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施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制度,是新时代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加强生态环境源头防控的重要举措。为落实丽江市“十四五”发展战略和生态环境保护目标,结合实际,系统调整全市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成果,推动全市生态环境高水平保护,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优化全市生态环境分区管控体系,现提出如下调整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考察云南重要讲话精神,坚持生态优先、绿色发展,按照“守底线、优格局、提质量、保安全”的总体思路,以优化完善生态环境分区管控体系为目标,加强统筹衔接,强化空间管制,采取分类保护、分区管控措施,全面改善环境质量,推动绿色低碳发展,提高资源利用效率,加快形成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空间格局,推进生态环境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二)主要目标。到2025年,长江上游重要生态安全屏障更加牢固。全市地表水国控断面优良水体比例达到84.6%以上,地表水省控断面优良水体比例90.5%,无劣Ⅴ类水体,集中式饮用水水源水质优良率保持稳定。环境空气质量持续稳定改善,中心城区城市空气质量优良天数比例达到省级考核目标要求,大气环境质量保持在全省前列,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达到国家和省级污染物总量控制要求。全市土壤环境质量总体稳中向好,土壤环境风险防范体系进一步完善,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率和污染地块安全利用率进一步提高。
到2035年,筑牢长江上游重要生态安全屏障,生态功能显著提升,生态安全得到全面保障。纳入国控、省控的地表水监测断面水质优良率全面提升,无劣Ⅴ类水体,集中式饮用水水源水质优良率保持稳定。环境空气质量好中更好、优中更优,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持续减少。建立健全土壤污染防控制度和长效机制,农用地和建设用地土壤环境安全得到有效保障,土壤环境风险防控能力和环境监管能力得到全面提升。
二、更新原则
坚守底线,保持稳定。动态更新以生态功能不降低、环境质量不下降、资源环境承载能力不突破为底线。原则上优先保护单元的空间格局保持基本稳定,重点管控单元的空间格局与环境治理格局匹配,清单管理要求保持一定的延续性。
依法依规,持续优化。以相关法律法规、技术规范和相关规定为依据。因重大发展战略、生态环境保护目标等发生变化的,科学论证后更新。建立动态更新、定期调整的常态化工作机制,不断优化完善丽江市生态环境分区管控体系,完善与全市高质量发展和高水平保护相适应的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制度。
立足实际,突出分类准入。根据国家最新要求,结合地方实际,分区分类动态更新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方案相关成果,提升成果时效性和针对性,强化刚性约束,结合实际突出清单的可操作性。
三、更新结果
(一)生态空间更新结果
1.生态保护红线
本次丽江市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动态更新后丽江市生态保护红线面积7208.46平方公里,占丽江市国土面积比例为35.07%。
2.一般生态空间
本次丽江市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动态更新后一般生态空间面积4712.79平方公里,占丽江市国土面积比例为22.93%,主要由未纳入生态保护红线的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湿地公园、重要湿地、地质公园、天然林、国家级公益林、省级公益林、县级及以上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千吨万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乡镇级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等组成。
(二)水环境管控分区更新结果
本次丽江市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动态更新后共划定水环境管控区126个,其中优先保护区79个,面积5796.69平方公里;重点管控区13个,面积1058.82平方公里;一般管控区34个,面积13699.13平方公里。
(三)大气环境管控分区更新结果
本次丽江市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动态更新后共划定大气环境管控区23个,其中优先保护区7个,面积1774.40平方公里;重点管控区11个,面积329.42平方公里;一般管控区5个,面积18450.81平方公里。
(四)土壤环境风险管控分区更新结果
本次丽江市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动态更新后共划定土壤环境风险管控区9个,其中重点管控区4个,面积0.52平方公里;一般管控区5个,面积20554.12平方公里。
(五)资源管控分区更新结果
1.水资源
本次丽江市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动态更新将需要生态补水的重点河段,涉及重要生态服务功能、重度污染等河段作为水资源重点管控区,共划定水资源重点管控区面积116.05平方公里。
2.土地资源
本次丽江市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动态更新将城镇开发边界范围确定为土地资源重点管控区,全市共划定土地资源重点管控区5个,总面积约127.17平方公里。
3.能源资源
本次丽江市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动态更新将各县(区)高污染燃料禁燃区范围确定为能源资源重点管控区,全市共划定能源资源重点管控区5个,总面积约60.62平方公里。
4.岸线资源
本次丽江市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动态更新共划定河湖岸线管控单元18个,其中优先保护区5个,长度为1491.99公里,主要为金沙江岸线保护区、泸沽湖岸线保护区和程海岸线保护区;重点管控区8个,长度为129.40公里,主要为金沙江岸线开发利用区、金沙江岸线控制利用区;一般管控区5个,长度为514.84公里,主要为金沙江岸线保留区。
(六)综合环境管控单元更新结果
本次丽江市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动态更新后全市共划分44个生态环境管控单元,分为优先保护、重点管控和一般管控3类。
1.优先保护单元。共15个,面积11920.84平方公里,占丽江市国土面积比例为58%,包含生态保护红线、饮用水源地和一般生态空间。
2.重点管控单元。共24个,面积777.91平方公里,占丽江市国土面积比例为3.78%,主要为开发强度高、污染物排放强度大、环境问题相对集中的区域和大气环境弱扩散区等区域。主要分布在产业园区、产业集中区、城市建成区、乡镇、矿区、环境改善压力较大的区域等。
3.一般管控单元。共5个,面积7855.89平方公里,占丽江市国土面积比例为38.22%,为优先保护、重点管控单元之外的区域。
(七)生态环境准入清单更新结果
生态环境准入清单保持一定的延续性,在原生态环境准入清单的基础上,结合本次更新后的生态环境管控单元,坚持目标和问题导向,以区域生态环境质量改善目标为核心,优化更新丽江市生态环境准入清单,实施差异化管理。针对重点管控单元存在的突出性生态环境问题提出全市总体管控要求。根据各管控单元特征,对每个管控单元分别提出生态环境管控要求,形成全市生态环境准入清单,构建全市生态环境分区管控体系。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县(区)要严格落实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实施的主体责任,有序推进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实施应用。市直有关部门认真履职,积极配合实施。
(二)支撑宏观管控。市生态环境局做好统筹协调,切实加强技术保障。强化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刚性约束,将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动态更新成果作为综合决策的重要依据和前提条件,确保生态环境质量总体稳定。
(三)加大监督考核。建立健全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实施评估和监督机制,对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开展不力、生态环境问题突出的县(区)和各级工作单位,加强督促指导,严格生态环境分区管控。
(四)开展宣传教育。充分利用报刊、广播、电视、互联网等媒体,广泛开展各种宣传教育活动。各县(区)要依据本地区管理需求,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开展宣传教育活动,深入宣传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在生态环境保护和生态文明建设中的重大意义和作用,推广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应用经验,努力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附图:丽江市生态环境管控单元图
附件:1.丽江市生态环境管控单元统计表
2.丽江市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总体要求
3.丽江市环境管控单元生态环境准入清单
丽江市生态环境管控单元图
附件1
丽江市生态环境管控单元统计表
序号 |
县(市) |
单元总数 |
优先保护单元 |
重点管控单元 |
一般管控单元 |
1 |
古城区 |
9 |
3 |
5 |
1 |
2 |
华坪县 |
9 |
3 |
5 |
1 |
3 |
宁蒗县 |
8 |
3 |
4 |
1 |
4 |
永胜县 |
9 |
3 |
5 |
1 |
5 |
玉龙县 |
9 |
3 |
5 |
1 |
6 |
丽江市 |
44 |
15 |
24 |
5 |
附件2
丽江市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总体要求
管控领域 |
管控要求 |
空间布局约束 |
1.禁止在金沙江岸线保护区和保留区内投资建设除事关公共安全及公众利益的防洪护岸、河道治理、供水、生态环境保护、航道整治、国家重要基础设施以外的项目。禁止在金沙江干流、九大高原湖泊保护区、保留区内投资建设不利于水资源及自然生态保护的项目。 2.禁止在金沙江干流建设除党中央、国务院、国家投资主管部门、省级有关部门批复同意以外的过江基础设施项目;禁止未经许可在金沙江干流、九大高原湖泊流域新设、改设或扩大排污口。 3.禁止在金沙江干流、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和长江流域禁捕水域开展天然渔业资源生产性捕捞。 4.禁止在金沙江干流和九大高原湖泊岸线一公里范围内新建、扩建化工园区和化工项目。禁止在金沙江干流岸线三公里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尾矿库、冶炼渣库和磷石膏库,以提升安全、生态环境保护水平为目的的改建除外。 5.禁止新建、扩建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明令禁止的落后产能项目,依法依规关停退出能耗、环保、质量、安全不达标产能和技术落后产能。禁止新建、扩建不符合国家产能置换要求的过剩产能行业的项目。禁止新建、扩建不符合要求的高耗能、高排放项目,推动退出重点高耗能行业“限制类”产能。禁止建设高毒高残留以及对环境影响大的农药原药生产装置,严控尿素、磷铵、电石、焦炭、黄磷、烧碱、纯碱、聚氯乙烯等行业新增产能。 6.对违反资源环境法律法规、规划,污染环境、破坏生态、乱采滥挖的露天矿山,依法予以关闭;对污染治理不规范的露天矿山,依法责令停产整治,整治完成并经有关部门组织验收合格后方可恢复生产,对拒不停产或擅自恢复生产的依法强制关闭。 7.加快推动重点区域、重点流域落后和过剩产能退出,依法加快城市建成区重污染企业搬迁改造或关闭退出。 |
