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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39479616/2024-000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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丽政办发〔2024〕2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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丽江市民政局
公开日期

丽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丽江市推进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三年行动方案(2024—2026年)的通知

来源:丽江市民政局          2024-06-11 17:39:32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

《丽江市推进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三年行动方案(2024—2026年)》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24年6月6日

丽江市推进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三年行动方案(2024—2026年)

为进一步夯实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工作基础,着力构建居家社区机构相协调、医养康养相结合的养老服务体系,根据《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推进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三年行动方案(2024—2026年)的通知》(云政办发〔2024〕13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老龄工作重要指示批示和考察云南重要讲话精神,围绕市委、市政府工作要求,深入实施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国家战略,抓住养老服务发展重要机遇期,坚持需求导向、目标导向和效果导向,加快补齐全市养老服务设施短板,并积极推动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由完善设施向优化服务转变,努力实现老有所养、老有所医、老有所乐,不断增强广大老年人的幸福感、获得感。

(二)发展目标。到2026年底,全市养老服务体系更加健全,养老服务供给更加丰富,养老机构床位结构日趋合理,护理型床位在养老机构的床位数占比不低于70%;每个县(区)建有1所兜底保障养老机构,推动敬老院升级转型和乡镇养老服务中心建设,乡镇(街道)区域养老服务中心覆盖率总体达到65%;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建设不断加强,城市社区养老服务中心及设施覆盖率达到90%,农村互助养老服务广泛发展。

二、主要措施

(一)实施养老服务保基本工程

1.提高养老服务兜底保障水平。健全城乡特困老年人供养服务制度,完善基础供养金动态调整机制,确保特困老年人“应养尽养”。充分发挥医疗救助和临时救助制度效能,解决困难老年人突发性、紧迫性、临时性基本医疗费用负担和基本生活困难。公办养老机构要发挥兜底保障作用,在满足特困人员集中供养需求的前提下,将空余床位向社会开放,收益主要用于支持机构内兜底保障对象养老服务及自身发展需要。到2025年底,每个县(区)至少有1家公办(含公建民营)养老机构面向社会提供普惠服务。各类养老机构接收特困老年人入住的,各级民政、财政部门要按困难群众救助补助办法,按月拨付集中供养特困人员基本生活补助和护理补助。〔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医保局,各县(区)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以下均需县(区)人民政府落实,不再列出〕

2.加强失能失智照护养老机构建设。聚焦高龄、失能、失智老年人照护刚性需求,重点扶持发展以失能老年人照护服务为主的护理型养老机构。新建或改扩建原有公办养老机构和医疗机构等为失能、失智老年人照护服务机构;新建、改扩建公办养老机构护理型床位占比不低于80%。到2026年底,建设1所市级失智老年人照护服务机构,每个县(区)建有1所县级失能特困人员供养服务机构。(市民政局、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卫生健康委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3.大力发展普惠型养老机构。深入推进普惠养老城企联动专项行动,满足广大中低收入家庭老年人基本养老服务需求。各县(区)要制定政策措施,清理、腾退一批闲置的厂房、学校、医院、宾馆、办公用房等设施,用于养老服务。凡利用建筑面积1000平方米以下的独栋建筑或内部楼层改造为养老服务设施的,在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前提下,可不出具近期动迁计划说明、临时改变建筑使用功能说明、环评审批文件或备案回执。对无法完整获得旧房历史资料的项目,可利用房屋建筑结构安全性鉴定报告替代原始资料。(市民政局、市发展改革委、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卫生健康委、市国资委、市机关事务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实施居家社区养老服务扩面增效工程

4.落实养老服务设施规划建设要求。严格按照人均用地不少于0.1平方米的标准,规划设置社区养老服务设施。严格落实城市新建城区、新建居住区按照标准配套建设社区养老服务设施;老旧城区和已建成居住区没有养老服务设施或设施未达到标准的,所在地县级政府应当通过新建、补建、购置、置换等方式因地制宜补齐配套养老服务设施。开展城镇配套养老服务设施专项治理,全面清查2014年以来新建城区、新建居住区配套建设养老服务设施情况,对清查发现的问题于2026年底前全面完成整改。(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发展改革委、市民政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县(区)具体落实)

