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部门:

《丽江市三义国际机场净空和电磁环境保护管理办法》已经丽江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丽江市人民政府

2025年2月26日

丽江市三义国际机场净空和电磁环境保护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制定目的】为了加强丽江三义国际机场(以下简称“三义机场”)净空和电磁环境保护,确保飞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云南省民用运输机场保护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丽江市(以下简称“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三义机场净空和电磁环境保护以及监督管理工作。涉及丽江市行政区域内所有与三义机场净空和电磁环境保护有关的单位、组织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沟通协调机制】市人民政府及相关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与大理白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及相关各级人民政府建立沟通协调机制,协调解决三义机场净空和电磁环境保护的有关问题。

第四条【工作原则】三义机场净空和电磁环境保护应当按照预防为主、安全第一、综合治理、协同配合的原则,治理安全隐患,管控潜在风险,维护飞行安全。

第五条【组织领导】市人民政府对三义机场净空和电磁环境保护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建立健全工作机制,协调解决重大问题。

市人民政府地方民航发展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市人民政府的领导下,依法对机场净空和电磁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监督管理,督促各职能单位履行净空和电磁环境保护责任。

市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自然资源和规划、工业和信息化、住房和城乡建设、林业和草原、农业农村、应急管理、生态环境、公安、气象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三义机场净空和电磁环境保护的相关工作。

古城区人民政府等县(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履行三义机场净空和电磁环境保护职责,落实各项工作措施。

古城区七河镇人民政府等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配合有关部门和单位,做好机场保护的相关工作。

三义机场管理机构具体负责三义机场净空和电磁环境保护的日常巡视检查、信息报告等管理工作。

第二章净空和电磁环境保护范围及要求

第六条【保护区域】三义机场净空保护区域为以机场基准点为圆心,水平半径55公里的空间区域;三义机场电磁环境保护区为以跑道两端入口为圆心13公里为半径的弧和与两条弧线相切的跑道的平行线围成的区域。

三义机场净空及电磁环境保护区域具体以丽江市人民政府联合大理白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向社会发布的最新公告为准。

第七条【净空保护禁止行为】在三义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禁止下列影响飞行安全的行为:

(一)修建可能在空中排放大量烟雾、粉尘、火焰、废气而影响飞行安全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设施;

(二)修建靶场、强烈爆炸物仓库等影响飞行安全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设施;

(三)修建不符合机场净空要求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设施;

(四)设置影响机场目视助航设施使用或者民用航空器驾驶员视线的灯光、标志、物体;

(五)种植影响飞行安全或者影响机场助航设施使用的植物;

(六)放飞影响飞行安全的鸟类,升放无人驾驶的自由气球、系留气球和其他升空物体;

(七)修建影响机场电磁环境的建筑物或者设施;

(八)焚烧产生大量烟雾的农作物秸秆、垃圾等物质,或者燃放烟花、焰火;

(九)在民用机场围界外5米范围内,搭建建筑物、种植树木,或者从事挖掘、堆积物体等影响民用机场运营安全的活动;

(十)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影响民用机场净空保护的行为。

第八条【电磁环境保护禁止行为】在三义机场无线电台(站)电磁环境保护区域内,禁止从事下列影响电磁环境的活动:

(一)修建架空高压输电线、架空金属线、铁路、公路、电力排灌站;

(二)存放金属堆积物;

(三)种植高大植物;

(四)从事掘土、采砂、采石等改变地形地貌的活动;

(五)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影响民用机场电磁环境的行为。

第三章管控措施

第九条【规划管控措施】市、县(区)人民政府自然资源和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批三义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的新建、扩建、改建建筑物或构筑物的项目时,应当依法按照有关规定,在审批建设项目工程规划许可前,征求民航行业主管部门的净空审核意见。

第十条【电力和通信设施管控措施】市、县(区)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在审批三义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的电力铁塔、高压输电线路、变电站等电力设施项目以及光伏、风力发电等新能源项目时,应当依法按照有关规定,征求民航行业主管部门的净空审核意见。

市通信管理部门在审批三义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的通信铁塔、微波站等通信设施项目时,应当依法按照有关规定,征求民航行业主管部门的净空审核意见。

第十一条【施工机械管控措施】市、县(区)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各自辖区内应当加强三义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塔吊、汽车吊、塔式起重机等临时施工机械的监督管理。在三义机场障碍物限制面内使用的临时施工机械,收到临时施工机械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报备时,市、县(区)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同步征求三义机场管理机构意见。

市、县(区)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在三义机场障碍物限制面内使用的临时施工机械进行检查时,根据需要可以邀请三义机场管理机构参加。

第十二条【秸秆垃圾焚烧管控措施】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派出机构,应当加强对三义机场周边区域焚烧产生大量烟雾的农作物秸秆、稻草以及其他杂物的管控工作,制定管控措施,加大巡查和执法力度,对违法焚烧秸秆、垃圾等行为依法进行查处。

市、县(区)人民政府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推广秸秆还田、秸秆饲料化、秸秆能源化等综合利用技术,从源头上治理秸秆焚烧。