污染物排放管控 |
1.到2025年底,实现乡镇污水处理设施全覆盖,城市污水处理率达到100%,县城达到95%。 2.到2025年,全市单位地区生产总值能源消耗比2020年下降12.5%以上,能源消费总量得到合理控制;全市化学需氧量、氨氮、氮氧化物、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总量等主要污染物重点工程减排量分别为2592吨、229吨、140吨、160吨。 3.以城中村、老旧城区、城乡接合部和大型易地扶贫搬迁安置区为重点,加快补齐城镇污水收集处理设施和管网短板。提升截污治污水平,强化雨污分流,完善配套管网建设,加强污水处理厂尾水治理。加强污水再生循环利用,合理布局建设中水回用等管网设施,提高再生水利用率。 4.建设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理的生活垃圾处理系统,加快建设完善生活垃圾焚烧、建筑垃圾及餐厨垃圾等处理设施。 5.加强漾弓江、仙人河、宁蒗河、五郎河等重点河流污染防治,漾弓江严格执行《丽江市漾弓江流域水环境保护办法》,确保水质达到考核要求。 6.深入推进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2025年,全市县级及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水质持续稳定达标率100%。农村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含千吨万人)水质安全得到进一步保障。 7.加强土壤污染防治,对农用地实施分类管理,对建设用地实行准入管理,确定土壤环境污染重点监管企业名单,实施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名录制度,对污染地块开发利用实行联动监管。 |
环境风险防控 |
1.在农田保护区,不得规划新建可能造成土壤污染的建设项目。 2.逐步建立健全泸沽湖流域、程海流域和拉市海流域全流域水质预警机制,进一步提高湖泊的环境监测能力,完善水质监测评价考核体系建设,加强入湖流域水污染防治工程项目实施。 3.加强环境风险防控和应急管理,制定和完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加强风险防控和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理处置能力。 |
资源开发利用效率 |
1.坚持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守住耕地保护红线。坚持节约用地,严格执行耕地占补平衡等制度,提高土地投资强度和单位面积产出水平。 2.控制工业用水总量,提高工业用水效率。推广国家鼓励的工业节水工艺、技术和装备,依法淘汰高耗水落后工艺、技术和装备。推动工业企业厂区内的雨水全部收集并回用,推动企业实施分质用水、一水多用和梯级利用,提升水循环利用水平。 3.水电项目要统筹考虑河流的生态和景观用水,制定合理的流域梯级联合调度方案,按照要求下泄生态流量,并安装生态流量在线监控装置,保障生态下泄流量,促进水能资源的有效保护、合理开发和永续利用。 4.到2025年,农业面源污染得到有效控制,全市化肥农药使用量较2020年减少3%以上,全市主要农作物测土配方施肥技术覆盖率达到92%以上,秸秆综合利用率力争达到90%以上,地膜回收率达到85%以上,全市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率超过全省平均水平,全市化肥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置率达到60%以上。 5.加大落后燃煤锅炉替代和散煤禁烧力度,鼓励生物质成型燃料替代。 6.煤炭消费增长,有序减量替代。新改扩建工业炉窑采用清洁低碳能源,加快天然气推广利用,优先保障居民用气,在落实气源保障的前提下,稳步实施工业“煤改气”。 7.以漾弓江和程海流域为重点,对重点水资源缺乏区域,严格开展水资源论证,细化落实用水总量控制指标,统筹优化水资源开发、调度和配置,加强水资源保障。 |
附件3
丽江市环境管控单元生态环境准入清单
表1古城区生态环境准入清单
区县 |
管控单元 |
更新管控要求 |
|
古城区 |
古城区生态保护红线优先保护单元 |
空间布局约束 |
生态保护红线管控要求按《自然资源部生态环境部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加强生态保护红线管理的通知(试行)》(自然资发〔2022〕142号)《云南省自然资源厅云南省生态环境厅云南省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加强生态保护红线管理工作的通知》(云自然资〔2023〕98号)执行。后续若国家和省生态保护红线相关管控政策发生调整,按调整后的管控办法执行。 |
古城区 |
古城区一般生态空间优先保护单元 |
空间布局约束 |
1.一般生态空间优先保护单元以保护和修复生态环境、提供生态产品为首要任务,参照主体功能区中重点生态功能区的开发和管制原则进行管控,加强资源环境承载力控制,防止过度垦殖、放牧、采伐、取水、渔猎、旅游等对生态功能造成损害,确保自然生态系统稳定。涉及占用一般生态空间的开发活动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没有明确规定的,加强论证和管理。 2.暂未纳入生态保护红线的自然保护地按照相关保护地法律法规进行管理;重要湿地依据《湿地保护管理规定》《云南省湿地保护条例》《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湿地保护工作的意见》等进行管理;公益林依据《国家级公益林管理办法》《云南省公益林管理办法》进行管理;天然林依据《国家林业局关于严格保护天然林的通知》(林资发〔2015〕181号)《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天然林保护修复制度方案〉的通知》(厅字〔2019〕39号)等进行管理;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依据《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管理暂行办法》等进行管理。 |
古城区 |
古城区饮用水水源地优先保护单元 |
空间布局约束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地下水管理条例》《云南省地下水管理办法》等进行管理。 |
古城区 |
金山高新技术产业经济区重点管控单元 |
空间布局约束 |
1.禁止在产业园区大气污染防护距离内建设居住区、学校、医院等环境敏感项目。 2.严禁生产工艺落后的高能耗重污染产业进入园区,引进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满足循环经济要求、科技含量高、生产工艺先进的节能环保项目。 3.东山片区处于丽江坝常年主导风向的下风向,严格控制入驻企业二氧化硫和二氧化氮的排放量,进入园区的企业应当优先采用能源利用效率高、污染物排放量少的清洁生产工艺。 4.文化片区禁止设置废气排放量大的有色金属冶炼产业和多元素共生矿资源综合利用产业。 5.严格限制用水量大、废水排放量大、清洁生产水平低的企业入驻文化片区。 |
污染物排放管控 |
1.深入推进挥发性有机物治理,通过选用适宜的技术,有效提升VOCs废气收集率、治理设施同步运行率和去除率,强化有组织排放治理、无组织排放控制。从源头结构调整、污染深度治理等方面进行综合整治,实现挥发性有机物的有效减排。 2.严格限制向大气排放含有毒物质的废气和粉尘,确需排放的,应当经过净化处理,不得超过规定的排放标准。 3.文化片区要求进驻企业按照雨污分流的要求铺设管网,企业雨水管网接入片区雨水管网,生产废水进入园区污水处理厂处理。 4.坚决淘汰和取缔污染严重的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工艺和设备,对新、改、扩建项目要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和“三同时"制度,并稳定达标排放,杜绝新的超标排放工业污染源产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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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风险防控 |
1.限制建设《环境保护综合名录》中“高污染、高环境风险”产品与工艺装备。 2.排放《有毒有害水污染物名录》《有毒有害气体大气污染物名录》中所列有毒有害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对排污口和周边环境进行监测,评估环境风险,排查环境安全隐患,采取有效措施防范环境风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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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开发效率要求 |
1.建立以煤气、液化气为主,其他清洁能源为辅的能源供应系统。贯彻多种气源并举、因地制宜、合理利用能源的方针,逐步实现园区内禁止原煤作燃料。 2.引进项目应满足资源节约的原则,优先引进资源能源消耗水平达到国内先进水平的企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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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城区 |
古城区城区生活污染重点管控单元 |
空间布局约束 |
1.禁止在人口集中地区、机场周围、交通干线附近和其他依法需要特殊保护的区域内焚烧沥青、油毡、橡胶、塑料、皮革、秸秆、落叶、垃圾以及其他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 2.垃圾处理场、污水处理厂、橡胶制品生产、生物发酵、规模化畜禽养殖、屠宰等产生恶臭气体的单位应当科学选址,与机关、学校、医院、居民住宅区等人口集中地区和其他依法需要特殊保护的区域保持符合规定的防护距离。 3.城市建成区内未接入污水管网的新建居住小区或公共建筑,不得交付使用。 |
污染物排放管控 |
1.深化城市扬尘污染治理,施工现场道路应进行地面硬化,裸露地面、临时堆放物料采取覆盖、临时绿化等措施。施工场地出场车辆应进行全面清洗,严禁随意抛洒各类散装物料和建筑垃圾,渣土运输车辆采取密闭措施。 2.新建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应达到《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的一级A标准。新建污水处理设施及其配套管网应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投运。 3.对城市建成区雨水排放口收水范围内的建筑小区、道路、广场等运用海绵城市理念,综合采取“渗、滞、蓄、净、用、排”方式进行改造建设,从源头解决雨污管道混接问题,减少径流污染。 4.加强污水管网提升改造建设,提高城镇生活污水集中处理率。 5.漾弓江流域实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排放水污染物不得超过排放标准和排放总量控制要求。鼓励和支持排污单位执行严于国家和省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6.全面推进建筑小区、企事业单位内部和市政雨污水管道混错接改造。城市新区建设均实行雨污分流,有条件的地区要积极推进老旧小区雨污分流改造。暂不具备改造条件的可通过溢流口改造、截流井改造、管道截流、调蓄等措施降低溢流频次,采取快速净化措施对合流制溢流污染进行处理后排放,逐步降低雨季污染物入河湖量。 7.旅游景区、景点应当加强公共卫生管理,对产生的生活垃圾实行统一清运、集中处置,对产生的生活污水进行处理。禁止随意弃置生活垃圾和排放污水。餐饮经营者应当遵守餐厨废弃物处置管理制度,按照有关规定处置餐厨废弃物,餐厨污水排放应当向城镇排水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禁止将餐厨废弃物排入河流,禁止将泔水排入排污管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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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风险防控 |