5.优化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供给。盘活各类闲置资源,依托和整合现有公共服务设施,通过新建、改建、与社会力量合建等方式,在街道层面建设具备全托、日托、上门服务、对下指导等综合功能的社区养老服务机构;在社区层面建设嵌入式养老服务机构或日间照料中心,具备为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助餐助行、紧急救援、精神慰藉等服务功能。支持社会力量通过公建民营的方式运营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设施,并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承接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中心职能。大力发展老年人急需的助餐、助洁、助浴、助医、助急、助行、助购、助学、助乐、助聊等“十助”社区养老服务,推动养老服务企业连锁化、规模化、品牌化发展。(市民政局、市发展改革委、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商务局、市市场监管局、市卫生健康委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6.发展社区老年助餐服务。利用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中心、综合服务中心和小区配建养老服务设施用房等基础设施资源,引入餐饮企业、社会力量参与实施助餐项目,通过无偿或低偿提供场所、以奖代补、给予运营资助等多种扶持方式,打造一批后厨可视、食材可溯、安全可查、送餐可及、质量可评、价格公道的标准化社区老年幸福食堂(助餐服务点),为社区老年人提供营养均衡的膳食服务。有条件的农村地区可依托敬老院、养老服务中心、村级综合服务设施、互助养老服务设施等建立老年幸福食堂,积极解决农村留守老年人等特殊群体助餐服务需求。到2024年底,全市各县(区)至少建有1个老年幸福食堂。到2026年,全市力争完成建设社区老年幸福食堂(助餐服务点)25个。(市民政局、市市场监管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7.发展居家养老服务。统筹既有财政资金支持纳入分散特困供养的失能、高龄、残疾老年人家庭实施居家适老化改造,有条件的县(区)可将改造对象范围扩大到城乡低保对象中的失能、高龄、残疾老年人家庭等,全市每年实施改造不少于500户。加快培育公平竞争、充满活力的居家适老化改造市场,引导有需求的老年人开展家庭适老化改造。探索发展家庭养老床位,围绕老年人能力评估、养老机构与家庭签约、养老护理员上门服务等环节,健全家庭照护床位建设运营政策。(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卫生健康委、市市场监管局、市残联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实施农村养老服务设施建设工程

8.加快农村敬老院的转型发展。着眼提高特困供养机构管理服务水平,对部分入住人员少、管理难度大的乡镇敬老院进行集中归并管理。因地制宜统筹闲置的乡镇敬老院,转型升级为乡镇区域养老服务中心,使其具备基本的失能老年人生活照护、医疗护理、康复服务能力和日托、上门服务、对下指导等综合功能。(市民政局、市卫生健康委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9.加强农村互助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管理。加强农村社区日间照料中心、农村互助老年服务站建设和管理,整合农村闲置的学校、村“两委”用房、医疗卫生用房等资源改造建设农村互助养老服务设施。强化村党组织作用,进一步动员村民自治组织、老年协会、专业社工机构等基层组织、社会组织共同参与,充分发挥养老服务建设项目效益,满足农村老年人养老不离村的需求,有效做好农村留守老年人的关心关爱。探索“慈善+农村养老”新模式,鼓励支持慈善力量兴办公益性农村养老服务机构及服务设施。(市民政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卫生健康委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实施培育养老服务产业发展工程

10.加强养老服务市场主体培育。实施“养老服务+行业”行动,促进养老服务与旅游、餐饮、体育、家政、教育、房地产等行业融合发展,丰富养老服务内容,形成产业规模效应。实施康复辅助器具应用推广工程,开展辅助器具社区租赁和回收再利用服务,支持在城乡社区建立辅助器具应用推广中心。(市民政局、市教育体育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文化和旅游局、市卫生健康委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11.提升养老服务智慧化水平。坚持科技养老、智慧养老,推动高新技术和先进适用技术在养老服务领域应用,促进养老服务科学管理和服务能力提升。2024年,推动丽江市智慧养老信息平台投入应用,实现对全市在运营养老机构和养老服务场所的在线视频监控,综合运用AI等新技术,打造“云监管”新模式。2025—2026年,进一步丰富拓展平台功能,链接养老服务资源,支持养老服务企业推广一键呼叫、跌倒报警、日常监测、心率血压、实时定位等契合老年人需求功能的智能终端设备,采取智能化呼叫等多种信息化手段,通过“智能终端+人工服务”模式,推进老年人健康管理、紧急救援、精神慰藉、物品代购等服务更加便捷高效。(市民政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科技局、市卫生健康委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实施要素保障能力提升工程

