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更好地向公众提供政府信息公开服务,特编制了本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指南,需要获得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服务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建议阅读本指南。
一、政府信息公开机构
丽江市审计局办公室是全市审计系统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负责科室,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全市审计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市审计局办公室负责市审计局公开信息的对外发布以及对依申请公开的申请和市审计局对外公开信息的登记、保管存档,市审计局各职能科室负责公开信息的生成、编制。
丽江市审计局办公室电话:0888—5122465
传真号码:0888—5121394
电子邮箱:ljssjjbgs@126.com
通信地址:云南省丽江市古城区玉福路44号市审计局305办公室
邮政编码:674199
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8:00—12:00,14:30—18:00(法定节假日除外)。
二、主动公开
(一)公开范围
依法确定为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的政府信息,以及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不予公开;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不得公开;行政机关的内部事务信息,包括人事管理、后勤管理、内部工作流程等方面的信息,可以不予公开;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讨论记录、过程稿、磋商信函、请示报告等过程性信息以及行政执法案卷信息,可以不予公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上述信息应当公开的,从其规定。除以上条款规定的政府信息外,政府信息应当公开。
(二)公开形式
在丽江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上公开,网站地址为:www.lijiang.gov.cn。
(三)公开时限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自该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依申请公开
根据《条例》规定,除上述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还可以根据自身需要,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
(一)受理机构
丽江市审计局办公室
(二)申请内容的要求
申请人须填写《丽江市审计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申请人对所需信息的描述需详细、准确申请表复印有效。申请表在云南省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系统网站下载,网址:http://ysqgk.yn.gov.cn/YSQGK/ShenQingTJ?type=gm&bmid=eb7e545f-3bdd-4173-9e74-3d976e475254&pid=6c4bf968-f955-4567-b834-55ad63f3cd54。也可在丽江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政府信息公开指南—丽江市审计局信息公开指南下载电子版本(附件1:丽江市审计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复制有效;不具备下载条件的,可向受理机构申请领取。
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应当包含下列内容:
1.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联系方式;
2.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名称、文号或者便于行政机关查询的其他特征性描述;
3.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包括获取信息的方式、途径。
申请人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形式进行信访、投诉、举报等活动的,不作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请通过相应渠道提出。
(三)申请的渠道
申请人可按以下方式提出申请,本机关将按照《条例》规定的时限予以处理。
1.通过信函申请。申请人通过信函方式提出申请的,请在信封正面显著位置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2.当面申请。申请人可以到丽江市审计局办公室,当面提出申请。通过当面申请的,请提前电话联系确认。
3.传真申请。请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传真号码:0888—5121394,发送传真后电话联系进行确认。
4.网络申请。请登录云南省人民政府门户网站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系统并选择丽江市在线填写申请表。网址:http://ysqgk.yn.gov.cn/YSQGK/ShenQingZZ/ShenQingZZ。
(四)申请办理流程
本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予以登记,除可以当场答复的外,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需经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本机关征求第三方和其他机关意见所需时间不计入申请办理期限。
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本机关根据下列不同情况作出答复:
1.属于已经主动公开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2.属于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
3.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4.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
5.申请的政府信息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如能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6.行政机关已就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申请人重复申请公开相同政府信息的,告知申请人不予重复处理;
7.申请公开信息属于工商、不动产登记资料等信息,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信息的获取有特别规定的,告知申请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五)申请注意事项
1.本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不收取费用。但是,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的,本机关可以收取信息处理费,收费标准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函〔2020〕109号)执行。
2.委托他人或组织代为申请的,需向行政机关提供委托证明、委托人和受托人身份证明材料。
3.申请不符合《条例》有关规定的,向当事人说明有关情况,或者指引其向相关单位咨询或按其他有关程序办理。
四、监督方式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对本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行监督,并提出批评和建议。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未按照要求主动公开政府信息、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不依法答复处理或者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投诉、举报,也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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