1.严格限制建设排放《有毒有害水污染物名录》《有毒有害气体大气污染物名录》中所列有毒有害污染物的项目。 2.严格限制建设《环境保护综合名录》中“高污染、高环境风险”产品与工艺装备。 3.禁燃区内禁止销售,使用,转运,存放高污染燃料。现有燃煤小型锅炉需要逐步淘汰,改用天然气、生物质燃料和电力等能源。禁燃区内禁止新建,改建和扩建燃煤锅炉。禁燃区内经营性企业和工业企业严禁直接使用木材,秸秆等未经加工的生物质燃料。 4.禁止向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排放、倾倒剧毒、易燃易爆、腐蚀性废液和废渣;禁止向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倾倒垃圾、渣土、施工泥浆等废弃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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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开发效率要求 |
1.鼓励将城市污水处理厂再生水、分散污水处理设施尾水以及经收集和处理后的雨水用于河道生态补水。 2.严格控制城乡建设用地规模,逐步减少新增建设用地供应。 3.以现有污水处理厂为基础,合理布局再生水利用基础设施,推进城镇生活污水资源化利用。 4.推进城市建成区新增和更新的公交、环卫、邮政、出租、通勤、轻型物流配送车辆采用新能源或清洁能源汽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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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城区 |
古城区乡镇生活污染重点管控单元 |
空间布局约束 |
1.永久基本农田不得转为林地、草地、园地等其他农用地及农业设施建设用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永久基本农田用途或占用永久基本农田进行非农建设。 2.禁止在人口集中地区、机场周围、交通干线附近和其他依法需要特殊保护的区域内焚烧沥青、油毡、橡胶、塑料、皮革、秸秆、落叶、垃圾以及其他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 3.禁养区内禁止建立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现有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应配套建设粪便污水贮存、处理、利用设施。现有散、小规模养殖场(户)应逐步实现退养或标准化改造。确有必要新建、改建、扩建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小区)要实施雨污分流、粪便污水资源化利用。 |
污染物排放管控 |
1.畜禽养殖场应当保证其畜禽粪便、废水的综合利用或者无害化处理设施正常运转,保证污水达标排放,防止污染水环境。 2.现有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小区)根据污染防治需要,配套建设粪便污水贮存、处理、利用设施。严禁未经处理或处理后未达标的养殖废水直接排入河道。 3.全面加强农村环境连片整治,完善雨污分流、清污分流。 4.完善农村垃圾收集转运体系,防止垃圾直接入河或在水体边随意堆放。 5.严格控制高耗水、高耗肥作物种植面积。严格控制高毒高风险农药使用,减少农药化肥施用量,实行测土配方施肥。 6.梯次推进农村生活污水处理,推动城镇污水管网向周边村庄延伸覆盖。积极完善农村垃圾收集转运体系,防止垃圾直接入河或在水体边随意堆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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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风险防控 |
1.禁止向农田灌溉渠道排放工业废水或者医疗污水。 2.禁止生产、销售、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的农业投入品,控制农药、兽药、化肥等的使用量。 3.农田灌溉用水应当符合相应的水质标准,防止土壤、地下水和农产品污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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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开发效率要求 |
1.发展农业节水,加强节水灌溉工程建设和节水改造。 2.鼓励发展节水高效现代农业、低耗水高新产业以及生态保护型旅游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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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城区 |
古城区矿产资源重点管控单元 |
空间布局约束 |
1.严格执行非煤矿山最低开采规模和服务年限标准,切实提高非煤矿山开采规模,严防边关闭边低水平重复建设。 2.严格禁止在国家划定的自然保护区、重要风景区、国家重点保护的不能移动的历史文物和名胜古迹所在地等区域,以及位于重要城镇、城市面山区域新建非煤矿山。 3.坚持生态保护优先,坚决退出、避让生态保护红线和禁止开采区范围,坚持保护耕地的原则,禁止露天开采占用永久基本农田。 4.对不符合矿产资源规划的勘查、开采项目,不得批准设立矿山企业,不得审批、颁发勘查许可证和采矿许可证,不得批准用地。 |
污染物排放管控 |
1.坚持“谁开发、谁保护,谁受益、谁补偿,谁污染、谁治理,谁破坏、谁修复”的原则,严格执行矿山地质环境恢复基金和土地复垦保证金制度,严格实施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全面推进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与土地复垦。 2.新建、改建、扩建矿山应当按照绿色矿山建设规范运营,矿区实现雨污分流、清污分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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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风险防控 |
1.采矿工程避开地下溶洞、暗河发育地带,必要时采取封堵、灌浆等措施,避免或减少采矿活动影响地下水。 2.加强矿区附近地下水的跟踪监测,采矿过程中,采取合理的开拓方案和采矿方法,留设合理的保安矿柱,防止采矿造成泉点的水量减少或疏干。 3.优先安排矿山地质环境重点治理区治理项目,建立健全矿山地质环境监测监督体系,加强对生产矿山地质环境的监督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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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开发效率要求 |
1.大力发展绿色矿业,鼓励采矿企业利用共伴生矿填充采空区、治理塌陷区。 2.利用高效节能的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和新材料,及时淘汰高能耗、高污染、低效率的工艺和设备。严格控制原煤、柴油等碳排放强度较高的能源消费量,提高电力、天然气(页岩气)等清洁能源利用占比。 3.推动从源头减少废水产生,实施清污分流,充分利用矿井水、循环利用选矿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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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城区 |
古城区农业农村面源污染重点管控单元 |
空间布局约束 |
1.禁止企业生产、采购、销售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的农膜。 2.漾弓江流域严格控制新设、改设或扩大排污口。 3.禁止围湖造地、围垦河道以及养殖、投放外来物种或者其他非本地物种种质资源等破坏漾弓江流域水生态环境的行为。 4.建设项目不得填堵具有调蓄、灌溉功能的河道、塘堰、洼地、沟汊。 |
污染物排放管控 |
1.严格控制畜禽养殖污染,推进粪污资源化利用,支持建设粪污贮存处理利用设施,推广清洁养殖工艺。因地制宜采取就近就地还田、生产有机肥、发展沼气和生物天然气等方式,加大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力度。 2.推广应用生物防治病虫害等农业生产技术,农业生产经营者合理使用化肥、农药,推广应用高效、低毒、低残留农药,对农业废弃物进行回收和资源化利用,发展生态循环农业,减少农业面源污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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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开发效率要求 |
发展节水农业,加强节水灌溉工程建设和节水改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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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城区 |
古城区一般管控单元 |
空间布局约束 |
落实生态环境保护基本要求,项目建设和运行应满足产业准入、污染物削减、污染物排放标准等管理规定和国家法律法规要求。 |
表2玉龙纳西族自治县生态环境准入清单
区县 |
管控单元 |
更新管控要求 |
|
玉龙纳西族自治县 |
玉龙纳西族自治县生态保护红线优先保护单元 |
空间布局约束 |
生态保护红线管控要求按《自然资源部生态环境部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加强生态保护红线管理的通知(试行)》(自然资发〔2022〕142号)《云南省自然资源厅云南省生态环境厅云南省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加强生态保护红线管理工作的通知》(云自然资〔2023〕98号)执行。后续若国家和省生态保护红线相关管控政策发生调整,按调整后的管控办法执行。 |
玉龙纳西族自治县 |
玉龙纳西族自治县一般生态空间优先保护单元 |
空间布局约束 |
1.一般生态空间优先保护单元以保护和修复生态环境、提供生态产品为首要任务,参照主体功能区中重点生态功能区的开发和管制原则进行管控,加强资源环境承载力控制,防止过度垦殖、放牧、采伐、取水、渔猎、旅游等对生态功能造成损害,确保自然生态系统稳定。涉及占用一般生态空间的开发活动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没有明确规定的,加强论证和管理。 2.暂未纳入生态保护红线的自然保护地按照相关保护地法律法规进行管理;重要湿地依据《湿地保护管理规定》《云南省湿地保护条例》《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湿地保护工作的意见》等进行管理;公益林依据《国家级公益林管理办法》《云南省公益林管理办法》进行管理;天然林依据《国家林业局关于严格保护天然林的通知》(林资发〔2015〕181号)《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天然林保护修复制度方案〉的通知》(厅字〔2019〕39号)等进行管理;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依据《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管理暂行办法》等进行管理。 |
玉龙纳西族自治县 |
玉龙纳西族自治县饮用水水源地优先保护单元 |