12.加强养老服务设施土地保障。各县(区)要将民政部门纳入国土空间规划委员会成员单位,在编制国土空间规划时,充分听取民政部门意见,着力完善养老服务设施布局。对单独成宗供应的营利性养老服务设施用地,应当以租赁、先租后让、出让等方式供应,鼓励优先以租赁、先租后让方式供应。举办非营利性养老机构,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的,可凭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服务机构)登记证书和其他法定材料申请划拨供地。鼓励利用商业、办公、工业仓储存量房屋以及社区用房等举办养老机构,所使用存量房屋在符合详细规划且不改变用地主体的条件下,可在5年内实行继续按照土地原用途和权利类型适用过渡期政策。各县(区)可根据市场状况,通过调整土地用途、规划条件、引导符合条件的未开发房地产用地建设养老服务设施。(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民政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13.加强养老人才队伍建设。完善以职业教育为基础、学历提升为辅助、职业培训为补充,政府推动和社会行业企业等各方参与的多层次人才队伍培养体系,支持在不同层次教育中拓展养老服务专业设置或开设有关课程,通过加强校企合作、院校合作、建设实训基地等方式扩大养老服务人才培养规模。探索建立养老护理员入职补贴制度,建立养老服务褒扬机制,逐步提高养老护理员工资薪酬和社会认同度。鼓励支持农村转移劳动力、城镇就业困难人员等从事养老服务,按照规定落实职业资格认证、职业培训补贴、职业技能鉴定补贴、创业担保贷款等政策。强化养老骨干队伍能力提升培训,全市养老院院长培训覆盖率达到100%,养老护理专业岗位人员入职培训率达到100%,力争每个运营养老机构均配备有老年人能力评估师。(市教育体育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卫生健康委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14.推进医养结合。将符合条件的养老机构内设医疗机构纳入医保定点协议管理,对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政策的老年人医疗、护理、康复等费用,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按照规定支付。按照省级统筹安排,稳妥推进长期护理保险试点工作。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优先为辖区内80岁以上常住老年人或高危人群建立健康档案。(市卫生健康委、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市场监管局、市医保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实施养老服务综合监管能力提升工程

15.加强养老服务领域信用体系建设。建立健全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机制,依法依规对守信主体提供优惠政策和便利条件,对存在严重失信行为的养老服务机构及有关责任人实施联合惩戒。加强养老服务业信用信息公开与共享,探索按照经营性质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等平台依法公示。(市民政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市场监管局、中国人民银行丽江市分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丽江监管分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16.提升养老服务综合监管能力。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建立职责明确、分工协作、科学有效的综合监管制度。加大“互联网+”监管应用,推动部门联合监管、联合执法、联合惩治、联合宣教。依法查处利用养老服务机构和场所向老年人欺诈销售各类产品和服务的违法行为,依法打击养老服务机构以养老服务为名的非法集资犯罪活动,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加强养老机构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建立健全消防安全管理机制,落实属地政府管理责任、主管部门监管责任,养老服务机构应当依法办理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备案)手续。(市民政局、市公安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市场监管局、中国人民银行丽江市分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丽江监管分局、市消防救援支队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组织保障

(一)强化组织领导。健全党委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民政部门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分工负责的养老服务工作领导机制。强化各级政府主体责任,将养老服务工作纳入重要民生工程,制定配套措施,充实基层养老工作力量,督促做好规划编制、政策执行、改革试点等工作。

(二)加强资金保障。坚持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和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相结合,市级层面统筹整合现有养老服务资金,保障养老服务发展需求,支持养老服务事业发展。各县(区)要综合考虑本地经济发展水平、人口老龄化率以及空巢、留守、失能失智、残疾、高龄老年人和计划生育特殊家庭老年人等群体数量,逐步加大财政资金投入力度,重点惠及政府兜底保障对象。各级财政部门要将上级下达的各类养老服务专项补助资金及时足额拨付到位,并做到专款专用,有效保障养老服务体系建设项目和服务项目的实施。

(三)加强统计监测和工作调度。健全完善养老服务统计分类标准,加强统计监测工作。各相关职能部门要建立组织实施机制,根据确定的约束性指标及时制定本地本部门具体落实方案,定期跟踪分析和监督检查,每年10月31前将当年度工作进展情况报市民政局汇总,市民政局要适时向市人民政府报告工作进展情况。各县(区)人民政府要结合实际情况,细化有关指标,推进任务落实,确保责任到位、工作到位、投入到位、见到实效。

附件:1.丽江市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主要目标

2.丽江市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重点任务及责任分工

附件1

丽江市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主要目标

序号

指标

市级方案指标

省级方案指标

2024年

目标值

2025年

目标值

2026年

目标值

1

护理型床位占养老机构床位总数比例

60%

65%

70%

60%

2

乡镇(街道)区域养老服务中心覆盖率

55%

60%

65%

65%

3

城市社区养老服务中心及设施覆盖率

80%

85%

90%

90%

4

建有1所市级失智老年人照护服务机构

/

/

1

力争建设1所

5

每个县(区)至少建有1所县级失能特困人员供养服务机构

/

/

5

每个县(区)至少建有1所

6

每个县(区)至少有1所公办(含公建民营)养老机构面向社会提供普惠服务。

/

/

5

每个县(区)至少有1所

7

发展老年助餐服务,因地制宜,持续推进“老年幸福食堂”建设(累计建成个数)

