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省属驻丽有关单位:
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决定废止《丽江市促进建筑业产业高质量发展十六条措施(修订)》(丽政发〔2023〕18号),有关措施不再执行,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2024年4月30日
丽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4年4月30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