空间布局约束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地下水管理条例》《云南省地下水管理办法》等进行管理。 |
玉龙纳西族自治县 |
玉龙纳西族自治县产业集中区重点管控单元 |
空间布局约束 |
1.禁止在工业企业大气污染防护距离内建设居住、学校、医院等环境敏感项目。 2.限制新建、改扩建不符合园区产业定位的项目。 |
污染物排放管控 |
1.生产废水、生活污水需经预处理达标后通过污水管网统一收集至集中区污水处理厂实施集中处理。 2.严格限制向大气排放含有毒物质的废气和粉尘,确需排放的,应当经过净化处理,不得超过规定的排放标准。向大气排放含放射性物质的气体和气溶胶,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放射性防护的规定,不得超过规定的排放标准。 3.集中区内企业应当采用原材料利用效率高、污染物排放量少的清洁生产工艺,并加强管理,减少污染物的产生。 4.入驻企业需自建污水处理设施,处理后的工业废水优先中水回用,剩余部分进入集中区污水处理厂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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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风险防控 |
1.限制《环境保护综合名录》中“高污染、高环境风险”产品与工艺装备。 2.排放《有毒有害水污染物名录》《有毒有害气体大气污染物名录》中所列有毒有害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对排污口和周边环境进行监测,评估环境风险,排查环境安全隐患,采取有效措施防范环境风险。发生突发环境风险事故时,立即启用突发环境风险应急预案。 3.企业不得向水体排放污水,倾倒工业废渣、垃圾和其他废弃物,禁止向水体排放油渍、酸液、碱液或者剧毒废液,禁止在水体清洁装贮过油类或有毒污染的车辆和容器。 4.排放含病源体的污水,应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后排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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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开发效率要求 |
1.加快能源消费低碳化转型。提升清洁能源消费比重、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完善能源管理和服务机制。 2.促进资源利用循环化转型。推进原生资源高效化协同利用、推进工业固废规模化综合利用、推进水资源节约利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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玉龙纳西族自治县 |
玉龙纳西族自治县城区生活污染重点管控单元 |
空间布局约束 |
1.限制新建工业项目(重大基础设施、生态保护与环境治理、民生保障类项目除外),引导工业企业向产业园区发展。 2.禁止在人口集中地区、交通干线附近和其他依法需要特殊保护的区域内焚烧沥青、油毡、橡胶、塑料、皮革、秸秆、落叶、垃圾以及其他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 |
污染物排放管控 |
1.深入推进挥发性有机物治理,通过选用适宜的技术,有效提升VOCs废气收集率、治理设施运行率和去除率,强化有组织排放治理、无组织排放控制。从源头结构调整、污染深度治理等方面进行综合整治,实现挥发性有机物的有效减排。 2.漾弓江流域实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排放水污染物不得超过排放标准和排放总量控制指标。鼓励和支持排污单位执行严于国家和省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3.漾弓江流域实行雨污分流,新区建设、老旧城区改造应实施雨污分流。在雨水、污水分流区域,不得将工业废水、生活污水排入雨水管网。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应当按照规定达标排。 4.旅游景区、景点应当加强公共卫生管理,对产生的生活垃圾实行统一清运、集中处置,对产生的生活污水进行处理。禁止随意弃置生活垃圾和排放污水。餐饮经营者应当遵守餐厨废弃物处置管理制度,按照有关规定处置餐厨废弃物,餐厨污水排放应当向城镇排水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禁止将餐厨废弃物排入河流,禁止将泔水排入排污管道。 5.新建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应达到《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一级A标准,新建污水处理设施及其配套管网应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投运。 6.加强对玉龙县城区范围内建筑施工工地、交通道路、渣土运输车辆等城市扬尘主要来源的重点管控。落实建筑施工工地“六个百分之百”,做好工地周边围挡、物料堆放覆盖、土方开挖湿法作业、路面硬化、出入车辆清洗和渣土车辆密闭运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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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风险防控 |
1.禁止建设排放《有毒有害水污染物名录》《有毒有害气体大气污染物名录》中所列有毒有害污染物的项目。 2.限制建设《环境保护综合名录》中“高污染、高环境风险”产品与工艺装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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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开发效率要求 |
1.以玉龙县中心城区(黄山街道办事处)、拉市海、老君山景区、玉龙雪山景区、白沙镇等为重点区域,针对区域内的餐饮、住宿等旅游设施,大力推广节水器具和节水措施,从源头减少旅游服务业用水和污水的产生量,切实实现水资源节约和源头防控。 2.鼓励发展节水高效现代农业、低耗水高新产业以及生态保护型旅游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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玉龙纳西族自治县 |
玉龙纳西族自治县乡镇生活污染重点管控单元 |
空间布局约束 |
1.永久基本农田不得转为林地、草地、园地等其他农用地及农业设施建设用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永久基本农田用途或占用永久基本农田。 2.优化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及其污染防治设施的布局,避开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以及城镇居民区、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等集中区域,严禁新增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建设畜禽养殖设施。畜禽粪污贮存、处理和畜禽尸体无害化处理等产生恶臭影响的设施,应设在位于养殖场区常年主导风向的下风向或侧风向处,并尽量远离周边环境保护目标。 3.禁止在人口集中地区、交通干线附近和其他依法需要特殊保护的区域内焚烧沥青、油毡、橡胶、塑料、皮革、秸秆、落叶、垃圾以及其他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 4.禁养区内禁止建立规模化畜禽养殖场。 |
污染物排放管控 |
1.畜禽养殖场应当保证其畜禽粪便、废水的综合利用或者无害化处理设施正常运转,防止污染水环境。 2.现有规模化畜禽养殖场根据污染防治需要,配套建设粪便污水贮存、处理、利用设施。 3.畜禽养殖污染治理重点区域内新、改、扩建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应建设相应的雨污分流设施、畜禽粪便固液分离设施、固体粪污暂存设施、液体粪污厌氧消化设施,同时满足防渗、防雨、防溢流要求,畜禽养殖场或粪污消纳农业生产企业应配套粪污运输车辆和粪肥浇灌设施。 4.完善农村垃圾收集转运体系,防止垃圾直接入河或在水体边随意堆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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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风险防控 |
1.禁止向农田灌溉渠道排放工业废水或者医疗污水。 2.禁止生产、销售、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的农业投入品,控制农药、兽药、化肥等的使用量。 3.农田灌溉用水应当符合相应的水质标准,防止土壤、地下水和农产品污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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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开发效率要求 |
1.发展农业节水,加强节水灌溉工程建设和节水改造。 2.鼓励发展节水高效现代农业、低耗水高新产业以及生态保护型旅游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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玉龙纳西族自治县 |
玉龙纳西族自治县农业农村面源污染重点管控单元 |
空间布局约束 |
1.禁止销售、使用高毒、高残留农药,禁止企业生产、采购、销售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的农膜。 2.严把入河排污口设置审批关,对工矿企业、工业及其他各类园区污水处理厂、城镇污水处理厂入河排污口的设置依法依规实行审核制,未达到水质目标的水功能区,除城镇污水处理厂入河排污口外,应当严格控制新设、改设或扩大排污口。 3.禁止围湖造地、围垦河道以及养殖、投放外来物种或者其他非本地物种种质资源等破坏水生态环境的行为。 4.禁养区内禁止建立规模化畜禽养殖场。 |
污染物排放管控 |
1.漾弓江流域实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排放水污染物不得超过排放标准和排放总量控制指标。鼓励和支持排污单位执行严于国家和省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2.排污单位应当依法设置排污口,并通过依法设置的排污口排放水污染物。禁止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方式排放水污染物。 3.漾弓江流域实行雨污分流,新区建设、老旧城区改造应当同步实施雨污分流。在雨水、污水分流区域,不得将工业废水、生活污水排入雨水管网。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应当按照规定达标排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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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风险防控 |
1.含有毒有害水污染物的工业废水应当分类收集和处理,不得稀释排放。 2.禁止向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排放、倾倒剧毒、易燃易爆、腐蚀性废液和废渣;禁止向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倾倒垃圾、渣土、施工泥浆等废弃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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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开发效率要求 |