古城区七河镇人民政府应当配合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派出机构做好焚烧农作物秸秆、稻草及其他杂物的管控工作。

第十三条【鸟害防治源头管控措施】古城区七河镇人民政府应当合理规划布局,采取措施,控制和减少机场周边养殖场、屠宰场、农作物(植物)晾晒场、露天垃圾场、分拣场、填埋场等吸引聚集鸟类的场所。加强向机场周边居民宣传放养鸟类对飞行安全的危害,采取措施消除鸟害隐患。

第十四条【高大林木管控措施】市、县(区)人民政府林业和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三义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林木高度的管控。对于存在飞行安全隐患的高大林木,应当及时采取修剪、移植或者砍伐等措施,确保林木高度符合净空安全要求。在审批三义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新的林业项目时,应当严格控制林木的高度和种类,禁止种植影响飞行安全的高大林木或者树种。

第十五条【户外广告设施管控措施】市、县(区)人民政府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城市管理等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批新建、迁建户外广告、户外招牌等设施时,应当依法按照有关规定,征求民航行业主管部门的净空审核意见。

第十六条【升空物管控措施】市、县(区)人民政府教育体育行政主管部门在组织、指导和监督航空模型、滑翔机等体育活动时,应当遵守三义机场净空和电磁环境保护的要求,做好活动的审批报备、安全教育等工作。

市、县(区)人民政府公安部门应当按照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的有关法律法规,对无人驾驶航空器的使用进行监督管理,依法查处违法施放无人驾驶航空器的行为。

市、县(区)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加强对升放气球活动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违法升放气球的行为。

第十七条【电磁环境保护管控措施】市、县(区)人民政府无线电管理机构应当做好三义机场及相关导航台站电磁环境保护区域的无线电电磁环境保护工作,依法开展无线电监测和无线电干扰处置工作。

第十八条【规划编制和竣工验收】市、县(区)人民政府自然资源和规划等行政主管部门在编制涉及三义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的各类规划时,应当征求民航行业主管部门意见。

通过净空审核的建设项目,市、县(区)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等行政主管部门在开展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时,应当通知三义机场管理机构对竣工项目的位置及高度与净空批复意见的一致性进行核实。

第十九条【其他项目审批】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位于三义机场净空和电磁环境保护区域内的建设项目,在项目开工前,应当由市人民政府相应行政管理部门核实项目是否按照有关规定的要求,征求民航行业主管部门意见。

第二十条【管控措施清单】市人民政府地方民航发展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单位制定并发布《丽江三义国际机场净空和电磁环境保护管控责任清单》,责任单位应当按照清单的要求,履行好三义机场净空和电磁环境保护工作职责。

第四章保障措施

第二十一条【联席会议机制】市人民政府地方民航发展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定期组织召开三义机场净空和电磁环境保护联席会议,宣传贯彻净空保护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及制度规定,部署三义机场净空保护工作,协调解决三义机场净空和电磁环境保护中的问题。

第二十二条【定期巡查机制】市人民政府地方民航发展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定期组织开展三义机场净空和电磁环境保护联合巡查,联动处置巡查过程中发现的问题。

第二十三条【经费保障】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对三义机场净空和电磁环境保护所需经费给予保障,确保有关工作的开展。

第二十四条【普法宣传】市、县(区)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三义机场净空和电磁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宣传,提高公众依法保护意识。

第二十五条【警示牌设置】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在各自辖区的三义机场净空保护区内设置三义机场净空和电磁环境保护警示牌,并做好警示牌的更新维护工作。

第二十六条【特情处置】市人民政府地方民航发展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单位制定并发布《丽江市三义国际机场净空和电磁环境保护特情处置程序》,责任单位应当按照处置程序的要求处置特情。

第二十七条【行政执法】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查处。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八条【专业术语解释】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一)“机场净空”是指为保障飞机起飞、着陆和复飞安全,根据民用机场运行需要而划定的空间范围;

(二)“机场电磁环境”是指民用航空器及其系统设备正常工作的电磁场环境;

(三)“机场障碍物限制面”是指为保障飞机起降安全和机场安全运行,防止由于机场周围障碍物增多而使机场无法使用,用以限制机场及其周围地区障碍物高度的面;

(四)“民航行业主管部门”是指中国民用航空局和有关地方管理局、监管局,“市人民政府地方民航发展行政主管部门”是指市人民政府负责地方民航发展的有关部门;

(五)本办法所指“气球”,包括无人驾驶自由气球和系留气球;“无人驾驶自由气球”是指无动力驱动、无人操纵、轻于空气、总质量大于4千克自由漂移的充气物体;“系留气球”是指系留于地面物体上、直径大于1.8米或者体积容量大于3.2立方米、轻于空气的充气物体;前述气球不包括热气球、系留式观光气球等载人气球。

第二十九条【施行日期】本办法自2025年4月1日起施行。2013年2月25日实施的《丽江机场净空环境保护暂行办法》(丽政办发〔2013〕15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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