15

20

25

未明确

8

持续推进特殊困难老年人家庭适老化改造(累计改造户数)

2500

3000

3500

未明确

9

养老院院长培训、养老护理专业岗位人员入职培训率

100%

100%

100%

100%

附件2

丽江市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重点任务及责任分工

序号

重点任务

牵头部门

配合部门

1

健全城乡特困老年人供养服务制度,完善基础供养金动态调整机制。

市民政局、市财政局

各县(区)人民政府

2

发挥公办养老机构兜底保障作用,在满足特困人员集中供养需求的前提下,将空余床位向社会开放。

市民政局

各县(区)人民政府

3

按月拨付集中供养特困人员基本生活补助和护理补助。

市民政局、市财政局

各县(区)人民政府

4

扶持发展以失能老年人照护服务为主的护理型养老机构。

市民政局

各县(区)人民政府

5

建设1所市级失智老年人照护服务机构。

市民政局

市发展改革委、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财政局等

6

清理、腾退一批闲置的厂房、学校、医院、宾馆、办公用房等设施,用于发展养老服务。

市国资委、市机关事务局、市教体局、市卫生健康委、市民政局

各县(区)人民政府

7

落实城市新建城区、新建居住区按照标准配套建设社区养老服务设施。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民政局

各县(区)人民政府

8

通过新建、补建、购置、置换等方式因地制宜补齐老旧城区和已建成居住区没有配套养老服务设施或设施未达到标准的养老设施。

各县(区)人民政府

9

全面排查整治2014年以来新建城区、新建居住区配套建设养老服务设施情况。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民政局

各县(区)人民政府

10

优化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供给。

市民政局、市发展改革委、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商务局、市市场监管局、市卫生健康委

各县(区)人民政府

11

通过提供场所、以奖代补、运营资助等多种形式,打造一批标准化社区老年幸福食堂(助餐服务点)。

市民政局、市市场监管局

各县(区)人民政府

12

支持纳入分散特困供养的失能、高龄、残疾老年人家庭实施居家适老化改造。

市民政局、市财政局

各县(区)人民政府

13

探索发展家庭养老床位,健全家庭照护床位建设运营政策。

市民政局、市卫生健康委

各县(区)人民政府

14

加快农村敬老院转型发展。

市民政局、市卫生健康委

各县(区)人民政府

15

加强农村互助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管理。

市民政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卫生健康委

各县(区)人民政府

16

促进养老服务与旅游、餐饮、体育、家政、教育、房地产等行业融合发展。

市民政局、市教体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文化和旅游局、市卫生健康委

各县(区)人民政府

17

坚持科技养老、智慧养老,推动高新技术和先进适用技术在养老服务领域应用,促进养老服务科学管理和服务能力提升。

市民政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科技局、市卫生健康委

各县(区)人民政府

18

加强养老服务设施土地保障。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民政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各县(区)人民政府

19

在不同层次教育中拓展养老服务专业设置或开设有关课程,通过加强校企合作、院校合作、建设实训基地等方式扩大养老服务人才培养规模。

市教育体育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民政局

各县(区)人民政府

20

鼓励支持农村转移劳动力、城镇就业困难人员等从事养老服务,按照规定落实职业资格认证、职业培训补贴、职业技能鉴定补贴、创业担保贷款等政策。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各县(区)人民政府

21

强化养老骨干队伍能力提升培训。

市民政局

各县(区)人民政府

22

探索建立养老护理员入职补贴制度,建立养老服务褒扬机制。

市民政局、市财政局

各县(区)人民政府

23

将符合条件的养老机构内设医疗机构纳入医保定点协议管理,对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政策的老年人医疗、护理、康复等费用,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按照规定支付。

市医保局

各县(区)人民政府

24

优先为辖区内80岁以上常住老年人或高危人群建立健康档案。

市卫生健康委

各县(区)人民政府

25

加强养老服务领域信用体系建设。

市民政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市场监管局、中国人民银行丽江市分行、金融监管总局丽江监管分局

各县(区)人民政府

26

依法查处利用养老服务机构和场所向老年人欺诈销售各类产品和服务的违法行为,依法打击养老服务机构以养老服务为名的非法集资犯罪活动,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

市民政局、市公安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市场监管局、中国人民银行丽江市分行、金融监管总局丽江监管分局

各县(区)人民政府

27

加强养老机构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

市民政局、市消防救援支队

各县(区)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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