1.合理使用化肥、农药,推广应用高效、低毒、低残留农药,对农业废弃物进行回收和资源化利用,发展生态循环农业,减少漾弓江流域农业面源污染。 2.发展节水农业,加强节水灌溉工程建设和节水改造。 3.大力推广测土配方施肥及秸秆综合利用技术,增加有机肥施用量,减少化肥用量,提高肥料利用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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玉龙纳西族自治县 |
玉龙纳西族自治县矿产资源重点管控单元 |
空间布局约束 |
1.限制开采砂金、砂铁等,从严控制采矿权投放。 2.严格禁止在国家划定的自然保护区、重要风景区、国家重点保护的不能移动的历史文物和名胜古迹所在地等区域,以及位于重要城镇、城市面山区域新建非煤矿山。 3.坚持生态保护优先,坚决退出、避让生态保护红线和禁止开采区范围,坚持保护耕地的原则,禁止露天开采占用永久基本农田。 4.对不符合矿产资源规划的勘查、开采项目,不得批准设立矿山企业,不得审批、颁发勘查许可证和采矿许可证,不得批准用地。 |
污染物排放管控 |
1.矿山开采尽可能采用地下开采方式,避免露天开采对地表大面积的破坏。地下开采尽可能采用充填法开采,严禁采用崩落法。 2.露天采矿、排土场,应将剥离表层土集中堆存,后期用于植被恢复。 3.《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中的Ⅰ类、Ⅱ类水域及Ⅲ类水域中划定的保护区的河流、湖泊禁止新增排污口。现有排污口应按水体功能要求,实行污染物总量控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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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风险防控 |
1.不得在尾矿库坝脚下游1公里范围内新规划设置居民区、工矿企业、集贸市场、休闲健身娱乐广场等人员密集场所。 2.矿山开采区、尾矿库、危险废物处置场、垃圾填埋场等,应当采取防渗漏等措施,并建设地下水水质监测井进行监测,防止地下水污染。 3.采矿工程避开地下溶洞、暗河发育地带,必要时采取封堵、灌浆等措施,避免或减少采矿活动影响地下水均衡系统。 4.加强矿区附近地下水的跟踪监测,采矿过程中,采取合理的开拓方案和采矿方法,留设合理的保安矿柱,防止采矿造成泉点的水量减少或疏干。 5.新建矿山按照绿色矿山标准进行规划、设计、建设和运营管理,生产矿山加快改造升级,逐步达标。 6.大力发展绿色矿业,鼓励采矿企业利用共伴生矿填充采空区、治理塌陷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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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开发效率要求 |
利用高效节能的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和新材料,及时淘汰高能耗、高污染、低效率的工艺和设备。严格控制原煤、柴油等碳排放强度较高的能源消费量,提高电力、天然气(页岩气)等清洁能源利用占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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玉龙纳西族自治县 |
玉龙纳西族自治县一般管控单元 |
空间布局约束 |
落实生态环境保护基本要求,项目建设和运行应满足产业准入、污染物削减、污染物排放标准等管理规定和国家法律法规要求。 |
表3永胜县生态环境准入清单
区县 |
管控单元 |
更新管控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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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胜县 |
永胜县生态保护红线优先保护单元 |
空间布局约束 |
生态保护红线管控要求按《自然资源部生态环境部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加强生态保护红线管理的通知(试行)》(自然资发〔2022〕142号)《云南省自然资源厅云南省生态环境厅云南省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加强生态保护红线管理工作的通知》(云自然资〔2023〕98号)执行。后续若国家和省生态保护红线相关管控政策发生调整,按调整后的管控办法执行。 |
永胜县 |
永胜县一般生态空间优先保护单元 |
空间布局约束 |
1.一般生态空间优先保护单元以保护和修复生态环境、提供生态产品为首要任务,参照主体功能区中重点生态功能区的开发和管制原则进行管控,加强资源环境承载力控制,防止过度垦殖、放牧、采伐、取水、渔猎、旅游等对生态功能造成损害,确保自然生态系统稳定。涉及占用一般生态空间的开发活动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没有明确规定的,加强论证和管理。 2.暂未纳入生态保护红线的自然保护地按照相关保护地法律法规进行管理;重要湿地依据《湿地保护管理规定》《云南省湿地保护条例》《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湿地保护工作的意见》等进行管理;公益林依据《国家级公益林管理办法》《云南省公益林管理办法》进行管理;天然林依据《国家林业局关于严格保护天然林的通知》(林资发〔2015〕181号)《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天然林保护修复制度方案〉的通知》(厅字〔2019〕39号)等进行管理。 |
永胜县 |
永胜县饮用水水源地优先保护单元 |
空间布局约束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地下水管理条例》《云南省地下水管理办法》等进行管理。 |
永胜县 |
永胜产业集中区重点管控单元 |
空间布局约束 |
1.除需独立选址的能源、矿产等项目外,进入产业集中区企业需符合集中区产业定位。 2.高原绿色农产品园区以绿色农产品加工如食用菌、蔬菜为主;程海微藻产业园区以螺旋藻、红藻养殖和精深加工为主;金沙江流域特色农产品现代物流园以农产品冷链仓储、物流为主;五一坪农产品烘干加工园以高原绿色农产品加工组团提供燃料为主。 |
污染物排放管控 |
1.严格控制高耗能行业产能扩张,提高新建、改扩建工程的能耗准入标准。 2.高原绿色农产品园区污水经预处理后通过污水提升泵站接入市政管网后排入污水处理厂进行处理。 3.程海微藻产业区通过项目区企业自行建设污水处理设施进行污水处理,不得排入程海湖体。 4.现有及新建企业污染物排放应满足排污许可证要求,纳入登记管理的企业应满足行业排放标准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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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风险防控 |
1.限制《环境保护综合名录》中“高污染、高环境风险”产品与工艺装备。 2.排放《有毒有害水污染物名录》《有毒有害气体大气污染物名录》中所列有毒有害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对排污口和周边环境进行监测,评估环境风险,排查环境安全隐患,采取有效措施防范环境风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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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开发效率要求 |
1.鼓励企业“以电代煤”“以气代煤”原料、燃料路线改造,加快推进天然气、太阳能、生物质能等清洁能源在工业领域扩大应用。 2.加快推进煤炭清洁、高效利用,淘汰落后燃煤工艺和装备,推广新型燃煤装置,加强煤炭消费总量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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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胜县 |
永胜县城区生活污染重点管控单元 |
空间布局约束 |
1.县城建成区内禁止新建高污染、高能耗项目,引导符合产业集中区产业定位的工业企业向集中区布局。 2.禁止在人口集中地区、机场周围、交通干线附近和其他依法需要特殊保护的区域内焚烧沥青、油毡、橡胶、塑料、皮革、秸秆、落叶、垃圾以及其他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 |
污染物排放管控 |
1.对扬尘污染问题严重的区域,切实落实建筑施工工地“六到位”“六个百分之百”管理措施,做好工地周边围挡、物料堆放覆盖、土方开挖湿法作业、路面硬化、出入车辆清洗和渣土车辆密闭运输,建立健全城市建筑工地扬尘污染防治网格化监管机制。 2.加强交通道路扬尘综合整治,大力推进城镇道路清扫保洁机械化作业,提高道路机械化清扫率。扩大城市建成区及周边绿地规模,加强“三沿”(沿河、沿湖、沿路)区域绿化,促进减尘抑尘。 3.深入推进挥发性有机物治理,通过选用适宜的技术,有效提升VOCs废气收集率、治理设施同步运行率和去除率,从源头结构调整、污染深度治理等方面进行综合整治,实现挥发性有机物的有效减排。 4.污水处理设施及其配套管网应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投运。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应达到《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的一级A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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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风险防控 |
1.严格限制建设排放《有毒有害水污染物名录》《有毒有害气体大气污染物名录》中所列有毒有害污染物的项目。 2.建立禁止秸秆露天焚烧网格化管理体系,加强秸秆综合利用。 3.加强城镇生活污水收集处理设施建设和提标改造,加快推进老城区雨污分流基础设施建设,新建小区应当进行雨污分流,补齐城乡生活污水收集处理设施短板,整治错接混接、破损漏损管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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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开发效率要求 |
1.鼓励将城市污水处理厂再生水、分散污水处理设施尾水以及经收集和处理后的雨水用于河道生态补水、绿化用水或农田灌溉。 2.以现有污水处理厂为基础,合理布局再生水利用基础设施,推进城镇生活污水资源化利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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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胜县 |
永胜县乡镇生活污染重点管控单元 |
空间布局约束 |
1.严格控制岸线开发利用程度,禁止一切与湿地保护修复无关的开发建设活动。加大生态修复力度,开展生态湿地建设,建设绿色生态、固定湖滨生态带,维护生物多样性。 2.构建以金沙江为主体,以五郎河、达旦河、马过河等河流为支撑的河流生态廊道,发展绿色农业和生态旅游业,严控化肥使用,严格控制小水电建设。 |
污染物排放管控 |
1.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应当保证其畜禽粪便、废水的综合利用或者无害化处理设施正常运转,防止污染水环境。 2.现有规模化畜禽养殖场要根据污染防治需要,配套建设粪便污水贮存、处理、利用设施。 3.逐步完善农村垃圾收集转运体系,防止垃圾直接入河或在水体边随意堆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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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风险防控 |
