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书香委员:
你提出的“关于城镇开发边界内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的建议”的提案(第28号),已交我们研究办理,现答复如下:
一、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工作开展情况
目前丽江市严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中规定的涉及用途变更为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以下简称“一住两公”)地块土壤污染状况调查范围,同时根据市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县(区)自然资源部门对同级生态环境部门每委度报送的“一住两公”联动监管名录,自然资源部门确定的年度建设用地安全利用率考核基数,省自然资源厅、省生态环境厅反馈需开展调查的名录以及生态环境部反馈的清单名录梳理,由县(区)生态环境部门通知土地使用权人依法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调查工作主要依照执行的法律法规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云南省土壤污染防治条例》;相关规范、标准为:《地下水质量标准》(GB/T14848-2017)、《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土壤环境质量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36600—2018)等;参照的技术导则、指南主要有:《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技术导则》(HJ25.1-2019)、《建设用地土壤环境调查评估技术指南》(环境保护部公告,2017年第72号);相关政策文件主要有:《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初步调查质量控制技术规定(试行)》(生态环境部公告2022年第17号)、《云南省生态环境厅云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风险评估、风险管控及修复效果评估报告评审指南(试行)>的通知(云环通〔2020〕41号)》、《云南省生态环境厅关于依法开展全省用途变更为住宅、公共管理、公共服务用地地块初步调查的通知》(云环通〔2021〕125号)、《云南省生态环境厅云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评审要点(试行)>的通知(云环通〔2021〕47号)》、《云南省生态环境厅云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用地再开发利用土壤环境联动监管的通知(云环通〔2021〕193号)》、《云南省自然资源厅云南省生态环境厅关于进一步明确建设用地管理中土壤污染状况调查相关工作的通知(云自然资空规〔2022〕307号)》、《丽江市生态环境局丽江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土地用途变更前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工作的通知(丽环通〔2022〕4号)》。针对部分涉及工业企业历史、调查结论为受污染的地块,生态环境部门联合自然资源部门,做好对土地使用权人的督促和监管,同时邀请土壤、地下水相关的行业专家、监测专家、水文地质专家等多次至地块现场指导研判,依法开展调查、风险评估等工作。
自2021年度开展“一住两公”地块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工作以来,2021年度丽江市共完成了13个地块调查,其中1个地块完成第二阶段的调查,需开展第三阶段的调查,其余12个地块完成第一阶段调查,无需开展后续阶段的调查,2021年丽江市建设用地安全利用率为100%;2022年度丽江市共完成了31个用地地块的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其中29个为第一阶段调查,无需开展下一阶段的调查工作;2个地块已完成第二阶段调查,无需开展下一阶段的调查,2022年建设用地安全利用率考核暂未结束;2023年1月至5月31日,共完成27个地块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均为第一阶段调查,无需开展下一阶段的调查工作,其中涉及2022年度建设用地安全利用率考核地块为13个,目前已完成12个(其中7个按程序开展调查和评审,5个按省厅要求进行简化流程审核相关证明材料),剩余1个地块由于原用途涉及工业用地性质,正在依法开展调查。
二、部门协调联动情况
为进一步加强建设用地土壤环境联动监管,生态环境部门、自然资源部门多次召开协调会议,推动涉及变更为“一住两公”地块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调查。目前已逐渐理顺程序,有序开展调查、备案、办理开发利用手续。
