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丽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丽江市中心城区环城田园风光走廊管控的决定(草案)》(送审稿)已由丽江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牵头起草并提交丽江市司法局审查。为了在政府立法工作中充分发扬民主,反映民意,集中民智,增强立法透明度,提高立法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丽江市人民政府立法工作规定》,现将《丽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丽江市中心城区环城田园风光走廊管控的决定(草案)》(送审稿)上网公布,公开征求社会各界意见。请提出意见的单位和个人于2025年2月24日前通过电子邮件、传真、信函等形式,将意见建议反馈至丽江市司法局。
一、电子邮箱:907122360@qq.com。
二、通信地址:丽江市古城区昌洛路1号丽江市司法局立法科,邮政编码:674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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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丽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丽江市中心城区环城田园风光走廊管控的决定(草案)
【起草说明】《丽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丽江市中心城区环城田园风光走廊管控的决定(草案)》起草说明
丽江市司法局
2025年1月24日
丽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丽江市中心城区环城田园风光走廊管控的决定(草案)
为了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因地制宜建设具有丽江特色的山、水、田、城、村交相辉映的城镇景观,推进世界文化旅游名城建设,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对加强丽江市中心城区环城田园风光走廊管控作出如下决定:
一、本决定适用于丽江市中心城区环城田园风光走廊的规划、保护、利用、管理等活动。
二、本决定所称丽江市中心城区环城田园风光走廊,是指环绕在主城区外围,沿中心城区青龙路以西、西山片区以东,玉泽西路以北,金山北路、金山南路与金安路、机场路之间,青山南路以南、华丽高速公路以北、丽大路两侧以田园为主的区域,具体范围在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中确定。
三、环城田园风光走廊的管控,应当坚持科学规划、整体保护、合理利用、严格管理、注重传承的原则,实现空间用途优化、生态环境净化、景观风貌美化,保持田园风光走廊的可持续发展。
四、环城田园风光走廊依据国土空间规划实施管控。
五、古城区、玉龙纳西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及下辖乡镇(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内的环城田园风光走廊管控工作。辖区内居(村)民委员会应当配合相关部门做好环城田园风光走廊管控工作。
自然资源和规划、农业农村、住房和城乡建设、林业和草原、生态环境、水务、发展和改革、财政、文化和旅游、交通运输、市场监管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依法做好环城田园风光走廊管控工作。
六、严格中心城区环城田园风光走廊管控:
(一)严格耕地用途管制,耕地主要用于粮食和棉、油、糖、蔬菜等农产品及饲草饲料生产。落实永久基本农田特殊保护政策,重点用于发展粮食生产;
(二)加强周边山体面山的保护。控制山体周边的建设行为,减少对山体的遮挡,保持良好的自然生态景观;
(三)加强青龙河、漾弓江、开南河等河道及灌渠的保护和管控,采取生态护岸、合理配置水生生物等综合措施,改善河流、湿地等水域的水质,提高水体自然净化、修复能力;
(四)严格按照村庄规划对环城田园风光走廊内村庄实施土地用途管制,严格控制宅基地审批。村落建筑风貌应当结合环城田园风光走廊特点,保持传统民居建筑风貌,彰显田园风光村落特色;
(五)与环城田园风光走廊相邻的建设项目,建筑高度应当按照从环城田园风光走廊由低向高逐渐过渡,形成高低错落的天际轮廓线要求进行控制,具体控制要求由国土空间详细规划确定;
(六)加强环境卫生设施的规划、建设和管理,合理设置环境卫生设施。
七、中心城区环城田园风光走廊内禁止以下行为:
(一)任何无规划审批的建设行为;
(二)新增商品住宅、工业仓储等用地;
(三)违反耕地用途管制要求,新增耕地(含恢复耕地)的“非农化”“非粮化”行为,包括新增园地、苗圃及规模化畜禽养殖、工厂化作物栽培等设施农业等;
(四)在环城田园风光走廊耕地内设置商业户外广告、宣传标语;
(五)在农业生产中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农药;
(六)擅自占用环城田园风光走廊内河流、湿地等水域;
(七)以私设暗管或者采取其他规避监管的方式向环城田园风光走廊内排放水污染物;
(八)捕捉、猎杀野生保护动物或者对其实施繁殖干扰、栖地破坏;
(九)禁止建窑、挖砂、采石、取土、弃土、爆破等破坏性的活动。
八、中心城区环城田园风光走廊内限制以下行为:
(一)将环城田园风光走廊用地用于农业生产、绿化和水体、应急避难、公共文化体育或者市政基础设施建设之外的其他用途;
(二)新建大棚、光伏板等产生视觉污染的项目;
(三)在环城田园风光走廊水域内开展旅游、水上运动等经营性活动,应当经水务和文旅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九、中心城区环城田园风光走廊内鼓励以下行为:
(一)支持农地农用,发展种植业特别是粮食种植;
(二)优先实施高标准农田建设,将永久基本农田建成高标准农田;
(三)各类农业生产符合生态农业和景观农业的要求,发展绿色生态农业、节水农业和休闲观光农业;
(四)使用有机肥,采用农业病虫害生物防治技术,减少化肥、农药使用量,防治农业面源污染。
十、各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法定职责加强对违反本决定行为的监督检查,对单位和个人举报的违法行为应当及时受理、依法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告知举报人。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管控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一、本决定自**年**月**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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