享受接收单位同职级人员薪酬待遇和科技成果转化收益。接收单位可按劳务费方式发放相关报酬,不计入派出单位、接收单位绩效工资总量。担任领导职务的派出人员取酬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支持政策

(一)经费支持。“科技专员”有关工作通过年度考核的,按接收单位向科技专员实际支付报酬的20%给予接收单位补贴,每年最高10万元,支持周期为3年,补贴经费从市人才工作专项经费列支。

(二)服务保障。为选聘人才发放“丽江高层次人才绿,在选聘岗位工作期间享受医疗保健、子女就学、住房、科研、社会保险、金融、税收、旅游接待等方面人才服务。

(三)科技项目。科技专员牵头联合派出单位、接收单位申报的项目,同等条件下优先支持。

(四)科技成果转化。支持科技专员实现科技成果转化应用,根据《丽江市财政支持和促进科技成果转化22措施》(政办发〔202073号)规定给予补助。

(五)科研平台建设。鼓励派出单位、接收单位建立产学研长效合作机制,组建创新联合体。支持科技专员牵头组织派出单位、接收单位等联合共建新型研发平台。

章考核管理

第十考核管理

(一)实行对科技专员本人接收单位“双考核”,分为年度考核和终期考核,可采取听取汇报、查阅资料、专家评审等方式,考核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

(二)年度考核由市科技局委托县(区)科技局开展,考核结果由市科技局审核后报市委人才办备案;终期考核由市科技局组织实施,考核结果报市委人才办备案。

(三)对科技专员主要考核其任职期间职责任务履行情况,根据合作协议,重点考核咨询指导、科研攻关、科技成果转化、平台搭建、人才引育廉洁自律等内容;对接收单位,重点考核合作方案、合作协议、工作环境、平台支持、报酬支付等方面落实情况

()科技专员任职期间由派出单位和接收单位共同负责日常管理,有违纪违法行为的,及时报告市科技局,解聘其科技专员职务,同时收回已发人才专项经费补贴并报市委人才办备案。

章附则

第十六条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行,由丽江市科学技术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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