1.禁止生产、销售、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的农业投入品,控制农药、兽药、化肥等的使用量。 2.农田灌溉用水应当符合相应的水质标准,防止土壤、地下水和农产品污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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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开发效率要求 |
1.发展农业节水,加强节水灌溉工程建设和节水改造。 2.鼓励发展节水高效现代农业、低耗水高新产业以及生态旅游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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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胜县 |
永胜县农业农村面源污染重点管控单元 |
空间布局约束 |
1.严格执行《云南省程海保护条例》中生态保护核心区、生态保护缓冲区及绿色发展区管控要求。 2.程海流域全流域禁止种植影响生物多样性的外来农作物物种。 3.程海流域禁养区范围内严禁建设规模养殖场。 |
污染物排放管控 |
1.全流域调整农业结构,减轻农业面源污染。加强流域村落截污治污,全覆盖建设分散式污水收集处理设施,做到污水应收尽收。积极推进螺旋藻产业转型升级,确保水质稳定保持IV类(pH、氟化物除外)并逐步好转。 2.禁止畜禽粪污直排,因地制宜采取就近就地还田、生产有机肥、发展沼气和生物天然气等方式,提高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水平。 3.严格管控外源污染,依法禁止未经处理达标的工业和城镇污染物进入农田、养殖水域等农业区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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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风险防控 |
1.严格禁烧管控,防止秸秆露天焚烧造成区域性重污染天气。 2.禁止企业生产、采购、销售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的地膜,因地制宜调减作物覆膜面积,积极探索推广环境友好生物可降解地膜。 3.禁止向农田灌溉渠道排放工业废水或者医疗污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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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开发效率要求 |
1.发展农业节水,加强节水灌溉工程建设和节水改造。 2.鼓励发展节水高效现代农业、低耗水高新产业以及生态旅游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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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胜县 |
永胜县矿产资源重点管控单元 |
空间布局约束 |
1.坚持生态保护优先,坚决退出、避让生态保护红线和禁止开采区范围,坚持保护耕地的原则,禁止露天开采占用永久基本农田。 2.深化矿产资源有偿使用制度改革和矿业权市场建设,矿产资源管理能力与水平明显提高。 3.对不符合矿产资源规划的勘查、开采项目,不得批准设立矿山企业,不得审批、颁发勘查许可证和采矿许可证,不得批准用地。 4.严控矿山准入,严格落实非煤矿山转型升级要求,执行矿山最低开采规模和最低服务年限要求。 5.限制砂金、砂铁、钨等开采,从严控制采矿权投放。 |
污染物排放管控 |
1.坚持“谁开发、谁保护,谁受益、谁补偿,谁污染、谁治理,谁破坏、谁修复”的原则,严格实施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全面推进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与土地复垦。 2.大力推进绿色矿山建设,努力提高绿色矿山占比,确保“十四五”期间基本形成符合生态文明建设要求的矿业发展新模式。 3.《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中的Ⅰ类、Ⅱ类水域及Ⅲ类水域中划定的保护区的河流、湖泊禁止新增排污口。现有排污口应按水体功能要求,实行污染物总量控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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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风险防控 |
1.采矿工程避开地下溶洞、暗河发育地带,必要时采取封堵、灌浆等措施,避免或减少采矿活动影响地下水。 2.加强矿区附近地下水的跟踪监测,采矿过程中,采取合理的开拓方案和采矿方法,留设合理的保安矿柱,防止采矿造成泉点的水量减少或疏干。 3.优先安排矿山地质环境重点治理区治理项目,建立健全矿山地质环境监测监督体系,加强对生产矿山地质环境的监督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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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开发效率要求 |
1.煤炭行业矿井水、疏干水应采用洁净化、资源化技术和工艺进行合理处置。 2.大力发展绿色矿业,推广应用矸石不出井模式,鼓励采矿企业利用共伴生矿填充采空区、治理塌陷区。 3.利用高效节能的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和新材料,及时淘汰高能耗、高污染、低效率的工艺和设备,提高电力、天然气(页岩气)等清洁能源利用占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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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胜县 |
永胜县一般管控单元 |
空间布局约束 |
落实生态环境保护基本要求,项目建设和运行应满足产业准入、污染物削减、污染物排放标准等管理规定和国家法律法规要求。 |
表4华坪县生态环境准入清单
区县 |
管控单元 |
更新管控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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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坪县 |
华坪县生态保护红线优先保护单元 |
空间布局约束 |
生态保护红线管控要求按《自然资源部生态环境部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加强生态保护红线管理的通知(试行)》(自然资发〔2022〕142号)《云南省自然资源厅云南省生态环境厅云南省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加强生态保护红线管理工作的通知》(云自然资〔2023〕98号)执行。后续若国家和省生态保护红线相关管控政策发生调整,按调整后的管控办法执行。 |
华坪县 |
华坪县一般生态空间优先保护单元 |
空间布局约束 |
1.一般生态空间优先保护单元以保护和修复生态环境、提供生态产品为首要任务,参照主体功能区中重点生态功能区的开发和管制原则进行管控,加强资源环境承载力控制,防止过度垦殖、放牧、采伐、取水、渔猎、旅游等对生态功能造成损害,确保自然生态系统稳定。涉及占用一般生态空间的开发活动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没有明确规定的,加强论证和管理。 2.暂未纳入生态保护红线的自然保护地按照相关保护地法律法规进行管理;重要湿地依据《湿地保护管理规定》《云南省湿地保护条例》《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湿地保护工作的意见》等进行管理;公益林依据《国家级公益林管理办法》《云南省公益林管理办法》进行管理;天然林依据《国家林业局关于严格保护天然林的通知》(林资发〔2015〕181号)《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天然林保护修复制度方案〉的通知》(厅字〔2019〕39号)等进行管理。 |
华坪县 |
华坪县饮用水水源地优先保护单元 |
空间布局约束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地下水管理条例》《云南省地下水管理办法》等进行管理。 |
华坪县 |
云南华坪产业园区重点管控单元 |
空间布局约束 |
1.禁止在工业企业大气污染防护距离内建设居住区、学校、医院等环境敏感项目。 2.禁止新建对生态环境产生不可恢复利用的破坏性影响的矿山、选矿厂;不得新建对生态环境破坏严重,又无条件采取措施予以避免的矿山。 3.禁止生产工艺及装备落后、水污染物产生和排放量大的企业进入园区,鼓励和优先发展无污染或轻污染、科技含量高、产品附加值较高的产业及企业。 |
污染物排放管控 |
1.至2025年,规划区固体废物综合利用率达70%以上,危险废物处置率达100%,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达100%。 2.工业企业应对本企业废水进行预处理后,达到纳管标准要求后排入园区污水管网,收集接入园区污水处理厂处理达到《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标准中的一级A标准后达标排放。 3.规划区污水处理厂设置中水回用系统,污水处理厂处理后的水须达到《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中的一级A标准方可进入中水处理站,中水处理站处理后的水须达到《城市污水再生利用工业用水水质》(GB/T19923—2005)《城市污水再生利用城市杂用水水质标准》(GB/T18920—2002)方可进入中水系统,达标中水主要用于工业生产循环使用,还可用于冲厕、道路清扫、消防、绿化、车辆清洗、建筑施工等。 4.园区企业不得向水体直接排放污水、倾倒工业废渣、生活垃圾和其他废弃物;禁止向水体排放油渍、酸液、碱液或者在水体清洁装贮过油类或有毒污染的车辆和容器。 5.严格限制向大气排放含有毒物质的废气和粉尘;确需排放的,应当经过净化处理,不得超过规定的排放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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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风险防控 |
1.限制《环境保护综合名录》中“高污染、高环境风险”产品与工艺装备。 2.排放《有毒有害水污染物名录》《有毒有害气体大气污染物名录》中所列有毒有害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对排污口和周边环境进行监测,评估环境风险,排查环境安全隐患,采取有效措施防范环境风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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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开发效率要求 |