针对开展调查范围不够明确的问题,生态环境部门和自然资源部门认真研究《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同时积极和上级部门对接。根据云环通〔2021〕193号、云自然资空规〔2022〕307号、丽环通〔2022〕4号等文件的规定,将符合条件的地块纳入丽江市建设用地再开发利用土壤环境联动监管名录(以下简称“联动监管名录”),并督促土地使用权人依法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具体开展程序和职责分工为:一是根据(云环通〔2021〕193号)和云自然资空规〔2022〕307号文件要求,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将行政区域内符合条件的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以下简称“一住两公”)、商业兼容性用地地块信息(包括地块现有土地使用权人、红线拐点坐标、面积及四至范围、规划用途、用途变更、规划许可等信息)书面通报同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并于每月25日前将新增地块信息及时通报同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二是生态环境部门根据自然资源部门推送的数据,会同同级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地块属地的自然资源部门,共同梳理,删选确定,形成辖区内“联动监管名录”,市生态环境部门同步报送至省级生态环境部门。三是由各县(区)生态环境部门书面通知“联动监管名录”中的地块现状土地使用权人,督促依法按时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调查。云环通〔2021〕193号文件规定范围内需做调查的储备地,由市、县(区)土地收购储备中心负责。四是地块调查结束后,土地使用权人(或委托第三方调查单位)将调查报告和评审申请报至属地县(区)生态环境部门,由该部门报送至市生态环境局,市生态环境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联合组织评审。五是市生态环境局在收到评审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做出受理决定,在受理评审申请后7个工作日内完成评审,特殊情况除外。六是调查报告评审完成后,土地使用权人按时限要求将修编报告和备案材料提交至市生态环境局备案,市生态环境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于备案后3个工作日内联合下发“评审意见告知函”至县(区)生态环境部门、自然资源部门和土地使用权人。七是“联动监管名录”中的地块进行开发建设时,土地使用权人必须完成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并获得“评审意见告知函”,明确该地块未表明有污染且符合土壤环境质量要求,自然资源部门方可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相关手续。八是市生态环境局做好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工作的指导帮扶。九是根据相关文件精神,生态环境部门、自然资源部门形成长效联动工作机制,共同把好土壤环境质量关。
三、下一步工作打算
针对委员提出的“部分地块后期补做土壤污染状况调查,造成企业时间成本及项目审批风险”以及“统一开展区域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区域内符合成果适用条件的用地及建设项目共享调查成果,变单地块调查为区域调查,减少调查评估时间,减轻企业负担,节约投资成本和社会资源,加快工程建设项目落地”。下一步我们打算将从以下几个方面开展好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工作。
(一)积极和上级部门对接,对目前存在的部分地块后期补做调查的问题及时反映,如国家和省级层面出台完善区域性调查的相关政策和工作指南,我们将不折不扣的依照执行。
(二)生态环境部门和自然资源部门协调联动,在自然资源部门进行空间规划编制、项目方案审查、供地联审时提前考虑,将“地块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工作纳入审查范围,提前研判,节省时间成本。
(三)按照优化营商环境、深化“放管服”改革、推行区域评估的要求,积极探索按区域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如有条件,对城镇开发边界内的城市新区、近期建设区、集中建设区“一住两公”建设用地统一开展区域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区域内符合成果适用条件的用地及建设项目共享调查成果,变单地块调查为区域调查,减少调查评估时间,减轻企业负担,节约投资成本和社会资源,加快工程建设项目落地。
(四)建议自然资源部门统筹建设用地规划管理、工程规划、开发利用和权益等职责科室,根据部门联动机制,及时汇总推送变更为“一住两公”的地块信息至生态环境部门,对于有条件开展区域性调查的储备地块,由市、县(区)土地收购储备中心负责开展区域性调查,对于不具备区域性调查的零散地块、点状分布的地块,依照现有程序继续督促土地使用权人依法做好调查,满足规划用地的土壤环境质量要求,再进行后续供地和开发利用,避免由于尚未做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就供地和颁发规划许可,造成对土地使用权人撤销规划许可以及增加调查成本的风险。
(五)对于已经做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未标明有污染,符合开发利用规划用途土壤环境质量,但土地使用权人短时间内暂不开发的地块,督促土地使用权人做好地块风险管控,避免自用或他用作为其他临时用途,防止临时使用过程中产生对本地块及周边地块的污染。
丽江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6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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