1.进入规划区企业应当优先采用能源利用效率高、污染物排放量少的清洁生产工艺,减少大气污染物的产生。鼓励园区企业优先接通天然气等清洁能源。 2.进入园区企业应当采用原材料利用效率高、污染物排放量少的清洁生产工艺,并加强管理,减少污染物的产生。 3.大力推行清洁生产和循环经济,实现生产废水经处理后回用。入园企业不断改革生产工艺,推行清洁生产,从源头减少用水量,并加强管理,杜绝跑、冒、滴、漏等现象发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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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坪县 |
华坪县城区生活污染重点管控单元 |
空间布局约束 |
1.垃圾处理场、污水处理厂、塑料厂、生物发酵、规模化畜禽养殖、屠宰等产生恶臭气体的单位应当科学选址,与机关、学校、医院、居民住宅区等人口集中地区和其他依法需要特殊保护的区域保持符合规定的防护距离。 2.禁止在人口集中地区、交通干线附近和其他依法需要特殊保护的区域内焚烧沥青、油毡、橡胶、塑料、皮革、秸秆、落叶、垃圾以及其他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 |
污染物排放管控 |
1.深入推进挥发性有机物治理,通过选用适宜的技术,有效提升VOCs废气收集率、治理设施同步运行率和去除率,从源头结构调整、污染深度治理等方面进行综合整治,实现挥发性有机物的有效减排。 2.城市建筑施工工地要做到工地周边围挡、物料堆放覆盖、土方开挖湿法作业、路面硬化、出入车辆清洗、渣土车辆密闭运输“六个百分之百”,全面推行建筑工地扬尘污染防治网格化管理。严格渣土运输车辆规范化管理。 3.加快污水收集管网和处理设施建设,建成区逐步推进实现污水管网全覆盖、全收集、全处理。严禁洗车污水、餐饮泔水、施工泥浆等通过雨水口进入管网后直排入河。 4.新建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应达到《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一级A标准。现有城镇污水处理设施未达到的应限期升级改造。 5.新建污水处理设施及其配套管网应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投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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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风险防控 |
1.在禁燃区内,禁止销售、燃用高污染燃料;禁止新建、扩建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已建成的,应限期改用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电或者其他清洁能源。 2.严格限制建设排放《有毒有害水污染物名录》《有毒有害气体大气污染物名录》中所列有毒有害污染物的项目。 3.严格限制建设《环境保护综合名录》中“高污染、高环境风险”产品与工艺装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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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开发效率要求 |
1.大力推进散煤治理和煤炭消费减量替代。实施燃煤锅炉节能环保综合提升工程,推广使用清洁高效电气化锅炉。 2.鼓励将城市污水处理厂再生水、分散污水处理设施尾水以及经收集和处理后的雨水用于河道生态补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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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坪县 |
华坪县乡镇生活污染重点管控单元 |
空间布局约束 |
1.禁止在人口集中地区、机场周围、交通干线附近和其他依法需要特殊保护的区域内焚烧沥青、油毡、橡胶、塑料、皮革、秸秆、落叶、垃圾以及其他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 2.优化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及其污染防治设施的布局,避开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以及城镇居民区、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等集中区域,严禁新增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建设畜禽养殖设施。畜禽粪污贮存、处理和畜禽尸体无害化处理等产生恶臭影响的设施,应设在位于养殖场区常年主导风向的下风向或侧风向处,并尽量远离周边环境保护目标。 |
污染物排放管控 |
1.畜禽养殖场应当保证其畜禽粪便、废水的综合利用或者无害化处理设施正常运转,防止污染水环境。 2.现有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小区)要根据污染防治需要,配套建设粪便污水贮存、处理、利用设施。 3.积极完善农村垃圾收集转运体系,防止垃圾直接入河或在水体边随意堆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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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风险防控 |
1.禁止生产、销售、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的农业投入品,控制农药、兽药、化肥等的使用量。 2.农田灌溉用水应当符合相应的水质标准,防止土壤、地下水和农产品污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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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开发效率要求 |
1.发展农业节水,加强节水灌溉工程建设和节水改造。 2.鼓励发展节水高效现代农业、低耗水高新产业以及生态旅游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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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坪县 |
华坪县矿产资源重点管控单元 |
空间布局约束 |
1.坚持生态保护优先,坚决退出、避让生态保护红线和禁止开采区范围,坚持保护耕地的原则,禁止露天开采占用永久基本农田。 2.提高矿山准入门槛,严格执行非煤矿山最低开采规模和服务年限标准,切实提高非煤矿山开采规模,严防边关闭边低水平重复建设。 |
污染物排放管控 |
1.新建、改建、扩建矿山应当按照绿色矿山建设规范运营。矿区实现雨污分流、清污分流。 2.限制开采高硫、高灰、高砷、高氟煤炭和湿地泥炭以及砂金、砂铁等,从严控制采矿权投放。 3.《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中的Ⅰ类、Ⅱ类水域及Ⅲ类水域中划定的保护区的河流、湖泊禁止新增排污口。现有排污口应按水体功能要求,实行污染物总量控制。 4.严格控制矿产品及弃渣运输过程中的粉尘污染。实行粉状物料及渣土车辆密闭运输,加强监管,防止遗撒。设置车辆清洗装置,及时进行道路清扫、冲洗、洒水作业,减少道路扬尘。 5.新建、改扩建煤矿应配套煤炭洗选设施,有效提高煤炭产品质量,强化洗选过程污染治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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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风险防控 |
1.采矿工程避开地下溶洞、暗河发育地带,必要时采取封堵、灌浆等措施,避免或减少采矿活动影响地下水。 2.加强矿区附近地下水的跟踪监测,采矿过程中,采取合理的开拓方案和采矿方法,留设合理的保安矿柱,防止采矿造成泉点的水量减少或疏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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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开发效率要求 |
1.煤炭行业矿井水、疏干水应采用洁净化、资源化技术和工艺进行合理处置。 2.大力发展绿色矿业,推广应用矸石不出井模式,鼓励采矿企业利用共伴生矿填充采空区、治理塌陷区。 3.利用高效节能的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和新材料,及时淘汰高能耗、高污染、低效率的工艺和设备。严格控制原煤、柴油等碳排放强度较高的能源消费量,提高电力、天然气(页岩气)等清洁能源利用占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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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坪县 |
华坪县大气环境弱扩散重点管控单元 |
空间布局约束 |
优化产业布局,加强大气污染排放管控,严格论证新建、扩建钢铁、石化、化工、焦化、建材、有色冶炼等高污染项目,确保大气环境质量达标。 |
华坪县 |
华坪县一般管控单元 |
空间布局约束 |
落实生态环境保护基本要求,项目建设和运行应满足产业准入、污染物削减、污染物排放标准等管理规定和国家法律法规要求。 |
表5宁蒗彝族自治县生态环境准入清单
区县 |
管控单元 |
更新管控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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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蒗彝族自治县 |
宁蒗彝族自治县生态保护红线优先保护单元 |
空间布局约束 |
生态保护红线管控要求按《自然资源部生态环境部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加强生态保护红线管理的通知(试行)》(自然资发〔2022〕142号)《云南省自然资源厅云南省生态环境厅云南省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加强生态保护红线管理工作的通知》(云自然资〔2023〕98号)执行。后续若国家和省生态保护红线相关管控政策发生调整,按调整后的管控办法执行。 |
宁蒗彝族自治县 |
宁蒗彝族自治县一般生态空间优先保护单元 |
空间布局约束 |
1.一般生态空间优先保护单元以保护和修复生态环境、提供生态产品为首要任务,参照主体功能区中重点生态功能区的开发和管制原则进行管控,加强资源环境承载力控制,防止过度垦殖、放牧、采伐、取水、渔猎、旅游等对生态功能造成损害,确保自然生态系统稳定。涉及占用一般生态空间的开发活动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没有明确规定的,加强论证和管理。 2.暂未纳入生态保护红线的自然保护地按照相关保护地法律法规进行管理;重要湿地依据《湿地保护管理规定》《云南省湿地保护条例》《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湿地保护工作的意见》等进行管理;公益林依据《国家级公益林管理办法》《云南省公益林管理办法》进行管理;天然林依据《国家林业局关于严格保护天然林的通知》(林资发〔2015〕181号)《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天然林保护修复制度方案〉的通知》(厅字〔2019〕39号)等进行管理。 |
宁蒗彝族自治县 |
宁蒗彝族自治县饮用水水源地优先保护单元 |
空间布局约束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地下水管理条例》《云南省地下水管理办法》等进行管理。 |
宁蒗彝族自治县 |
宁蒗产业集中区重点管控单元 |
空间布局约束 |
1.新营盘园区定位为高原特色农产品精深加工产业园,主导产业为特色农产品加工、生物医药等。 2.战河园区定位为轻工业园,主导产业为围绕风光资源、矿产资源布局清洁载能产业、轻工业服装及电子产品初加工区等。 3.永宁园区定位为产城融合示范园,主导产业为特色的旅游工艺品、农产品、小五金加工产业等。 4.禁止污染处理水平差、污染设备不达标的企业生产,淘汰落后且不符合企业绿色生产标准的企业。 5.项目选址尽量避让环境敏感区,规划实施时尽量减少对主导生态功能的影响,确保重要生态廊道的完整性,开展生态环境跟踪监测评价工作,同时根据动态监测结果及时完善、强化各项环保措施。 |
污染物排放管控 |
1.产业集中区内工业废水必须经预处理达到集中处理要求,方可进入污水集中处理设施。产业集中区应同步规划、建设污水治理设施。 2.现有及新建企业污染物排放应满足排污许可证要求、行业排放标准与总量控制要求。 3.优化产业布局、完善污水处理配套设施、确保污水达标排放、推进废水循环利用。 4.加强固体废物的分类、收集、储运管理,贯彻落实工业固废“无害化、资源化、减量化”,提高固体废物综合利用率,完善垃圾收运等固体废物设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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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风险防控 |
1.限制《环境保护综合名录》中“高污染、高环境风险”产品与工艺装备。 2.排放《有毒有害水污染物名录》《有毒有害气体大气污染物名录》中所列有毒有害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对排污口和周边环境进行监测,评估环境风险,排查环境安全隐患,采取有效措施防范环境风险。发生突发环境事件时,应及时启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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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开发效率要求 |
1.积极引导企业加强工业固体废物源头减量和综合利用,降低园区整体能耗水平。同时因地制宜地开发利用好太阳能、风能等可再生能源。 2.鼓励园区企业间能源系统优化和梯级利用、水资源集约化循环利用、废物综合利用,形成循环经济产业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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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蒗彝族自治县 |
宁蒗彝族自治县城区生活污染重点管控单元 |
空间布局约束 |
1.严厉打击非法生产、销售不合格油品行为,加油站不得销售不符合标准的车用汽油、柴油。 2.禁止在人口集中地区、机场周围、交通干线附近和其他依法需要特殊保护的区域内焚烧沥青、油毡、橡胶、塑料、皮革、秸秆、落叶、垃圾以及其他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 |
污染物排放管控 |
1.污水处理设施及其配套管网应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投运,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应满足《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一级A排放标准。 2.严禁洗车污水、餐饮泔水、施工泥浆等通过雨水口进入管网后直排入河。推进老旧城区雨污分流管道改造。鼓励在市政污水管网尚未覆盖的片区和建制镇建设小型污水处理设施,实现达标排放或就地回用。 3.对扬尘污染问题严重的区域,切实落实建筑施工工地“六到位”“六个百分之百”管理措施,做好工地周边围挡、物料堆放覆盖、土方开挖湿法作业、路面硬化、出入车辆清洗和渣土车辆密闭运输。 4.加强交通道路扬尘综合整治,大力推进城镇道路清扫保洁机械化作业,提高道路机械化清扫率。扩大城市建成区及周边绿地规模,加强“三沿”(沿河、沿湖、沿路)区域绿化,促进减尘抑尘。 5.深入推进挥发性有机物治理,通过选用适宜的技术,有效提升VOCs废气收集率、治理设施同步运行率和去除率,从源头结构调整、污染深度治理等方面进行综合整治,实现挥发性有机物的有效减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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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风险防控 |
1.严格限制建设排放《有毒有害水污染物名录》《有毒有害气体大气污染物名录》中所列有毒有害污染物的项目。 2.推进污泥处理处置,城镇污水处理厂产生的污泥应进行稳定化、无害化和资源化处理处置,禁止处理处置不达标的污泥进入耕地。 3.严格限制建设《环境保护综合名录》中“高污染、高环境风险”产品与工艺装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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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开发效率要求 |
1.严格控制煤炭消费总量,加快清洁能源替代利用,推进煤炭清洁利用,提高能源使用效率。 2.鼓励将城市污水处理厂再生水、分散污水处理设施尾水以及经收集和处理后的雨水用于河道生态补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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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蒗彝族自治县 |
宁蒗彝族自治县乡镇生活污染重点管控单元 |
空间布局约束 |
1.禁止在人口集中地区、机场周围、交通干线附近和其他依法需要特殊保护的区域内焚烧沥青、油毡、橡胶、塑料、皮革、秸秆、落叶、垃圾以及其他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 2.优化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及其污染防治设施的布局,避开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以及城镇居民区、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等集中区域,严禁新增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建设畜禽养殖设施。畜禽粪污贮存、处理和畜禽尸体无害化处理等产生恶臭影响的设施,应设在位于养殖场区常年主导风向的下风向或侧风向处,并尽量远离周边环境保护目标。 |
污染物排放管控 |
1.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应当保证其畜禽粪便、废水的综合利用或者无害化处理设施正常运转,防止污染水环境。 2.现有规模化畜禽养殖场要根据污染防治需要,配套建设粪便污水贮存、处理、利用设施。 3.逐步完善农村垃圾收集转运体系,防止垃圾直接入河或在水体边随意堆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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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风险防控 |
1.禁止生产、销售、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的农业投入品,控制农药、兽药、化肥等的使用量。 2.农田灌溉用水应当符合相应的水质标准,防止土壤、地下水和农产品污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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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开发效率要求 |
1.发展农业节水,开展节水灌溉工程建设和节水改造。 2.鼓励发展节水高效现代农业、低耗水高新产业以及生态旅游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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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蒗彝族自治县 |
宁蒗彝族自治县矿产资源重点管控单元 |
空间布局约束 |
1.限制开采高硫、高灰、高砷、高氟煤炭和湿地泥炭以及砂金、砂铁等,从严控制采矿权投放。 2.严格禁止在国家划定的自然保护区、重要风景区、国家重点保护的不能移动的历史文物和名胜古迹所在地等区域,以及位于重要城镇、城市面山区域新建非煤矿山。 |
污染物排放管控 |
1.矿山开采鼓励采用地下开采方式,避免露天开采对地表大面积的破坏。 2.矿山规划前应在矿区范围及各类采矿活动的可能影响区进行生物多样性现状调查,对涉及国家或地方保护动植物或生态系统,须采取就地保护或迁地保护等措施保护生物多样性。 3.露天采矿、排土场,应将剥离表土集中堆放,后期用于植被恢复。 4.《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中的Ⅰ类、Ⅱ类水域及Ⅲ类水域中划定的保护区的河流、湖泊禁止新增排污口。现有排污口应按水体功能要求,实行污染物总量控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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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风险防控 |
1.不得在尾矿库坝脚下游1公里范围内新规划设置居民区、工矿企业、集贸市场、休闲健身娱乐广场等人员密集场所。因公路、铁路以及其他项目建设导致尾矿库成为“头顶库”的,由项目建设单位出资对尾矿库进行治理。 2.按照《防治尾矿污染环境管理规定》,强化对尾矿库环保日常监管,督促企业严格执行环保设施“三同时”(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规定。加强对尾矿库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等情况的检查,督促尾矿库企业制定环境风险防范应急预案,严防环境污染事件发生,有效提高尾矿库环境治理水平。 3.矿山开采区、尾矿库、危险废物处置场、垃圾填埋场等,应当采取防渗漏等措施,并建设地下水水质监测井进行监测,防止地下水污染。 4.采矿工程避开地下溶洞、暗河发育地带,必要时采取封堵、灌浆等措施,避免或减少采矿活动影响地下水。 5.加强矿区附近地下水的跟踪监测,采矿过程中,采取合理的开拓方案和采矿方法,留设合理的保安矿柱,防止采矿造成泉点的水量减少或疏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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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开发效率要求 |
1.煤炭行业矿井水、疏干水应采用洁净化、资源化技术和工艺进行合理处置。 2.鼓励新建矿山按照绿色矿山标准进行规划、设计、建设和运营管理。 3.大力发展绿色矿业,推广应用矸石不出井模式,鼓励采矿企业利用共伴生矿填充采空区、治理塌陷区。 4.利用高效节能的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和新材料,及时淘汰高能耗、高污染、低效率的工艺和设备。严格控制原煤、柴油等碳排放强度较高的能源消费量,提高电力、天然气(页岩气)等清洁能源利用占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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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蒗彝族自治县 |
宁蒗彝族自治县一般管控单元 |
空间布局约束 |
落实生态环境保护基本要求,项目建设和运行应满足产业准入、污染物削减、污染物排放标准等管理规定和国家法律法规要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